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债权人能否将抵押物或质押物来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作为质权人如果债务人不还款的,和出质人协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变更质押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七条 【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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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请举例说明债务人,债权人,抵押人,抵押权人,善意第三人,债权,这些概念是怎么联系在一起的
举例:甲于2010年1月1日(债务人)向乙(债权人)借款100W元,约定于2012年1月1日归还。双方书面约定甲以其拥有的 XX牌汽车 进行抵押以保障乙的债权之实现。
2011年1月1日,甲将其拥有的XX牌汽车以 市场价格 出卖给丙,并将车过户至丙名下。
2012年1月1日,乙向甲索要100W欠款。甲无力偿还。乙向法院请求拍卖甲之汽车受偿债务的效力不及于丙。
设置抵押权是为了保证债权人之债权的实现。但抵押权因抵押物的不同,所采取的生效方式不同,对抗的效力也不同。
交通运输工具或者正在建造的船舶、飞行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为采取的登记对抗主义,即在此类抵押物上设置抵押权时,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时生效。但未经过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上述案例,抵押物XX牌汽车则属于交通运输工具,丙以正常市场价格购买属于善意第三人。
虽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却并未进行登记,因此不能对抗丙。
当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的使自己拥有的债权实现时,就应运而生了一系列的权利,比如质权、担保物权、留置权、抵押权。
抵押权也只是为了保障债权人之债权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而已。
债务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但抵押权制度,债权人无需占有抵押物。也就是说抵押物的用益价值和所有权都还属于抵押人,也就是债务人。
所有权在你这里,如果你将抵押物卖了怎么办?所以又衍生出抵押登记生效主义和抵押登记对抗主义。
此两种主义都为了是抵押权产生公信力,使相关第三人可以了解到,此抵押物上设置有抵押权。
从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则拍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也保证了相关第三人的利益免受损失,如果抵押未进行登记,相关第三人不知道此物是抵押物,如果第三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或者所购买的抵押物是必须登记对抗抵押权人的,则无法以善意取得对抗抵押权人也就是债权人。
⑶ 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谁占有
您问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由谁占有?
答:抵押权人占有。
⑷ 关于抵押权和债权的问题。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⑸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孳息归债权人还是债务人
归甲。因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并不转移所有权。但是如果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⑹ 抵押权限到,债权人有权把抵押物拍卖独有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⑺ 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抵押物过户的规定是怎样的
债权人和债务人就抵押物过户的规定是怎样的
按照《担保法》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作为抵押权约定“欠款到期不还,抵押楼房归钱某所有”等内容,这明显违背了上述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不是质押物的所有人,只能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就质押物有优先受偿权。我国《担保法》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当事人在签订质押合同时,不得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则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是,当债权期限到期,
二、 债务人能否私自处理抵押物
不经过债权人同意私自卖出抵押物,有诈骗嫌疑,是否属于犯罪,视抵押物价值、案件情节、后果等情况确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在民事责任方面,不经过债权人同意私自卖出抵押物,其行为无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5条第1款规定,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立抵押部分再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根据上述的知识,如果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那么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选择用抵押物偿债权人,但是抵押合同需经过司法机关,再抵押期间,债务人不得私自处理抵押物,否则属于犯法行为。
⑻ 抵押给银行 谁是抵押人 谁是抵押权人
你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抵押权是由债务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
抵押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你去银行借款了,银行要求你东西抵押在那里。银行就是抵押权人,房子就是抵押物,你是抵押人如果你到期无法还款,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银行可以优先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8)债券抵押物是抵押给谁扩展阅读: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我国《担保法》第33条规定,抵押权设定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也是抵押权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权人若无此权利,抵押权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只能依照《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来实现,即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追及权。当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夺时,抵押权人依法可对抵押物行使追及权,追及权使作为担保权基本效力的优先权得以保留,从而保全了抵押权。
⑼ 有抵押物的债权人和无抵押物的债权人享受同等待遇吗
一、抵押物妨碍债权人执行财产吗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一般,借款可以分为“有抵押借贷”和“无抵押借贷”两种。抵押物的存在阻却了债权人执行财产的选择权。担保物的选择权发生于借款合同签定之时,在执行程序中,银行不享有执行财产的选择权。不动产担保有别于保证,其特点是以特定的财产保证债权人债权的优先实现,并具有追及效力。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后,未经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的转让行为归于无效。担保法第33条规定:“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34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可见,抵押是对债的保证,其所保证的债务是特定的。银行在与公司签定借款合同时,有选择抵押财产的权利,并对抵押物进行核保。抵押合同生效后,银行就不再享有选择权。反之,债权人在保证担保合同中的选择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债权人有选择借款人承担债务,亦可要求保证人承担债务,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债权人如何执行抵押财产债权人选择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应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保证债权的实现,限制抵押物进行流转,具有稳定性和特定性。债务人对抵押物以外的财产,享有自由的支配和处置权,发挥财产流通价值,取得企业的经营效益。如果债权人在不放弃抵押权的基础上,申请法院执行抵押人的其它财产,就会造成债务人的负担过重,亦出现超值查封,不利于债务人的经营与发展,亦违反了不充许超值查封的法律规定。例如,甲因修理乙的汽车,因乙没有给付修车费,甲留置乙的汽车形成留置物权。甲将被留置车辆处置后,仍不能足额满足修车费及其它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对乙的其它财产主张权利。再如,丙将提单质押给丁,丁逾期履行义务,丙享有外分提单项下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换言之,甲放弃对维修车辆的留置,而要求乙提供其它车辆留置,就不能形成法定留置关系;丙放弃提单质押权利,而要求丁给付现款,丙就不具有对提单项下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相同,是以物或权利的担保保证债权的实现,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
⑽ 为什么说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
您好,物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物权关系的合同。
债权合同是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关系的合同。
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的最主要差别在于法律后果是影响物权关系还是债权关系。
以买卖合同为例,买卖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关系,买方有要求卖方交付的权利,卖方有要求买方给付货款的权利,但这两种权利均为债权请求权。
物权关系未因合同生效而变更,即使合同目的实现的最终结果是物权变动。抵押权虽为物权,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权并未因此设立,仅仅只是产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对人设立抵押权的债权请求权。故抵押合同为债权合同。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