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债券12中富01(112087)现在是什么情况有什么风险
现在情况是112087的发行人即000659珠海中富要面临连续两年年报亏损,该公司2012年年报亏损,而2013年的年报业绩快报表明该公司的2013年年报也将会亏损,根据相关上市规则,债券连续两年年报亏损会面临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原则上112087这债券自连续两年年报亏损后先会被深交所暂停交易十五个交易日,等待深交所决定是否暂停上市交易,若决定暂停交易后,该债券复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作为暂停上市交易的过渡期,经过这过渡期后就会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接着就是要看2014年年报该公司是否盈利,若盈利可以经深交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恢复该债券上市交易(理论上是有可能不会恢复交易的了,主要原因是该债券是2015年5月28日到期,就算2014年年报盈利,但按规定2014年年报披露时间是在2015年1月到4月末之间,而债券恢复上市交易还需要走一些程序,走完了这些程序债券都可能要到期了),如果继续亏损也就是说连续三年年报亏损,根据相关规定会面临深交所终止该债券上市交易,终止上市交易并不等于债券会违约,只是违约的风险会较大。
必须注意债券暂停交易就意味着债券不能自由在市场流通买卖变现,存在流动性风险。
⑵ 电力企业如何融资
资产证券化:电力项目融资的有效途径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随之大幅度增加,电力供求日益紧张,需大量的电力项目建设资金。如何筹集资金是电力项目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合理选择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是项目筹资管理的关键。采用资产证券化筹集电力项目建设资金有着独特的优势。
电力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及目前融资途径电力工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据全国电力发展“十一五”规划,5年内估计新增装机容量约2.15亿~2.45亿千瓦,仅发电方面的投资就需要至少1万亿元。电网投资方面,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在“十一五”期间分别计划投资1万亿元、2340亿元,巨大的资金需求对电力企业的融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就电力企业来说,存在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手段单一,融资缺口压力大等问题,电力企业如何转变融资理念,选择适合本企业的融资路径,适当进行金融创新,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力企业项目实行ABS融资方式的可行性全国逐渐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市场,资本的流动性已经得到极大的提高。从微观上看,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电力企业也逐步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逐步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电力企业也逐步提高了对风险、融资以及市场竞争的认识,这为资产证券化的推行打下了良好的微观基础。
电力建设项目具有适合于证券化资产的特征。从理论上讲,就是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资产,在处理其未来的应收现金流时都可采用证券化的方式。电力作为国家能源基础行业,电力企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电力投资有可靠的收益率,电力项目在建成后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收入;资产还款期限和还款条件易于把握;电力企业一般信誉较高,违约率低。
电力项目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资金来源有保障。近几年,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发展迅速,特别是证券投资基金已颇具规模,截止2006年6月30日,我国共有266只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运作,资产净值合计5114.16亿元,份额规模合计4269.09亿份。其中有54只封闭式基金和212只开放式基金资产,为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提供了强大的资金保障。
我国已积累了一些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经验。1996年8月珠海市的建设高速公路案例则是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较为成功的尝试;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我国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国内电力资产证券化的第一家——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澜沧江项目)于2006年4月25日正式获得中国证监会的发行批文,募集资金规模20亿元。5月16日,“澜电受益凭证”在深交所正式挂牌转让,标志着澜沧江项目发行圆满成功。它为电力企业集团拓宽直接融资渠道走出了一条新路,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意为资产证券化)是项目融资的新方式。ABS融资是原始权益人将其特定资产产生的、未来一段时间内稳定的可预期收入转让给特殊用途公司(SPV),由SPV将这部分可预期收入证券化后,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融资,给投资者带来预期收益的一种新型项目融资方式。ABS融资方式实质上是“公司负债型融资”。由于ABS能够以企业本身较低的信用级别换得高信用级别,因而不仅节省融资成本,且能使非上市公司寻求到资本市场融资渠道。而且,ABS发起人出售的是资产的预期收入,而不是增加新的负债,因此既获得了资金,又没有增加负债率,也不改变原股东结构。
推行ABS项目融资新方式ABS融资方式的运作程序从电力企业运作ABS融资方式来看,可以遵循下列运行程序:确定电力项目ABS融资的发起人。组建具体的电力项目公司。在我国,一般电力项目公司自身难以获得国际权威资信评估机构授予人们公认的资信等级,因而极难直接通过资产证券化途径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大规模融资,这就需要寻求中介机构的支持。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应当是SPV,这个SPV既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充当,也可以由投资银行等担任,无论是何者,均需从国际惯例出发,由具有高度权威的国际资信评估机构对其选择的上述SPV进行资信评级。
为使一般电力项目公司不承担风险,达到无追索或有限追索融资目的,即体现出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的要求。需要将电力项目公司所拥有项目资产的预期现金流量收益的权利,通过经济合同等法定方式让渡于SPV,以使SPV融资时所产生的风险与电力项目公司本身面临的风险无关。
由获得权利让渡的SPV直接到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融通资金。由于SPV是具备一定信用等级的公司,所以,其所发行的债券自然也具备一定的信用等级,从而SPV才能在国际国内证券市场上拓宽资金来源,实现低成本、高效率募集电力项目建设所需大量资金的目标。
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兑现预期收益。
电力项目ABS融资方式的特点符合社会资本化发展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证券市场融资是低成本的融资,而ABS融资是谋求最低成本的融资,这种融资方式代表了电力项目融资发展的方向。
ABS融资易于扩大融资规模。一旦实现了该种融资,也并未改变原有电力企业的既有股权结构,因而有利于电力企业管理的连续性。
ABS融资目的更明确。通过ABS融资的目的在于集中资金上一个新项目,而不重在维持或改善原有电力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操作较为规范。进行ABS融资要准备一整套法律文件,一切相关中介机构提供的咨询与服务必须体现出金融和法律的技术含量,决定了ABS融资的规范化和程式化。
便于成为证券化融资的对象。通过信用等级和信用担保计划,能确保电力项目公司借助别人的信用来弥补自身信用不足,因而便于电力项目成为国际证券市场上的融资对象。
可以帮助电力项目公司放大权益。因电力项目公司每次通过ABS融资给予投资者相应回报的同时,又继续产生经济效益,因此必然扩大其自身的权益。
电力项目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存在问题我国目前电力行业的电源资产比较好界定,而电网项目的资产不好剥离和界定,电力资产证券化将经济效益不同的资产进行技术性的搭配组合,形成电力资产池,是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另外,我国的信用评级制度并不完善,缺乏一批既懂得国际成熟的证券化经验,又了解我国金融环境和相关经济法规,并对电力资产的运作有丰富经验的高级复合型人才等。
作为垄断行业,多年来电力企业习惯于享受发、输、配、售一体化经营带来的垄断利润。对电力资产真实利润率预测能力不强,电力资产公益性强,一旦破产,虽然企业已通过真实出售与SPV实现了破产隔离,但SPV在电力企业破产后是否能强制执行电力资产的未来的现金流收益权存在一定问题。
我国行为法上还存在障碍。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对SPV作为一个空壳公司的设立以及证券发行、上市的管辖和审批规定都存在障碍。《破产法》中对我国真实出售问题及资产证券化破产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障碍。我国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权益人真实销售、表外处理,会计报表的合并、信息披露等问题,都存在制度障碍;最后,面临许多税收问题,在电力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发起人、SPV和投资者的纳税都存在纳税问题,这些都加大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⑶ 中国会再次刺激经济吗
指望央行再次放水刺激希望不大..
,从2012年开始,当我发现中国政府无论投资多少都无法拉动经济增长时,就感到中国危机终将爆发。2013年一季度,当央行再次疯狂发钞时,我就可以看出,这完全是末日情绪,是最后的疯狂,当时信贷增长68%,结果是上半年经济也十分疲软,说明货币无论如何怎么投放,对经济也毫无刺激作用,而积累下来的矛盾随后将会爆发。在写作《债务海啸》时,我就判断,人民币会在2014年2月5日开始大跌。人民币大跌,就是表明中国经济危机正式爆发。
如此同时,开发商资金链开始绷紧,信托危机天天爆发。
信托产品大量违约一点也不奇怪,超日违约以来,3月13日,华锐风电(行情 股吧 买卖点)正式发布公告称,对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包括“11华锐01”和“11华锐02”进行停牌处理,可能面临在公司披露2013年度续亏报告后被上交所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3月20日,*ST天威公告称,因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公司“11天威债”已于3月11日开始停牌,公司2011年发行的公司债券20日起暂停上市,债券简称由“11天威债”更名为“天债暂停”。3月22日,南钢股份(行情 股吧 买卖点)公告称,或因公司业绩连续两年亏损,公开发行的南京钢铁(行情 专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可能会被暂停上市交易。3月24日,珠海中富(行情 股吧 买卖点)发布公告称,由于连续两年业绩亏损,其公司债“12中富01”即日起停牌,未来将可能被暂停上市。受此影响,有大约30家公司取消了发债计划。在北京建行总部已经发生两次信托产品违约的抗议事件,但是,没有用,因为建行不可能兜底。更可怕的违约事件应该是在2014年5月大面积爆发。
至于开发商的资金问题,越大的开发商越有问题,这个我不多讲了。
恶性循环将从5月份开始。
债券的违约,必然引发信贷的收缩,因为如果无限量房贷,债券违约的危机会转嫁到银行(行情 专区),那本身银行承担不起这么巨大的风险。很多机构看见经济衰退都认为央行会再次刺激,有的甚至宣布,央行在二三季度分别宣布降息50个基点,有的认为先降准备金率再降息释放货币,总之,央行要放水。我认为不太可能的原因有三个:一个是无论怎么降准降息对中国经济来讲都不可能,因为对经济增长毫无用处,这和2008年完全不同,2008年次贷危机以后,本次危机是美国的危机引发的,中国当时救市有空间,那时房地产(行情 专区)没有泡沫,现在刺激经济,在如此之大的泡沫下,一点信贷根本没用;二个是时代不同,当时,美元处在贬值的通道,资金主要流进中国,现在美元处在升值的通道,资金回流美国,如果中国央行放水,将会加速人民币的大跌,现在的人民币只是跌破6.20元,如果放水,那么,人民币就将进入恶性循环,资金蜂拥而出,人民币贬值会迅速窜到6.80元。不过,就算不放水,人民币跌破6.80元也不是难事,而后者不是恐慌性的,市场可以接受;三是中国金融最大的危机是坏帐和烂账爆发,这些坏账烂账培养了中国富人借钱不还的习惯,因为政府所有的债务也是不用还的。这个矛盾一暴露出来,中国政府的债务危机会完全爆发,对中国经济形成巨大的冲击,所以,降准降息完全不适用,反而产生的负效应,放水越多负效应越大。
就此,我认为,
⑷ 关联交易异常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要如何理解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那关联交易要如何理解呢?
一、关联交易的概念和种类
1、概念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关联交易在公司的经营活动特别是公司购并行动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法律环境方面的问题。1992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将关联交易称为关连人士交易,将其列为重大交易,规定按必须披露交易的程序办理,同时规定了几种关联人士交易可获豁免。1997年5月22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中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视其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更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视其为关联方。这里的控制是指有决定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所谓重大影响,则是指对某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2、种类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 8条按交易的内容不同列举了11种关联交易:(1)购买或销售产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代理;(5)租赁;(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成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7)担保和抵押;(8)管理方面的合同;(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许可协议;(11)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
此外,还可从以下不同角度对关联交易予以分类:根据交易对公司及股东权益影响的大小,可将关联交易分为轻微关联交易,普通关联交易,重要关联交易;根据交易对象的不同,可将关联交易分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企业与关键人员之间的交易等;按交易的计价原则,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市场价交易、协议价交易、优惠价交易;按交易是否合法,可将关联交易分为合法交易和非法交易。
二、不公平关联交易侵害少数股东权益
由于关联交易是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出现问题易于协调解决,交易能高效、有序地的进行,对于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提高资产盈利能力,及时筹措资金,降低投资机会成本,提高营运资金效率,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快速发展,无疑是具有相当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关联交易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应看到,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不少不等价交易及虚假交易,损害了少数股东权益甚至出现一些上市公司利用不等价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业绩,配合非法分子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股价的证券欺诈行为。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关联交易就是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公平关联交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在全球兴起的兼并风潮中,不公平的资产买卖大量存在,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已屡屡成为购并方掠夺、鲸吞少数股东利益的一种隐蔽手段,即使在证券法律较为健全的西方国家,人们也惊叹兼并风潮使人类似乎又回到了洪荒年代。
2、在多数股东(控股股东)的支配下,公司违背其自身的真实意愿为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这种担保不是以相互间存在互惠条件为前提,而是由处于控股地位的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优势而取得的,它不仅使公司徒增经营风险,也使少数股东的权益存在受损之虞。深沪两地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显示,存在部分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多数股东挪用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或无偿拖欠公司的货款。上市公司配股得来的资金,应按配股说明书予以使用,但有的却被其控股公司挪作他用。在公司与其母公司的关联交易中,也存在母公司拖欠公司货款而不计付逾期违约金的情况,该货款在公司的帐簿中长期体现为应收款项。这些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必然损害少数股东的利益。
4、以公司债权抵充多数股东的债务。在民法理论上,债的混同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体时,引起的债的消灭。而上述行为将多数股东与公司混为一体,明显违背了股东与公司相互独立的原则,它必定侵害了少数股东在公司内的应得收益。
5、多数股东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掠夺公司利润。由于许多公司与对其控股的多数股东存在行业上的依存关系,多数股东可能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向其控股的公司高价出售原材料或低价购买产成品,甚至抢占公司投资前景较好的项目,从而掠夺了公司的利润,这种不公平的关联交易给多数股东带来了额外利润,而损害了少数股东的利益。
6、利用不公平关联交易,进行内幕交易等证券欺诈行为。所谓内幕交易,是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获得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在公司的经营中,关联交易必定会对公司的业绩产生影响,多数股东处于优先获得信息的有利地位,知道关联交易何时发生及会产生何种后果,有可能产生内幕交易的非法行为,甚至出现少数股东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蓄意操纵公司利润,使公司业绩出现令人意外的变化,以达到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欺诈活动。
法律的价值目标,应当是正义和效益兼顾,两者不能偏废。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中,绝对的公司人格独立原则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成为多数股东滥用支配权的保护伞,按效益价值观衡量,资本多数决制度无疑是富有效益,滥用这一制度而引起的某些不公平关联交易甚至在经济上存在效益,但股东平等应同时体现股份平等及实质性平等,股东平等原则虽不禁止因股份数额不同而引起股东间的不平等结果,但基于正义之理念及实质性平等之追求,它禁止那些不具备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使少数股东承受不应当有的不平等。故基于正义价值观,法律应不允许在关联交易中滥用资本多数决制度而导致不公平,而应予以规范。
三、建立和完善相应预防措施,规范关联交易
对关联交易可在事前采取各种积极措施,防止因资本多数决制度的滥用而导致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这些预防措施大致有以下几种:
1、披露制度。关联交易应有足够的透明度,使少数股东能予以监督。在立法上应明确关联交易哪些是必须披露,哪些无须披露,哪些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哪些无须经批准。对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监管,根据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上市公司需就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证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中国债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编制1997年度中期报告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必须在年度会计报表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关联交易及关联方关系。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不论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事项:(1)企业经营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及其变化;(2)企业主营业务;(3)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在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这些要素一般包括:(1)交易金额或相应比例;(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3)定价政策。对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目前我国已有相当的法律规定,是否适合国情需经实践进一步检验,但对于披露的范围及交易的审批程序,仍须进一步明确。这方面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按照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分为三类,其披露要求各不相同,较微的关联交易可获免向股东分布或披露普通关联交易须依有关关联交易规定披露,披露的方式是尽快在报章上刊登一份载有交易摘要的新闻通告及在其下一次刊发的周年报告或在帐目内加入关联交易的评细资料,较重要的关联交易,需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在就关联交易条款达成协议后,应尽快通知联交所,并在21日内向股东发送关于关联交易的通告文件。
2、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在存在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有助于事先堵住多数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漏洞,从而预防损害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欧共体1983年《关于公司法的第五号指令草案》、意大利《民法典》第2373条中均规定了这一制度,我国香港也规定了这一制度。1992年4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出台《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第46条规定:凡需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关连人士交易或与该项交易的利益存在关系的人士,必须放弃在该次股东大会的股票权。这一规定确立了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但我国关于上海的上市公司缺乏这方面的相应法律规定,在《公司法》中也没有设立这一制度。从我国公司制度的实践已呈现出由人大立法确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例如 1995年末,在上海股市中发生了一起具有代表意义的恒通集团关联交易案,在这起关联交易中,上海棱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1.6 亿元收购拥有其35.5%股权的第一大股东珠海恒通集团属下的恒通电表公司全部产权,在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恒通集团作为关联方,没有回避投票。这一关联交易是否侵害少数股东的权益,尚无明显迹象,但随着股份经济的发展,关联交易会越来越多,难免会出现多数股东利用其表决权的优势而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故我国应以法律形式设立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3、评估制度。所谓资产评估,是指由中介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有关数据资料,模拟市场对在一定时点上的资产价格所进行的估价和判断,并通过资产评估报告表现出来。
⑸ 《新财富》罕见以16页阐述CVC如何掏空珠海中富
同时发布2012年业绩预告,2012年全年预计亏损,达-224%! 发行8亿债券,年利率6%!同时申请高利率的银团贷款20亿!拿来的贷款,一是还到期贷款,借新还旧!二是超高溢价收购大股东自己亏损的子公司,共计8.5亿!要知道,当初CVC只花了16亿买下珠海中富!卖掉子公司后,CVC自己的股价一份没少,空手套白狼得到8.5亿! 坚决唱衰珠海中富,有种你就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