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怎样进行内部债权债务的合并处理
一、内部债权债务项目本身的抵销
在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需要进行抵销处理的内部债权债务项目主要包括:
(1)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
(2)应收票据与应付票据;
(3)预付账款与预收账款;
(4)持有至到期投资(假定该项债券投资,持有方划归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也可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原理相同)与应付债券;
(5)应收股利与应付股利;
(6)其他应收款与其他应付款。
抵销分录为:
借:债务类项目
贷:债权类项目
二、内部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的抵销
借:投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在某些情况下,债券投资企业持有的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企业的债券并不是从发行债券的企业直接购进,而是在证券市场上从第三方手中购进的。在这种情况下,持有至到期投资中的债券投资与发行债券企业的应付债券抵销时,可能会出现差额,应当计入合并利润表的投资收益或财务费用项目。即此种情况下:
(1)当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大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时
借:应付债券(个别报表的摊余成本)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个别报表的摊余成本)
财务费用(差额倒挤)
(2)当应付债券的摊余成本小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摊余成本时
借:应付债券(个别报表的摊余成本)
投资收益(差额倒挤)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个别报表的摊余成本)
三、内部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抵销
在应收账款采用备抵法核算其坏账损失的情况下,某一会计期间坏账准备的数额是以当期应收账款为基础计提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随着内部应收账款的抵销,与此相联系也需将内部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抵销。其抵销程序如下:
首先抵销坏账准备的期初数,抵销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期初未分配利润
然后将本期计提(或冲回)的坏账准备数额抵销,抵销分录与计提(或冲回)分录借贷方向相反。
即:
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贷:资产减值损失
或: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应收账款——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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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做法是:
先抵期初数,然后抵销期初数与期末数的差额。
B. 发行债券会计分录
(1)按面值发行: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2)溢价发行: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应付债券-债券溢价
(3)折价发行:
借:银行存款
应付债券-债券折价
贷:应付债券-债券面值
拓展资料:
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Bonds / debenture)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
C. 医院发生债务纠纷,法院强制执行时可以封存账户吗
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据情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是执行法官的基本性工作,故法院会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并有权对账户内的存款予以执行。
银行存款是被执行人的基本财产,执行起来也相对其他财产较为简单。而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通常情况下要首先通知被执行人并要求申报财产,当然,因情况紧急等情形,法院也可能不事先告之被申请人执行事宜的前提下径行查询银行的存款,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冻结、划拨等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 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D. 公司减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公司进行减资时,往往会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的情况出现。因此,公司进行减少资本决议后,需要及时同时债权人,以便对债券人利益进行保护。这种行为是公司减资时必须进行的,也是法律法规对于债权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需要做登报公告;关于减资公告可以参考下列格式:XX市XX公司减资公告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XX市XX公司将注册资金由XXX万减至XXX万元,现予以公告,债权人可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XX市XX有限公司X年X月X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 四川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容在哪里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办发〔2016〕4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切实破除阻碍社会办医的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加快推进我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在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1〕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4〕14号)等鼓励社会办医政策措施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各地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结合实际,科学制定本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其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将社会办医纳入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按照全省每千常住人口1.5张床位数对社会办医进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类别和地点限制,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不设数量限制,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公开规划设置情况。各地要利用官方网站或新闻媒体定期公开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于规划出台或调整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布,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未公开公布规划的,不得以规划为由拒绝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或配置医疗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引导社会力量投入。鼓励社会力量直接投向省内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举办二级以上妇儿医院、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机构,以及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新型业态。对尚未列入《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专科医院,其基本标准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有关要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促进医养融合。引导社会办医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规范社会办医审批
(四)清理社会办医许可。各级相关行政部门应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互为前置等审批环节,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除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和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实行属地化管理,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妇幼保健医院、第三方医学检验机构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门诊部、诊所等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香港、澳门和台湾服务提供者在我省地级以上城市可设立独资医院。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境外资本通过股权变更、股权收购等形式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简化行政审批流程。将医疗机构许可统一纳入政务服务中心进行集中审批,向社会公开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在法定审批时限基础上,按照提速50%的要求压缩行政审批时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社会办医项目审批,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控制公立医院规模
(六)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国办发〔2015〕14号要求进行合理控制,严禁擅自增加床位和扩大规模建设。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规范公立医院改制。鼓励公立医疗资源丰富的地区开展公立医院改制试点,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企业办医院重组改制,有序引导和规范包括国有企业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推动国有企业办医院分离移交或改制试点,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公立医院改制过程中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请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组改制,优先支持医疗实力强、管理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机构参与改组改制,同时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国资委、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拓宽投融资渠道
(八)加强财政资金扶持。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发展健康服务业,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对成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及在新三板、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承销服务的,省财政按当年累计实际承销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丰富筹资渠道。支持地方政府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投资力度,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通过“创业板行动计划”到场外市场挂牌、规范、培育、融资,到场内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效利用自身信息资源、客户资源等优势,广泛调动社会办医的积极性,多渠道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社会办医。引导银行业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认真做好支付结算、财务顾问、现金管理、债券承销等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融资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尝试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责任单位:四川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优化大型设备配置
(十一)支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各地要优化大型设备配置使用程序,简化流程,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配置“中国制造”。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设备配备不低于20%的比例,预留规划空间。优先为社会办独立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诊断机构等配置大型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严控公立医院超常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鼓励各地推广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的“PPP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鼓励各地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支持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标准统一和质量控制,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提高使用效率,逐步建立大型设备共用、共享机制。〔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促进资源柔性流动
(十三)推进医师多点执业。进一步放宽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类别及地点,简化审批流程,探索实施医师区域注册和多点执业备案管理制度,探索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可作为社会办医审批和大型设备配置等时的人力资源配置计算,吸引省外、国外符合条件的医师来我省多点执业,鼓励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规范流动,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山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实现优质医疗资源向基层流动。同时,确保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以及解决医疗职业伤害保障和损害赔偿问题。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开展医师多点执业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工作尽快研究制订试点方案,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业务合作。鼓励地方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通过组建医疗联合体,开展对口支援、远程医疗、人员进修、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从技术、管理、人力资源、学科发展等方面给予社会办医疗机构全方位扶持,提高社会办医整体水平。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落实同等政策待遇
(十五)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要求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并逐步达到5%以上,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范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出签订协议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均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范围。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的前置性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出台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新农合基金结算的指导意见等。〔责任单位: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优化创业发展环境
(十七)严格落实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对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地方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清理规范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一律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九)完善土地政策。各地要为社会办医创造平等的用地环境,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用地支持政策。将社会办医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医疗机构建设发展需求,将社会办医项目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规划用途符合要求可优先用于社会办医项目,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社会办医项目用地,鼓励采取租赁方式供应,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支持社会力量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医疗机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营造良好发展氛围
(二十)完善监管机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严格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责任,探索大型社会办医疗机构“上划一级”监管制度,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统一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诚信服务等考核和管理评价标准。完善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约谈整改制度,重点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范围、执业行为、执业人员进行监管,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落实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本地区医疗服务信息平台,定期公布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德医风、绩效考核、处罚信息等工作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引导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有关社会组织在业务范围内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维护社会办医疗机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自律,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应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微视频、手机报、移动客户端等媒体,多形式大力宣传解读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社会办医,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对促进社会办医取得的成效及经验进行及时总结和宣传报道,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社会办医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社会办医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和分工,探索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要及时细化完善配套措施,并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0日
F. 债券会计处理
计量时分为三个期间
初始计量:
2008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到期投资--成本 125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持有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0
后续计量:
1.2008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0
贷:投资收益 1000
其中590为票面收益,即票面本金X票面利率12500X4.72%;1000为实际收益,即本期期初摊余成本10000X实际利率10%;410为利息调整摊销数。
2.2009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5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51
贷:投资收益 1041
借:银行存款 590
贷:应收利息 590
其中,590不变为票面收益,而1041为本期期初摊余成本10000+1000-590=10410X10%;利息调整摊销数为两数之差。
3.2010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5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96.1
贷:投资收益 1086.1
借:银行存款 590
贷:应收利息 590
1086.1为本期期初摊余成本10410+1041-590=10861X10%
4.2011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5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5.7
贷:投资收益 1135.7
借:银行存款 590
贷:应收利息 590
为本期期初摊余成本10861+1086.1-590=11357.1X10%
5.2012年12月31日
借:应收利息 59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97.2
贷:投资收益 1187.2
借:银行存款 590
贷:应收利息 590
投资收益通过计算为1190,但计算过程中由于实际利率10%其实并不精确所以有尾差,最后这一步由利息调整摊销数算出来,即2500-410-451-496.1-545.7=597.2;投资收益为两数之和。
后续计量:
接着5写:借:银行存款 1250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0
G. 应付政府债券是如何进行双分录会计处理的
行政事业单位用政府债券资金偿还债务,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债券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或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借:资金结存
贷:财政拨款预算收入
偿还债务时
借:应付账款(或在建工程、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财政应返还额度)
借:行政支出(或事业支出、债务还本支出)
贷:资金结存
H. 2015年交通部冯部长讲话中提到的要把二类债务转为一类债务,请问其中的一类债务,二类债务是什么意思
一类是政府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主要指的是政府和政府部门举借,要用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比如说像现在由中央政府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
二类是政府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比如说是有一些有收入来源的一些市政的项目,他在向银行借款的时候,政府出具了担保函,这个就有担保责任的债务。
第三类就是其他债务,指的是一些企事业等单位举债用于公益性的项目,这些项目一般都是用单位自身的收益偿还的,比如说医院它向银行借款的时候政府既没有承诺还款,既没有受用财政资金安排还款也没有出具担保函,但是当它债务出现偿债困难的时候,政府有可能根据需要给予一定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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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需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是法律意义上的负债主体,属于“政府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是指由政府提供担保,当某个被担保人无力偿还时,政府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
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是指债务人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资金偿还,政府不负有法律偿还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政府可能需给予一定救助的债务。
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均由债务人以自身收入偿还,正常情况下无需政府承担偿债责任,属“政府或有债务”。由于或有债务属于潜在的义务,是否需要承担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或有负债也不计入负债总额,仅在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