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地方债务的法律法规
2015年4月7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指出,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等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财政部制定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办法》要求,7年和10年期债券的合计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专项债券全年发行规模的50%。同时要求,专项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专项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此外,《办法》规定,单只专项债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这种对应模式类可以理解为几个项目共同发行了‘项目集合票据’,便于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小或发行人相同的项目统一管理”。
❷ 地方政府债券的作用有哪些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
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
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
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
(2)地方债券用途规定扩展阅读:
为了筹措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满足市政建设、文化进步、公共安全、自然资源保护等方面的资金需要。美国的地方债券称市政债券,主要分两类:
一类是以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为担保的普通债务债券,其资信级别较高,所筹资金通常用于教育、治安和防火等基本市政服务;
另一类是以当地政府所建项目得到的收益来偿还本息的收入债券,政府不予担保。所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收费公路、收费大学生宿舍、收费运输系统和灌溉系统等。
日本的地方债券称地方债,其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原则上不在交易所上市(东京都债除外)。地方债分公募地方债和私募地方债。英国的地方债券称地方当局债券,可以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地方当局发行债券的额度由英格兰银行负责控制。
❸ 棚改不让用地方债券以后怎么办
棚改的话,以后政府会想出其他的方法进行的。不用太担心,这个肯定是要改的。
❹ 关于地方政府债务法规法规有哪些
2014年10月,中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也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
该意见提出,要修明渠、堵暗道,赋予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举债,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
意见提到,允许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规范举债,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财政部将根据各地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或有债务等情况,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各地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债务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意见称,要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意见还指出,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
意见强调,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
即将于实施的新预算法,允许省级政府可以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通过政府债券以外方式举债。
2014年10月28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清理甄别结果,由同级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经同级政府批准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1月5日前上报财政部。
❺ 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能否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只要与发行债券的用途不冲突,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能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国务院要求,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要优先用于偿还拖欠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发债或其他金融工具置换存量债务节省的利息支出要全部用于清欠。对目前已确认的多年拖欠款,力争年底前全国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清偿一半以上。中央企业要带头优先偿还对民营企业的逾期债务,年底前做到“零拖欠”。其他国有企业也要加快清欠。
❻ 什么是地方政府债券
就是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本人在投资方面一直都比较谨慎,安全性不可靠的根本不考虑,没想到却在政府债这里栽了。。。我是2016年购买了这款《三都水族自治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直接债务融资》产品,产品的用途是用于三都水族自治县农贸市场片区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但是,早已经到期一个月多了,别说是利息,就连本金我都没收回来,巨坑啊~官方连一个正式的说明都没有,这是要被割韭菜的节奏!!!
当初之所以敢入手,也是因为看中是国企融资、国资担保,想着大企业不会耍阴招,但我错了,政府债TMD也开始坑投资人的血汗钱了???我投的项目募集资金规模还不到2亿元,想着仅是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都有30亿元呢。哎,现在我就想问:5.05亿的土地抵押哪去了???国有公司连我们这点钱难道都兑付不了吗???不是政府三函支持吗???人呢?出了这样的事情,三都县人民政府、财政局、人大常务委员会就视而不见吗???这么做,将政府信用置于何处?将我们百姓对国家的信任置于何地???一辈子的积蓄不能空凭你们随便的一纸通知,就打水漂了吧???这可是我们全家的血汗钱呐,无理由延期、展期,我们不接受!!!现在,事件中是否存在挪用项目资金???是否存在贪污受贿????请领导们重视,望中纪委介入调查,尽快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不要让我们失去对政府的信任!!!
❼ 地方政府可以发债吗
建国初期,我国曾尝试过发行地方债券,后来由于种种原因终止。1985年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有关部门认为,在当时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的了固定资产投资。当时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从而禁止地方政府发债。
由于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对于一些市政建设项目只能采取灵活变通的做法(如设立代理公司,吸引外资)。根据过去这些项目的财务数据,其融资效率远不如通过直接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
目前要重新启动地方政府债券市场,首先遇到的问题来自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预算法》在规定地方预算不得列赤字的同时,规定地方财政不得发债。在实际的政策解释和司法实践上,这被理解为地方财政不得举债。既然不能直接举债,那么地方政府可否通过建立代理人公司来举债呢?这里同样存在障碍。我国的《担保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国家的行政机关从国家财政预算得到的拨款是履行其行政职能的必要经费,若行政机关对外提供担保,一旦履行担保的代偿义务,其行政经费就可能发生亏空,就可能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其行政职能。如此,地方政府负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的行为就失去了法律和政策的依据。
其次,地方政府发债还缺乏风险约束机制以及监管系统,容易发生政府违约的行为,即政府发债的道德风险。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短期行为模式造成对经济建设高速增长的强烈欲望而导致的发债行为,极易使一些本来就发展不好、财政节余不多的地方政府,大量地借贷建设,形成超过其偿债能力的过度负债。如此以来,就为以后发生财政信用危机埋下了隐患。在经济体制改革领域里,这种例子并不少见,以至于形成了这样的局面:一放就活,一活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这种现象是普遍的。
❽ 地方政府债券分类
看看如下网上摘录就清楚啦:地方政府债券的分类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筹集资金建设某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担保,而对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保证。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地方政府债券是由地方政府发行并负责偿还的债券,简称“地方债券”,也可以称为“地方公债”或“地方债”。地方政府债券是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资金需要状况,以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为前提,向社会筹集资金的债务凭证。筹集的资金一般用于弥补地方财政资金的不足,或者地方兴建大型项目。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一般又由不同的级次组成,而且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美国地方政府债券由州、市、区、县和州政府所属机关和管理局发行。日本地方政府债券则由一般地方公共团体和特殊地方公共团体发行,前者是指都、道、府、县、市、镇、村政府,后者是指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和开发事业团等。
❾ 债券的用途有哪些
债券是其发行者用来融资的工具。说白了就是问你借点钱,然后打个借条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