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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债券

发布时间:2021-10-31 09:39:34

A.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投资运作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B.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C. 比较一下境内投资者采用QD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与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的差异及

首先,我国有外汇管制的问题。例如,个人每年买卖美元只有5万美元(买卖共用一个额度)。也就是说加入个人没有其他途径获得外汇的情况下,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每年能投资的金额有限制。而投资QD2是用人民币,所以对于个人没有外汇额度的限制。
投资QD2就是投资基金,所以轮不到个人投资者想投什么就投什么。而自行开立海外投资账户,投资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来投资。由于市场,语言,规则的不同,个人投资者自行投资的风险也会高。

D. 国泰君安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1.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劵投资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经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全部资金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境外证劵投资管理的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劵公司等证劵经营机构。在目前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下,参与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发起的各类理财产品,是中国境内投资者参与境外资本市场投资的合法途径。

  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E. 境外投资者为什么持续增持我国债券

内专家表示,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我国债券,这既是由于人民币资产的投资价值逐渐得到认可,也得益于我国债券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吸引各类境外投资者入市。

报道称,这是对中国近年来持续为国际投资者参与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提供便利的认可,反映出中国推动金融改革的坚定决心和中国债券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是中国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一步。

从QFII、RQFII、“债券通”到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已初显成效,人民币资产国际吸引力增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已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F.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美债约7.12万亿美元,那持有的人民币债券有多少呢

近几年,美国国债一直在不断攀升——当前已经超过了28万亿美元,仅最近两年时间里就新增了5万亿。但美国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美债总量却变化不大——整体维持在7万亿美元附近,即新增发的美债主要是由美国境内投资者购买的。

仅从总量角度来看,当前境外投资者持有的人民币债券仅约为4806亿美元,而持有的美债却高达7.12万亿美元,差距非常之大。但发展趋势却完全不同——最近一年多,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美债几乎没多大变化。

但持有的人民币债券增速却高达两位数,即人民币债券的增长潜力更大。相信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持续发展,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币债券的境外持有量仍将快速增长。本文由【南生】整理并撰写,无授权请勿转载、抄袭!

G. 如何区分境内投资者和境外投资者

您好,境内投资者包括:
1.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
2.居住在境外但是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
3.在境内注册的法人
境外投资者包括:
1.外国法人
2.外国自然人
3.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持有中国护照并获得境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视同境外投资者管理

H. 境外投资者取得境内分红、股票转让、股权转让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I.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投资股票有什么限制

个人认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直接投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是证券投资,属于间接投资,适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供参考

J.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与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区别

根据证监会的规定: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0%;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
两者的区别: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累计不得超过1/3,是指上市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
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是指上市的内资证券公司。
证劵公司上市,控股股东是内资股时,也就是内资占50%以上时,就不受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可以在25%以下。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不得超过49%。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1名的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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