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评估包括两个主要环节:一是对债权价值的评估,二是对期权价值的评估,而公司基本面的研究则是这两个环节的基础,它对评估可转换债券价值和确定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至关重要。公司所属行业、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健性、公司经营业绩、经营效率等基本面因素不仅决定了可转换债券的偿付风险、可转换债券基准股价的成长性,而且对研判可转债条款设计中某些增加期权价值条款的“虚实”也非常关键。
⑵ 在选债券基金的时候,经常听到信用债、企业债、可转债,这些都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你好
债券基金
债券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在国内,债券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通常,债券为投资人提供固定的回报和到期还本,风险低于股票,所以相比较股票基金,债券基金具有收益稳定、风险较低的特点。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债券基金 bond fund。收益型互惠基金的一种。专门投资于各种债券,其投资组合由不同等级的债券构成,最大特点是资金安全,收益稳定。多数债券基金按月向持有者支付收益,所得收益可用于再投资。这种基金的期限跨度很大,从1年到30年。另为:bond mutual fund
至2003年第二季度,全球债券基金达到11744支,资产净值为28600亿美元,占全球共同基金资产净值的23%,而2002年第四季度该项比率为22%。根据美国投资公司协会统计,至2003年9月,美国债券基金有2056支,资产净值12310亿美元,约占全美共同基金资产净值的18%,而2002年底该项比率为16%。
在国内,债券基金的发展刚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已经设立并公布净值的债券基金仅有几家,例如华夏债券基金、嘉实理财债券基金、华宝宝康债券基金、大成债券基金等。
要懂得如何选择债券基金,首先需要了解债券是什么。投资债券相当于贷款给债券的发行人,本金会在债券到期的时候偿还,同时会定期例如每半年得到利息收入。债券还有多长时间到期和发行人的还款能力,是债券投资最需关心的两个因素。
因此,影响债券基金业绩表现的两大因素,一是利率风险,即所投资的债券对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又称久期),二是信用风险。
在选择债券基金的时候,一定要了解其利率敏感程度和信用素质。在此基础上,才能了解基金的风险有多高,是否符合你的投资需求。晨星公司在评价债券基金投资风格的时候,重点关注的也是这两点。
利率敏感程度
债券价格的涨跌与利率的升降成反向关系。利率上升的时候,债券价格便下滑。要知道债券价格变化,从而知道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于利率变动的敏感程度如何,可以用久期作为指标来衡量。
久期取决于债券的三大因素:到期期限,本金和利息支出的现金流,到期收益率。久期以年计算,但与债券的到期期限是不同的概念。借助这项指标,你可以了解到,所考察的基金由于利率的变动而获益或损失多少。
久期越长,债券基金的资产净值对利息的变动越敏感。假若某支债券基金的久期是5年,那么如果利率下降1个百分点,则基金的资产净值约增加5个百分点;反之,如果利率上涨1个百分点,则基金的资产净值要遭受5个百分点的损失。又如,有两支债券基金,久期分别为4年和2年,前者资产净值的波动幅度大约为后者的两倍。
编辑本段债券型基金的特点
(1)债券型基金的优点。
①可使普通投资者方便地参与银行间债券、企业债、可转债等产品的投资。这些产品对小资金有种种不便的限制,购买债券型基金可以突破这种限制。
②在股市低迷的时候,债券基金的收益仍然很稳定,不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因为债券基金投资的产品收益都很稳定,相应的基金收益也很稳定,当然这也决定了其收益受制于债券的利率,不会太高。目前企业债券的年利率在4.5%左右,扣除了基金的运营费用,可保证年收益率在3.3%~3.5%之间。
(2)债券型基金的缺点。
①只有在较长时间持有的情况下,才能获得相对满意的收益。
②在股市高涨的时候,收益也还是稳定在平均水平上,相对股票基金而言收益较低,在债券市场出现波动的时候,甚至有亏损的风险。
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股的条件是什么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1、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2、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4、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5、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6、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7、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8、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9、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0、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1、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2、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3、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4、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5、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可转换债券的风险评价扩展阅读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七条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
2、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⑷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⑸ 可转债的作用,对股市来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由于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股票,它可弥补利率低的不足。如果股票的市价在转券的可转换期内超过其转换价格,债券的持有者可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而获得较大的收益。影响可转换债券收益的除了转券的利率外,最为关键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换股条件,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换股价格,即转换成一股股票所需的可转换债券的面值。如宝安转券,每张转券的面值为1元,每25张转券才能转换成一股股票,转券的换股价格为25元,而宝安股票的每股净资产最高也未超过4元,所以宝安转券的转股条件是相当高的。当要转换的股票市价达到或超过转券的换股价格后,可转换债券的价格就将与股票的价格联动,当股票的价格高于转券的换股价格后,由于转券的价格和股票的价格联动,在股票上涨时,购买转券与投资股票的收益率是一致的,但在股票价格下跌时,由于转券具有一般债券的保底性质,所以转券的风险性比股票又要小得多。
由于其可转换性,当它所对标的股票价格上涨时,债券价格也会上涨,并且没有涨跌幅限制。此外,债券价格和股价之间还存在套利可能性。所以在牛市对标股价上扬时,债券的收益会更稳健。
应答时间:2020-11-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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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企业在选择可转换债券筹资方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筹资风险又称财务风险(Financial Risk),它是指企业因借入资金而产生的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性和企业利润(股东收益)的可变性。企业在筹资、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中无不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筹资活动是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一般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企业为了取得更多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筹资,必然会增加按期还本付息的筹资负担,由于企业资金利润率和借款利息率都具有不确定性(都可能提高或降低),从而使得企业资金利润率可能高于或低于借款利息率。如果企业决策正确,管理有效,就可以实现其经营目标(使企业的资金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行情的瞬息万变,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都可能导致决策失误,管理措施失当,从而使得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产生了筹资风险。
企业承担风险程度因负债方式、期限及资金使用方式等不同面临的偿债压力也有所不同。因此,筹资决策除规划资主需要数量,并以合适的方式筹措到所需资金以外,还必须正确权衡不同筹资方式下的风险程度,并提出现避和防范风险的措施。 [编辑本段]筹资风险的种类企业筹资渠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所有者投资,包括企业的资本金及由此衍生的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另一类是借入资金。对于借入资金这一类筹资活动而言,筹资风险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借入资金均严格规定了借款人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本付息金额,如果借入资金不能产生效益,导致企业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就会使企业付出更高的经济和社会代价。例如向银行支付罚息,低价拍卖抵押财产,引起企业股票价格下跌等,严重的则会导致企业破产倒闭。因此,借款筹资的风险,表现为企业能否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
对于所有者投资而言,它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它是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这部分筹入资金的风险,只存在于其使用效益的不确定上。正是由于其使用效益的不确定,从而使得这种筹资方式,也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具体表现在资金使用效果低下,而无法满足投资者的投资报酬期望,引起企业股票价格下跌,使筹资难度加大,资金成本上升。此外,企业筹入资金的两大渠道的结构比例不合理,也会影响到资金成本的高低和资金使用效果的大小,影响到借入资金的偿还和投资报酬期望的实现。因此,筹资风险具体有借入资金的风险、自有资金的风险和筹资结构风险三种表现形式。 [编辑本段]“筹资风险”产生的根源按照筹资风险的成因不同,负债筹资风险可以分为现金性筹资风险和收支性筹资风险。
(1)现金性筹资风险。现金性筹资风险指由于现金短缺、现金流入的期间结构与债务的期限结构不相匹配而形成的一种支付风险。现金性筹资风险对企业未来的筹资影响并不大。同时由于会计处理上受权责发生制的影响,即使企业当期投入大于支出也并不等于企业就有现金流入,即它与企业收支是否盈余没有直接的关系。现金性筹资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企业理财不当,使现金预算安排不妥或执行不力造成支付危机。此外,在资本结构安排不合理、债务期限结构搭配不好时也会引发企业在某一时点的偿债高峰风险。
(2)收支性筹资风险。收支性筹资风险指企业在收不抵支的情况下出现的到期无力偿还债务本息的风险。收支性筹资风险是一种整体风险,它会对企业债务的偿还产生不利影响。从这一风险产生的原因看,一旦这种风险产生即意味着企业经营的失败,或者正处于资不抵债的破产状态。因此,它不仅是一种理财不当造成的支付风险,更主要是由于企业经营不当造成的净产量总量减少所致。出现收支性筹资风险不仅将使债权人的权益受到威胁,而且将使企业所有者面临更大的风险和压力。因此它又是一种终极风险,其风险的进一步延伸会导致企业破产。
1.筹资风险的内因分析
(1)负债规模。负债规模是指企业负债总额的大小或负债在资金总额中所占比重的高低。企业负债规模大,利息费用支出增加,由于收益降低而导致丧失偿付能力或破产的可能性也增大。同时,负债比重越高,企业的财务杠杆系数=[税息前利润/(税息前利润-利息)]越大,股东收益变化的幅度也随之增加。所以负债规模越大,财务风险也越大。
(2)负债的利息率。在同样负债规模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企业所负担的利息费用支出就越多,企业破产危险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大。同时,利息率对股东收益的变动幅度也大有影响,因为在税息前利润一定的条件下,负债的利息率越高,财务杠杆系数越大,股东收益受影响的程度也越大。
(3)负债的期限结构。是指企业所使用的长短期借款的相对比重。如果负债的期限结构安排不合理,例如应筹集长期资金却采用了短期借款,或者相反,都会增加企业的筹资风险。原因在于:第一,如果企业使用长期借款来筹资,它的利息费用在相当长的时期中将固定不变,但如果企业用短期借款来筹资,则利息费用可能会有大幅度的波动;第二,如果企业大量举借短期借款,并将短期借款用于长期资产,则当短期借款到期时,可能会出现难以筹措到足够的现金来偿短期借款的风险,此时,若债权人由于企业财务状况差而不愿意将短期借款展期,则企业有可能被迫宣告破产;第三,长期借款的融资速度慢,取得成本通常较高,而且还会有一些限制性条款。
2.筹资风险的外因分析
(1)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其直接表现为企业税息前利润的不确定性。经营风险不同于筹资风险,但又影响筹资风险。当企业完全用股本融资时,经营风险即为企业的总风险,完全由股东均摊。当企业采用股本与负债融资时,由于财务杠杆对股东收益的扩张性作用,股东收益的波动性会更大,所承担的风险将大于经营风险,其差额即为筹资风险。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营业利润不足以支付利息费用,则不仅股东收益化为泡影,而且要用股本支付利息,严重时企业丧失偿债能力,被迫宣告破产。
(2)预期现金流入量和资产的流动性。负债的本息一般要求以现金(货币资金)偿还,因此,即使企业的盈利状况良好,但其能否按合同、契约的规定按期偿还本息,还要看企业预期的现金流入量是否足额及时和资产的整体流动性如何,现金流入量反映的是现实的偿债能力,资产的流动性反映的是潜在偿债能力。如果企业投资决策失误,或信用政策过宽,不能足额或及时地实现预期的现金流入量,以支付到期的借款本息,就会面临财务危机。此时企业为了防止破产可以变现其资产,各种资产的流动性(变动能力)是不一样的,其中库存现金的流动性最强,而固定资产的变现能力最弱。企业资产的整体流动性不同,即各类资产在资产总额中所占比重不同,对企业的财务风险关系甚大,当企业资产的总体流动性较强,变现能力强的资产较多时,其财务风险就较小;反之,当企业资产的整体流动性较弱,变现能力弱的资产较多时,其财务风险就较大。很多企业破产不是没有资产,而是因为其资产不能在较短时间内变现,结果不能按时偿还债务,只好宣告破产。
(3)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的场所。企业负债经营要受金融市场的影响,如负债利息率的高低就取决于取得借款时金融市场的资金供求情况,而且金融市场的波动,如利率、汇率的变动,都会导致企业的筹资风险。当企业主要采取短期贷款方式融资时,如遇到金融紧缩,银根抽紧,短期借款利率大幅度上升,就会引起利息费用剧增,利润下降,更有甚者,一些企业由于无法支付高涨的利息费用而破产清算。
筹资风险的内因和外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诱发筹资风险。一方面经营风险、预期现金流入量和资产的流动性及金融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只有在企业负债经营的条件下,才有可能导致企业的筹资风险,而且负债比率越大,负债利息越高,负债的期限结构越不合理,企业的筹资风险越大。另一方面,虽然企业的负债比率较高,但企业已进入平稳发展阶段,经营风险较低,且金融市场的波动不大,那么企业的筹资风险相对就较小。 [编辑本段]资信评估与筹资风险资信评估是指对债务发行人的特定债务或相关负债在其有效期限内及时偿付的能力和意愿进行鉴定,或者说是对一个企业的资产质量、偿债能力、守信程度及经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它反映的是信用风险,即企业所拥有的风险程度(表现为企业未来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从资信评估的概念可以得知,“资信评估”是对企业今后偿债能力的不确定性进行鉴定,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为企业的债务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筹资风险的分析就是对这种“不确定性”的一种判断。因此,对企业筹资风险的分析是资信评估中一个重要的方面,筹资风险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分析企业盈利能力及其稳定性。盈利能力是企业经营和理财业绩的主要方面,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一个健康企业其偿债资金一般来源于其盈利,而非负债资金,这样企业才有能力抗击各种风险,有实力迅速补偿风险造成的各种损失,否则企业将弱不禁风,随时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分析一个企业的盈利能力仅看一至两个会计年度是不够的,它仅仅反映了企业的短期经营成果,要将其若干年度的盈利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才能客观地判断企业持续稳定的获利水平和创造能力。因此,盈利能力分析是判断企业是否存在筹资风险的前提条件,也是资信评估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2)分析企业偿债能力及其可靠性。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不足,经常要靠举债筹集其所需的资金,企业如果生产经营活动能正常进行,能够及时归还其债务本息,就不致造成财务风险,而且企业还能从举债经营中获得盈利;但是如果缺乏按时偿还债务的准备和能力,企业便会陷入“举债——再举债——债上加债”的恶性循环之中,以致危及企业的生存。在我国资信评估指标体系中评价偿债能力的指标占了较大的比重,这也说明偿债能力分析也是判断是否存在筹资风险的一个重要方面。
(3)分析企业资本结构及其稳健性。企业要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拥有一定资本金,并通过最初资本金的运用获得盈利和积累,以扩大和增强企业的实力。企业资本金不仅要有稳定的来源,同时要有合理的构成,且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企业有关章程、制度的规定,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企业发展方向,体现稳健经营、减少风险的原则;反之如果企业资金来源及构成混乱,企业的内部功能便会减弱,各种风险便会滋生、蔓延。如一个企业接受的投资多数为小轿车、室内装修、高级办公用品等非生产性资产,这种方式虽然增强了企业的实力,扩大了企业固定资产比重,但是企业实际生产能力并没有提高,反而降低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相对减少其盈利,进而增加其财务风险。
(4)分析企业资金分布及其合理性。企业经营资金总是分布在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中,企业经营的好坏并不完全取决于其筹资能力,更重要的是能否将其筹集的资金合理地运用到经营各个环节,使资金得到充分利用。也就是说,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以最少的资金量获得最大的收益,使企业增强抗风险的能力。一旦企业的资金在某个环节出现停滞,就会引起其整体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进而引发财务风险。
(5)分析企业成长能力及其持续性。成长能力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后劲和持续力,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的安全性、盈利性、应变性和竞争力及抗风险能力。对企业成长能力的分析往往是对其综合能力的分析,其分析方法有企业市场开发和占有率、生产经营管理组织、技术进步状况、企业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综合素质、企业产品及其优势等详细分析。一般来说,成长性好的企业抗风险能力强,在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编辑本段]筹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投资项目若不能达到预期效益,从而影响企业获利水平和偿债能力的风险。如果企业决策正确、管理有效,就可以实现其经营目标。在筹资过程中,企业管理者拓展投资渠道,必须谨慎,应着重进行对外投资决策控制与分析,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盲目投资,没有进行事前周密的财务分析和市场调研是造成失误的原因,从企业经济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的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全面的监督,并分析不同渠道资金的成本以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尽量以最低的成本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因此,筹资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就成为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首要环节和内容。
一、合理确定财务结构、筹资规模,控制负债经营风险
在资金结构中,若负债的比例过大,即过度负债经营,那么依赖于外界的因素过多,也就加大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生产经营环节稍有脱节,资金回收不及时,资金成本大幅度增加,降低了企业经营利润削弱了企业活力,应把握好负债经营的“度”。要合理确定债务资金与自有资金、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比例关系,并随着企业生产的变化而变化,使企业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管理过程中。合理确定企业一定时期所需筹集资金的数额是企业筹资管理的重要内容。企业一方面要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以满足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注意筹集的资金又不能过多,防止产生资金的配置风险,出现资金的闲置,增加企业的债务负担。从根本上讲,企业发生风险是由于举债导致的,一个全部用自有资本从事经营的企业只有经营风险而没有财务风险。因此,要权衡举债经营的财务风险来确定债务比率,同时还要考虑债务清偿能力,要尽量做到资金的筹集量与资金的需求量相互平衡。从大量负债经营实例中不难得出以下教训: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虽然适度举债是企业发展的必要途径,但必须以自有资金为基础,如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过大,必然恶性循环。同时企业偿债能力强弱是对负债经营最敏感的指标,偿债能力即企业拥有现金多少或其资产变现能力强弱;债务资本在各项目之间配置合理程度,从偿债能力看,负债比率越低,企业偿债能力越强,但未必合理,如企业借款利率小于利润率。企业应充分利用负债经营的好处,不同产业的负债经营合理程度是不一样的。
二、正确选择筹资方式
企业的筹资方式可归为两大类,即负债筹资和股票筹资。一般来说,负债筹资资金成本相对较低,利息税前支付,但偿还风险相对较大,表现为能否及时足额地还本付息。根据利率走势,合理安排筹资。当利率处于高水平或处于由高向低过渡的时期,应尽量少筹资。对必须筹措的资金,应尽量采取浮动利率的计息方式。当利率处于低水平或由低向高过渡的时期筹资较为有利,应尽量采用固定利率的计息方式来保持较低的资金成本。股票偿还风险相对较小,股票筹资不存在还本付息的问题,它的风险只在于其使用效益的不确定性上。但是股票筹资的利息需税后支付,资金成本相对较高。
三、选择适当的筹资时机
筹资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能否把握筹资的机会,不仅影响到筹资的效益,而且关系到筹资的风险。企业在选择筹资机会时要考虑以下几点:要与企业经济活动的周期和财务状况相匹配:要与企业的股票行市相匹配;要与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相匹配。
四、采用不同渠道、方式,确定合理的筹资结构
企业筹集的资金,由于来源、方式、期限或成本的不同,其筹资风险也不同。企业全部资金来源通常可分为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内部筹资和外部筹资、直接筹资和间接筹资。应将负债经营资产收益率与债务资本成本率进行对比,只有前者大于后者,才能保证本息到期归还,实现财务杠杆收益;根据组合风险分散理论,多元化筹资可以有效地分散企业的筹资风险,单一化筹资是不现实的,也可能是非常危险的或成本很高的。筹资结构的确定就是要使筹资组合中各筹资方式所占比例,能将筹资风险最小化同时又使加权资金成本最小化。
五、加强财务监控机制,防范金融风险
近几年,中央反复强调要加强金融监控,并加大了监管力度,但许多企业仍然收效甚微,金融风险有增无减。主要是重视了外部环境的制约,而对内控制度的建设抓得不够。笔者认为,由于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要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内控机制,必须强调发挥财务的管理和监督职能,健全财务监控机制。不断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财会部门除了自觉搞好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以外,还必须通过特有的核算和监督手段,去调节、制约整个企业的营运过程,使之沿着健康的轨道运行。积极参与到企业管理中去,使财会人员的理财意识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增收节支”,要增强理财技能,对目前急需研究解决的资源配置、资产重组、优化资本结构、缓解债务负担、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问题,要深刻理解和认识,这必然影响到金融风险的及时化解和消除。面对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财务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为了把好投资、融资项目关,建立健全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避金融风险,应成立投资、融资项目审查委员会。各下属业务单位根据需要成立审查小组,制定、实施一整套审查规定。
⑺ 什么叫可转换债券债券的信用怎么评级
什么叫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债券是这样一种债券:持有这种债券的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根据自己的选择,可将这种债券转换成发行该债券的公司的其它证券(通常是普通股)。但一旦将其转换成股票后,不得再换回。可转换债券一般对其转换成股票的时间都有所规定。有的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规定,在可转换债券发行3年后才可将其转换成股票;有的进一步规定,在达到允许转换的时间之后。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典型的是1015年)将其转换成股票。 可转换债券的付息是固定的。但一旦将其转换成普通股股票后,投资者健可获得普通股的收益,从而可有机会分享公司利们增加的好处。投资者在情况不理想时,可以一直持有可转换债券,不将其转换虑股票,从面坐享有保证的圈定收益。而当情况有利时,即可转换成股票,在买进卖出之际,获得胶票买实的资本利润,或者坐享由公司所带来的利润增加之利。可转换债券与股票的联系? 可转换债券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股票的债券。这种债券的发行者一般是经营状况良好,发展前景看好的企业或公司。这些企业或公司为了吸引投资者,于是就在债券发行时作出承诺,或者当债券持有达到一定年限,或者当该企业或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达到一定水平后可以将债券更换为股票。这种债券有一定的吸引力,因为它除了与一般债券一样可以取得约定利息外,还可能在通过转换为股票后取得更大的收益。当然达到条件以后是否转换,取决于持债券者的意愿。在这一点上,可转换债券具有相对的灵活性。一般来说,这种债券的利率比其他债券要低一些,安全保障相对较小。债券的信用评级是怎样进行的? 债券的信用评级是指对债券发行单位的信用、历史和偿还本利能力所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是由信用债券评级机构根据发行人的要求和提供的必要文件做出的。按规定,除中央政府发行的公债券之外,其余的各种债券都需要进行信用评级。特别是当债券发行量超过一定数量时,不管发行人是否申请,都要进行评级。债券信用评级的意义在于:第一为债券发行审批部门提供批准发行的依据。按规定,信用等级只有在一定级别以上的才能批准发行,这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第二,为债券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债券信用评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进行该种债券投资的风险性、受益性和流动性,可以从道义上帮助投资人确定投资与否或投资多少的意向。第三,为债券发行人提洪筹资咨询。只有经过评级的债券,才比较容易进入债券市场 ,而评级较高的债券一般市场销路较好,评级较低的债券销路要差一些。考虑到这种情况,发行人可以参考信用评级作出筹资决策。债券信用评级不承担法律责任,只是尽自己道义上的义务。 国际上比较权威的信用评级公司,把债券信用分为九个级别: Aaa级,是最高等级,表示风险最小,安全度最高; Aa级,是较高等级,表示风险较小,安拿度较高; A级,属于安全处于平均水平之上的等级,但质量次于Aa级, Baa级,安全处于平均水平,看近期,还本付息有保降,但看若千年后缺乏可依翰因素; Ba级,不仅是对将来缺乏保护性因素,而11估计可能出现一些影响还本付息的不利因素; B级,投资安全无保障,收益率极低, Caa级,存在不能履行偿本付息义务的危险因素。 Ca级,属千经常出现违约和存在其他显著缺点的情况; C级,质量最差。 一般认为Aaa, Aa, A, Baa为投资级,因此只有被评为前4个等级的债券,才准予发行。 债券信用等级评出后,首先听取发行人的意见,如无不同意见则等级确定,如发行人有异议,评级机构可以复议一次,但复议结果不能再作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