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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财政举借的债务不属于国债范畴

发布时间:2021-10-18 05:09:13

『壹』 政府债务的债务分类

政府债务按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划分通常有以下种类:

一、按偿还期限
按偿还期限划分,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公债。

二、按发行地域
按发行地域划分,可分为内债和外债。

三、按发行的方式
可分为强制公债和自愿公债。

四、按发行对象
可分为货币公债、实物公债和折实公债。

五、按发行主体
可分为中央公债和地方公债。

六、按用途
可分为建设公债和财政公债。

七、按流通性
可将政府债务划分为上市公债和非上市公债。

『贰』 会计题,如何理解政府举借债务

是中央(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代表中央(或地方)政府以发行债券等方式举借的债务。其中中央政府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为国家公债,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为地方公债。

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

政府举借债务注意事项

逐步将政府性债务余额、每年新增政府性债务、当年还本付息债务以及债务资金支出安排等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债务管理机构要根据建设需要和承受能力,在编制年度财政收支预算的同时,编制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经人大审查批准后执行,明确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偿还本息等计划。

通过将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接受人大审批与监督,严格债务借、用、还预算约束,提高债务收支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增强债务的透明度,发挥预算的控制力,约束项目决策的随意性,从而加强预算控制,从源头遏制各级政府无序举债行为,防止债务规模恶性膨胀,促使政府举债适度、使用规范、注重效益、按期偿还。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政府债务、人民网-财政部:4月份全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7758亿元

『叁』 地方政府性债务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关系

地方政府性债务范围很广,债务形成的直接主体很多,比如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只是其中一部分。地方政府与债务的关系也分为以下几种:
(一)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一是地方政府债券、国债转贷、外债转贷、农业综合开发借款、其他财政转贷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举借、拖欠或以回购(BT)等方式形成的债务中,确定由财政资金(不含车辆通行费、学费等收入)偿还的债务。三是地方政府粮食企业和供销企业政策性挂账。
(二)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因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负有连带偿债责任的债务。一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借,确定以债务单位事业收入(含学费、住宿费等教育收费收入)、经营收入(含车辆通行费收入)等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二是地方政府举借,以非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视同政府担保债务。
(三)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是指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未提供担保的债务(不含拖欠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政府在法律上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
(四)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即在2011年国务院《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1〕6号)规定的上述三类债务范围之外,通过新的举债主体和举债方式形成的地方政府性债务。一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且由非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是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和公用事业单位通过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新的方式形成,用于非市场化方式运营的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三是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不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新的举债主体,通过举借、融资租赁、集资、回购(BT)、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方式形成的,用于公益性项目,由非财政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及其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未提供担保的其他相关债务。

『肆』 什么是“政府债务率”

政府债务率(Foreign Debt Ratio)是外债余额与出口收入的比率。

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具体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

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债务(Governmentdebt)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

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由于中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因此中国的政府债务即为国债。

(4)地方财政举借的债务不属于国债范畴扩展阅读:

政府债务作为一种财政分配的特殊形式,与财政分配的其他形式相比较,有其特殊性:

双重性

政府债务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特殊形式,其收入列入政府预算,由政府统一安排支出,还本付息由政府预算列支,是财政分配的特殊形式,属于财政范畴。但政府债务又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以偿还为条件的资金分配,属于信用范畴。因而政府债务具有财政与信用的双重属性。

信誉性

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是政府,政府是社会政治经济活动的主导者和管理者,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及权威性。政府债务的发行是以政府信誉和国家资产作担保,因此,具有较高的信誉。

灵活性

政府债务是根据某一预算年度或某一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财政资金的需求而发行的,其发行规模和范围,偿还期限和形式都可以灵活调剂,只要经过政府批准就可以。

而政府收入的其他形式,如税收和利润上缴收入,则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财政体制的确定,获得固定收入,不太可能大幅度调整变化。相比之下,国债更具有灵活性。

有偿性

政府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或是凭借政治权力强制取得,或是凭借财产权利参与收益分配获得,都是无偿的。但政府债务是利用信用形式,按照信贷原则,到期需要偿付本金和利息的有偿分配,政府与债券持有人之间是债权与债务关系。

『伍』 地方性政府债务的规定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陆』 什么是政府性债务

政府债务(亦称公债)是指政府凭借其信誉,政府作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按照有偿原则发生信用关系来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信用方式,也是政府调度社会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并借以调控经济运行的一种特殊分配方式。政府债务是整个社会债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政府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或向外国政府和银行借款所形成的政府债务。政府债务分为中央政府债务和地方政府债务。中央政府债务即国债,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举借的一种债务。除中央政府举债之外,不少国家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也举借债务,即地方政府债务。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尚不能举债,因此,这里所说的政府债务即为国债。
政府债务是一个特殊的财政范畴和信用范畴。它首先是一种非经常性的政府财政收入,政府发行债券或借款的目的是筹集资金,这意味着政府可支配资金的增加。但政府债券的发行必须遵循信用原则:有借有还。政府债务具有偿还性,又是一种预期的政府支出,这一特点和无偿性的税收是不同的。政府债券的担保物是政府信誉,因此也常被称为“金边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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