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对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会计上应计入投资收益,所以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吗
企业对购买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计入投资收益,构成利润总额的一部分
但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对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要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国债利息收入这部分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扣除。
企业投资金融债券获得的利息收入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投资国债取得利息收入30万元扩展阅读: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叁』 会计,请各位帮忙一下:某企业某年取得国库券投资利息30元,公司债券利息20,全年税前利润为850元,
免税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企业债券利息收入不免税,所以应纳税所得额:850-30=82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20X25%=205万元,净利润:850-205=645万元。
『肆』 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属于什么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益计入 投资收益 中去。
国债利息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候,这部分收入可以调减应纳所得额。
简单地说,某企业利润为100万,其中国债利息收入有10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企业所得税=(100-10)*25%=22.5万。
『伍』 甲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2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
给你个例题,你看下就会了。甲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210万元,其中包括本年收到的国债利息收入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公司当年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税款滞纳金支出。公司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数为40万元,年末数为50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年初数为25万元,年末数为35万元。除上述事项外,甲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要求:
(1)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额。
(3)编制甲公司应交所得税的会计分录。
(4)计算甲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净利润。
(5)编制甲公司年末结转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1)甲企业201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10-70 20=16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不需要纳税,因此应该作纳税调减;按税法核定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实发工资为200万元,不需要作纳税调整;当年的营业外支出中,有20万元为 税款滞纳金支出,按照税法规定不能从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增)。 (2)甲企业2010年度应交所得税额=160?25%=40(万元)(3)借:所得税费用40递延所得税资产1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40递延所得税负债10(4)甲企业2010年的净利润=210-40=170(万元)(5)结转所得税费用 借:本年利润40贷:所得税费用40
『陆』 某国有企业2008年全年销售产品收入1200万元,提供劳务取得50万元,取得租金收入80万元,取得国债利息收入5
收入总额中没加国债利息和股息,当然不用减
『柒』 国债利息收入应计入什么科目
国债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债利息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时: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实际收到的时候:
借:银行存款等
贷:应收利息
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
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
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
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捌』 会计利润200万,收入总额4000万,发生业务招待费30万,国债利息收入2万,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税率25%)
30*60%=18W;4000*0.5%=20W 按总收入的60%扣除,不超过收入的0.5%
招待费税前只能扣18W,应调增利润12W(30-18=12),国债利息收入免税,调减利润2W
调整后利润:(200+12-2)*25%=52.5 W
『玖』 国债利息收入计免征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是指票面利息收入,还是按摊余成本计算的实际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即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未经备案,企业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申请表》;
(二)取得财政部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资料及凭证。
『拾』 38.某彩色电视机生产企业,2009年取得销售收入8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取得国债利息收入30万元,销售成本566
你好,
很高兴为你回答问题!
解析:
(1)、计算该企业会计利润总额
会计利润=8600+30-5660-1650-850-300=170万元
(2)、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销售费用,
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当年销售收入的15%,即:
可在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8600×15%=1290万元
即,可在税前扣除的销售费用=1650-(1400-1290)=1540万元
(3)、计算该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用:
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的限额的计算:
按业务招待费用的60%=90×60%=56万元,
按营业收入5‰计算=8600×5‰=43万元
则,业务招待费可在税前扣除额为43万元。
管理费用税前扣除额=850-90+43=803万元
(4)、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8600-5660-1540-803-300=297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297×25%=7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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