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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市场投资主体

发布时间:2021-10-20 15:04:27

『壹』 什么是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其发行主体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债券目录
概念
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公司债券的特征
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概念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表现形式,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的持有人和发行人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因此,公司债券是公司向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债务凭证。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主要分类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①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②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持有人是否参加公司利润分配可分为
①参加公司债券,指除了可按预先约定获得利息收入外,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参加公司利润分配的公司债券。
②非参加公司债券,指持有人只能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获得利息的公司债券。
(3)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①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②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忖息的公司债券。
(4) 按发行债券的目的可分为:
①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米源。
②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③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④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元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5)按发行人是否给予持有人选择权分为:
①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②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主要特点包括:
1、风险性较大,公司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风险与收益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对于某些债券而言,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编辑本段]公司债券的特征
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
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
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
4、公司债券是政权证券。
[编辑本段]关于公司债券概念的界定
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 “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同时还进一步解释,它表明发行债券的公司和债券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是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公司的所有者,是与股票持有者最大的不同点,债券持有人有按约定条件向公司取得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取得利息优先于股东分红,公司破产清算时,也优于股东而收回本金。但债券持有者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
上述表述对“公司债券”的定义与解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如果要真正从理论上理解公司债券概念,还必须进行以下分析:
1.公司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 “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2.公司债券是由“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这里的公司不是一般的企业,是“公司化”了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的企业必须是公司制企业,即“公司”。一般情况下,其他类型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合作制企业都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都不能发行公司债券。国有企业属于独资企业,从理论上讲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其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国有企业的特别的产权特征,也可以发行债券——企业债券(不是法律上的公司债券)。而且,不是所有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从理论上讲,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必须是承担有限责任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类型的公司,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均不能发行公司债券。
3. 公司债券须通过“发行”得以实现。公司债券必须由其发行人面向其投资者通过“发行 (issuing)”才能实现。公司债券“发行”是发行人通过出售自身的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资金,同时公司债券投资者通过支付资金购买发行人的信用凭证的一种信用交易过程。
从法理上讲,发行是一种“要约行为”。作为公司债券的发行,发行人一般通过发布公司债券发行章程或者发债说明书方式进行要约,只要承认和接受“要约”条件并愿意支付必需资金的投资者,都可成为公司债券投资人,同时,凡是购买公司债券的投资者,都等于认可接受了“要约”,就必须履行“要约”上的义务和有权获得“要约”上的权益。在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必须按照“要约”的基本特征,在发行章程或发债说明书上明确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发行对象、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公司债券的所有要素内容,包括发行人、发行规模,期限、利率、付息方式、担保人以及其他选择权等等,因此,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要约”行为,是公司债券的 “出售一购买”契约的签定过程。
一般地,发行包括公募和私募两种。公募发行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行,这种方式的证券发行的允准比较严格,并采取公示制度,私募发行是以特定的少数投资者为对象的发行,其审查条件相对宽松,也不采取公示制度。
4.公司债券需要“还本付息”。公司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5.公司债券具有“一定期限”。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 “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目前已基本不存在。
6.公司债券的期限和还本付息条件要“事先约定”。公司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7.公司债券的发行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发行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编辑本段]相关债券品种发展分析
以上分析都是针对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进行的。然而,我们应该认识到,现实中的公司债券概念与理论上的公司债券概念是有一定差距的:一是现实中的公司债券必须以理论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在制度设计、体制安排、运行方式等方面必须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的基本原理和核心思想相一致:二是单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是没有现实意义的,必须根据不同国度、不同时间的法律基础进行现实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安排,在品种设计中,既可以设计为公司债券,也可以设计为其他名称。如在中国,在法律法规安排上,既有公司债券、也有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但这些不同债券品种的设计必须以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为基础,与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相一致。因此,我们在公司债券品种设置以及监管体制安排上,要严格区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和现实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概念,不能简单地将理论意义上的公司概念套用在现实制度安排上,必须根据不同国度的经济社会制度和法律框架进行符合实际情况的体制安排。
因此,理论意义的公司债券在进行现实体制安排时,债券名称不必拘泥于“公司债券”,可以有其他名称,如中国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日本的金融债券、美国的市政债券,以及次级债券、资产支持债券等等,这些债券虽然在名称上不是“公司债券”,但其理论基础上仍是公司债券理论,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法律框架下的体制安排,既有理论基础,也有法律基础,是理论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不同法律环境中、针对不同问题的变化或延伸。
1.企业债券

企业债券诞生于中国,是中国存在的一种特殊法律规定的债券形式。按照中国国务院1993年8月颁布实施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从企业债券定义本身而言,与公司债券定义相比,除发行人有企业与公司的区别之外,其他都是一样的。
对于中国企业债券概念,目前有两种观点:(1)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与公司债券没有区别:(2)企业债券在理论上是不成立的,是一个不规范的概念。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却不准确和完整。
首先,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法律基础。
中国《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中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看出,从法律法规角度看,企业债券概念比公司债券概念的外延要大得多,正如企业涵盖公司一样,企业债券也涵盖公司债券。
从发行条件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五条:(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3)具有偿债能力:(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显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很一般。《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有六条:(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总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对比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容易看出,发行公司债券的基本条件是在发行企业债券的基本条件基础上,为体现公司债券特点提出的进一步要求。如,从资产规模(包括净资产余额)方面,公司债券的规定比企业债券规定更具体,从盈利情况要求看,公司债券比企业债券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从筹集资金用途看,两者基本上一样,从利率控制看,公司债券是遵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要求执行的。
在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管理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范的范围是在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法人(当然包括公司法人)发行的债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应该在首先服从《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基本前提、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要求的基本条件下,然后再按照《公司法》有关公司债券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即是说,没有按照《公司法》规范的企业,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发行企业债券:而满足《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的股份有限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应按照《公司法》发行公司债券,同时它也是企业债券,也满足《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有关要求。
其次,再分析一下中国企业债券存在的理论基础。公司债券之所以能够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存在、之所以能被设计为一种融资制度和融资工具,在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有着存在与发展的产权基础: (1)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2)实行有限责任制度,(3)产权明晰。
一般来看,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企业都不同时具备这三个产权方面的要求,如企业,包括单一投资企业(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实质分离,合伙制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实行的不是有限责任制度,产权不清晰。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一般不能对外公开发行债券。
问题是国有企业。很多国家都存在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指资本金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对于资本金只有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都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方式出现,即国家或政府与其他股东各占不同的股份比例。一般情况下,这类国有企业 (公司)满足公司债券存在与发展的三个方面的产权基础,发行公司债券是有理论基础的。对于资本金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国有独资企业而言,在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国有企业都不具有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 (1)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2)有限责任制度, (3)产权明晰。因此,在理论上国有企业一般不允许发行公司债券。即使发行债券,国家或政府也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在某些方面属于政府债券的性质。
但是,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目前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有着鲜明的特点:第一,《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并且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第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企业转换经济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1994年7月24日发布实施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又规定:国有企业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关系“,”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独立支配其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样,即使不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企业,也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产权基础。因此,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此类非公司制国有企业发行债券有其理论基础,当然,只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企业债券。第三,按照中国《公司法》,不是所有的具备发行公司债券产权基础的公司都能发行公司债券,如在“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发起人中没有或只有一个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上就不能发行公司债券,但是在理论上可以发行企业债券,在这样错综复杂的情况下,企业债券为此类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债券融资找到了出路。
综上所述,我们对企业债券可以这样理解:(1)企业债券是中国特殊法律框架和特定体制基础下的一种制度安排,特指中国国有企业发行的债券,在理论和实践上都不具有一般性。(2)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着密切关系:企业债券包含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是企业债券一种特殊形式,公司债券首先遵循企业债券的有关法律法规,必须进一步接受关于公司债券的规范管理。(3)企业债券在理论上与公司债券理论是一致的,企业债券运作遵循的基本规律与公司债券相同。(4)企业债券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过程中的历史产物,随着中国逐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随着国有企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逐步规范,企业债券概念的内涵将发生变化。

『贰』 我国国债交易的参与主体有哪些

参与主体包括从事国债承销业务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按机构类型看,主要包括中资银行、证券公司、外资银行、保险公司以及政策性银行等各类机构。
场外市场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主,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及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同时,场外市场还包括主要供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参与的商业银行柜台市场。
机构投资者作为理性的市场参与主体,已经成为国债市场的主流。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逐步发展,债券市场参与主体的类型逐渐增多,国债的投资者也逐步多元化。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例,截至2012年末,市场交易主体从启动之初的16家商业银行,增加到包括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在内的上万家。其中,商业银行持有国债最多,占比69.44%;特殊结算成员持有国债占比22.64%;保险机构持有国债占比4.49%;各类基金持有国债占比1.52%;证券公司持有国债占比0.04%。

『叁』 投资主体有哪些

总体来讲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包括国内自然人和可投资B股的外籍人士。
机构投资者分为金融机构(基金(公募、私募(投行或投资公司)、社保、QFII(海外投资主体))、保险、信托、券商)和非金融机构(企业自营或参股、政府持股或出入政策而购入股票)等。
投资主体是三权的统一体:
决策主体:拥有投资决策权 责任主体:承担政治、法律、社会道德等风险 利益主体:享受收益权(包括盈利性的收益和非盈利性的收益)投资主体的实质是经济要素所有权在投资领域的人格化。
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投资基本上属于国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投资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目前我国的投资主体有:
(1)中央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其投资重点一般为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基础工业、极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国防、航天、高技术等战略产业的投资。
(2)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主要从事区域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教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
(3)企业作为投资主体。企业作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根据市场需求和企业更新技术,改进工艺等要求,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进行投资活动。
(4)个人作为投资主体。相对于前三个投资主体而言,它具有范围广,数额小,灵活性强等特点。
(5)外国投资主体。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对我国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等。
不同的投资主体担负不同的投资任务,采取不同的投资方式。它们既是独立的,又是相互联系的,既可单独投资,又可以不同投资主体联合投资,由此构成了我国有机的多元化的多层次的投资体系。

『肆』 国债的发行主体是什么

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按照不同的标准,国债可作如下分类: 1.按举借债务方式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国家债券,是通过发行债券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债券是国家内债的主要形式,我国发行的国家债券主要有国库券、国家经济建设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 国家借款,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形式,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形成国债法律关系。国家借款是国家外债的主要形式,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组织贷款等。 2.按偿还期限不同,国债可分类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严格规定有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定期国债按还债期长短又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 短期国债通常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的国债,主要是为了调剂国库资金周转的临时性余缺,并具有较大的流动性; 中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债(包含1年但不含10年),因其偿还时间较长而可以使国家对债务资金的使用相对稳定; 长期国债是指发行期限在10年以上的国债(含10年),可以使政府在更长时期内支配财力,但持有者的收益将受到币值和物价的影响。 不定期国债:是指国家发行的不规定还本付息期限的国债。这类国债的持有人可按期获得利息,但没有要求清偿债务的权利。如英国曾发行的永久性国债即属此类。 3.按发行地域不同,国债可分为国家内债和国家外债 国家内债:是指在国内发行的国债,其债权人多为本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本付息均以本国货币支付。 国家外债:是指国家在国外举借的债,包括在国际市场上发行的国债和向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及其他非政府性组织的借款等。国家外债可经双方约定,以债权国、债务国或第三国货币筹集并还本付息。 4.按发行性质不同,国债可分为自由国债和强制国债 自由国债,又称任意国债,是指由国家发行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认购的国债。它是当代各国发行国债普遍采用的形式,易于为购买者接受。 强制国债,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按照规定的标准,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是在战争时期或财政经济出现异常困难或为推行特定的政策、实现特定目标时采用。 5.按使用用途不同,国债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和特种国债 赤字国债,是指用于弥补财政赤字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经常预算的国债属赤字国债。 建设国债,是指用于增加国家对经济领域投资的国债。在实行复式预算制度的国家,纳入资本(投资)预算的国债属建设国债。 特种国债,是指为实施某种特殊政策在特定范围内或为特定用途而发行的国债。 6.按是否可以流通,国债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上市国债,也称可出售国债,是指可在证券交易场所自由买卖的国债。 不上市国债,也称不可出售国债,是指不能自由买卖的国债。这类国债一般期限较长,利率较高,多采取记名方式发行。一般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的流通性是最好的,在银行买卖的国债流通性就比较差。

『伍』 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谁

一,股票和债券的发行主体:

  1. 债券的发行主体可以是政府、金融机构或企业(公司);

  2. 股票发行主体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股票与债券的区别:

(1) 发行主体不同: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

(2) 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用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赢利情况变动而变动,赢利多就多得,赢利少就少得,无赢利不得。

(3) 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
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

(4) 经济利益关系不同: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5) 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低;股票不仅是一般的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性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入股票交易中来

『陆』 金融市场的主体主要指

1、金融市场主体是指包括金融企业(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非金融企业(工商企业等)、政府财政及个人或家庭在内的金融市场资金或金融工具的供应者与需求者。

2、金融市场主体又叫金融市场的交易主体,即金融市场的交易者。参与金融市场的机构或个人,或者是资金的供给者,或者是资金的需求者,或者是以双重身份出现。如果从参与交易的动机来看,则可以更进一步细分为投资者(投机者)、筹资者、套期保值者、套利者、调控和监管者等。

4、对于金融市场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工商企业、居民个人与家庭、存款性金融机构、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等等。(监狱不能成为金融市场主体)

一般包括企业、政府、金融机构、机构投资者和家庭五个部门。

(6)债券市场投资主体扩展阅读

金融交易主体的分类

金融市场参加者是金融交易的主体,包括居民、企事业单位、政府、金融机构和中央银行五类。

1、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供应方,即通过参加银行储蓄存款,购买债券股票等,将消费剩余资金提供给资金的需求方;居民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也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

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购房消费贷款、教育消费贷款会提高居民的短期消费能力和最佳消费效果。从居民在金融市场中的作用上看,居民仍然是资金净剩余的金融交易主体。

2、企事业单位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首先体现为资金的需求方,企业为了弥补其资金不足,除了从银行借款之外,还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筹集资金。与此同时,企事业单位的闲置资金又成为金融市场的资金供应源。

3、政府作为金融市场的参加者主要体现在执行财政的职能,这种财政职能使政府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提供者的双重身份。当财政收支出现赤字时,政府往往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长短期国家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

与此同时,财政作为公共部门和特定领域的资金提供者,其资金的投放虽然不经过金融市场,但却可以改变金融市场的供求关系。

4、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专业参加昔,在金融市场上,金融机构向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同时又广泛吸收存款,并发行有价证券进行筹资。

5、中央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是金融市场资金的最终提供者,同时又是金融市场的直接管理者。中央银行代表政府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台适当的政策措施,以指导,规范、监督金融市场的运行

『柒』 企业的投资主体指的是什么,是什么意思

企业投资主体是指以所占有的资产为限,享有对企业的投资权利和承担相应投资责任的投资者。

企业投资主体从事投资经济活动的资金主要来自内部和外部。所谓内部资金,是指企业的自我积累。企业自我积累水平受制于政府经济政策和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投资主体在执行政府有关法令和政策的前提下,其投资经济活动呈现全方位的市场化。

诸如:企业投资主体依据国内外商品市场的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选择行业和产品的投资方向;面对资本市场选择投资资金筹措方式并筹措所需要的投资资金;面临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选择投资技术方案以及设计、建筑安装施工等。


(7)债券市场投资主体扩展阅读:

企业投资主体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企业所有,即资产所有权归企业所有,经营权属于企业家集团。

二是国家所有,即国有企业投资,其资本所有权属于国家,经营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

三是社会所有,即投资资本社会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社会化,经营管理社会化。

四是个人所有。某个人出资兴办的企业,即个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并从事投资所形成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个人既是企业资产所有者,又是资产的经营者,同时个人又是其所有企业的法人。

『捌』 谁能详细说说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关系

从总体相关性来看,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存在跷跷板效应,但是,这种效应在不同时期表现不一致。

在不同的时期,股票价格波动和债券价格波动在同一方向和相反方向上变化。股市的这种低波动性不足以引起投资者股票和债券投资组合的大规模变化。

这种协同效应主要是由影响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共同因素引起的,如利率和经济增长率的变化,通常会导致股票和债券市场的协同波动。

因为股票和债券是资产,资产价格通常与收益率成正比,与贴现率成反比。经济增长提高了股票和债券的收益率,股票和债券的贴现率随着市场利率的提高而提高。

为了更详细地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将股票市场的升降阶段作为参考期。它反映了股票市场波动期间债券市场价格的升降。

(8)债券市场投资主体扩展阅读:

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共同的功能:

我国政府和企业先后发行多批债券,为弥补国家财政赤字和国家的许多重点建设项目筹集了大量资金。

效益好的企业发行的债券通常较受投资者欢迎,因而发行时利率低,筹资成本小;相反,效益差的企业发行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

受投资者欢迎的程度较低,筹资成本较大。因此,通过债券市场,资金得以向优势企业集中,从而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一国中央银行作为国家货币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部门,主要依靠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业务、再贴现和利率等政策工具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其中,公开市场业务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国债等有价证券,从而调节货币供应量。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在经济过热、需要减少货币供应时,中央银行卖出债券、收回金融机构或公众持有的一部分货币从而抑制经济的过热运行;当经济萧条、需要增加货币供应量时,中央银行便买入债券。增加货币的投放。

『玖』 债券市场按类别分最常见有哪些

最常见的分类有以下几种:
1.根据债券的发行过程和市场的基本功能,可将债券市场分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

债券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是发行单位初次出售新债券的市场。债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将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工商企业等为筹集资金向社会发行的债券,分散发行到投资者手中。
债券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指已发行债券买卖转让的市场。债券一经认购,即确立了一定期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通过债券流通市场,投资者可以转让债权,把债券变现。
债券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相辅相成,是互相依存的整体。发行市场是整个债券市场的源头,是债券流通市场的前提和基础。发达的流通市场是发行市场的重要支撑,流通市场的发达是发行市场扩大的必要条件。
2.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流通市场又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
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柜台市场是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许多证券经营机构都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通过柜台进行债券买卖。在柜台交易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此外,场外交易市场还包括银行间交易市场,以及一些机构投资者通过电话、电脑等通讯手段形成的市场等。目前,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由两部分组成,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
3.根据债券发行地点的不同,债券市场可以划分为国内债券市场和国际债券市场。国内债券市场的发行者和发行地点同属一个国家,而国际债券市场的发行者和发行地点不属于同一个国家。

『拾』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有哪些

主要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等机构为主,三类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托管量占比达到85%左右,其中商业银行就达到了70%。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平稳较快发展,市场规模已居于世界前列,形成了以银行间市场为主、交易所市场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为辅、互联互通、分工合理的市场格局,有90%以上的债券托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在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社会融资结构、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商业银行关系密切。在1997年银行间债券市场成立之初,商业银行即作为首批市场成员进行债券现券和回购交易。目前,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的做市商机构,是央行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级交易商,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的核心成员,也是国债承销团的主要成员,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去年以来,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主导地位遭到市场个别人士的质疑,一种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债比重高,单一的投资者结构使得债券市场成为买方市场;还有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持有债券与贷款一样仍属于间接融资,银行体系存在较高的系统性风险。上述观点明显混淆了债券与贷款间的差别,漠视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所发生的深刻变化,同时也忽视了我国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这一现实。
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
已日趋多样化
尽管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初期,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居主导地位,但随着市场发展,近年来商业银行“独大”的局面已有所改变,一是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中商业银行绝对数量增加,但相对数量下降。2008年年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1857家,其中商业银行361家,占比19%。至2015年5月末,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数总计8366家,其中商业银行832家,占比降至不足10%,表明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成为以众多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机构间市场。
二是商业银行在银行间现券市场交易占比呈下降趋势,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信用债市场中的主要参与者。据统计,2011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参与的现券交易市场占比在64%~68%之间,低于2007年至2010年的71%~75%。分市场看,在利率债市场,2007年至2014年商业银行交易市场占比在72%~81%之间,在信用债市场,交易比重在49%~64%之间,表明非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左右信用债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三是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比重呈下降趋势,在信用债市场占比已不足五成。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的债券持有量为12万亿元,市场占比接近70%,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债券持有量升至20万亿元,但市场占比已不足60%。分市场看,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债持有量为30740亿元,占国债未偿余额的58%,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升至70%。2009年年末,商业银行国开债持有量为24126亿元,占国开债未偿余额的75%,2014年年末这一比例大体保持不变。商业银行持有较多的利率债,一方面满足了银行的资产配置需求;另一方面也为银行开展流动性管理,参与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提供了便利。在信用债市场,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企业债4964亿元,占企业债未偿余额的34%,至2014年年末这一比重已降至23%;2010年年末,商业银行持有短融及中期票据的比重均超过50%,但至2014年年末均已不足50%。
商业银行深度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意义重大
尽管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持债比重呈下降走势,但总体规模依然较高,这与我国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有关。以资产规模计算,截至2014年年末,商业银行总资产达134.8万亿元,虽然2014年商业银行债券投资余额仅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5.2%,但庞大的资产规模使得商业银行仍是债券市场主要的持有者。
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商业银行深度参与银行间债市,对于优化社会融资结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等均具有积极意义。央行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增量为1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融资规模占比14.7%,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规模占比为2.6%。从存量数据看,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27.6万亿元,其中企业债券存量为12.1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存量为3.9万亿元。数据表明,债券市场已成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决定性力量。
这其中,商业银行作为以间接融资业务为主的金融中介,通过将部分资产配置于债券,既实现了风险的分散化,又客观上提高了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那种将银行持有债券简单地等同于贷款的观点是不准确的。
一是与贷款相比,债券作为标准化产品具有较好的流动性,银行可随时转让。二是银行可通过债券远期、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对债券投资进行风险管理,因此与单独持有贷款相比,银行的抗风险能力更高。三是信用债发行人往往面临较高的信息披露要求,其所面临的外部约束明显高于银行贷款。四是银行开展债券投资,不仅有助于债券顺利发行与转让,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银行将一部分资金配置于利率债及信用债,不是增加而是降低了银行体系风险。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银行间债券市场仍是主战场
尽管债券市场发展迅速,但总体来看我国直接融资比重依然偏低,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直接融资比重,降低银行系统风险,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自2005年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相关制度已初步建立,产品发行和交易已开始采用备案制和注册制,目前我国已迎来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大好时期。未来,我国应遵循国际金融市场一般发展规律,立足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动以合格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推动信用衍生品市场发展。在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中,信用风险相对比较突出,但风险对冲工具匮乏。虽然2010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启了信用风险缓释工具的试点,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交易极不活跃,风险管理功能无从发挥。有关主管部门应打破利益藩篱,携手推动场外信用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基于前期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可考虑先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以经济主体为参考标的的单名信用违约互换,适时推出总收益互换、信用联结票据以及信用违约互换指数等其他信用衍生产品,以为市场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选择。
三是进一步优化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推动下,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者结构持续优化,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基本成形。年初至今,人民银行又推动私募投资基金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并将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入市申请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额度管理同时取消。未来可考虑将养老金、住房公积金等长线投资者直接引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以进一步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体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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