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简述长期借款,发行债券和融资租赁的区别
发行债券:
①筹资成本低。与股票相比,债息在所得税前支付。
②可利用财务杠杆作用。
③有利于保障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
④有利于调整资本结构。公司在作发行种类决策时,如果适时选择可转换债券或可提前赎回债券
长期借款:
①筹资迅速。
②筹资成本低。银行利率较低,且可以在税前支付,手续费也较低。
③借款弹性较大。有利于企业按照自身的要求和能力,来变更借款数量与还款期限,对企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④易于企业保守财务秘密。
融资租赁:
①节约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②迅速获得所需资产,可使企业尽快形成生产能力。
③增加资金调度的灵活性。融资租赁使企业有可能按照租赁资产带来的收益的时间周期来安排租金的支付,从而使企业现金流入与流出同步,有利于现金调度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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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国有企业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租赁吗
国有企业资产可以进行融资租赁。
从我国立法实践看,对于资产划分并没有统一的分类标准和方法。目前对于“不良资产”的规范性文件集中在国有资产、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领域,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清理指导意见》、《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等。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监管侧重于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及清产核资,金融监管侧重于防控风险、营利能力和变现能力。
融资租赁资产交易应该是出租人的租赁资产交易,是一种“债权交易”。然而面对融资租赁这种经济所有权和法律所有权分离的状况,业界还有一个定律“买卖不破”租赁,因此债权拥有者不管怎样交易(易主)承租人对租赁物的用益物权不应受到影响。这是融资租赁的第二个定律“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平静占有”出租人可以变,但承租人的权益不可以变,而且债权变更后承租人应向新的债权拥有者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义务。
租赁资产进入资本市场后会有频繁的流转,若租赁资产被租赁公司销售后,其资产管理模式不能延续到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一旦出现风险问题,无人能管理的这部分资产,将会在资本市场上引起混乱,因此资产管理需要可以伴随租赁资产的流转而延续下去的特性。资产管理公司最好有融资租赁背景的人才参与运作,甚至具备融资租赁经营资质而延续管理。
㈢ 融资租赁公司债权转让是合法的吗
是合法的,公司的股权转让、债权转让,在双方平等的情况下,可以转让的,没有问题。
㈣ 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公司有什么区别
1、作用不同
融资租赁行为能使企业缩短项目的建设期限,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同时,避免企业因资金不足而放过稍纵即逝市场机会。经营租赁行为能使企业有选择地租赁企业急用但并不想拥有的资产。特别是工艺水平高、升级换代快的设备更适合经营租赁。
2、两者判断方法不同
融资租赁其实质就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某种意义来说对于确定要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企业,融资租赁实质上就是分期付款购置固定资产的一种变通方式,但要比直接购买高得多。
而对经营租赁则不同,仅仅转移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而对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却没有转移,仍然属于出租方,承租企业只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承租期满的经营租赁资产由承租企业归还出租方。
3、租赁程序不同
经营租赁出租的设备由租赁公司根据市场需要选定,然后再寻找承租企业,而融资租赁出租的设 备由承租企业提出要求购买或由承租企业直接从制造商或销售商那里选定。
4、租赁期限不同
经营租赁期较短,短于资产有效使用期,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较长,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期。
5、设备维修、保养的责任方不同
经营租赁由租赁公司负责,而融资租赁由承租方负责。
6、租赁期满后设备处置方法不同
经营租赁期满后,承租资产由租赁公司收回,而融资租赁期满后,企业可以很少的“名义货价”(相当于设备残值的市场售价)留购。
7、租赁的实质不同
经营租赁实质上并没有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而融资租赁的实质是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
向左转|向右转
㈤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融资租赁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业”内的“租赁服务”。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他们是把自己买到手的资产实物租给你,是传统租赁服务;
2、而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金融服务业”内的“贷款服务”。因为对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他们相当于抵押了你的实物资产,给你一笔钱,然后你分期还本付息以保证你实物资产的使用权,是贷款服务。
拓展资料
1长期筹资的概念编辑
长期筹资是指筹集可供企业长期(一般为1年以上)使用的筹资活动。长期筹资的资本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新项目的开发与推广,生产规模的扩大,设备的更新与改造等,因此这类资本的回收期较长,成本较高,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有较大的影响。长期筹资一般采用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长期借款、融资租赁和留存收益等方式。
2长期筹资的方式编辑
(1)吸收直接投资。
1.企业采用吸收直接投资方式筹集的资金一般可分为三类:吸收国家投资、吸收法人投资和吸收个人投资。
2.吸收直接投资的特点:有利于增强企业信誉,有利于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有利于降低财务风险;但资金成本较高,容易分散企业控制权。
(2)发行普通股票。
1.普通股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具有管理权、股利不固定的股票。普通股具有股票的一般特征,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最基本部分。
2.普通股股东一般具有如下基本权利:公司管理权、分享盈余权、出售或转让股份权、剩余财产要求权。
3.普通股筹资的特点:没有固定的利息负担,没有固定到期日,筹资风险小,能增加公司信誉;但普通股筹资的资金成本较高,容易分散控制权。
(3)长期借款。
1.长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或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
2.长期借款按是否需要担保,分为信用借款和担保借款等。
3.长期借款的偿还方式包括:定期支付利息、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的方式;定期等额偿还方式;平时逐期偿还小额本金和利息,期末偿还下的大额部分方式。
4.与其他长期筹资方式相比,长期借款的特点为:筹资速度快,筹资成本较低,借款弹性较大,但限制条款较多。
(4)发行债券。
1.债券是一种发行人承诺在某一特定的时日将利息与本金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债务凭证。
2.债券的基本要素包括:债券的面值、债券的期限、债券的利率和利息、债券的价格。
3.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含公司)债券;按有无抵押担保,分为信用债券和有担保债券;按是否可转换成股份,分为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4.债券筹资的特点:资金成本较低,保证控制权,发挥财务杠杆作用;但债券筹资的筹资风险高,限制条件多,筹资额在限。
(5)融资租赁。
1.租赁是指出租人在承租人给予一定报酬的条件下,授予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和使用财产权利的一种契约行为。
2.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具体有售后租回、直接租赁和杠杆租赁三种形式。
3.融资租赁的特点:筹资速度快,限制条款少,设备淘汰风险小,到期还本负担轻,税收负担轻等;但融资租赁的资金成本较高。
㈥ 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一、债券筹资的优点:
1.资本成本较低。与股票的股利相比,债券的利息允许在所得税前支付, 公司可享受税收上的利益,故公司实际负担的债券成本一般低于股票成本。
2.可利用财务杠杆。无论发行公司的盈利多少, 持券者一般只收取固定的利息,若公司用资后收益丰厚,增加的收益大于支付的债息额,则会增加股东财富和公司价值。
3.保障公司控制权。持券者一般无权参与发行公司的管理决策, 因此发行债券一般不会分散公司控制权。
4.便于调整资本结构。在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可提前赎回债券的情况下,便于公司主动的合理调整资本结构。
二、债券筹资的缺点:
1.财务风险较高。债券通常有固定的到期日,需要定期还本付息,财务上始终有压力。在公司不景气时,还本付息将成为公司严重的财务负担,有可能导致公司破产。
2.限制条件多。发行债券的限制条件较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的限制条件多且严格,从而限制了公司对债券融资的使用,甚至会影响公司以后的筹资能力。
3.筹资规模受制约。公司利用债券筹资一般受一定额度的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流通在外的债券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产值的40%.
㈦ 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能够转让
严格意义上说,融资租赁债权方基础合同中规定了有很多其他义务,这些义务P2P平台上投资者无法履行,所以这种模式单纯结构债权转让并不合法。
收益权转让只是转让收益的权利,本金出问题还要你来负责。
㈧ prolpo私募可转换债券项目
可转换债券( Convertible Loan)是在私募股权融资中常常用到的一种工具,是指投资人认购公司发行的一种可转换为股票的债券,首先通过债务的方式向公司投资,在适当的时机,或基于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投资人有权但无义务选择转换为公司的股票。
投资人之所以选择可转换债,而不是股权投资,主要是从防范风险的角度考虑,因为,从级别上来讲,可转换债券是比优先股更加高级的债券,可以在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的情况下优先得到偿付。同时,投资人采取可转债,就有了一个可进可退的空间,如果投资人不想继续投资,要求公司偿还本金即可,如果想成为公司的股东,可行使转换权,转换为优先股,甚至是普通股。
如果是内资背景的投资人,假定是_家法人单位(公司或有限合伙制企业),那么,采取可转换债的形式,一个主要的障碍是企业间借贷的限制。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是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之外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非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以及双方均为其他非法人社会组织之间,由于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并要求接受给付的一方在约定的期间内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同时支付一定数量的利息或利润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企业间借贷,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有关其合法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方面的依据,只是存在根据国家有关的金融规章或政策或者有关司法解释所作的一种判断。司法实践一般认定其为无效。企业间借贷的形式可能多样化,对于直接以借款合同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法院一般认为其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即《贷款通则》)而无效。但是,可能出于对《贷款通则》效力层次的考虑,有的法院也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认定其无效。对名为联营实为非法借贷,法院一般根据出借人有无参与共同经营和承担风险来判断到底是否属于真正的联营合作。法院在判决书中多援引《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 27号)o该司法解释相关条款规定“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对以委托理财形式表现出来的企业间借贷,这类合同一般都有保底条款,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应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的规定,认定该合同无效。此外,以投资协议、以货易货和预付购销、融资租赁合同等形式,实为企业之间非法借贷的,一般也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现在实践中,对于企业之间借贷,法院一般判令归还本金,还要判令支付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对于约定的利润(或利息)不论取得与否不再追缴,对借用方也不再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因此,采取企业间借贷的方式实现可转换债的操作是行不通的。
但是-E述禁止企业间借贷的一个根本理由是借贷是一项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的金融机构才能从事,并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不能对外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因此,如果是不收取利息的拆解是否可行呢?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有以下规定:第二条“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第五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可以看出,“资金拆借”也在禁止之列。但也有人认为,这里的资金拆借跟企业间的资金拆借是有所不同的,企业间资金拆借是企业间资金暂时出错周转的一种行为,与金融机构间的隔夜拆借等不同,并不构成金融业务,而且1995年4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 156号)中也正面肯定要对非金融机构因出借资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利息)征收营业税。而且,实践中也大量存在企业间拆借资金的现象,特别是在关联公司之间。但是客观讲,即便如此,投资人对目标公司进行资金拆借还是存在一定法律风险的。当然,也可以考虑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或信托委托贷款的方式,进行债权投资,规避企业间借贷的问题,可以合法地进行借贷及收取利息。
此外,即便假定拆借或借贷是可行的。那么,拆借资金是否可以转换成股权,即能否施行债转股?从法律层面看,只有几种特殊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直接的债权转股权行为,第一种是作为政策性的债转股企业,通过原国家经贸委认定的债转股试点企业,所欠的金融债务可以转换为股权,通常由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第二种是中国证监会为了解决大股东欠款问题,实施的以股抵债措施。第三种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除此之外,直接由债权转成股权在实践操作上存在障碍。因为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特别是工商机关的要求,取得股权的出资必须由认购出资的股东将资金缴到指定账户或资产过户给公司才能完成出资、取得股权,而不能通过债务免除的形式,替代出资。换句话说,从目前实践来看,债务是不能直接出资的。在这种情况下,有一种替代的办法是:有人提供一笔过桥资金,先由企业把款还给投资入,投资人再把钱出资到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仍可间接地实现债转股的目的。
如果投资人是外资背景的基金,情况将更加复杂。首先,境内中资企业,如果向境外借款,则构成举借外债,按照《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对各类外债和或有外债实行全口径管理。举借外债、对外担保、外债资金的使用和偿还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境内机构举借外债都统一纳入国家的大的外债盘子进行额度管理,普通的民营企业获得配额的难度很大。其次,如果是外国投资人拆借资金给中国境内企业,则存在外币资金进入和结汇上的困难。再次,也无法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等方法间接获得境外贷款,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当然,实践中确实也存在各种各样的变通方法,达到借用境外资金的目的,比如小额资金通过自然人的换汇额度进入等,但是,至少从目前的法律看,尚无一个比较通畅的渠道借用境外资金。最后,即使能够借用资金,也无法直接转换成股权,也必须借助一笔过桥资金的流动,才可能达到转换为股权的目的。
如果是外商投资企业,且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高于2i%的,可以在“投注差”的范围内,借用境外股东贷款和其他境外贷款,但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举借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应当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在差额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可自行举借外债。超出差额的,须经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项目总投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债规模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l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计为风险资产,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对外借款,借款单位应当在正式签订借款合同后15天内,持借款合同副本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逐笔登记的《外债登记证》”等。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
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3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将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当然,也可以采取备用信用证贷款或押汇贷款方式进入,但也必须是在“投注差”范围内。因此,如果投资对象已经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投注差”范围内,投资人可以通过借贷的形式投资。但是在转股上,也无法直接进行,还是必须先把借款还给投资人,然后再资金作为出资注入企业。当然,在合同上可以事先对此进行约定。不过总起来看,可转换债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是非常难以操作的。
㈨ 可以将融资租赁公司分类为哪几种麻烦简要的说一下是根据什么分的!
中国中小企业融资二十八种模式一、 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2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2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2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2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2二、 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3(一)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3(二)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3(三)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3(四)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3(五)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4(六)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4三、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4(一)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4(二)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5(三)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5(四)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5(五)第十一种模式:引进风险投资5(六)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投资6(七)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6(八)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7(九)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7四、第三类——内部融资与贸易融资模式8(一)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结余融资8 (二)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8(三) 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8(四)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9(五) 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9(六)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9(七) 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9五、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10(一) 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10(二) 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10(三) 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10(四)第二十六种模式:IFC国际投资10(五)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投资11(六)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投资11六、 结束语111、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选择运用112、 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组合运用113、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的创新运用11一、国中小企业融资28种模式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 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 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 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 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 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 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 第二类:股权融资模式 第七种模式:股权出让融资 第八种模式:增资扩股融资 第九种模式:产权交易融资 第十种模式:杠杆收购融资 第十一种模式:风险投资融资 第十二种模式:投资银行融资 第十三种模式:国内上市融资 第十四种模式:境外上市融资 第十五种模式:买壳上市融资 第三类:内部融资和贸易融资模式 第十六种模式:留存盈余融资 第十七种模式:资产管理融资 第十八种模式:票据贴现融资 第十九种模式:资产典当融资 第二十种模式:商业信用融资 第二十一种模式:国际贸易融资 第二十二种模式:补偿贸易融资 第四类:项目融资和政策融资模式 第二十三种模式:项目包装融资 第二十四种模式:高新技术融资 第二十五种模式:BOT项目融资 第二十六种模式:I FC国际融资 第二十七种模式:专项资金融资 第二十八种模式:产业政策融资二、第一类——债权融资模式(一)第一种模式:国内银行贷款1、定义:国内银行贷款是指银行将一定额度的资金及以一定的利率贷放给资金需求者,并约定期限付利还本的一种经济行为。2、特点1)手续较为简单2)融资速度较快3)融资成本较底4)贷款利息进入企业成本5)按期付利、到期还本(二)第二种模式:国外银行贷款1、定义:国外银行贷款,是指为进行某一项目筹集资金,借款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银行贷款的一种融资模式。2、特点1)国外商业银行是非限制性贷款 不限贷款用途 不限贷款金额 不限贷款币种2)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较高 按国际金融市场平均利率计算 硬通货币利率低 软通货币利率高3)国外商业银行贷款看重贷款人的信誉 (三)第三种模式:发行债券融资1、定义:发行债券融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是企业按照法定的程序,直接向社会发行债券融资的一种融资模式。 2、种类及特点1)短期企业债券(期限1年以内)2)中期企业债券(期限1至5年)3)长期企业债券(期限5年以上)4)企业债券具有流通性、收益性、偿还性、安全性的特点(四)第四种模式:民间借贷融资1、定义:民间借贷融资是不通过金融机构而私下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是一种原始的直接信贷形式。2、民间借贷模式创新—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所谓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是由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3、个人委托银行贷款的规定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委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商业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可以开办委托贷款业务。 200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民生银行正式开办个人委托贷款业务。(五)第五种模式:信用担保融资1、定义:信用担保融资是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以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融资模式。2、特点 1)使原借、贷两者关系变为借、贷、保三者关系2)信用担保分散银行贷款风险3)信用担保分解企业融资困难4)信用担保收取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5)成功的信用担保将实现企业、银行、担保机构“三赢”(六)第六种模式:金融租赁融资1、定义:金融租赁融资是以商品形式表现借贷资本运动的一种融资模式。2、特点1)由承租人指定承租物件,使用、维修、保养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2)金融租赁以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融资金额的时间计算租金。3)租赁物件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到合同结束时,根据合同协定可以转移给承租人。4)金融租赁最少需要承租方、出租方、供物方三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