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属于()层级的规定。 A.法律 B.行政法规C.部门规章
是: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
其制定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这些规章仅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有效。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0〕 第 2 号
为推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现予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年四月三十日
B.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会在对证劵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哪些职责
操纵股市,内幕交易,木屐资金私自改变用途,收购兼并,信息披露,是否有上市资格,发行股票债券,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合理涨跌技术停盘,证券服务业人员买卖自己代理经营股票
他监督的事挺多的
C. 证监局根据什么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根据《证券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七)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期货结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有关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开展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
(八)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以及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到境外发行可转换债券;监管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期货机构;监管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期货机构、从事证券、期货业务。
(九)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活动。
(十一)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十二)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D. 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措施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1、检查
检查是基金监管的重要措施,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指基金监管机构的检查人员亲临基金机构业务场所,通过现场察看、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中国证监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
2、调查取证
查处基金违法案件是中国证监会的法定职责之一,而调查取证是查处基金违法案件的基础,是进行有效基金监管的保障。
3、限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赋予中国证监会限制证券交易权。
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
4、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等。
(4)监管重拳整治债券交易管理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E. 如何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新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 就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它存在于各个经济领域当中, 虽然其表现的形态不一样,但涉及的却都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具体地讲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地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 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 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根据经营活动的不同性质, 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大 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学研究、 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领域。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的深入, 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将迅速增长,发展空间和活力很大, 是国有资产拓展的一个重要领域。 3、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 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 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 这一形态的国有资产具有双重性, 一方面它是一种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于生态、 环境等又存在较大影响,因此需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统筹规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对国有资产进行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 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 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来调整国有资产关系、 规范国有资产运行,使国有资产的监管与经营缺少必要的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尚未健全 目前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渠道多头、来源复杂,资产管理分散, 相关部门工作缺乏有效协调, 甚至严重影响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因此, 必须认真研究谁在实际上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 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过于单一,管理目标不明确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上, 单纯以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目标来衡量所有资产, 没有针对不同类型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和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 评价体系, 从而导致了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与其目标职能发生扭曲和错位, 在制度的基本层面上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低效率现象提供了容留的空间 。另外,在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中还存在如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有效监督。 按照十六大精神设立的国资委集管资产、管人、管事于一身, 如果缺乏有力监督,国资委的权力就无限大,由少数人专权和操纵, 极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都可能成为牟利的工具。 2、政企分开仍未彻底解决。目前, 我国国资改革一些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上采取“三个层次” 构架模式,一些地方党委、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于保证社会稳定的考虑, 或多或少超越出资人职责范围, 干预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 干涉国有企业的人权、事权和资产处置权。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的出资人缺位问题依然存在。 新成立的国资委仅管理非金融类的国有经营性资产。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没能解决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资产的出资人缺位问题, 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仍存在于金融领域, 无人对金融业经营的盈亏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始终把保障国有资产运行符合全民利益, 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据以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符合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 在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的同时, 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 并且把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将确立国有资产所有者、 投资者和占用者的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实现价值化、 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应当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相吻合。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 在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同时还要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的过渡模式的某 些要求;把关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主要职责应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不应是经营国有资产或收取企业利润而应是税收 ,并将收入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 其目的在于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性服务, 促进社会的平等和整体发展。因此, 规范的国有资产布局应逐步向公共领域和基础性产业倾斜。 但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在竞争性领域大量存在的情况下, 对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善就成了重中之重。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应深化国有企业改革, 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 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除极少数与国家战略和安全息息相关的企业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外, 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进一步促进竞争性国有企业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 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 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体企业改革, 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治理企业腐败。 1、搞好资产评估,准确量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定价应以市场为基础,由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即在公开、 公平、透明的原则下, 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需情况来评估确定。 在交易过程中严格审查参与交易各方的资质,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 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2、规范产权交易行为。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 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作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分集中, 搞暗箱操作。有效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 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发展, 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3、健全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长效机制。 明确上市公司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渠道, 应允许经营者将股权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进行交易, 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运作的相关政策。 对进行资产运作前存在的不实资产,可以按规定进行核销; 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国有资本退出企业过程中进行的资产评估, 使评估价值更接近市场价值;对在资产置换过程中, 债权债务同时转移给受让方的, 有关因转让资产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 准予先征后返;对资产运作中企业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 也作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四) 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上,以国家所有为前提,以出资人为根据, 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有资产范围, 并赋予其完整而统一的权力与责任。坚持以国家所有为前提, 已不同于传统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这里的国家所有, 是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而非单纯由中央政府来履行。 2、横向上,要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 确立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在分别确定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角色之后, 需要进一步落实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 政府应研究出台相应政策, 对业已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约束,防止其权力过大。 按照上述原则,应逐步完善金融性、 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应该特别提出的是, 在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应将其归入国资委管理, 因为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 如果都由国资委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 国资委甚至有可能安排金融机构为国有企业发放定向贷款, 最终延误企业改革。 3、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对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 构建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主要职责是管资产、管产权; 第二层是控股公司,是资本运营主体, 在国有资产调控的范围内决定具体投资行为, 选派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所投资的具体公司, 为经营实体,是国有资产能够增值与否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级授权,强化了不同层级的相对独立性。 在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下,事实上存在双重授权, 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 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采取授权方式, 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公司代理经营。在授权的范围内, 每一个层级可以独立运作,并拥有不受干预的权力。 由于中间层是代表政府对企业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 以股东身份对企业进行控制并对控股企业行使股东权利。因此, 中间层离企业距离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 因此应逐步制定相应规范, 规定其不可行使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职能, 防止其对企业的管理控制与公司治理规则发生冲突.
F. 六部门发文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 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管理
观点地产网讯:8月18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到,业内人士认为,《意见》的发布有助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促进建成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进一步发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在促进资本形成、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重要作用。
《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具体意见。
在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方面,《意见》明确,以分类趋同为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发行管理。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相关标准应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机构应加强自律,行政部门依法监管和指导,相关标准也应统一。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
对于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意见》提出,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认定标准。按照承担风险能力,采取统一标准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价。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标准,严禁通过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主准确定价,自行承担风险。
在健全定价机制上,《意见》表示,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定价机制,确保价格形成公开、公平、公正,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
《意见》提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边界,区分政府、政策性金融机构、国有企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不同主体的信用界限。加快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防范相关隐性债务风险转移,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意见》还表示,统筹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健全产品工具谱系,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丰富发展多层次交易服务体系。依法建设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结算制度体系,坚持一级托管为主、兼容多级托管的包容性制度安排,支持并鼓励银行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统筹同步推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对外开放,统一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准入和资金跨境管理,共同树立统一开放的良好形象。
央行称,下一步,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将继续协同发力,推动意见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在统筹宏观管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推动改革创新,稳步扩大双向开放,不断提升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G.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托管结算
第二十六条参与者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第二十七条债券托管账户按功能实行分类管理,其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债券交易的债券结算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的中央债券簿记系统进行。
第二十九条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以转账方式进行。
商业银行应通过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和人民银行资金划拨清算系统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商业银行与其他参与者、其他参与者之间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途径由双方自行商定。
第三十条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具体方式由交易双方协商选择。
第三十一条交易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债券和资金的交割指令,在约定交割日有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不得买空或卖空。
第三十二条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交易双方发送的诸要素相匹配的指令按时办理债券交割。
资金清算银行应及时为参与者办理债券交易的资金划拨和转账。
第三十三条中央结算公司应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债券托管、结算有关情况,及时为参与者提供债券托管、债券结算、本息兑付和账务查询等服务;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稽核制度,对债券账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为账户所有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