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央行定调货币政策有什么影响
5日至6日召开的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了2018年工作的九项主要任务,明确“保持货币政策稳健中性”,并再次强调“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不能社会震动,必须要安稳。
2. 11超日债的防范措施
自上世纪80年代起步以来,我国信用债市场始终未出现实质违约,这种“零违约”不仅不符合市场发展的一般规律,也不利于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信用债市场的不断发展,参与主体多样化程度不断提高,债券违约难以避免,因此,建立市场风险管理体系,防范未来可能出现的债券违约,对信用债市场进一步发展至关重要。
客观来说,我国信用债市场“零违约”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环境原因。2004年以前,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主要为中央政府、央行和政策性银行,而企业债券基本上也由银行提供担保,且数量很少。截至2004年底,企业债券存量仅为1163.5亿元,占债券存量总额的1.92%。在这种情况下,债券市场违约风险小。2005年短期融资券推出以后,我国信用债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但由于两方面原因,信用债市场依然保持了“零违约”,一是信用债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市场各方态度谨慎。投资人风险偏好低,高资质企业易被市场接受,这使得信用债发行主体以高信用等级企业为主,信用风险较小。二是信用债市场高速发展阶段正值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企业经营状况较好。
然而,随着市场发展,债券发行主体结构与经济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债券发行主体多样化,信用资质整体下移。2011年和2012年,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在AA+及以上的企业占比不断减少,低信用等级的企业增加导致债券市场整体风险加大。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出现了下行趋势,GDP增速持续下滑,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恶化,同时央行持续实施稳健货币政策,导致市场流动性有所收紧。此时,建立市场化风险管理体系对债券市场未来健康、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首先,加强投资人教育,完善投资人结构。加强信用风险意识教育,使投资人形成信用风险自担意识,改变风险由政府兜底的错误观念。另外,建立合格投资人制度,形成一批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判断能力和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其次,构建市场化风险防范处理机制。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坚持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的注册制债券发行管理机制。减少债券发行过程中的行政干预,提高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和完整性,完善信用风险定价、信用评级、信用增进等机制,为债券市场参与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判断风险。二是加强债券后续督导工作。加强债券发行后续管理工作,确保债券资金用途合规,并及时对企业经营状况变化信息进行及时披露,为债券市场参与者提供市场风险变化信息。三是建立风险应对机制。当风险发生后,通过加大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有效的降低违约造成的不利影响。这有赖建立投资保护机制,要求有合理、合规、合法的处分制度,对市场违规成员给予必要的惩罚,约束其行为规范。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应急管理指引》、《持有人会议规程》、《自律处分规则》等事后处理制度的制定和发布,为信用风险事件发生后如何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提供依据,但信用债市场违规应对机制仍然在探索阶段,有待继续完善。
第三,加快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创新。除了严格的“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制度外,信用债市场还需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手段以分散不确定的市场风险。一方面推动担保、信用增进行业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形成释放资本与减少风险权重的效果,为信用债市场参与者提供对冲和管理风险的措施,分散信用债市场风险。
古语有云:“天道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而债券市场发展也有其内在规律性。信用债市场违约是正常现象,可以为评级、定价、违约率和违约损失率测算提供重要基础信息,对债券市场未来发展是有利的。因此,建立完善的市场化风险管理体系,以客观、理性的态度面对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违约事件才是未来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
3. 债券市场的运行机制是什么
说得简单一点,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就是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一般是债券市场)买卖证券来调节货币量的供给。当货币流通过多,央行卖出证券,回笼货币;当货币流通过少,央行买入证券,释放货币。具体我国一般是通过证券回购等方式进行的。
4. 央行:加强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 多措并举促进信用债发行
央行网站26日消息,2019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于2月25日-2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总结了2018年人民银行系统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部署了2019年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重点工作。会议提出,全面深化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改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大信贷投入力度,发挥债券融资支持作用,强化“几家抬”政策合力。
会议指出,2019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系统干部职工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定信心、务实进取,全面做好宏观信贷政策指导和金融市场创新发展各项工作,推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
会议强调,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积极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注重发挥债券市场在支持实体经济和商业银行等机构资本补充中的作用,多措并举促进信用债发行,稳步发展资产证券化。建立健全市场化、法治化违约处置机制,维护债券市场平稳运行。稳步推进债券市场对外开放,持续推动债市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要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做好机构监测和风险防范。继续加强对黄金市场的监管和制度建设,强化票据市场建设和风险防范,加强同业拆借市场管理,推动各类市场创新规范发展。继续推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进互联网金融长效监管制度建设。
会议要求,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强化金融服务功能,找准金融服务重点,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为本,进一步落实好各项信贷政策。加强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落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全力做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注重金融扶贫质量和风险防范,推动金融精准扶贫可持续发展。继续加强对乡村振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区域协调发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衔接等国家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
会议指出,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进入新的阶段,经济面临下行压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重大风险任务艰巨,许多矛盾和问题仍然突出。人民银行金融市场系统干部职工要围绕支持实体经济融资的债券创新、票据市场完善、黄金租赁、民营企业小微企业政策传导、乡村振兴、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加强调查研究,找准金融市场和信贷运行的规律,找到破解难题的办法和路径,提高政策制定和执行效果。要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精神和各项要求,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推动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各项业务再上新台阶。
5. 央行接连发声:“房住不炒”仍是调控政策主导方向
中房网讯 (亚晨/文)据央行网站消息,2月2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了2019年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分析当前形势,并部署了2020年重点工作。
会议充分肯定了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取得的成绩。2019年在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创新、发展、开放,加大金融支持国家战略和重点领域、民营小微企业、精准扶贫力度,稳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及房地产金融宏观审慎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实施稳健货币政策、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了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人民银行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30条措施。各分支机构要着力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加强引导监督,把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快速精准落实到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信贷支持,为经济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会议要求,2020年金融市场业务条线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改革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提高货币市场稳健性,加强票据市场规范治理和风险防范,规范黄金市场发展。
二是,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三是,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四是,采取量化目标、改革完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等措施,进一步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五是,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巩固脱贫成果,确保高质量脱贫。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
六是,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本次会议对2020年的房地产金融政策也提出了要求。即: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央行副行长刘国强:房住不炒仍是当前调控政策主导方向
实际上,央行近期针对房地产领域接连发声。
2月19日,央行发布的2019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执行报告中,在谈及下一阶段的主要政策思路时,再次重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房地产金融长效管理机制,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由于该《报告》受公众关注较多,人民银行刘国强副行长就报告发布后相关焦点问题接受了《金融时报》专访。
对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全年信贷增长产生的影响,刘国强表示,受企业延迟复工复产的影响,制造业、基建投资、房地产投资等相关贷款需求也会有所延后。但应当看到,这些影响都是暂时的,随着疫情防控取得积极进展以及企业复工复产,对信贷增长的影响也将逐步消退。全年来看,疫情对信贷增长的影响不大。2020年全年信贷有望保持平稳增长,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将继续保持同经济发展相适应。
对于货币政策如何平衡好稳增长和稳杠杆的关系?刘国强认为,宏观杠杆率高速增长势头得到了遏制。受疫情的短期冲击,国内经济增长短期内可能受到一定影响,宏观杠杆率也可能出现小幅波动,但这些影响是暂时的。人民银行将科学稳健把握逆周期调节力度,坚持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适度,保持广义货币M2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与国内生产总值名义增速基本匹配,在多重目标中寻求动态平衡,平衡好稳增长和防风险的关系,中国的宏观杠杆率不会再出现大幅上升的情况,将保持基本稳定。
对于LPR下降是否会影响个人房贷利率这一问题,在刘国强看来,LPR下行基本上不影响个人房贷利率。房住不炒仍然是当前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主导方向,央行刚刚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也强调,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银行可通过LPR加点方式确定个人房贷利率,基本保持原有水平。在改革完善LPR形成机制过程中,要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和房地产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有效实施,保持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基本稳定。
而在此之前,市场上曾传出央行拟调整MPA中的房地产信贷相关考核指标,仅考核房地产广义信贷,而不再细化考核按揭和开发贷等具体比例的说法。对此,央行方面称该说法不属实。央行表示,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按照因城施策的基本原则,落实房地产长效管理调控机制,统筹做好房地产金融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业内:不会盲目刺激房地产市场
在央行表态的同时,近期财政部、统计局等多部门也纷纷发声,重申“房住不炒”定位,再次强调“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这无疑给楼市泼了一盆“冷水”。
易居企业集团CEO丁祖昱表示,房地产是高度依赖金融机构的行业,房地产的稳定对土地财政、金融稳定影响巨大。央行在最新的报告中明确“不以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在其看来,疫情冲击经济的当下,不应该把这句话与政策继续收紧划上等号。房地产投资的平稳对于中国经济顺利渡过当前的难关也很重要,应该在“房住不炒”的前提下稳定房地产投资和销售。对房企来说,应该把此次疫情作为浴火重生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里程碑。短期内房企的核心在于开源节流。长期来看,疫情带来了对未来运营模式的思考,不能等到生存危机到来再思考生存模式,正好借这次疫情,好好思考未来三年或五年的战略规划。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中长期看,“房住不炒”仍将是房地产调控的主题。下一步,央行和金融机构将根据购房区域、主体的不同,综合运用多种手段,量价并举,长短结合,既调控总量又调整价格,既满足刚性需求又抑制投资投机,既着眼当下又引导预期,进一步实施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业内人士认为,央行强调保持房地产政策大方向不会变,在支持房地产市场发展和化解房地产金融风险方面,依然保持定力,不会盲目刺激房地产市场,即保持既有政策思路基调的稳定和一致。央行近期的表态,所释放的信号再次明确,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效益对房地产行业放水。近两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信贷一直是保持着总量缩减,未来还会保持这个趋势。
6. 央行:“房住不炒”仍是调控政策主导方向
上证报记者从中国人民银行获悉,21日人民银行召开2020年金融市场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2020年要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继续“因城施策”落实好房地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会议总结2019年金融市场和信贷政策工作,分析当前形势,部署2020年重点工作。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朱鹤新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要求,2020年金融市场业务条线要促进金融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改革债券发行管理体制,完善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推动债券市场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强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提高货币市场稳健性,加强票据市场规范治理和风险防范,规范黄金市场发展。
会议同时要求,多措并举,彻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采取量化目标、改革完善政策环境和约束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等措施,进一步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此外,今年人民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条线还将聚焦深度贫困地区,持续加大金融资源投入,巩固脱贫成果,确保高质量脱贫,研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金融支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会议指出,近期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30条措施。各分支机构要着力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加强引导监督,把3000亿元专项再贷款政策快速精准落实到位,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重行业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对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实体经济领域信贷支持,为经济增长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7. 央行等三部门: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
为加快完善规则统一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构建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近日,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围绕构建统一的债券违约制度框架,对债券违约处置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受托管理人制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功能作用,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各类中介机构的职责义务和权利进行规范,同时针对发行人恶意逃废债、债券募集文件薄弱、市场化违约处置机制不健全等若干问题统一解决方向,推动债券市场违约处置向市场化、法治化迈进。
《通知》明确,债券违约处置应同时坚持底线思维以及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各方尽职原则和平等自愿原则,要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及债券持有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丰富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继续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在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协调机制框架下,加快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促进债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以下为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及化解机制,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底线思维原则。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稳妥推进债券违约处置相关工作,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债券市场融资功能。
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处置债券违约问题。
各方尽职尽责原则。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自律规则和合同约定,切实履行义务,勤勉尽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要提高风险识别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平等自愿原则。债券违约处置各参与主体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制定债券违约处置方案。
二、充分发挥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核心作用
(一)建立健全受托管理人制度。债券发行人应当聘请受托管理人或履行同等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受托管理人),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明确受托管理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违反受托管理协议的责任等事项。鼓励熟悉债券市场业务、具备良好风险处置经验或法律专业能力的机构担任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受托管理协议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申请处置抵质押物、申请财产保全、提起诉讼或仲裁、参与破产程序等。债券持有人为各类资产管理产品的,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规定或资产管理文件的约定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仲裁或参与破产程序。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规定、约定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忠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切实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受托管理人未能按照规定和约定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决定更换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因怠于履行职责给债券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二)完善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事项、召集、召开、决议生效条件与决策程序、决议效力范围等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非现场形式召开。鼓励按照债券持有人会议议案对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影响程度,建立分层次表决机制,提高债券持有人会议决策效率。
三、强化发行人契约精神,严格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三)积极履行清偿责任。发行人要主动提高债务管理水平与流动性管理水平,积极通过资产处置、清收账款、落实增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措偿付资金,及时偿付债券本金及利息。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怠于履行偿债义务或通过财产转移、关联交易等方式逃废债务,蓄意损害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四)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等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财务信息、违约事项、违约处置方案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诉讼仲裁进展,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持续披露破产程序进展和破产企业的重要信息,并为债券持有人查询了解信息提供便利。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和决定、破产企业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的相应议案和决议以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五)积极参与债券违约处置。发行人要按照规定、约定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提供受托管理所需要的材料、信息和相关情况,明确回应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四、依法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
(六)充分利用集体行动机制参与债券违约处置。支持债券持有人积极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受托管理人等集体行动机制,依法行使求偿权。
(七)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发行人要公正、公平地对待当期债券项下全体债券持有人。发行人以会议、委员会等形式组织债券持有人商议债券违约处置方案的,要确保债券持有人公平参与的权利。受托管理人可以根据债券募集文件或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代表债券持有人出席债权人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八)在债券发行文件中明确违约处置机制。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及债券投资人要发挥主动性,不断推动完善、细化债券约定条款。支持在债券募集文件中约定发行人违约后的处置机制,包括债券违约事件的范围及救济机制、债券发行文件条款修改、变更或豁免及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的约束安排等事项。债券发行文件中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和债券信用风险情况,设置适当的投资者保护条款,强化债券存续期间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九)提高信用风险识别能力。债券持有人要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认真阅读债券发行文件,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审慎进行投资决策,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五、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提高处置效率
(十)发挥违约债券交易机制作用。支持各类债券市场参与主体通过合格交易平台参与违约债券转让活动,并由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结算。鼓励具有专业资产处置经验的机构参与债券违约处置,促进市场有效出清。债券交易平台要加强违约债券相关信息的披露,防范道德风险。
(十一)丰富市场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市场参与主体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债券违约处置方式和方案。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双方可以在平等协商、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债券置换、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并同时做好对相关债券违约处置的信息披露,将债券违约处置进展及结果真实、及时、完整地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十二)完善金融基础设施配套措施。债券登记托管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债券违约处置的登记托管服务。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协助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及债券违约处置提供支持。
(十三)鼓励提供多元化的债券报价或估值服务。鼓励市场机构按照真实、可靠、公允的原则,为违约债券提供多元化的报价或估值服务,不断完善违约债券价值评估方法,有效、准确、充分地反映债券内在价值,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的价格发现。
(十四)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充分发挥衍生品的信用风险管理功能,鼓励市场机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推动信用衍生品流动性提升,促进信用风险合理定价。
六、严格中介机构履职,强化中介机构问责
(十五)强化中介机构勤勉尽责。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诚实守信、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自律规则及相关协议约定,就债券违约处置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专业意见或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十六)提高对存续期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价和管理能力。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要依据相关监管要求或约定,加强对发行人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的监测和分析,密切关注发行人重大诉讼、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出售、资产查封、股权变更等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的情况,做好债券违约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
(十七)建立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等参与债券违约处置的机构要做好利益冲突防范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防火墙机制,制定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流程。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中介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披露,可能严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中介机构还要履行回避义务。
(十八)提高信用评级的风险揭示能力。受评经济主体债券违约后,信用评级机构要及时评估本机构所评其他债项的信用等级,并对受评经济主体的可持续经营能力、融资及偿债能力等情况进行持续跟踪。信用评级机构要重视违约数据积累,不断完善以违约率为核心的评级质量检验体系,提升评级技术体系预测的准确性,提高信用评级的前瞻性。信用评级机构要依法独立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十九)强化担保和增信机构履职责任。支持专业的担保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信用支持。提供担保和信用增进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约定,及时落实增信措施,履行代偿、流动性支持等担保或增信责任。提供债券信用担保或增信的机构要加强自身约束,维护市场秩序,杜绝“担而不保”等行为。
七、加强监管协调,加大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力度
(二十)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共享。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各项要求,明确责任分工,对债券违约相关纠纷化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压实各方责任,防范道德风险。
(二十一)推进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重点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及相关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各类违反证券法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统一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二)加大对恶意逃废债行为惩戒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失信企业通报及惩戒机制,对蓄意损害债券投资者利益且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发行人,依法依规限制其市场融资。对恶意逃废债的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和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部门依法将其逃废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十三)完善市场自律管理。自律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市场机构的自律管理,不断健全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自律规则体系,推动组织各方加强协商,促进债券违约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二十四)加快培育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动完善债券市场投资者管理机制,加强市场投资者教育。扩大债券市场中长期资金来源,培育市场中长期机构投资者,推动形成风险偏好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群体。
(二十五)本通知由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8. 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是什么意思
投资者应了解的四件事: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违约”中的“约”代表的是合约或合同,“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延伸到债券市场,广义的“债券违约”囊括发行人对其与投资者之间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背,除了常见的发行人未如约兑付债券本息之外,还可能包括发行人增加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整体负债规模超限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然,最为常见或本文聚焦的是狭义“债券违约”,即由于信用风险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包括在债券到期之前出现解散、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明显丧失清偿债券本息能力的情况。
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二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那债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产诉讼的绝杀招。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这主要是由于这类债权人在财产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有较强硬的话语权,偿付率占优势。在破产诉讼途径下,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中,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均属于司法诉讼,一旦启动相关流程,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资者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积极参与和表达诉求,剩下的事要看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处置时间也比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从国内已经发生的债券市场风险事件来看,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同捷科技、华锐风电等均以协商方式解决,前两者由担保代偿,同捷科技通过配股筹资兑付,华锐风电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由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出资偿付;湘鄂债持有人已经提出违约求偿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超日经过破产重整后实现全额偿付。
二、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方式与工具
总结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来看,债券持有人可基于救济途径选择不同偿债保障工具,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使担保权
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在债券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当债券违约时,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就抵、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此之前,债券持有人应注意谨慎衡量担保物(权)价值、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而设置了保证条款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或担保函等文件中担保条款对保证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及时行使求偿权。在实践中,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采取担保代偿的方式解决了兑付危机。在后续研究中,我们会结合具体案例对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行使担保权或追加担保时等需要注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权的管理以及抵押物处置等细节问题进一步的探讨。
(二)应用偿债保障条款
目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常见的偿债保障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围绕债项偿还本身设计,如提前兑付或行使回售权条款。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权,主要取决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触发条件之外,债券持有人需关注是否满足提前兑付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券持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息的,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具体上述各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另一类偿债保障条款则通过干预公司的运营治理来间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安全。对于长期债务,投资人不满足于以不确定性的附属资产来进行违约后的弥补,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资本运作及管理层的其他重大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债券持有人处于不利地位。该类条款主要包括对再融资活动的限制、对资本支出的限制、对投资和资产出售行为的限制、财务指标维持在某一水平等。从国外来看,上述条款,尤其是融资行为限制条款、投资活动和资产出售限制条款的使用较为普遍。
(三)开展债务重组
在自主协商或破产诉讼过程中,债务重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主要途径。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看,债务重组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偿债谈判两个环节,对债券持有人而言,资金的筹措环节主要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偿债的谈判环节则主要影响偿还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
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债务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资产出售、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原股东支持等。一般情况下,在出现兑付危机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筹措并非易事,债务人根据不同财务状况可以选择的途径也有所不同:
首先,资产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其他资产如设备、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获得价款来清偿债权人。该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通过该方式筹措资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估值、可能会进一步引发违约的危险等制约。
其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让渡给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注资的对价,投资人注资通常专项用来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华锐风电在应对11华锐债01的兑付危机时即采取上述方案。
最后,获取原股东的支持,具体包括配股筹资和减持股票等。配股筹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向原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筹措资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终解决11杨浦SMECN1兑付危机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东配股筹资。减持股票亦是原股东进行财务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对债务人能够采取的筹资措施和备选方案应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偿过程中的主动性。
在偿债方式上,债权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展期、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对原有债项条款进行调整(包括针对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调整)是比较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佳兆业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即对期限和利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展期和削减利率来降低债务负担。折价交易由债权人低价回收债务,而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在实际债务重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此前,江西赛维在对其海外发行的高收益票据债务进行重组时就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如现金赎回、债转股和转为可转债等。债券持有人需审慎考虑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理性决策,不轻易错过获得更高偿付率的机会。债务重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众多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面临怎样的选择以及如何做出理性决策是债务重组方式下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四)申请财产保全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一般采取违约求偿诉讼的债权人债务到期日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更早,因而在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条件下只提起违约求偿诉讼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债权人的获赔率。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得债权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的财产,限制当事人行为,防止财产流失。
(五)强制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在财产分配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参与机构
债券违约之后,投资者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与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与到部分机构中表达自身诉求。总的来看,在不同的救济途径之下,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在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来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常见的一致协调机构包括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银行债权委员会。以佳兆业为例,海外债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参加与佳兆业方面的谈判,集中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二是顾问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券人和债务人可能会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越是复杂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为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聘请的顾问机构越多,例如在世纪之交的粤海债务重组过程中,参加的中介机构近100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实践中,各类参与机构的参与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角色、功能,在辅助投资人处理违约事宜中发挥多大的功能等也与投资人密切相关。
四、债券违约处置的依托实现机制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出发,在债券违约过程中自我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托实现机制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持有人大会是具有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集体议事机构,是债券持有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实现机制。从国外情况来看,赋予债权持有人团体以法定的地位和权力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会在相关规范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召集、决议效力等问题予以规定。在决议的效力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决议需经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内对该项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事由做了强制规定,而会议的具体召集、流程、表决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决定持有人会议制度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关键问题则是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效力问题。但国内现有规范体系并未明确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大会的决议并不必然得以实现,如发行企业可能会以募集说明书中的既有约定对抗决议。所以,除非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明确约定或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即使大会费尽周折做出决议,其不必然得到执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难以召集持有人、开展不顺畅等问题。根据持有人会议制度目前的状况,投资人应更加重视相关文件中对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约定条款,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依据,做好铺垫。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的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利于降低债券持有人一致行动成本,对发行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较为成熟,在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从执行现状来看,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多的是发挥组织者、协调者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担风险管理职责方面,受托管理人较为被动,一方面是由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受托管理人无明确责任约束,其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要辨明,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界定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