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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原因

发布时间:2021-09-29 04:54:19

⑴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该考虑哪些因素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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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⑵ 可转债融资的为什么要发行可转债

可转换债券集股票和债券的双重特征及优点于一体,而回避了股票及债券的某些缺点,在涨势中享受收益,在跌势中则可受息保本,称得上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或者说“上不封顶,下有保底”的投资工具。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它主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优点: 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以一系列合约形式体现的、用来调节公司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委托代理理论,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利用各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4](P112)
由于股权和债权在证券利益和优先性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干预倾向。债权人只能获得固定收益和优先资产清算权,而不能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收益,从而一般偏爱低风险的投资;而股东大多偏好高风险投资。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存在着。可转换债券使得债权人具有向股东转变的选择权,从而在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架起了一座单向通行桥。[5]当公司经营良好、股价稳定上升时,债权人会适时地将可转换债券转换成股票,以享受公司成长收益。股东收益的减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高风险投资和“逆向选择”的可能性,从而减少了与负债融资相关的代理成本。
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股东和管理者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可转换债券作为一种“处于发行权益产生的消极影响与发行债务可能产生的财务危机的中间地带”[3]的财务工具,同样有利于缓解股东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当公司经营不景气、股价下跌时,转债投资者将不会行使转换权,这样,可转换债券就成为实质意义上的普通债券。作为一种具体形式的债权,管理者将面临还本付息的压力。同时,竞争和被接管的危险迫使管理者为维护自己的声誉、威望和实物报酬等利益而努力实施各种有效决策来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降低资本成本,以提高公司市场价值,从而有效地缓和了股东和管理者的矛盾。可见,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以及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由于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期权的特性,它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也会产生特殊的影响。当公司经营良好、公司股票价值增值、市场价格超过转换价格时,债券持有人将执行其股票期权,将所持可转换债券转为普通股。这样,公司的资本结构将在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中得到自然优化。债务资本在公司资本结构中的比例下降,而股权资本的比例将逐渐提高,从而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同时偿债压力的减轻,可使公司把更多的资金投放到高效益的项目上,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当然,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发行可转换债券对上市公司来说,也并非万无一失的“保险箱”。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不利之处在于:第一,如果可转换债券持有者不是公司原有股东,可转换债券转股后,公司的控制权可能有所改变;第二,可转换债券通常拥有低票面利率,而这一优点会随着转股的发生而消失;第三,一旦转股失败,公司就面临着巨大的“还本付息”的压力,财务风险增大,轻则资信与形象受损,股价与债务资信下降,导致今后股权或债务筹资成本的增加,重则会被迫出售资产以偿还债务。[7]因此,在利用这种方式融资时,要仔细研究筹资策略,以趋优避劣。

⑶ 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优点有哪些

与配股和增发新股相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什么优势?
首先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说,都是以融资为目的,但配股和增发对公司来说,都存在较高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公积金盈余,和公司的资产收益率方面。发行可转换债券也需要审批,但重点在于公司的还债能力,即它的赢利能力。而且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行使权力,转换成公司的股票,这个对客户而言,也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公司融资。而到时换成股票,对公司来说,等于进行了次再融资,所有相对而言,具有一些优势!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我国的上市公司有什么现实意义??
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是一种比较新的融资方式,对上市公司而言,它可以为公司募集到跨到生产,进行产品更新,提高经营能力所需的现金。同时,通过债券的发行可以提升公司的信誉度,因为债券的发行具有评级制度,这个可以提升客户对公司的信赖。可转换债券到时可以转换成股票,想对而言,这等于再融资,对公司的发展非常有利。

⑷ 为什么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你好,你好,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可转换债券)是公司债的一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债券持有人有权依照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广义的可转换公司债是指赋予了债券持有人转换为他种证券权利的公司债券,转换对象不限于发行公司的股份。

对于发行人,以可转换债券融资比直接发行债券或直接发行股票更为有利
(1)可转换债券的比率比直接发行的企业债券利率要低,如果可转换债券未被转换,相当于公司发行了较低利率的债券;
(2)可以避免一般股票发行后产生的股本迅速扩张的问题;
(3)一般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比公司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的比例(溢价),如果可转换债券被转换了,相当于公司发行了比市价为高的股票。对于投资者,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实际多了一项品种选择,也多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渠道
(4)当股市向好,可转换债券随市上升超出其原有成本价时,持有者可以卖出转券,直接获取收益;
(5)当股市由弱转强,或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业绩转好,其股票价格预计有较大提高时,投资者可选择将债券按照发行公司规定的转换价格转换为股票,以享受公司较好的业绩分红或公司股票攀升的利益;
6)当股市低迷,可转换债券和其发行公司的股票价格双双下跌,卖出可转换债券及将转券转换为股票都不合适时,持券者可选择保留转券,作为债券获取到期的固定利息。因此,可转换债券提供了股票和债券最好的属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安全和收入优势。
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⑸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第二章 发行条件

第四条 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第三章 申报及核准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包括发行规模、转股价格的确定及调整原则、债券利率、转股期、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

第八条 发行人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

第九条 主承销商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出具推荐意见,并负责报送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条 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承销商还应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文件进行核查。有关核查的程序和原则应参照股票发行内核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主承销商应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核查中的主要问题及其结论。

第十一条 在报送申请文件前,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推荐函。推荐函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明确的推荐意见及其理由,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有关发行人是否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说明,发行人主要问题和风险的提示,简介证券公司内部审核程序及内核意见(同时提供有关申请文件的核对表),附参与本次发行的项目组成人员及相关经验等。

第十二条 发行人律师在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除满足规定的一般要求外,还应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特点,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方案及发行条款、担保和资信情况等情况进行核查验证,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公司公告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如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则所涉及的事项应对发行人无重大影响或影响已经消除,违反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的事项应已纠正;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由注册会计师就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的事项是否已消除或纠正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发行申请于下半年提出的,还应提供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行申请于上半年提出,预计发行时间在下半年的,应在中期报告公布后,补充申请当年经审计的中期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未满三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上市公司,应依据前款规定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核准参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股票发行核准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发行条款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在申请文件中列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及其依据。

第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发行人根据其投资计划和财务状况确定。

第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100元,最小交易单位为面值1000元。

第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三年,最长为五年,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发行人具体情况商定。

第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并上浮一定幅度。具体上浮幅度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商定。

第二十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转股期限应由发行人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及公司财务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明确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具体方式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及其调整,由发行人根据本次发行的市场情况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确定。

第二十三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第二十四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每半年或一年付息一次;到期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的利息。具体付息时间、计息规则等应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五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当年的利息、股利以及转股不足1股金额的处理办法由发行人约定。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设置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价格修正条款的,应明确约定实施这些条款的条件、方式和程序等。上述约定应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不得损害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因配股、增发、送股、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同时调整转股价格,并予以公告。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应事先约定。

第二十八条 转股价格调整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可约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其他发行条款。

第三十条 发行人应依法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应采取全额担保;担保方式可采取保证、抵押和质押,其中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应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中国证监会对于担保豁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可委托有资格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或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信用评级的结果可以作为确定有关发行条款的依据并予以披露。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以现金认购。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赎回、回售和转股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每年可按约定条件行使一次赎回权。每年首次满足赎回条件时,发行人可赎回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但若首次不实施赎回的,当年不应再行使赎回权。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应在赎回条件满足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赎回公告至少三次,赎回公告应载明赎回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赎回公告发布后,不得撤销赎回决定。赎回期结束,应公告赎回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有人每年可依照约定的条件行使一次回售权。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时,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首次不实施回售的,当年不应再行使回售权。

第四十条 发行人应当在每年首次满足回售条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回售公告至少三次,回售公告应载明回售的程序、价格、付款方法、时间等内容。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公告期满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发行人应在回售申报期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事先确定的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相应的款项。回售期结束,应公告回售的结果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按约定的条件在规定的转股期内随时转股,并于转股完成后的次日成为发行人的股东。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配股和增发新股时有关股本的确定办法,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 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 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中国证监会将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给予公开批评并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暂缓接受该机构出具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在发行信息公开前泄露有关信息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其发布澄清公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向参加配售的机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发行人将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中国证监会给予公开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七条 如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发行后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凡不属于发行人管理层事前无法预测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发行人董事长、发行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的法定代表人、业务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80%的,如无合理解释,上述人员应当在指定报刊公开道歉;未达到盈利预测50%的,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给予公开批评;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出现亏损的,中国证监会自作出公开批评之日起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发行人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清算、托管、付息、转换股份等行为,根据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⑹ 影响可转换债券能否成功发行的因素有哪些

可以考虑到以下因素:
(1)发行前普通股价格的上升。价格上升往往用转换溢价来衡量。
(2)基础股票价格的增长前景。
(3)在转换权被证明为没有价值时价格下跌的风险和发行人的信用质量。这些分析有助于确定债券底价的稳定性。
(4)基础普通股的价格波动性大于预期值的概率。
(5)特殊的条款和合约。

⑺ 公司发行可转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温馨提示:
①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相关产品由对应平台或公司发行与管理,我行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
②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
应答时间:2021-01-0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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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原因

1、筹资成本低;
2、便于筹集资金;
3、有利于稳定股票价格和减少对每股收益的稀释;
4、减少筹资中的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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