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入什么科目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利息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② 外国债券与外汇债券有什么不同
外国债券:这个问题的概念很大。外国的债券,其中大盘子的就是各国国债了,比如美国的短期(几个月到几年),长期国债(7-30年)等等。另外,散户可以开户的还有各个公司的公司债券。
外汇债券:还是外币债券? 国外很少听到做外汇债券,因为直接开个户做外汇多方便,还带杠杆。 国内倒是有外汇债券这种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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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之了回答:
一、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
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关于到期日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以合同到期日等条款内含的经济实质为基础,谨慎判断是否能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永续债合同明确规定无固定到期日且持有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权要求发行方赎回该永续债或清算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永续债合同未规定固定到期日且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即“初始期限”)的:
(1)当该初始期限仅约定为发行方清算日时,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但清算确定将会发生且不受发行方控制,或者清算发生与否取决于该永续债持有方的,发行方仍具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当该初始期限不是发行方清算日且发行方能自主决定是否赎回永续债时,发行方应当谨慎分析自身是否能无条件地自主决定不行使赎回权。如不能,通常表明发行方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二)关于清偿顺序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合同中关于清偿顺序的条款。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1.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 合同规定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三)关于利率跳升和间接义务。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会计分类时,应当考虑第 37号准则第十条规定的“间接义务”。永续债合同规定没有固定到期日、同时规定了未来赎回时间、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未来是否赎回且如果发行方决定不赎回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构成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 “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三、关于永续债持有方会计分类的要求
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 号)规定适用该准则的外,永续债持有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一)持有方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是否属于权益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在符合条件时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初始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对于不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该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判断永续债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时,持有方必须严格遵循第 22 号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谨慎考虑永续债中包含的选择权。
(二)持有方暂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持有方在判断持有的永续债属于权益工具投资还是债务工具投资时,应当遵循第 22 号准则和第 37 号准则的相关规定,通常应当与发行方对该永续债的会计分类原则保持一致。对于属于权益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号准则的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等,符合第 22 号准则有关规定的还应当分拆相关的嵌入衍生工具。对于属于债务工具投资的永续债,持有方应当按照第 22 号准则规定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债务工具投资)。
④ 境外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债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最为常见的一种种类就是境内债和境外债,对于普通人来说,一般只会解除到境内债,但是对于商人,有时可能会接触到境外债,境外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发行债券之后,需要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呢?
一、境外债的种类主要有哪些?
1、利率债,类似于国内的国开债;
2、信用债,在境外没有国内多头监管,因此笼统称为企业债或者公司债,没有具体的细分;
3、资产证券化产品,抵押债市场,这一市场基本上与国债市场规模持平,远大于信用债市场。传统上来说,中国的投资者基本上对以上三块产品都有所覆盖,且一直提高抵押债和信用债的投资力度。
4、从银行的角度来说,我们观察到基本上中资银行在投境外债券时主要的产品还是信用债券,原因之一是其对中国的企业或者银行信用比较熟悉,第二是由于境外的信用债券相对国债仍有一定的收益率提升。美元债的市场大概有40万亿美元左右,其中大部分是国债,其次是抵押债市场,再次是信用债。
再看亚洲的债券市场。最重要的发行主体是中国的机构,其次是日本和韩国,再其次是香港市场的发行主体,但其中大部分也是中资背景。因此基本上中港两个机构主体几乎占到亚洲债券市场半壁江山。从大体的市场水平来说,中国的主权CDS到现在还是比欧美以及日韩国家要宽不少,这也是所谓的“中国溢价”,前几年比较明显,最近有一定收窄。
二、中资发行体在境外发行主要有四大类
第一类是最简单的直接发行,母公司或者企业的上市公司在境外直接发行债券,没有担保结构;
第二类是境内母公司提供直接担保,通常发行人是母公司在境外成立的SPV或者香港成立的创投公司;
第三类是通过境外SPV或者窗口公司发行,但是没有担保,这个时候又要区分三个小类,第一类是企业在境外的上市公司直接发债,第二类是企业在境外的财务公司发债,第三类是SPV或者是窗口公司在香港上市,由外资方设置一个所谓的维好协议,但其法律效力比直接担保低半个层级;
最后一种是发行体很弱,母公司财务状况也不是很好,它可以向商业银行,尤其是向四大国有银行申请,由国有银行出具一个备用信用证来担保这个企业在境外发债。
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购买债券,在购买之前,最好先了解该公司的信用以及发展状况等,这些债券在发行之后,需要按照既定的规定,履行在限定的时间范围内,支付相应的本金以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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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中国企业发行境外债劵是什么意思
近日,中国神华完成首次境外债券发行工作,募集资金15亿美元。本次发行包括3年/5年/10年三个品种,发行金额各5亿美元,票面利率分别为2.5%、3.125%、3.875%,资金成本显著低于境内,募集资金将用于归还境外子公司贷款、经批准的境外项目和其他符合规定的用途。本次境外债券发行除实现了低成本融资的目标外,也是中国神华首次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证明了国际投资者对中国神华信用的高度认可,为中国神华在国际债券市场上的持续融资活动建立了基础,为中国企业树立了积极正面的形象。控全局提供
⑥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债券与在境内发行有何不同
1、首先,主体金融机构必须是中国法人。
2、关于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在国内发行就要经过许多部门的批准,才允许。何况是在境外发行。毕竟这可是风吹草动的行业啊!
3、在境外发行和境内发行的区别就是融资的对象从中国人(公民、法人)变成了外国人,币种也不同,从人民币变成了美元、欧元、其他元了。
4、如果未经批准,当然构成了。没有为什么,这是国家法律、政策的强制性规定。
⑦ 三年期的境外借款账务处理
记账本位币是人民币,也就是说分录要用人民币口径表达,外币借款,除了多了一个汇兑损益,其他处理与人民币借款处理一样。
本题中,
首先要区分借款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专门借款利息资本化,一般借款利息费用化;
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初始成本
注: 以借款时点汇率计量
年末算利息:
借: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贷: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等(到期还本付息是应计利息科目)
注:以期末时点汇率计量
2.利息费用和负债在每个期末以期末时点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记账,与前期汇率的汇兑损益单独做账。
如果是汇兑收益,冲减财务费用/在建工程成本,汇兑损失增加成本费用:
借或贷: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债券---初始成本)
贷或借: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应付债券---初始成本(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3.还本付息时,按当时时点汇率确认还款记账人民币,要先调整汇兑损益,后结平账目。
①按负债科目(应付债券---初始成本)与上期期末时点的汇兑差额
借或贷: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初始成本)
贷或借:应付债券---初始成本(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②按利息科目(应计利息)与上期期末时点的汇兑差额
借或贷: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贷或借:应付债券---应计利息(在建工程/财务费用)
③还本付息:
借:应付债券---初始成本
----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
(以还款时点汇率计量)
⑧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流程是怎样的
2007年6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就境内金融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有关事项作了规定。
发行主体:
境内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三)最近3年连续盈利;
(四)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五)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六)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策性银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比照商业银行条件办理。
发行流程:
1、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申请材料,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对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的资格和规模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
2、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同意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决议或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拟发债规模及期限;
(四)人民币债券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境内金融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意见全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八)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3、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境内金融机构发行人民币债券的申请做出核准或不核准的决定。同意发行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时批复其外债规模。
4、境内金融机构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其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境内金融机构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其发行人民币债券的核准文件自动失效,且不得继续发行本期债券;如仍需发行的,应另行申请。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的标准按照香港金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境内金融机构应当在人民币债券发行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人民币债券发行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申请办理债券资金登记。
6、境内金融机构应在发行人民币债券所筹集资金到位的30个工作日内,将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的资金调回境内,资金应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披露的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