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债期货交割需要注意什么
1、交割期货商品的质量严格执行规定的标准。
2、在期货市场降价交割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期货交割成本核算低于期现货价格差。
4、期货交割收益水平。
在期货市场中,商品期货通常都采用实物交割方式,金融期货中有的品种采用实物交割方式,有的品种则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现金交割由于不进行实物交收,只是以交割时的现货价格作为交易盈亏和资金划拨的依据。
因此,实行现金交割的品种,其现货标的价格应具有可确定性特点,而且是标准的,唯一的。农产品的地域差价十分明显,不具有现金交割的条件,而股指期货的交易标的是股票指数,具有虚拟性和唯一确定性,更适合采用现金交割方式。目前国内黄金期货是不 能进行实物交割的。
尽管实物交割在期货合约总量中占的比例很小,然而正是实物交割和这种潜在可能性,使得期货价格变动与相关现货价格变动具有同步性,并随着合约到期日的临近而逐步趋近。实物交割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现货交易行为。
但在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实物交割则是期货交易的延续,它处于期货市场与现货市场的交接点,是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所以,期货交易中的实物交割是期货市场存在的基础,是期货市场两大经济功能发挥的根本前提。一些企业特别是生产企业通过期货实物交割也可以有效规避原材料涨价的风险。
㈡ 国债期货交易规则是怎样的
一、上市交易时间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自2013年9月6日(星期五)起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合约和挂盘基准价
5年期国债期货首批上市合约为2013年12月(TF1312)、2014年3月(TF1403)和2014年6月(TF1406)。各合约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一交易日公布。
三、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
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和转换因子由交易所在合约上市交易前公布。
四、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
为从严控制上市初期市场风险,5年期国债期货各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3%,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中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4%,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下旬的前一交易日结算时起,交易保证金暂定为合约价值的5%。上市首日各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盘基准价的±4%。
五、相关费用
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的手续费标准暂定为每手3元,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对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2)我国国债期货交割制度扩展阅读
一、国债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在基础参与者、运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国债期货市场参与主体与现货市场的参与主体密切相关,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专业机构投资者、法人投资者等类型投资者,与股票市场的参与主体有较大区别。另外,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技术门槛较高,我国实施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小散户参与有限。
二、国债期货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
从国债期货的价格变动特点和产品风险属性看,国债期货价格波动率小,例如,近期市场5年期国债和7年期国债价格最大日波动幅度均远低于2%。因此,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参与。
三、国债期货以国债现货为基础,其价格最终由现货市场决定
影响股市因素较为复杂,既是经济运行状况的反映,同时也受到资金供求、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多重因素的综合影响。国债期货上市不会改变这些因素,因此也不会影响股市的政策预期和基本走势。国际市场实证也表明,上市国债期货对股市的正常运行和走势影响不大。
四、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波动小,上市初期参与者规模有限
从沪深300股指期货市场实践看,市场运行3年多时间,成交较为活跃,但市场存量保证金规模仅200亿元左右;与股指期货相比,国债期货专业性强,波动小,上市初期参与者规模有限,机构投资者参与需要一个过程,保证金规模可能比股指期货更低,不会明显分流股市资金,更不会加剧货币市场资金紧张。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债期货
㈢ 国债期货是怎样交割的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债期货交割业务指南》 (2015年7月1日实施 2017年4月1日第一次修订)中相关条款对国债期货交割进行了规定:
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之前一个交易日,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
国债期货整个交割流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割;第二阶段,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国债期货交割模式分为一般模式和券款对付模式(以下简称“DVP”),进行DVP模式交割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配对双方均以中央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参与交割;
(2)配对双方参与交割的国债托管账户不为同一账户;
(3)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后,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 最后交易日之前交割的具体流程
1、意向申报日
(1)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9:15-15:15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可以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结算会员应提前办理书面授权,并报交易所备案。授权书应包含授权交易会员为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内容。
(2)卖方客户通过会员主动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3)买方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可在9:15-15:15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申报客户的交割数量和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但不能申报待接收国债的券种。买方在同一会员处每个交易日仅能申报一条交割意向。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国债托管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4)每日收市后,同一交易编码的交割月份合约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前一交易日的结算价。对冲平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的计算。
(5)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先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的总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当日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
(6)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7)手续费:交易所在结算时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客户扣划交割手续费。
(8)发送待划券信息:卖方以中国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卖方交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卖方以中央结算的国债托管账户交券的,应当按照中央结算的相关规定,在中央结算当日日终前通过中央结算的业务系统对过户指令进行确认;卖方以中国结算账户交券的,中国结算于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划券不成功的,交易所于第二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无操作。
3、第二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缴款日: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买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货款至卖方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同时释放买方和卖方交割持仓占用的保证金至结算准备金。若发生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交易所向国债托管机构发送转托管指令,进行国债转托管,由买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转托管费。转托管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券款对付日:交易所向中央结算传输指令,卖方和买方客户根据交割配对结果,按照中央结算的有关规定进行券款对付。DVP交割失败的,交易所于第三交割日进行差额补偿处置。
4、第三交割日
(1)以一般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为买方收券日:交易所将过户指令发送给托管机构。中央结算于当日日终前处理过户指令;中国结算于当日日终结算时处理过户指令。由于买方客户国债托管账户原因导致划券不成功的,相应国债暂存在交易所的国债托管账户中,买方客户可以重新申报接券的国债托管账户。
(2)以DVP模式进行交割的,当日结算时,交易所释放进入交割的持仓占用的保证金。参与国债期货交割的双方需要缴纳过户费,由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时扣划,统一收取后划付给国债托管机构。
(二)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具体流程
1、最后交易日
(1)对冲平仓: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按前一交易日结算价进行对冲平仓,同一客户的不同交易属性账户(投机、套利、套保)多空持仓不进行对冲。
(2)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最后交易日15:15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收券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收券的,应当同时提供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结算会员为自身代理的客户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交易会员代理的客户由交易会员直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信息。
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买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交易所根据卖方交券的国债托管账户,按照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在该买方客户事先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中指定收券账户;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卖方客户申报交割信息的,视为卖方客户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
(3)交割配对: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收市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将配对结果和买方客户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会员。
(4)手续费: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对冲平仓按成交收取手续费,对进入交割的买卖方收取交割手续费。
(5)发送待划券信息:交易所在当日结算后,将卖方客户的待划券信息通过中国结算转发给相应的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
2、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
本阶段第一交割日、第二交割日和第三交割日的操作与第一阶段的流程相同。
㈣ 什么是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是指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预先确定买卖价格并于未来特定时间内进行钱券交割的国债派生交易方式。国债期货属于金融期货的一种,是一种高级的金融衍生工具。它是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金融市场不稳定的背景下,为满足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的需求而产生的。 期货交易是一种复杂的交易方式,它具有以下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主要特点: 1. 国债期货交易不牵涉到国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转移与这种所有权有关的价格变化的风险。 2. 国债期货交易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期货交易市场以公开化和自由化为宗旨,禁止场外交易和私下对冲。 3. 所有的国债期货合同都是标准化合同。国债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是一种杠杆交易。 4. 国债期货交易实行无负债的每日结算制度。 5. 国债期货交易一般较少发生实物交割现象。
㈤ 国债期货的交割方式是现金交割吗
是实物交割方式
所有期货品种完成交易后均以统一价格进行交割,而国债期货却由于“名义标准券”对应券种同期多达34个左右,其交易最后需采用不同的现货券种进行交割时,买方支付的金额也因卖方选择的券种和交割时间的差异而不完全相同。买方接收每百元国债支付给卖方的实际金额,即为国债期货特有的“发票价格”。
在“一篮子”可交割债券制度下,合约卖方有权根据“发票价格”的差异,选择最便宜、对自己最有利的国债券种交割给买方,该券种即为“最便宜可交割债券”。“最便宜可交割债券”可以通过“久期”与“收益率”的相互关系来寻找。简言之,久期就是债券的持续期。对于收益率在3%以下的国债来说,久期值最小的就是最便宜可交割债券;对于收益率在3%以上的国债来说,久期值最大的就是最便宜可交割债券。而对于久期相同的国债来说,收益率最高的就是最便宜可交割债券。
㈥ 我国国债期货的标的资产
1、什么是国债期货?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期货的一个主要品种,是指买卖双方通过有组织的交易场所,约定在未来特定时间,按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数量进行券款交收的国债交易方式。国债期货具有可以主动规避利率风险、交易成本低、流动性高和信用风险低等特点。
2、我国国债期货现在有哪些品种?
中金所于2013年9月6日上市5年期国债期货,2015年3月20日上市10年期国债期货,2018年8月17日上市2年期国债期货,基本形成了覆盖短中长端的国债期货产品体系。
3、国债期货合约标的为什么是名义标准券?
名义标准券是指现实中并不存在的,票面利率标准化、具有固定期限的虚拟券。采用名义标准券作为国债期货合约标的是国际通用做法。名义标准券的设计可以扩大可交割债券的范围,防止交易过程中期货价格被操纵,降低交割时的逼仓风险。
我国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是面值为2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短期国债;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是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中期国债;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标的是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票面利率为3%的名义长期国债。
4、国债期货的合约面值是如何规定的?
合约面值是一张国债期货合约对应标的的名义价值,其数值应符合国债现货市场交易习惯并兼顾市场流动性和不同期限产品的特性。我国5年期和10年期国债期货合约面值为100万元人民币,2年期国债期货合约面值为200万元人民币。
5、国债期货的票面利率是如何规定的?
国债期货的票面利率是指国债期货合约对应的名义标准券的票面利率,是国债期货定价机制的核心参数之一。合理的票面利率设定可以有效预防价格操纵,减小逼仓风险,增强各可交割券之间的可替代性,有利于国债期货的平稳运行。我国国债期货合约的票面利率参考境外国债期货设计惯例,结合我国现货市场的收益率水平确定。2年期、5年期、10年期国债期货的票面利率均为3%。
6、我国国债期货采用什么交割方式?
我国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制度。实物交割制度是国际上主要采用的国债期货交割制度,具有提高避险效率、促进债券市场流动性等优点。
7、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券是如何规定的?
实物交割模式下,如果期货合约的卖方没有在合约到期前平仓,理论上需要用“名义标准券”去履约。但现实中“名义标准券”并不存在,因而交易所规定现实中存在的、满足一定期限要求的一篮子国债均可进行交割。
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㈦ 国债期货交割结算价如何规定的
国债期货采用滚动交割方式,自交割月首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当日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加权的平均价。
十年国债期货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的品种,代码T,合约乘数10000,最小变动价位0.005元,因此合约价位每波动一个最小单位,对应的盈亏就是50元/手。
十年国债期货的交易时间,9:15-11:30,13:00-15:15;无夜盘交易。
(7)我国国债期货交割制度扩展阅读:
投机策略:
投机就是在价格的变动中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利润的交易行为。在未来,国债期货的价格也会随着基础资产国债现货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因此也会存在投机的交易行为。投机交易根据预测涨跌方向的不同而分为多头投机和空头投机。
所谓多头投机就是预计未来价格将上涨,在当前价格低位时建立多头仓位,持券待涨,等价格上涨之后通过平仓或者对冲而获利,同理空头投机就是预计价格将下跌,建立空头仓位,等价格下跌之后再平仓获利。在策略上,一般分为下面几种:
部位交易 部位交易就是指投机者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将出现上涨行情或下跌行情,在当前建立相应头寸并在未来行情结束时进行对冲平仓。这是大多数专业投资者使用的策略。这种交易策略的特点就是持续时间较长,主要基于基本面走势的判断,是最常见的交易策略之一。
当天交易 当天交易就是指投机者只关注当天的市场变化,在早一些的时间建立仓位,在当天闭市之前结束交易的策略。这是少数非专业投机者使用的策略。这种交易属于搏短线,初级交易者或者消息派经常使用。
㈧ 中国国债期货交割日遇节假日怎么办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交割细则(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3年8月30日实施2015年7月1日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5年期国债期货合约(以下简称本合约)交割行为,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合约采用实物交割方式。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四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托管业务由国债托管机构依其规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国债托管机构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第二章 可交割国债
第五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国债;
(二)同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固定利率且定期付息;
(四)合约到期月份首日剩余期限为4至7年;
(五)符合国债转托管的相关规定;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本合约的交割单位为面值100万元人民币的国债。每交割单位的国债仅限于同一国债托管机构托管的同一国债。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的国债分别计算。
第七条 本合约的可交割国债及其转换因子数值由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三章 交割流程
第八条 本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后至最后交易日之前,由卖方主动提出交割申报,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割。合约最后交易日收市后的未平仓部分按照交易所的规定进入交割。
客户参与交割视为授权交易所委托相关国债托管机构对其申报账户内的对应国债进行划转处理。
第九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当日收市后,交易所按照客户在同一会员的申报交割数量和持仓量的较小值确定有效申报交割数量。所有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进入交割。
交易所按照“申报意向优先,持仓日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买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大于卖方有效申报交割数量的,按照买方会员意向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未进入交割的意向申报失效。
所有进入交割的买方和卖方持仓从客户的交割月份合约持仓中扣除。
第十条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客户通过会员进行交割申报,会员应当在当日14:00前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卖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申报意向内容应当包括交割数量和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买方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会员应当确保申请交割的客户具备交割履约能力。
第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收市后,同一客户号的双向持仓对冲平仓,平仓价格为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同一客户号的净持仓进入交割。
第十二条 客户持仓进入交割的,其交割在随后的连续三个交易日内完成,依次为第一、第二、第三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为申报交割信息和交券日。
1.申报交割信息。最后交易日之前未进行交割申报但被交易所确定进入交割的买方持仓,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该买方的国债托管账户。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会员应当在当日11:30前向交易所申报其买方客户的国债托管账户和卖方客户的可交割国债名称、数量以及国债托管账户等信息。
买方客户以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接收交割国债的,应当同时申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账户。
2.卖方交券。卖方客户应当确保申报账户内有符合要求的可交割国债,交易所划转成功后视为卖方完成交券。
(二)第二交割日为配对缴款日。
1.交易所根据同国债托管机构优先原则,采用最小配对数方法进行交割配对,并于当日11:30前将配对结果和应当缴纳的交割货款通知相关会员。
2.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结算会员结算准备金中划转交割货款。
(三)第三交割日为收券日。
交易所将可交割国债划转至买方客户申报的国债托管账户。
第十三条 因市场出现异常情况等原因导致交割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流程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卖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买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款的,可以采取差额补偿的方式了结未平仓合约。
第十五条 一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通过交易所向对方支付补偿金,并向交易所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惩罚性违约金。
(一)补偿金
1.卖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基准国债价格大于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的,卖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基准国债价格-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合约面值/100元)
2.买方进行差额补偿的,应当支付差额补偿部分合约价值1%的补偿金;若交割结算价与转换因子乘积大于基准国债价格的,买方还应当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继续支付差额补偿金:
差额补偿金=差额补偿部分合约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基准国债价格)×(合约面值/100元)
差额补偿后,交易所向卖方退还已交付的国债。
(二)基准国债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申报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该合约交割量最大的国债作为基准国债。
按照上述方式无法确定基准国债的,交易所有权指定基准国债。
(三)基准国债价格
基准国债价格以交易所认定的机构发布的估值数据为准。
最后交易日之前申请交割的,以卖方交割申报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的,以最后交易日该基准国债的估值作为基准国债价格。
交易所有权对基准国债价格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双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交割货款的,交易所向双方分别收取相应合约价值2%的惩罚性违约金。
第四章 交割结算
第十七条 本合约最后交易日之前的交割结算价为卖方交割申报当日的结算价,最后交易日的交割结算价为该合约最后交易日全部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
合约最后交易日无成交的,交割结算价计算公式为:交割结算价=该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当日结算价-基准合约上一交易日结算价,其中,基准合约为当日有成交的离交割月份最近的合约。根据本公式计算出的交割结算价超出合约涨跌停板价格的,取涨跌停板价格作为交割结算价。
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交割结算价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交割货款以交割结算价为基础进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交割货款=交割数量×(交割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合约面值/100元)
其中,应计利息为该可交割国债上一付息日至第二交割日的利息。
第十九条 本合约的交割手续费标准为每手5元,交易所有权对交割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交割涉及的国债过户费等费用按照国债托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跨国债托管机构交割过户的,由买方承担转托管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合约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合约价值=交割结算价×(合约面值/100元)。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㈨ 国债期货交易的什么是国债期货交易
即交易者只需支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就可通过交易场所按规定的标准化合约来买卖远期的国债。我国于1994年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试点。由于国债期货合约的卖方不一定持有真实的国债,国债期货交易的结果极易导致国债的买空卖空,助长投机行为,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因而需要有较完善的监管机制。但在我国实际试点中,国债期货市场屡次发生的严重违规交易表明我国尚不具备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基本条件。为了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决定自1995年5月18日起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