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请问借款人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意义
就是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换钱,这叫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没有抵押担保更保险,当然保证人有经济实力的除外。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依据承担责任的事实,向借款人追偿。另外,借款人显然是公司,股东是个人,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关系。公司债务由公司股东保证担保,公司不还款,股东也不还款的情况下,起诉公司和股东,然后任意执行公司或股东个人财产。
⑵ 连带责任担保,怎么承担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述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依照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⑶ 公司法第十五条中的不得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如何理解
新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本条法规是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责任限制的规定。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这是因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能够自行承担责任。运用自己的财产进行投资是公司发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许的。
2、按照这一条规定,公司不仅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一般来说,公司对外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3、综上而诉,根据我国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现在除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可以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
例子:根据我国公司法,甲公司不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但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甲公司是可以和乙公司成立一个普通合伙。这时由于合伙企业法属于法,符合公司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所以按照合伙企业法处理,该合伙是能够有效成立并运转的。
(3)钟玉同意为债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扩展阅读:
新〈公司法〉第15条规范的是“出资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
从文义来看,〈公司法〉第15条是规范的“出资人”意义上的公司对外投资行为,而非“担保人”或“保证人”意义上的对外担保行为。
因此,立法的本意在于原则禁止公司担任承担无限责任的出资人(如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可例外。新〈公司法〉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法无禁止尽自由”的私法自治精神,公司当然可以为其子公司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
因此,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只能作出资行为意义上的限定解释,而不能作扩大到担保行为的扩大化解释。如果对公司法第15条作扩大化解释,就会得出违背公司法理的结论:公司合并其他公司时,不能对被合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⑷ 听说永泰集团王广西为永泰能源展期的本息兑付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我也在新闻上看到了,觉得永泰集团和永泰能源都挺有担当的。
⑸ 债权人向连带责任担保人主张权利的问题
你好,这个行为不是债权人对担保人主张权利。主张权利应是债务人要求担保人承担债务。
⑹ 上市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是利空还是利好
担保都是连带责任的,只是连带责任的形式不同而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要求非常严格,有很多限制。如果不是控股子公司,而是其他关联方的话,那是不允许的。如果不是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对其担保也要对方提供反担保。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0%。
(三)上市公司《章程》应当对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做出规定。对外担保应当取得董事会全体成员2/3以上签署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
(四)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五)上市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还可以看《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⑺ 有说明本借条中的担保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限有多长
1、《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表示担保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由于借条上对担保的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没有明确的约定,这就符合上面法条所说的“约定不明”,担保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一般保证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先由债务人先还钱,在债务人无能力还钱的情况下才由担保人还钱。
4、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既可以单独要求债务人还钱,也可单独要求担保人还钱,还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一同还钱。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⑻ 跪求好心人帮忙解答一下担保问题
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您所陈述的事实,只有两种情况不用承担责任: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2016年4月10日至1018年4月9日)未要求您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债权人在诉讼时效过了之后(即2020年7月以后)向法院起诉。
首先,您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并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您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即(2018年4月9日);
其次,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地三十四条之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则开始计算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
⑼ 集团可以为企业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么谢谢了
可以的。关键是取得银行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