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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认购协议

发布时间:2021-10-11 05:25:14

Ⅰ 债转股协议订立的条件

毒丸
poison pill 公司发行新认股权证或对优先股授权,使收购公司的成本极大,从而阻止不友好的收购兼并企图。
在所有反收购案例中,毒丸(poisonpill)长期以来就是理想武器。毒丸计划是美国著名的并购律师马丁·利普顿(MartinLipton)1982年发明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反收购措施”,最初的形式很简单,就是目标公司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收购方股票。在最常见的形式中,一旦未经认可的一方收购了目标公司一大笔股份(一般是10%至20%的股份)时,毒丸计划就会启动,导致新股充斥市场。一旦毒丸计划被触发,其他所有的股东都有机会以低价买进新股。这样就大大地稀释了收购方的股权,继而使收购变得代价高昂,从而达到抵制收购的目的。美国有超过2000家公司拥有这种工具。
“毒丸”计划一般分为“弹出”计划和“弹入”计划。“弹出”计划通常指履行购股权,购买优先股。譬 如,以100元购买的优先股可以转换成目标公司200元的股票。“弹出”计划最初的影响是提高股东在收购中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价为50元,那么股东就不会接受所有低于150元的收购要约。因为150元是股东可以从购股权中得到的溢价,它等于50元的股价加上200元的股票减去100元的购股成本。这时,股东可以获得的最低股票溢价是200%。
在“弹入”计划中,目标公司以很高的溢价购回其发行的购股权,通常溢价高达100%,就是说,100元的优先股以200元的价格被购回。而敌意收购者或触发这一事件的大股东则不在回购之列。这样就稀释了收购者在目标公司的权益。“弹入”计划经常被包括在一个有效的“弹出”计划中。“毒丸”计划在美国是经过1985年德拉瓦斯切斯利(DelawanceChancery)法院的判决才被合法化的,由于它不需要股东的直接批准就可以实施,故在八十年代后期被广泛采用。
毒丸计划是为了公司不被人强行收购的一种计划,事先由各大股东签好协议,一旦有不被认同的人收购一部份股权,就自动增发未被收购股权的股份,使收购者的股权立即被稀释而达不到控股的目的.但因其会同时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所以称为毒丸计划.
具体方法有增持股份、寻求大股东联盟及收集中小股东的投票委托书、找第三方公司充当外援、高报价求购狙击手的股份、制定有针对性的股东权益计划(即“毒丸”)等。方正集团在应对裕兴收购战时,就采用了前几种办法。搜狐则利用了“毒丸”计划,具体的方法是给予股东大量的优先股购买权,当并购发生时,这些优先股可以转化为普通股,从而令收购方股份稀释。这个计划不仅使青鸟无法顺利收购,而且可能吓跑潜在的有收购意向的机构,令青鸟难于高价转让套现。
如果收购方现金吃紧,则可能面临以下尴尬:要么再花费大量现金行使普通股认购权;要么就只能放弃认股权,只占有稀释后的、比重不高的股权。“毒丸”也有变种,如兑换毒债,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借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借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样,目标公司可能得在短期内偿付大量现金,导致财务恶化;或者因债转股,增加不少股票,令收购难度加大。“毒丸”计划令现有股东掌握更多的主动权,但同时需要法律支持。在我国,因为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也不容易发行债券,很难私下形成借贷关系,所以“毒丸”计划在国内资本市场目前还没有多大的实用性。
我国的相关法规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之第四章《上市公司收购》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收购有具体规定。上市公司收购可以采取要约收购或者协议收购的方式。前者主要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中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所有的股东。比方说,我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若持有A公司30%股份,且有意收购,便须发出要约。这时,所有的其他股东均可以按同等的价格将股票卖给我,我不能不买。
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若达不到75%的比例,则全面收购失败,若干时间内不能卷土重来。记得香港股市也有类似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收购者如果能以30%以下的股份控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则不愿意进一步增持,以免付出更多现金。
协议收购方式比较简单,指收购人依法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并作出公告,公告后方可履行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证券法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因此,我国的股份公司很难也很少操作股票回购。《公司法》还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在收购实践中,倘若碰到此类情形,收购方便无法受让发起人及管理层的股份。

Ⅱ 什么是可转债,为什么最近这么流行

关于可转债,最近炒得沸沸扬扬,近期,雨虹转债、林洋转债、金禾转债、隆基转债、小康转债等一批可转债相继在网上申购,引发了中小投资者参与可转债投资的热情。究其一点就是无风险套利机会,事实上,可转债信用申购“20%左右的个券收益”并不稳定。后续随着参与人数的增加、上市后潜在抛盘加大等因素的影响,预期收益可能逐渐降低。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简单地说,可转债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兼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绝大多数有回售条款,是一类风险比较低、流动性比一般债券强的产品,具有攻守兼备的特点。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可转债的优势:

1、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

2、在股票价格下跌时,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跌到转券的换股价格以下后,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信用申购并非稳赚不赔

正是由于信用申购无门槛的特性导致申购户数较多,中签的概率也对应大幅降低。“20%左右的个券收益”并不稳定,“雨虹转债”的上市价格是2017年截至目前可转债中最高的。早期发行的“永东转债”的上市价格在101元附近;“光大转债”的上市价格在102元附近,甚至还有不少可转债在上市后还跌至面值以下。这表明,在变化的证券市场中,参与转债一级申购,不仅可能只能获得较低的投资收益,甚至还有亏损本金的风险。可转债的信用申购并非“稳赚不赔”.

由于在可转债的一级发行中,涉及到正股股东的配售条款,部分投资者可能会为了提高可转债的配售比例,优先在A股市场买入其正股,这种情况增大了可转债发行和上市前后其正股价格博弈的激烈程度,同时也意味着可转债在上市后有跟随个股下跌的潜在压力。

总体而言,可转债作为债券市场上一类具有权益性质的活跃资产,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丰富的投资工具选择。从历史上看,几次股票牛市中可转债确实也为不少投资者赚取了丰厚的回报。目前,信用申购形式也为普通个人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无风险收益。当可转债市场的活跃度提升时,总体上对资本市场是利好。更多的可转债顺利发行,意味着有更多的公司主体可以使用更丰富的融资工具,以达到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更好发展的目的,更多个人投资者的参与也意味着更完善的市场定价行为。在火热的现象背后,投资者更应客观冷静思考相应的投资风险。

风险提示:

本报告由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根据市场公开数据整理发布,仅供参考,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无法保证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报告内容不代表天天基金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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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可转换债券是什么 怎么购买呀 在哪可以认购

一般可换股债券发行主要有三种:优先配售,脱机配售和网上定价。一般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上定价发行。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则,新股申购,中国银行可以通过输入购买债券代码转移。

新债发行认购讲,如果你买一家公司的股票,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你将有机会购买可换股债券的机会。如果您是不是该公司的股东,双方并没有购买该公司的股票和原股东没有购买完成或发行公司也是市场投资者,你也可以发出的去购买几乎与购买新股份,但也取得成功率。

您将签署协议,购买可换股债券,转换时间的协议,请您仔细阅读以下协议。

转换股票可以赚钱,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则:看好股市的情况下,可换股债券二级市场价格超出其原始成本价格上升,投资者可以卖出可转换债券,直接收益,在股市低迷,股票价格双双下滑的公司发行的可换股债券,出售可换股债券或可转换债券将被转换为固定利率股票是不值得的时间,投资者可以选择作为到期的债券。当股市由弱到强,或发行可换股债券的结果是看好该公司的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的上升,投资者可以选择提供的债券的转换价格,按照分发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换股债券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已抵押给债权人(债券投资者)持有经过一段时间(称为阻塞时期)的债券,以换取A到A,公司可以召开本公司的股份。的债权人突然变得所有权的股东身份。的交换比率的计算,面额除以一个特定的转换价格。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为50元,可以换取2000股股票,或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60元以来,投资者会很乐意进行转换,因为转换成??本转换价为50元,因此在更改后立即到股票的市场价格为60元卖出,赚了10元每股,总赚了2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称为转换价值。可换股债券,可转换债券的价格。
相反,股票价格下跌40元,投资者必须做到不希望进行转换,因为在成本的可换股转换价格为50元,如果你真的想向持有该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你应该去直接购买40元的价格不应作的成本为50元的价格转换。

具体细节可以参考网络“可换股债券”的指示。希望上述帮助您的。
希望采纳

Ⅳ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Ⅳ 日韩系资本:我们“独爱“中国新势力造车

“造车就是一个很烧钱的事,所以新创企业想要造车,至少需要200亿以上的资金准备,否则别想做好。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也就是说即使有了200亿的资金准备,钱也依然要省着花。因为造车的产业链很长,中间任何一个环节没有控制好成本,都会导致量产车成本高,从而产品失去市场竞争力。”曾经,蔚来汽车CEO李斌对于入局新造车行业的“门槛”给出过属于自己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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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历史经验往往告诫我们,机遇与危机总是并存。一场突如其来的疫情,致使本就已经开启的新势力造车淘汰赛再次提速,彻底的行业洗牌正在它们之间愈演愈烈。降薪、裁员、年终奖取消、拖欠供应商贷款、欠薪被维权,种种不利的出现,再次证明困境之下新势力们没有谁能轻松,后续若不小心便会径直走向毁灭的深渊。

而对于“独爱”中国新势力的日韩系资本而言,曾经窥探的那片“蓝海”早已变为“红海”,后续想要分得蛋糕,必须擦亮目光、万分小心才行。

文/崔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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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可转债申购中签后,多长时间才可以上市

一般情况下,新股在发行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安排上市(如遇重大事件须视情况顺延)。具体发行时间以相应公告为准。

Ⅶ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Ⅷ 可转债的交易权限在哪里开通

你好,可转债的交易新规于10月26日开始实施,新规内容如下:

1、普通投资者在2020年10月26日起,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开通权限。
2、专业投资者无需开通权限,可直接办理
3、2020年10月26日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普通投资者,不能买入或申购可转债,但持有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或卖出。
4、转债权限开通的适当性要求:
(1)保守型投资者不可开通可转债交易权限
(2)谨慎型投资者只能临柜开通转债权限
(3)稳健性、积极型、激进型的投资者既可以网上开通权限,也可以临柜开通
5、操作路径:交易软件→我的→网厅→权限管理→可转债
6、交易日8:55~16:55申请将实时开通权限,其他时间申请的,提交成功后将在下一交易日开通权限,开通成功后将有证券公司的短信通知。
转债交易基本规则及开通流程等问题不清楚的还可以问我哦。

Ⅸ B系列可转换债券

在当今金融市场中,常见的金融产品有五大类型:利率金融产品、股权金融产品、实物金融产品、衍生金融产品和混合金融产品。其中混合金融产品中最典型和最重要的代表就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它同时具有了债券、股票和期权的某些特性。
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转券”)在发达金融市场上主要是在70年代和80年代才流行起来,而我国是在1992年才首次进行试点(宝安转券)。1997年公布了40亿元可转换公司转券的额度,表示可转换公司债券这一新产品将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进行试点推广。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概念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在一定时期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转券一般由普通的公司债券与股票的买入期权复合而成,同时具有公司或企业债券、股票和期权的有关特性,特别是转券有时还会设计一些约束性的附加条款,使得转券的特性结构更加复杂。转券位于融资系列的中间位置,我们可以使其带有更多的债券特点,亦可以使其具有更多的股权特点;我们可以通过加上卖出期权、变更票面利率或赎回价格等手段设计不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普通公司债券的一般特征,它需要定期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有票面面值、票面利率、价格、偿还期限等。此外,转券还有自己的一些典型特征。
(1)转券具有债务和股权两种性质,两者密不可分。一般来说,转券都是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因而转券具有转换前属债券、转换后属股票的二阶段特征。对投资者来说,转换前为债权人,享受利息;转换后为股东,获得红利或资本收益。对发行人来说。转换前属债务,转换后属股权资本。
(2)较普通公司债券低的固定利息。转券的票面利率通常低于一般公司债券的利率,有时甚至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因为债券的投资收益中,除了债券的利息收益外,还附加了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部分。一个设计合理的转券在大多数情况下,其股票买入期权的收益足以弥补债券利息收益的差额。
(3)投资者买入期权。转券是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发行公司股票的特殊债券,本质上属于一种股票期权,而期权是一种既可用于保值又可用于投资的金融工具。转券持有者既可获得转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诺,又可在发行公司股价攀升时将债券转化为股票,获得股票价差收益的好处。
(4)投资者卖出期权。卖出期权也称为投资人之期前回售权,指投资者在某一指定日期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出售给发行人。卖出期权的行使使投资人得到一份额外保护,使转券具有更大的吸引力。
(5)发行人赎回期权。由于发行人支付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息,因此发行人在股价大幅高于换股价的情况下行使回赎权以迫使投资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6)较低的信用等级和有限避税权利。转券是一种仅凭发行人的信用而发行的债券,所评定等级一般比公司发行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要低。当公司破产时,转券对资产的索赔权一般都后于其他债券,仅优于公司优先股。转券在转换成公司普通股以前的若干年里,公司所支付的债息可作为固定开支,打入企业成本,避免交纳公司所得税。
2.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基本要素 一般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通常由以下要素构成: (1)基准股票。基准股票是债券持有人将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权的股票,如该公司的普通股票,A股、B股、H股、ADR等。确定了基准股票以后,就可以进一步推算转换价格。 (2)票面利率。大多数情况下,转券的票面利率低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大多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一半左右。例如,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水平。转券票面利率的高低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公司现有债权人对公司收入利息倍数等债务指标的约束,据此付计利率水平上限;二是转换价值收益增长及未来水平,据此付计利率水平下限。转换价值预期越高,票面利率相应设置较低;反之,转换价值预期越低,票面利率相应设置较高。发行人通常会根据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合适的票面利率,使公司的收益与风险组合达到优化,确保转券的转换成功进行。
(3)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转换比率是指一个单位的债券能换成的股票数量。转换价格是指债券发行时确定的将债券转换成基准股票应付的每股价格。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计算公式分别为:
转换比率=单位转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基准股票价格X(1十转换溢价比率)
转换溢价比率是转券所包含的期权的象征,以百分比表示,并以转券发行时基准股票的价格为基础,一般在5%~2O%之间。 转换比率和转换价格是转换能否成功的核心要素,它们的确定直接涉及到投资者和公司现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转换价格定得过高会降低转券的投资价值,从而失去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增大发行风险。转换价格定得过低,尽管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吸引投资者,但加大了公司股权及盈利的稀释程度,损害公司原有股东的利益。
通常当发行公司发生股份拆细、公司合并、配股或发行新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送红股和现金红利、出售资产等情况时,转换价格应作适当调整。
(4)转换期。转换期是指转券转换为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通常根据不同的情况可有四种期限:①发行后某日至到期前某日;②发行后某日至到期日;③发行日至到期前某日;④发行日至到期日。前两种情况下,转券有一段时间的锁定日期,在这段时间内债券持有人不可以将转券转换成公司股票。发行公司在发行后某日才受理债券转股权的事宜,是不希望过早地将负债变成股权,从而过早地稀释原有股东的权益。由于发行时转换价格通常高于公司基准股票当时的价格,因此投资者一般不会在转券发行后立即行使转换权。
(5)赎回条款(加速条款)。发行公司为避免利率下调所造成的损失和加速转换过程,以及为了不让转券的投资者过多地享受公司效益大幅增长所带来的回报,通常设计赎回条款,这是保护发行公司及其原有股东的利益的一种条款。在同样的条件下,附加此种条款,发行公司通常要在提高票面利率或降低转换价格等方面向投资者适当让利,它也是发行公司向投资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赎回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①不赎回时期。指发行后到第一次赎回的时间长短,一般定为3年。时间越长,股票增长的可能性越大,赋予投资者转换的机会也就越多,越有利于投资者。
②赎回时期。转券结束不赎回时间后,即进入赎回时期,具体的赎回方式分为两种,不限定时间和有限定时间的赎回。
③赎回价格。赎回价格一般为转券面值的103%~106%,发行时间越长,赎回价格越低。
④赎回条件。这是赎回条款中最重要的内容。通常的做法是当基准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后,发行人的赎回权可以行使。国外通常把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100%~150%作为涨幅界限,同时在该价格水平上维持 30个交易日作为赎回条件。
(6)回售条款。发行公司为了降低票面利率和提高转换价格,吸引投资者认购转券,往往会设计回售条款,即当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以高于面值的一定比例的回售价格,要求发行公司收回转券的权利。回售条款是投资者向发行人转移风险的一种方式。回售条款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素:
①回售期限。回售期限是事先约定的,一般定在转券整个期限最后30%的时间为回售时期,对于10年期以上的转券,大都规定后5年为回售期限。
②回售价格。一般比市场利率稍低,但远高于转券的票面利率。
③回售条件。通常的做法是当基准股票价格在较长时间内没有良好表现,转换无法实现,投资人有权按照指定的收益率回售转券给发行公司,发行人无条件接受投资者回售的债券。回售条件对转券的投资价值至关重要,回售条件一旦发生,投资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其收益率远高于票面利率。
(7)转换调整条件,也叫向下修正条款。指当基准股票价格表现不佳,允许在预定的期限里,将转换价格向下修正,直至修正到原来转换价格的80%。转换调整条件是转券设计中比较重要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种类转券的结构可以多种多样,以适应发行者与投资的不同需要。根据发行地和定值货币的不同,转券可分为国内可转换公司债券、境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根据转换条件和附加条件的不同,转券可分为上市债券、无息可转换公司债券、欧洲可转换优先股、零息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传统总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4.积极稳妥地发展中国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 近年来,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最近的1O年中,可转换公司债券得到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他们直接融资工自中的重要选择,并在国际资本市场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然而,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已在国际资本市场上风行数十年的金融产品,在中国的资本市场,却仍是比较新颖和相对陌生的金融工民进入9O年代以后,中国的企业逐渐开始尝试运用可转换公司债来拓展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从1991年8月起,先后有琼能源、成都工益、深宝安、中纺机、深南玻等企业在境内、境外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琼能源、成都工益两家公司是用其发行新股,深宝安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纺机、深南玻发行B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这几家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转股等工作的开展,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中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试点与推广,提供了极为有价值的教训与经验。
1997年3月8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这项金融创新工作进入了实质性启动阶段。可转换债券在开拓企业融资渠道、扩大投资工具、繁荣证券市场等方面都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l)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企业筹资提供了一条新渠道。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额度审批制度,不少达到新股发行条件又急需融资的重点国有企业,因得不到额度而不能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能帮助这些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尽快从资本市场上获得所需资金。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定程度上还可以解决企业信用的市场评估问题和短期资金的长期占用问题。
(2)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利于繁荣和发展证券市场。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成熟的国际金融品种,它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极大地丰富证券市场的品种结构,可望变成市场新的热点,并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活力。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进一步锻炼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混合金融产品,包含了期权特征,其市场化程序、风险都是比较高的。投资者通过对转券的操作运用,可以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投资技术水平,增强承受和化解风险的能力。
(4)为国有企业债务重组提供新的途径。近几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呈现不断上升的势头,许多企业资本金严重不足,成为目前困扰大中型企业的主要困难和风险所在。采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法将使企业进一步转换经营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一批效益好、有发展潜力而又受高负债拖累的企业上市。将原有企业中的一部分债务设计成可转换公司债券,由其他法人或内部职工认购,可以避免企业先债务重组后改制的种种弊端,使企业在改制的同时卸掉了一部分债务负担。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国际资本市场上较为活跃和成熟的金融品种,具有设计上的高难度和操作上的高风险,并非任何公司都可以轻易尝试。我国的深宝安在国内发行过可转换公司债券,它的发行是成功的,转换却是失败的。国家有关部门在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于1997年3月8日出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操作程序。 现阶段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选择范围为国家确定的SOO家重点国企中未上市的公司,发行规模为40亿元。
1.发行人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公司法》、《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在1O%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3)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O%; (4)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5)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O%;
(6)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7)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水平;
(8)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9)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选择上,为确保成功,在试点初期应侧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特别是主业明确、行业前景看好的绩优企业。这些企业一般应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和资产规模,具备稳健安全的财务结构和较高企业资信,具有较高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以及良好的发展前景。
2.转换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影响转换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基准股票价格、转换溢价比率、债券期限、利息率、发行地点和上市地点。转换价格的确定有:直接定价法、时价法和分阶段法。 考虑到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暂行办法》对转换价格的确定和调整作出了具体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转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一个月基准股票的平均价格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即 转换价格=基准股票价格平均价格×(1十上浮幅度)
上浮幅度一般在5%~20%之间。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券的,以拟发行股票的价格为基准,折扣一定比例作为转股价格,即
转换价格=拟发行股票价格×(1一折扣比例)
折扣比例一般在5%~20%之间。
在发行公司发生股份拆细、公司合并、配股或发行新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送红股和现金红利等情况时,转换价格应作适当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1)派送红股。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m为送红股数,则 p=(vn十m)÷(n+m)
(2)发行新股或配股。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l为配股数,a为配股价,则
p=(vn+al)÷(n+l)
(3)送股、配股同时进行。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m为送红股数,l为配股数,a为配股价,则
P=(vn+m十al)÷(n+m+l)
(4)派息。记p为调整后的转换价格,v为调整前的转换价格,n为公司股份总额,d为股息总额,则
P=(vn-d)÷n
3.发行程序 发行转券一般要向证券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管理部门依照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对发行进行审核。目前,我国发行转券主要是采取核准制。上市公司发行转券,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券,应当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推荐,报中国证监会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局。采用核准制发行转券,发行程序为:
(l)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转券。
上市公司发行转券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以上表决通过;重点国有企业发行转券,须经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有关文件。决议或文件中应就转券的发行总额、票面金额、票面利率、转股价格确定方式、转换期、募集资金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发行方式等作出决定。如果发行转券与公司章程出现冲突,应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
(2)发行公司成立发行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工程流程图。
(3)确定主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主承销商一道编制申报和发行文件。发行公司应该就发行的可行性、发行方案、发行方式进行调查、咨询,与承销债券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财务顾问进行接触,选择信誉卓著、业绩良好、策划水准高、公关能力强、配售技术一流、行业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作为主承销商。
发行转券需要编制许多文件。发行公司与主承销商一道编制的文件主要有:发行人申请报告;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转券的决议或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转券的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偿债措施、担保合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等。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是所有申报和发行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它不仅牵涉到发行溢价或折价、股东权益的保护和稀释,而且还牵涉到利润、股息的分配、转换条件的制定、债券的赎回与回售等众多事项。
(4)签订其他有关协议。
(5)向中国证监会报送(3)中制作的有关申报文件。
(6)制作认购书,公布募集通函和募集办法,刊登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7)正式向投资者出售。
(8)缴款并划给发行人。
(9)向有关部门呈报发行情况。
(10)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短期限为3年,最长期限为5年,采取记名式无纸化发行方式。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电脑系统上网定价发行,以认购申请表的预约申购发行等。
4.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风险 一般而言,发行人经营业绩越好,换股比例则越高,发行人还本付息的压力也就越小。因此,试点企业应当努力做好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工作,切实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以良好的业绩赢得投资者的信赖。发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风险。这是最大的风险。投资者购买转券是希望发行人的股票会随着其经营业绩的不断提高而不断上升,使股票价格超过转换价格而带来较高的投资收益。当发行人经营业绩不佳而导致股价下跌,转股不能实现时,投资者就会蒙受损失。如果转换债券发行、转换设计不合理,可能会造成持券人集中兑换,从而使股权过度稀释,每股收益大幅下降,失去吸引力。
(2)支付风险。转券每年需要支付固定利息。当企业经营环境不好或企业有亏损时,利息的支出可能使企业的负担更加严重。发行人在设计转券时必须慎重考虑发行转券后可能带来的过度负债问题。
(3)机制风险。发行转券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试点企业普遍缺乏资本市场运作经验,尤其是转券方面普遍经验不足,容易留下缺陷。目前转券发行条件较为优厚,容易引起转券发行抢购和上市后的投机性炒作,可能带来不良后果。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如果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并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则转券即可上市交易。
1.上市程序 上市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1)向交易所提出上市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接受审核。这些文件有:上市申请书;上市公告书,说明主要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转券发行情况、上市起止日期等;企业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批准发行转券的文件;转券募集说明书;转券实际发行数额的证明;转券过户事项的说明等。 (2)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管理部门审核。交易所收到上述申请及有关文件后,依照规定的上市标准和业务规则进行审核。具备上市条件的转券,经审查合格后,由交易所在有关文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3)如证监会审核合格,则通知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交易所出具上市通知书,通知申请企业,并予以公告。(4)交易所与发行人订立上市协议。这是一种有法律效力的协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5)确定上市日期、登载上市公告书、挂牌交易。
2.交易的操作程序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便进入流通市场。转券的交易与股票交易程序极其相似,以上交所为例,交易程序主要有:办理开户手续;开立存款账户;办理委托买卖手续;传达委托指令;配对成交;通知委托人;清算与交割。
3.债券偿还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人给投资人三个承诺:第一个承诺是在规定的日期支付一定的利息;第二个承诺是到期偿还本金;第三个承诺是按照事先约定的转换价格,在一定期限内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基准股票。相对于转券的承诺方式,投资人有4种选择方式:持有转券直至到期日偿还本金和利息;将购买的转券在市场上出售;将转券转换成基准股票;将转换后的股票在市场上出售。 发行人对于转券的承兑通常有4种方式:到期偿还;提前偿还;赎回条件下偿还;回售条件下偿还。
(1)到期偿还。转券到期偿还,意味着转换失败。期满时,发行人将应付偿还的金额(本金和利息)一次全部偿还。
(2)提前偿还。提前偿还是在转券到期之前便开始分次偿还发行额,到转券期满时已全部偿还完毕。转券的提前偿还,也意味着转换的失败。
(3)赎回条件下偿还。发行人通常在两种情况下行使赎回权。一是在转券发行一定时期后,当基准股票的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一定幅度并持续一段时间后,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国外通常把股票价格达到或超过转换价格的1OO%~15O%作为涨幅界限,同时在该价格水平上维持30个交易日作为赎回条件。发行人行使赎回权,迫使债权人提前将转券转换为基准股票,从而以增加公司股本形式来降低负债,达到调整财务结构的目的。二是在转券发行一定时期后,市场利率下降至转券票面利率之下一定程度后,发行人为降低利率风险和财务费用,也可行使赎回权。在赎回条款生效时,发行公司可以有两种方式支付债券的本金和利息:一种是支付现金赎回转券,除了支付给投资者赎回价格外,还要支付投资者本次计息日至赎回日的应计利息,这种利息的计算方法与普通债券的计息方法基本一样;另一种是发行公司重新发行新的认股权证、转券或其他工具,赎回原先的公司转券。
(4)回售条件下偿还。回售条款赋予投资人有机会将转券在到期前的某一指定时期内退售给发行人,发行人必须以一定的溢价还本付息给投资人。当公司股票持续走软或股市持续低迷,如投资人行使回售权,会对发行人构成较大的财务威胁和经营压力。回售条件下的计息与赎回条件下的计息基本相同。
4.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与基准股票价格的关系 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市场表现十分复杂,它与基准股票价格存在着密切的相关关系。对大量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市场波动小于其对应的基准股票的市场波动,因而在股市处于跌势或盘整时期投资转券是有利的,在上涨行情下是不利的,大熊市是对转券进行投资的机会。
经验分析表明,在上涨行情里,股票价格同转券价格存在一定的规律,即起初时,股票价格迅速增长,其增长率大于转券,但到达一定位置时,转券的价格将会变得活跃起来,并会逐步与基准股价同步增长,基准股票每1%的增长变化都带来转券1%的增长变动。在下跌行情里,转券价格随股票价格下跌而下跌,但下跌到一定位置时,下跌的幅度小于股票的下跌幅度;股票价格下跌时,转券的溢价比率呈增长趋势;转券的损失率低于股票,收益率高于股票。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分析 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最具灵活性的金融品种。它的持有者既可以获得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和利息的安全承诺,又可以在发债公司基准股票股价攀升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获得股票价差收益的好处,因而转券兼具投资和投机双重特性。
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构成 通常可以从两个不同角度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一是将转券看成普通的债券来估计其现金流量的现值之和,这是转券的债券价值或直接价值;二是以当前基准股票的市场价格转换时所能得到的价值,这是转券的转换价值。
投资者总是以直接价值和转换价值两者较高的一个作为转券投资价值的评估值,并以此作为交易标准,进行投资和交易,我们把这个原理称为最小价值原理。如果市场上的转换价格高于直接价值,那么投资人一定会以转换价值进行交易,不会放弃较高的利益回报而以直接价值反映的债券价格进行交易;如果转换价值低于直接价值,投资人会以直接价值进行交易;如果转换价值高于直接价值,而有人仍以直接价值出让转券,一定有人十分乐意购买。转换并出让套利,基准股票供应增加,自然会降低基准股票市价,从而降低转换价值并使转换价值与直接价值趋于一致。直接价值为投资提供了保底价值,它为投资者提供价格下挫保护;转换价值为投资者提供了附加的投资,投机价值为投资者提供主要的价格上升潜力。转券的市场价格是由转券的直接价值与转券的买入期权的价值这两部分相加而成。转券兼具债券和股票之长,在涨势中与股价联动,在跌势中收息保本,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

Ⅹ 什么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普通的可转债:债券与权证是相结合的,也就是说卖出债券的同时必然伴随着转股。卖出和转股两个动作同时完成。

分离可转债:债券与权证完全分离,二者没有任何关系。相当于你持有一份债券,另外持有一份权证。在卖出债券的同时可以不实现转股。你完全不必考虑二者的关系,就按债券和权证各自的特征进行操作就可以。

你是股票持有者的话没有必要考虑这个问题。就像你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那个公司同时也发行债券和权证,这样的公司很多。至于债券和权证对于股价走势的影响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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