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地说,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的区别就在于“净价交易的成交价不含有上次 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间的票面利息”,这部分票面利息被称为应计利息,是上次付息 日至结算日的天数与票面利率的乘积,净价价格也就等于全价价格减去应计利息额 的差额。
在全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价格是含息价格,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 不断变化。因此,含息价格不利于投资者对当时的市场利率状况作出及时和直接的 判断。
在净价交易方式下,成交价格不再含有应计利息,只反映市场对国债面值成交 价格的波动情况,应计利息只取决于持有天数,其应计利息额每天都能计算出来。 因此,不含息价格有利于真实反映国债价格的走势,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⑵ 债券的交易方式
上市债券的交易方式大致有债券现货交易、债券回购交易、债券期货交易。
⑶ 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有什么区别求答案
净价交易与全价交易的区别在于: 目前,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交易的所有国债品种为附息记帐 式券,均采取全价交易方式。在全价交易方式下,国债价格中包含了持有期内的 应计利息,即国债价格是含息价格,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断变化。因此,含息 价格不利于投资者对当时的市场利率状况作出及时和直接的判断。 在净价交易方式下,把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分解,即成交价格不再含有应计 利息,只反映市场对国债面值成交价格的波动情况,应计利息只取决于持有天数 ,其应计利息额每天都能计算出来。因此,不含息价格有利于真实反映国债价格 的走势,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 具体地说,全价交易与净价交易的区别就在于″净价交易的成交价不含有上 次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间的票面利息″,这部分票面利息被称为应计利息,是上次 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与票面利率的乘积,净价价格也就等于全价价格减去应计 利息额的差额。 目前,净价交易方式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已被广泛应用。在净价交易方式下国 债价格的波动体现了市场利率相对国债票面利率的变化情况,通过国债价格的变 化,投资者可以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利率的波动情况,并以此为依据判断投资方向 、衡量投资价值。 国债净价交易的成交价格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动。一般来说,当市场利 率低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高于国债面值;当市场利率等于票面利率时,成交 价格等于国债面值;当市场利率高于票面利率时,成交价格低于国债面值。对投 资者来说,实行国债净价交易有以下几点好处:1、能清楚地勾画出国债交易中卖 方的收益程度与买方的支付成本,使双方利益比较明确;2、便于准确体现国债的 实际价格,使投资者能对市场价格作出及时和更直接的判断;3、可以更准确地体 现国债作为利率产品的本质特征;4、有利于充分发挥国债作为其它投资工具基准 的作用。
⑷ 上市国债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原则:与A股相同 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委托买卖单位: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 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 申报撮合方式: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 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交易方式: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 竞价方式 :与A股相同 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申报价格限制:上市首日后,每次买卖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各5元(即500个价格升降单位)。 证券代码 :深市: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但自2001年十五期国债开始,深市国债现货证券编码为10****,中间2位数字为该期国债的发行年份,后2位数字为其顺序编号。
注意事项 :
1.记帐式国债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买入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2.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3.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⑸ 全价交易与净价交易
全价交易是指债券价格中把应计利息包含在债券报价中的债券交易,其中应计利息:
1.附息式国债指本付息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2.零息式国债指发行起息日至交割日所含利息金额
净价交易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即将债券的报价与应计利息分解,价格只反应本金市值的变化,利息按票面利率以天计算,债券持有人享有持有期的利息收入。
关系等式为:净价=全价-应计利息
我国自1981年恢复国债的发行以来,绝大部分债券的购买和转让方式是以全价交易方式进行的。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国债现货交易原来也是全价交易。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库[2001]12号文通知,深、沪证券交易所拟于2002年适当时机起试行国债净价交易。
⑹ 国债现货交易业务如何操作
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现货交易业务操作简介
⑺ 上市国债交易规则
交易时间、原则:与A股相同报价单位:以张(面值100元)为报价单位,即“每百元面值的价格”,价格是指每100元面值国债的价格委托买卖单位:以“张”为单位(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卖出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张,债券买入最小申报数量单位、债券回购买卖最小申报数量单位为10张。价格最小变化档位: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涨跌幅限制:不设涨跌限制申报撮合方式:正式实施国债净价交易后,将实行净价申报和净价撮合成交的方式,并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行情报价:报价系统同时显示国债全价、净价及应计利息额。申报上限: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方式:T+0,国债现货交易允许实行回转交易。即当天买进的债券当天可以卖出,当天卖出的债券当天可以买进。竞价方式:与A股相同上市首日申报竞价规定:深交所上市国债上市首日集合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前收盘价(发行价)上下各150元(即15000个价格升降单位),进入连续竞价后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后成交价上下各15元(即1500个价格升降单位)。申报价格限制:上市首日后,每次买卖竞价申报价格的有效范围为最近成交价上下各5元(即500个价格升降单位)。证券代码:深市:国债现货的证券编码为:“1019+年号(1位数)+当年国债发行上市期数(1位数)”,证券简称为“国债+相应证券编码的后三位数”;但自2001年十五期国债开始,深市国债现货证券编码为10****,中间2位数字为该期国债的发行年份,后2位数字为其顺序编号。
注意事项:
1.记帐式国债的交易方式与股票交易相同,成交后债权的增减均相应记录在其“证券帐户”或“基金帐户”内;无记名国债在卖出交易前,投资者必须将无记名国债拿到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托管手续,然后在其所指定的证券商处进行交易。买入无记名国债后,投资者需要时,可通过在指定的证券商处办理提取实物券手续
2.国债现货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
3.国债现货交易实行“T+1”资金清算,投资者与所指定的证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办理交割手续
⑻ 求问净价交易,全价交易是指什么操作有何区别
全价=净价+应计利息,即全价是,除了债券本身的价格(净价),还要加上从上次派息日起到本次成交当日每张债券应当获得的利息。
无论何种债券,无论沪市深市,成交价都是全价。交易额为成交张数×每张的成交全价。因此,与成交的金额直接相关的是全价(从而与净价间接相关)。
而另一方面,现在沪市的债券实行净价申报,深市的债券实行全价申报,但两者本质上没有区别,因为两者都是全价成交。但个人感觉前者更科学一些(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操作有何区别?只需注意:沪市的债券报净价、深市的债券报全价就可以了,网上交易根据软件数据,是肯定不会搞错价格的;电话委托按提示也不会有问题。关键是用手填单时,如果在沪市买入债券时报了全价、而在深市卖出债券时报了净价,那你就把本来应属于你的应计利息损失掉了或双倍付给了他人。
所以,最好深市也采取净价申报,全部统一起来,这样就不容易搞混淆了.
另外,债券交易手续费应该是交易额的万分之二(但我的可转债交易被收千分之一——招商证券)。
⑼ 一天期国债回购的可以交易的时间是几点到几点呀
一天期国债回购的可以交易的时间是9点半开始到11点半,然后下午1点到3点。
国债逆回购的计息是按照自然日计息的,周五买的逆回购,周六计息,下周一到账,周二可转出。
一天国债回购和七天国债回购是两个最活跃的国债回购品种,R001(一天国债回购)加权利率2%左右,R007(七天国债回购)加权利率在2.3%左右。国债回购是用无纸化的各样证眷质押给交易所.叫正回购.反之拆出资金叫反回购。做一天,晚上就归还本金,是完全无风险的交易品种。
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