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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券凭证

发布时间:2021-11-05 23:09:33

1. 请各位经济学高手帮忙

次贷危机http://ke..com/view/1092871.html?wtp=tt

孙立坚:走为上计--中国应对次贷危机的明智策略

中国境内的学者和经济学家近期针对以上问题讨论热烈,其中最被关注的是:高度外向、依赖进出口贸易的中国,在目前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是否能“独善其身”?

美国次贷危机彻底震碎了华尔街神话,贝尔斯登(Bear Stearns)和雷曼兄弟(Lehman Brothers)两家投资银先后倒下,房利美(Fa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美国国际集团(AIG)等房地产和保险巨头则需美国国会大手笔斥资拯救,在美国经济被金融危机搞到奄奄一息的时刻,世界目光纷纷转向经济仍然茁壮增长的中国:金融危机会把中国拖下水吗?

中国境内的学者和经济学家近期针对以上问题讨论热烈,其中最被关注的是:高度外向、依赖进出口贸易的中国,在目前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是否能“独善其身”?

学者:刺激内需是关键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周其仁在近期发表的两篇评论中强调,中国有条件争取到“独善其身”,“我们无须重复令全世界都羡慕的老生常谈——中国拥有巨大的内需潜力。大算盘不难打:只要国内需求有较大的扩展,这些年来为外需服务的庞大制造业能力,只要有一部分转向对内,中国经济不但可能持续高速增长,而且也许对全球经济‘过冬’也不无小补。”

周其仁认为,到了最后,困难只有一个:究竟怎样才能把中国的内需潜力释放出来?

他说,中国目前所谓内需不足主要是因为国民收入分配问题。“收入分配问题涉及的不仅是人民与人民之间的关系,更主要的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居民所得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不到一半,这个比例实在太低。”

独立经济学家、玫瑰石顾问公司董事谢国忠日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访问时也提出同样的论点,他说,多年来,中国消费率持续走低,刺激消费的政策一直难以真正奏效,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占有的收入比重过高。

中国的税收已经达到历史最高水平,今年预算收入可能达到6万亿人民币(人民币1元约兑0.2新元),占GDP的21%,是20世纪90年代最低水平的两倍。国有企业利润也可能达到GDP的6%,还有大量预算外收入。总体而言,中国政府“收藏”了GDP三分之一的财富,或者是国民生产净值(GDP减去资本贬值)的40%。

谢国忠说:“在过去十年,中国经济明显地转向政府这边。降低政府在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可能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经济问题。”

让居民所得占国民收入的更高比例、让他们掌控更多财富就能刺激内需?中国网民对这个问题的讨论热烈,据记者的观察,越来越多中国人拥有过去的“日本人思维”,给他们更多钱,他们会储蓄大部分,对内需的影响不大。这主要是因为前景不明朗、对前途没有信心,大家都有未雨绸缪的心理。

一名网民在滕讯网论坛中说:“如果一个国家不能保障一个公民的未来(教育、医疗、养老、就业),那这个国家不可能有内需,因为钱都要储蓄起来,预防这些问题。中国的内需?你能先分析一下中国的教育、医疗、养老、就业么?”

周其仁在其评论中强调,通货膨胀和景气收缩固然受全球趋势的影响,但并不意味每个国家只能被动跟随、无所作为。

他说:“以通胀为例,全球通胀抬头是事实,国际高油价高粮价的冲击也是事实,但在同样的全球环境里,各国通胀率从津巴布韦的百分之几百到日本的百分之二,大有差别。这说明各个国家还是可以通过主动的政策选择,在全球趋势的影响下有所作为、趋利避害的。”

另一方面,周其仁也认为,中国不是1988年的日本,中国的制造业产能庞大,面对国际市场升级空间广阔,转向为内需服务同样潜力巨大。此外,中国服务业还在初级阶段,国人收入增加,时间成本增加,对“方便”的需求方兴未艾,这些都是服务业的机会。

他还说:“中国在能源方面也有潜力。油价高,最不应该被吓倒的是中国,因为中国能源消费中的70%是煤。中国还有粮食生产的潜力与机会。中国还有很多土地没有经营好,原因之一就是粮价不够高。将国际上的高粮价适当传导给中国农民,增产潜力不会小。”

财政政策对经济应该“托一把”

《21世纪经济报道》上星期在一次访谈中提到了一个让人深思的问题:中国仍存在相当程度的金融管制,是否能因此而在这场金融危机之中独善其身?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秘书长王建接受该报访问时说:“灾难的传导不会只通过金融层面,我们不能认为人民币不国际化、资本市场没有开放,中国就可以避过这场危机的影响。危机可以从贸易层面传导进来。我们这些年的高增长很大程度是靠外贸和外需,外需增长快,带动了一大批外向型产业的投资增长。”

中国金融协会副会长、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唐双宁日前在“新浪”举办的一个论坛上则说:“前一段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形势好,金融的国际参与度还不够高,所以从目前时点来看影响还不算大,但不可大意。”

唐双宁说:“现在经济已经全球化,金融已经没有国界,加入世贸以后中国经济与世界融为一体。”他特别表示对于经济危机的思考以及防范措施应该提前着手进行。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已经出台了《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金融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各部委应加强金融风险监测和评估,提高金融风险预警能力,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但这些只是通过协调机制同其他经济部门进行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学院院长王自力说:“事实上,要真正达到管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国家经济主导权的目的,可能还需要改变金融分业监管的局面。统一把预防、阻击热钱进入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在充分掌握金融信息的前提下,对频繁进出中国金融市场的热钱保持高度的警惕,建立高效能的预警机制,密切监控热钱流入,规范外汇资金流入和结汇管理,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资金流入,并加强国际合作以防范国际短期资本对我国经济金融安全可能带来的冲击。”

王自力也说:“当前,中国政府不仅要关注证券市场和楼价下跌对宏观经济面的影响,而且需要关注不断变幻的国际经济环境,及时进行调整。只要应对正确,国内市场就不会大乱,更不会真实衰退。”

谢国忠则认为,经济发展不能单靠股市、楼市支撑,中国接下来的路一定是要提高经济效率,改革是唯一出路。

谢国忠预测,美国经济见底并恢复估计要四五年。中国不能希望靠美国经济复苏把自己拉上来,而必须要另外杀出一条血路来,而“杀出血路”的利器,就是提升中国经济效率。他认为,“改革是唯一出路”。

他表示,从短期来看,两方面的政策很重要。从稳定需求来看,财政政策对经济应该“托一把”。考虑到出口企业和地产开发商的资产流动性问题,中国经济增速放缓越来越明显,一些财政刺激措施可以做“软着陆”的保障,例如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网修建等,来缓冲下行风险,对经济长期发展也有好处。同时,要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解决他们的偿债能力问题。

“接下来(中长期)就应该找到经济低效率的地方并加以改变。(中国)在财政收支、金融资本政策控制、价格体系政府控制中存在着相当多低效率的地方。提高效率,中国经济就可以上一个新台阶。”

扩大内需先刺激内需

美国次贷危机对中国所造成的最直接影响,其实就体现于大批中小企业的相继倒闭。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教授接受本报专访时说,中国的宏观调控措施令中小企业承受很大的压力,包括推高其融资成本,使它们纷纷转向地下钱庄借钱,从而负债累累。另外,原材料价格的飙升也让它们雪上加霜。

不过,次贷危机使美国人束紧腰带,大大削减对中国产品的需求,这才是对中国中小企业所造成的“最关键的影响”。“不少中小企业都属于出口型,美国是重要的出口市场,东西(产品)卖不到美国去了,就面对不得不转型的问题。”

以出口为导向经济模式行不通了

统计数字显示,今年上半年,中国有6万7000家中小企业倒闭、超过2000万工人被解雇,说明了过去压低产品价格、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模式已经行不通了。加上美国可能在增加出口量以调整贸易赤字的前提下,要求中国开放其市场,中国企业不但得扩大内需,还要提高竞争能力。提高技术、品牌管理力度和转入服务业,也就成为中小企业继续生存的先决条件。

然而,广大的中国民众重储蓄,或宁可放手一搏,投资股票以“钱生钱”。在这样的背景下,刺激内需、带动人们消费谈何容易?

对此,孙立坚说,首先必须认清人们不愿消费的原因。“老百姓后顾之忧太多,不管是住房、医疗、孩子教育还是养老,未来要用到钱的机会太多了,就把钱储蓄起来或进行投资。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

此外,要刺激内需还得确保产品质量,否则中国人都不买“中国制造”,“钱还是流入其他国家”。孙立坚强调:“政府要两手抓,既确保企业能把东西卖出去,也要使老百姓愿意买。”

开展离岸业务 以降低投资美市场风险

孙立坚认为,次贷危机对中国的另一个重大影响是对其外汇资产管理也带来挑战。他解释,中国自1978年开放以来,出口势头猛,累积了大量外汇储备,现在因美元贬值而蒙受损失。

“我们把产品价格压低,出口到美国去,赚了美元又让美国人去管理,可是他们却管得很糟。那么,我们是否能自己管理美元呢?”

孙立坚指出,中国拥有近1万8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加上不少其他亚洲国家也有美元储备,预计全世界的美元有三分之二在亚洲国家手里。“大家都在问:美元可以投资到哪里去呢?是否能把美元拿到亚洲进行管理呢?”

他因此建议开展离岸业务,使中国投资机构能投资在发美元债券、有潜能的亚洲企业,以降低直接到美国市场投资的“政治风险”。

事实上,由于诸如中投公司等中国投资机构仍是国有企业,走出去时经常受到投资国怀疑,并面对较高的壁垒阻挡,以致如孙立坚所说的“无法彻底实现海外投资的战略和预期目标”。

他因此希望美国能在中国注资方面“解放思路”,不要对中国国有企业有戒心,以致经济举措蒙上浓浓的政治色彩。

2. 抵押质押留置权之间有什么区别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
(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

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
(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
(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3. 质押和抵押有什么区别

1、是否交付标的物

这个从两者的概念中就能看出来,也是最大的区别,即抵押权标的物不转移占有,质押物通常需要转移占有。

2、标的物不同

通常来讲不动产只能抵押。而动产往往可以抵押,也可以质押。,质押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对于权利质押,有权利凭证的需将凭证交付质权人,无权利凭证的需办理出质凭证。

3、权利设立时间点不同

抵押权要成立,分为登记设立和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两种模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在建的建筑物等抵押,都是以登记来成立的。

而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则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可设立。

但是,对于上述所说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就设立的情况,虽然抵押权已经设立了,但未经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4. 财务的担保证明是否合法

如果你的意思是帮债务人在债权凭证上签上担保人名字或出具担保文书,没有胁迫,那就具有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追索。
满意请采纳。

5. 如果他人在借条等债权凭证或借款合同中签名或盖章,但未注明身份,属于借款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落款人与借贷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交易习惯、签字位置、案件基本事实等予以综合认定。
因此,为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发生,落款人的身份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注明。

6. 次贷是什么

次级抵押贷款是指一些贷款机构向信用程度较差和收入不高的借款人提供的贷款。在2001年经济衰退发生后,美国住房市场在超低利率刺激下高度繁荣,为经济复苏及其后来持续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迅速发展。

但随着美国住房市场大幅降温,加上利率上升,很多次级抵押贷款市场的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借款,导致一些放贷机构遭受严重损失甚至破产。2008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引发了投资者对美国整个金融市场健康状况和经济增长前景的担忧,导致之后几年股市出现剧烈震荡。

美国抵押贷款市场的“次级”(Subprime)及“优惠级”(Prime)是以借款人的信用条件作为划分界限的。根据信用的高低,放贷机构对借款人区别对待,从而形成了两个层次的市场。信用低的人申请不到优惠贷款,只能在次级市场寻求贷款。

两个层次的市场服务对象均为贷款购房者,但次级市场的贷款利率通常比优惠级抵押贷款高2%~3%。

图为次贷危机时美国某交易大厅

(6)担保债券凭证扩展阅读:

美国次贷危机(subprime crisis)也称次级房贷危机,也译为次债危机。它是指一场发生在美国,因次级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引起的金融风暴。它致使全球主要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不足危机。

美国“次贷危机”是从2006年春季开始逐步显现的。2007年8月开始席卷美国、欧盟和日本等世界主要金融市场。次贷危机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个热点问题。

对于美国金融危机的发生,一般看法都认为,这场危机主要是金融监管制度的缺失造成的,华尔街投机者钻制度的空子,弄虚作假,欺骗大众。这场危机的一个根本原因在于美国近三十年来加速推行的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

参考资料:网络—次级抵押贷款

7.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让与担保的区别和联系啊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

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

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

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同),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2)、留置权人占有、扣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3)、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4)、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5)、留置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而消灭。(6)、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7)、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2)、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3)、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4)、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5)、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6)、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7)、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8)、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9)、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三、设立抵押、质押与留置应注意的方式及程序

1、 设定抵押,应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对抵押权的实现、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2、 抵押物登记,是抵押权获得公信力的必要途径,它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定抵押财产(担保法第42条所列财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时生效;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3、 特定财产抵押必须到相应的登记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否则,抵押合同无效。自愿登记的抵押财产,主要是一些日常生活用品或价值不大的财产,可到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4、 抵押物登记的一般程序是:当事人申请,提交申请书,有关主合同文本、抵押合同文本、抵押物权属证书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登记机关审查、登记、备案。

5、 金钱上设定质权,必须对金钱进行特定化,包括:特户、封金和保证金。

6、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该合同是质押担保产生的前提,是处理当事人纠纷的依据。质押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

7、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将质物移交另一方时合同方生效。票据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起生效,票据质权的设定应从出质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给出质人时生效。

8、 行使留置权,需对债务人发出履行给付义务的通知,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不得少于2个月。

http://www.lvshi100.net/news.php?NewsID=2550

8. 担保债权有什么凭证

担保债权凭证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产品之一。为一固定收益债权的债券组合,发行者将一组固定收益债权加以重组证券化包装后,再依不同信用品质来区分各系列证券销售给投资人,债权产生的现金流量就依照证券发行条件付息给投资人。因票券发行者的数目多元化,可以降低因某一家发行者拖延债务所造成的冲击,能使收益远高於同等级的单一资产的投资;且因各系列证券承担风险程度,提供不同的投资报酬,投资人有更多元的投资选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八十三条 【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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