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什么是利率期限结构我国国债市场上利率期限结构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债券的利率期限结构是指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之间的关系。该结构可以通过利率期限结构图表示,图中的曲线即为收益率曲线。或者说,收益率曲线表示的就是债券的利率期限结构。
计算方法:http://www.chinabond.com.cn/chinabond/yjck/content.jsp?sId=771
如果我们可以在市场上找到足够的即期利率,再加上其相应的期限就可以得到一系列的实数对,在给定一个模型形式之后就可以用统计的方法把这个期限结构模型估计出来。但是,实际上我们很难找到足够的即期利率,因为市场上零息债券的数量很少。我们只能转向对固定利率债券进行息票剥离的方法。此时又一个问题出现了-在关键的期限上(例如1年)未必有现金流,无法求得该即期利率,致使我们不能进行后续期限的息票剥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预先设定利率期限结构的模型形式,
,其中y代表即期利率,θ代表期限。
根据债券的定价方法,对于某只固定利率债券,我们可以先把它拆分成若干付息和还本的现金流,用上面假设的利率函数进行折现得到该债券的理论价格 ,当然理论价格 和市场价格P是有差别的,一般不会相等。用公式表示就是:
上式中, 表示债券i 的理论价格, 表示债券i 所包含的在未来时间t 发生的现金流, 表示与时间t对应的贴现函数值,可以通过上面的利率函数换算出来,Ф表示贴现函数的参数向量(或矩阵), 是随机误差。
根据最小二乘法估计的要求,我们当然希望参数向量(矩阵)Ф应满足使样本券的定价误差(理论价和实际价格的差别)最小。若以n只样本债券得的总定价方差作为目标函数,Ф应满足使 成立。其中n为样本债券容量。这里,误差的权重均为1/n,相当于我们认为各个样本券的定价误差都同等重要。我们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理解为样本券选择合适的权重,如流动性、期限、风险权重。
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如何设定利率期限结构的模型形式。
部分学者认为在不同的期限内,即期利率曲线形态不同,因此把整个利率期限结构分为几段,每段的函数是不同的,此即为样条(spline)法。根据函数形式的不同,利率期限结构的函数形态可分为多项式、指数等。综合上面两方面的考虑,期限结构的模型可以分为多项式样条、指数样条、B样条、NS、NSS(NS的改进版)等。
对于采用多项式样条和指数样条的期限结构,远端利率会随着期限的增长呈迅速增长态势,不太符合远端利率相对平稳的实际情况,我认为不可取。我比较倾向于采用NS或NSS模型来描述中国的利率期限结构。当然,采用这两种方法的时候,估计的过程需要用到非线性规划,计算起来略嫌麻烦。
附:NS、NSS模型的具体形式
等号左边为即期利率,右边的 和 均为待估参数, 为待偿期限。
『贰』 国债指数与上证指数有什么联系吗
按照经济学的理论,国债应该与股市呈负相关的关系!当资金面充裕的时候,金融市场就会出现上涨的局面!通俗解释一下:国债就是国家发行的债券,俗称“国库券”;因为国债的品种,年限长短等不一样,因此公开市场价格也会不一样,所以根据个品种交易涨跌情况,统一了一个统计名称就叫“国债指数”上证:就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企债,就是之企业发行的各种债券,,和前面解释的一样,因此也就有了“企债指数”,央票,就是有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商业银行强制发行的“债券”,目的在于回收市场上人民币!
『叁』 和李肃谈话的温像是什么人
亲亲你好
温相,曾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供职。参与起草《中国资本市场十羊发展纲要》,拜在《人民日报》、《金融时报》、《金融体制改革》、《文史知识》、《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大型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三百多篇,其中部分文章获奖,有的文章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
从1997年开始在新华社所属的大型国有报刊上开设个人专栏,专栏文章先后被《辽宁日报》等一些省级报刊转载。代表作包括《当代中国资本市场纵横谈》 《中国国债市场面面观》《毛泽东研究》《晚年林彪》《清代皇族政治斗争史》等。
目前担任国际间金融合作组织协调发展委员会常任理事兼中方首席代表。【摘要】
和李肃谈话的温像是什么人【提问】
亲亲你好
温相,曾在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供职。参与起草《中国资本市场十羊发展纲要》,拜在《人民日报》、《金融时报》、《金融体制改革》、《文史知识》、《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等大型报刊、杂志上发表专业论文三百多篇,其中部分文章获奖,有的文章先后在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播出。
从1997年开始在新华社所属的大型国有报刊上开设个人专栏,专栏文章先后被《辽宁日报》等一些省级报刊转载。代表作包括《当代中国资本市场纵横谈》 《中国国债市场面面观》《毛泽东研究》《晚年林彪》《清代皇族政治斗争史》等。
目前担任国际间金融合作组织协调发展委员会常任理事兼中方首席代表。【回答】
『肆』 中国国债期货和股票指数有什么关系,中国国债和人民币汇率有关系吗
国债期货与股市的关系:理论分析与国际经验均表明,上市国债期货不会改变股市与债市的清晰界限,不会引起股市资金向债券市场的严重分流,不会对股市走势和波动情况产生明显影响,不会影响到股市的正常运行。
从长期来看,国债期货上市是金融市场整体机制完善和创新发展的重要内容,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不会改变两个市场的内在差别国债和股票是金融市场两大基础品种,这两个市场有关联但相对独立,在风险属性、运行方式和投资者群体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
第一,国债市场波动性较小,风险较低,而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风险较高。比较上证指数与银行间债券市场5年期国债在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的数据,可以发现,上证指数日均波动率为1.35,5年期国债日均波动率为0.11,股票市场日均波动为国债的12.3倍。可见,股票市场日波动率远超债券市场日波动率,风险较高。
第二,国债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而股票市场散户比例相对较高。价格波动较小的国债市场,主要吸引低风险偏好投资者,参与主体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以进行资产配置为主要目的。以交易所债券市场为例,个人投资者持债市值占比为3%,机构投资者持债占比为97%;个人投资者现券交易占比为11%,机构投资者现券交易占比为89%。价格波动较大的股票市场,主要吸引高风险偏好投资者,投资者类型更多样,散户比例较高。以沪市为例,个人投资者持股市值占比23%,机构投资者持股占比为77%;个人投资者股票交易占比85%,机构投资者股票交易占比为15%。
第三,国债市场受宏观经济因素影响,直接反映对利率走势的预期,而股票市场除了受观因素影响外,也受到个股因素的显着影响。两个市场的价格决定基础、走势趋动因素、运行规律乃至操作技巧都有着明显差异,有各自不同的圈子和特色。
国债期货直接服务于国债现货市场。国债期货的上市,属于债券市场体系完善的重要内容,不会改变债市与股市之间内在的显着差别,国债期货与股市的关系不会对股市产生直接冲击。
中国国债和人民币汇率的 关系。
在人民币重新估值后,中国人民银行就会要面对不同的美元需求。这可以通过卖出美元,买入人民币来达到。而这些人民币则可以用来购买那些被交易员们抛售的国债。
如此,如果在人民币重新估值后,央行可以准确地满足美元需求,那么人民币国债被大量抛售这一现象也不会持久。那些售出的债券很快又会被央行给买回了。如此一来,利率在有了一个飞跃之后就又会跌落至原来的水平。结论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如果在人民币升值后,中国人民银行仅仅是满足一部分的美元需求,那么就会产生一个对美元的净需求,随之也就会有个债券的净卖(netsale)现象相应产生。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人民币被重新估值后,利率可能会稍有上涨,而同时,人民币可能也会放弃一些利润。
『伍』 如何提高中国国债市场流动性
中国国债市场面临的所有问题中,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是根本性问题。毫无疑问,如果流动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国债市场就难以获得其在国内风险资产定价中的基准地位。 首先,应该统一人们关于国债市场定位的认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主任李扬认为,若从金融的角度分析,国债市场是基准性市场,国债是基准性金融产品,是无风险的金融资产,它“形成了全部金融上层建筑的基础”,一切金融工具都依据它进行套算和操作,各个经济主体要凭借它来进行风险对冲。另外,国债市场上形成的利率期限结构,会成为全社会利率结构的一个基础,没有一个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几乎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很难展开,或者说很难有效展开,这个功能是其他的金融市场不可替代的;国债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对象,国债市场则是其公开操作的主要渠道与场所,如果不存在一个规模庞大、极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公开市场操作就不可能有效及具弹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发达的国债市场是其实施流动性管理的基础;对工商企业来说,国债也是其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工具;对政府来说,发达的国债市场将有效降低政府筹资成本;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具深度与广度的国债市场是他们建立有效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对冲的前提条件。换言之,由于经济总要发展,由于金融“上层建筑”总要不断增长,那些用来作为货币发行准备资产的国债,以及作为广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二级准备”资产的国债,本质上并没有“还”的问题。如果将金融和财政的关系理顺,李扬认为,我国经济中客观存在着总量约为几万亿的非通货膨胀性发债空间。 其次,应充分重视国债预发行及新发行市场的建设 国债预发行市场是指国债已公告拍卖但未发行的市场。预发行市场的培育有助于对即将发行国债的价格发现(或定价),并大大降低一级交易商对即将拍卖的国债价格竞标水平的不确定性,毕竟一级交易商对每期新发行国债的竞标并不代表全社会对新发行国债的真实需求,因此,如果有预发行市场无疑将对新国债的定价出现偏差,同时也增加了一级交易商的报价风险,尽管一级交易商也可在拍卖前向其客户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咨询合理的报价意向,但这显然没有像预发行市场那样具有约束力。近期国内热烈讨论并有可能在2004年推行的国债预发行市场是中国国债市场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下一步应该研究如何切实提高新近市场的流动性问题。这涉及国债市场的微观结构构建问题。 第三,应重视国债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债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国债交割系统建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债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市场分隔严重。实际上,国债的集中托管及交割清算是国债市场统一的关键。国债本质上是一个短期的资金市场(短期的现券市场及回购市场),银行则是所有投资者最理想的资金平台,无论是零售客户、公司客户、机构投资者及证券经纪公司,都在银行资金账户,而任何潜在投资者的资金流量模式是不同的,任何一个时点总有一部分的投资者有资金闲置,在我国现有国债市场三分的现状下,这些资金没有办法寻求投资收益比银行活期存款高的国债,从而影响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投资国债的积极性。这是我国国债分散托管导致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债集中在中央银行且无纸化登记的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市场可接触到最广泛的投资者,只要投资者在银行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直接投资国债,既方便又可节约交易费用,而且国债的回购也有了最大的可操作性,回购双方均得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如此,配合银行对投资者投资国债知识的普及及营销,便可动员至少数千亿元的临时闲散资金投资国债,国债筹资的成本必然降低。在银行资金清算体系方面,人民银行已经成功地于2002年推出全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该系统是RTGS系统,类似于美国的FEDWIRE系统,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系统也已成功地运行了7年,只需将这两个系统有效地融合成一个统一的兼具资金与国债实时清算与结算的系统,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第四,应重视国债市场的微观结构重构 就中国国债二级市场而言,完善市场微观结构的第一目标是维持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分级国债市场。它至少包含两个层次的市场,一个是一级交易商之间的批发市场,另一个是一级交易商与非一级交易商及个人与企业的零售市场。在零售市场上,一级交易过程中累积或消化自己的存货。在批发市场上,为提高交易的效率及维持交易的匿名性,应引入一级交易商之间的经纪人制度,这些经纪商负责收集一级交易商对各种国债品种的买卖报价及意向性的买卖数量,并撮合它们之间的最终交易及将交易信息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目前,国内国债二级市场的微观结构建设仅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相关的操作仍停留在摸索阶段,但为了加快这一进程,成熟的货币市场操作经验,外资金融机构的加盟及它们之间的竞争必定会对我国国债市场的微观结构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向外资金融机构直接开放,让其参与国债市场微观结构的建设,并有选择地给予一些有实力且稳健的外资金融机构一级交易商的资格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五,应注重市场交易环境相关制度的建设 市场的交易环境包括市场的交易成本、交易税制、交易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交易风险控制、影响市场参与去向不明行为等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中国国债市场而言,最近,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放宽了基准利率向上浮动的空间,但明确规定零售贷款不在调整范围。零售贷款是没有任何风险的贷款,根据风险定价原理,该贷款利率应该允许下调至少50%以上,而如果真是允许这种幅度的下调,或完全放开,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投资者都会积极地利用闲散的资金在二级市场上投资国债。政府部门的最大目标在于全力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并降低一切可能的交易费用,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监管资源及工具尽可能地考虑影响国债交易环境的各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游戏规则鼓励最广泛的潜在投资者参与国债市场的交易。但是,在国债的衍生市场(国债回购除外)上应持慎重的态度,虽然国债的期货、期权市场对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有很大的好处,但如果这些衍生工具没有在一个最具流动性、交易规模巨大的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贸然推出,在一级交易商的治理结构未完善且健康的利率风险控制文化尚未形成之前,难免不会重蹈1995年国债期货市场遭遇关闭的覆辙。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标杆性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是,这一作用的形成和发挥有赖于国债二级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因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就不仅仅是该市场本身的问题,而是关系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能否有效形成的大问题,这应该成为我们分析研究和改革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一个重要考虑。
『陆』 论述我国财政管理法律体系的不足与完善
一、有关财政危机问题的共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已进入全面小康的发展轨道,特别是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更为我国今后的经济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而在此新形势下,如何避免出现财政危机,以及财税法治改革应当何去何从,是我们在进行财税理论研究的过程中,必须应对的新课题。
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有关财政危机的讨论一直未停。特别是近几年来,为了解决通货紧缩、内需不足等问题,国家曾一度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从而使财政支出大涨,赤字与国债规模激增。通常,评价一国财政运行状况的指标,主要有债务依存度、偿债率、国债负担率以及财政赤字占GDP的比重,等等。通过这些指标的变化轨迹,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一国的财政运行是良性状态还是危机状态,以及这些状态的转化趋势。财政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负债的多少和偿债能力的强弱。因此,如果政府的负债过多,就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近几年来,我国的财政赤字规模一直很大,每年都有数千亿元①;与此相适应,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这几年,已累计发行长期建设国债达9000亿元②,国债发行总额累计已经达到26000亿元。这只是最为直观的政府负担的国家公债的数额。有些学者正是以此作为计算债务依存度、国债负担率等指标的依据。除了上述以发行的国债数量作为衡量政府负债的依据以外,还有人提出了其他的测度方法,较为重要的是把政府负债分为四类,即显性负债、隐性负债、直接负债、或然负债。因此,上述的国债发行规模,只是一种显性的负债或直接的负债,如果从其他的角度去考虑政府的负债,则政府的债务负担应当更重。例如,国有企业的债务、社会保障的负担、银行的不良资产、大量拖欠的工资、公共卫生等问题的解决,主要需要国家来承担经济责任,或者最终承担责任,这些“实质上的债务”,都是导致财政危机的重要因素。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财政危机比金融危机更值得关注,因为金融危机也会转化为财政危机,并最终由财政来“买单”。
由此看来,无论对影响财政风险或财政危机的指标如何确定,也不管对政府的负债如何量化,人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国家的债务负担已经相当沉重;大量债务负担的积聚,至少已构成发生财政危机的潜在可能性。由此产生一系列需要研究的经济社会和法律问题,如国家不断增加的财政赤字、增发国债的做法,是否会给以后的经济发展带来沉重压力,并影响到“代际公平”,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否合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等等。而要回答这些问题,则需要探讨产生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
二、财政危机的法律原因分析
由于专业分工等诸多原因,传统的法律界往往对财政问题少有问津,但财税领域恰恰是体现近现代法治精神的重要园地。从历史上看,如果没有财政危机,如果没有财税方面的分权及具体制度安排,就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可见,财政危机作为财政运行的一种极端状态,作为一国政府所必须面对的危急情势,同宪法、宪政也有着紧密的关联。事实上,财政直接涉及到公共权力的行使,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这本身就是一个宪政问题。与此同时,还应当在相关法律中对财政权和财产权做出具体的保护性规定,以有效地平衡和协调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的冲突。这些法律精神,应当贯穿于相关的财政法、税法、民法等领域的具体立法之中。上述的法律精神,实质上就是一种法治精神,即通过有效的、具有合法性的分权,综合协调、平衡各类主体的利益以及实现其良性互动。如果不能有效地贯彻这种精神,就不仅可能侵害国民的财产权,也可能使财政权的行使受到损害,并最终导致财政危机。从现实情况来看,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具体法律原因,最为显见的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预算法形同虚设
由于我国宪法是在特定背景下形成和发展的,其经济性和法律性特征相对较弱,因而对预算的规定十分匮乏。这些不足本需预算法加以弥补,但现行预算法却较为空泛,可操作性较差,以致许多现实财政收支管理活动都游离于预算法规定之外,严重影响了预算法的权威性;简而言之,预算法已形同虚设,亟待改造或重构。具体体现在:(1)预算法明确规定“一国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纳入预算”。但在我国这一原则未能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致使在“预算资金”之外,又形成了所谓的“预算外资金”,甚至在“预算外资金”之外,还积聚了许多“制度外资金”,从而导致国家分配秩序的极度混乱,财政活动失序、失范的问题大量存在,使正当的财政收入受到了很大的侵蚀,赤字规模由此不断扩大,而财政危机也由此潜滋暗长。(2)财政收支平衡是预算法的基本原则。但在一国预算法刚性不足,形同虚设的情况下,收支平衡的原则往往很难被实际执行,这同样也是导致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3)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置预算法精神与规定于不顾,随意变更预算和随意追加、追减预算,以及改变预算项目等,还有预算支出的失控以及凭长官意志所进行的非法支出,更加大了滋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危害十分巨大。(4)预算缺乏透明度。特别是政府部门预算的透明度不够,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纳税人不知道自己的钱被用在了什么地方,怎么用了。众所周知,法律执行的监督是任何一项法律是否正常运作的关键所在,但是由于预算缺乏透明度,不仅使预算缺少了社会和舆论的监督,甚至有可能为不法之徒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国家的巨额资金成了少数人的囊中之物。
在预算法上,类似的问题还非常多,如分税制财政体制的非法律化、国库收付制度的不严格执行、对预算收入征收的随意性所导致的收入流失等,都是无视预算法规定的重要现实问题,都是将预算法束之高阁,使其形同虚设的问题,也都是衍生财政危机的重要问题。
(二)国债法有待完善
财政危机直接体现为大量的显性赤字或隐性赤字,而对于赤字的弥补危害较小和最常用的,则是发行国债的形式。发行国债是以国家信用作为担保的,尽管是债,但毕竟是公“债”,因而也具有很强的公法属性。它要求国债的发行规模、结构、利率、偿还等很多方面,都必须要严格地遵守法律的规定,因而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但是,我国目前国债规模立法还相当薄弱,尚无专门的国债法对相关的问题作系统规定。在缺少专门的国债法的情况下,有关国债的一些基本规范,主要体现在预算法的几条原则性规定中:(1)在发行国债的法律依据上,由于预算法强调中央政府的公共预算不列赤字,且地方各级预算也应当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不列赤字。因此,在理论上就不存在通过发行国债的手段来弥补上述赤字的问题。但事实上,不仅是中央政府,许多地方政府都发生了赤字,而且欠债规模还十分巨大。各级政府的财政漏洞如何弥补,已成为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而且这个问题处理好了,对于化解不同级次政府的财政危机也会有好处,否则,就会进一步加大财政危机的可能性。(2)从现行制度来看,只是在中央预算所必需的建设资金出现资金缺口时,才可以“通过举借国内和国外债务等方式筹措,但是借债应当有合理的规模和结构”。然而,对于借债的合理规模和结构,却缺少明确的规定,因而,在国债的实际发行过程中,无法有效控制和实施监督。(3)在对权力机关的国债发行行为进行监督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没有专门的国债法来全面规定国债的发行问题,因此,这里的预算监督行为也是无效的,从某种程度上放纵了国债的发行,从而也会增加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4)在预算法规定中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对国债风险进行防范的制度。国债是一个涉及比较多的经济学工具和技术的制度,国债的风险管理包括:发行的规模、发行的结构、发行的方式、国债流通的规模风险、国债的偿还规模和结构风险等。完善的国债法是能够有效防范国债风险的,对于这些问题,不是立法者拍拍脑袋就可以制定的;而且既定的标准也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因此需要法律经济的分析方法,从技术上彻底降低国债的风险。
(三)税法刚性不足
从总体上说,在与财政危机相关的各类法律规范中,税法规范的数量最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下,我国虽然没有完全贯彻“法律保留原则”和“议会保留原则”,但还是做到了最基本的“一税一法”原则,从而使现在开征的各类税收,基本上都能有至少相当于国务院行政法规级次的立法与之相对应。由于大量税收立法主要都采取了行政法规而非“法律”的形式,税收立法层次相对较为低下,在执行过程中有法不依的问题突出,因而税法的刚性明显不足,这也使得税法的执行弹性较大。其具体表现是既存在“征收过度”的现象,也存在“应征未征”的问题。而“应征未征”既可能是放弃国家的税收征收权,也可能是应征的税款无法征收或无力征收。“地下经济”、税收逃避现象的普遍存在,必然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从而降低国家的财政支出能力,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税法的刚性不足,与我国税收优惠过多过滥有关。大量的税收优惠使得“税式支出”的规模十分巨大,从而人为地减少了应入库的财政收入,影响了对财政赤字的弥补,这同样会加大发生财政危机的可能性。不仅如此,税法的刚性不足,还与某些国家机关对法定课税要素的非法变动有关。总之,税法刚性不足的表现和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缺少税收基本法、税收立法层次低、违反《立法法》的规定和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以及在实践中不依法办事,则是导致税法刚性不足的重要原因。因此,全面提高立法层次,贯彻税收法定原则,切实在执行中做到有“法”可依,对于防范财政危机尤为重要。
导致财政危机潜滋暗长的法律原因也是多方面的。笔者只是选择了与财政危机的形成密切相关的几个领域来探讨,从中不难发现这些领域所存在的许多立法和执法问题,都直接影响着国家的财政状况。从法学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所涉及的制度内容并不限于市场制度本身,市场制度、财政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本来就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中国社会不可能在进入市场经济模式的同时,却排斥与之紧密相连的公共财政模式与政治模式(宪政制度)。因此,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财税法学而言,建立一种合理的财税法律体系和推动已经制定的财税法规范的准确实施同样重要;也就是说,完善财税法律体系是促进财税法治化进程的至关重要的一步。
三、完善财税法律体系的思考
从根本上建立一套完善的财税法律体系,既能够从总体上体现宪法的精神,又能够在具体的分税制中,形成一种良好的宪政制度。这样就有利于更好地解决财政危机问题。对于我国来说,财政危机的主体承担者是政府,所以,政府承担规避财政危机的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建议修改现行宪法,建立财政法立法依据
目前,我国财政法表现为各自独立的单行法,尚无一个可供共同遵循的统一的财政法典。因此,建议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财政税收的规定,明确各财税单行法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界定各财税部门的职能、权限、义务和法律责任。各财税单行法都必须以财税基本法为依据,不得与其相抵触。这就要求在财税基本法的统领下,根据市场经济下公共财政职能的要求,对现行财税法律体系进行修订和完善,将财政税收等涉及国家和社会、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公民权利和利益的内容在宪法中做出规定,以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依法治税。
(二)建立健全国债法律环境
全面清理现有的国债法规,进而采取相应措施在全面清理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已经完全不适用和部分不适用的法规,该废止的废止,该部分失效的失效,该修改的修改。我国尽管多次颁布《国库券条例》和《特种国债条例》等,但没有一部系统、全面的《国债法》。即使是这些已颁布的法规中,也存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不相适应的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中国国债市场日益与国际接轨,今后境外资本也将进入国债市场,这将为国债市场带来更多的机遇。起草一部完整的《国债法》,规范国债市场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设定制约手段,规范国债的发行、流通、使用、管理和偿还全过程,是健全我国国债市场的迫切需要。
(三)加紧修改《预算法》,推进各类相关体制的改革,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合理的公共财政制度
由于体制转轨时期利益调整的难度以及制度设计本身的一些问题,中国预算法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一直都在低水平上徘徊。结合当前财政支出制度改革的现实需要和世界财政法治发展的潮流,以规范和保障政府财政行为为己任的预算法应当予以积极的回应。无论是预算编制、预算审批还是预算执行,都需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做出很大程度的调整和改革,这是从源头上防范财政危机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四)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税法
在完善税法时,要注意税法与其他相关的经济、社会立法的配套,特别是与相关财政立法的配套。否则,税法再完善,也可能会存在许多因制度不协调所造成的成本问题。税收是国家的主要财政基础,税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影响同业竞争的纳税人在同一市场中的竞争力,还会影响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制定、变更税法不仅直接影响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税款给付义务,而且当国家以征税行为介入市场运行以后,税法的制定和执行更会影响纳税人的预期和行为,从而影响到国家的财政收入。
(五)尽快拟定和颁布《财政监督法》
从法律上确定财政监督的地位,增强财政监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执法监督体系中的地位。通过法律程序明确监督机构的职权、责任、监督程序、监督方法、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反财政法规的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为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监督职能、加强执法力度、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财政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创造良好的法制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既抓立法,又抓执法,真正把财政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健全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财政监督法律体系。
总之,要建立健全一整套严密科学、协调有序的财税法律体系,使之既有分权,又有限权;既有自由,又有约束,从而在财税法制中,通过法律的全面制定和有效实施来体现宪政精神,形成宪政秩序,这样也形成了一种良性的互动,而只有在这种良性互动中,才能真正解决财政赤字、债务风险和财政危机等问题,才能形成良好的公共经济秩序,推进国家和社会稳定和谐发展。
『柒』 目前中国国债规模有多大
1、2015年的国债统计还没有出来。根据“中国行业研究网”的数据,2014年中国国债市场规模大约为3万亿美元,企业债规模则为1.5万亿美元。
(参考数据链接:中研网地址:http://www.chinairn.com/news/20141013/093820379.shtml)
2、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以其信用为基础,按照债的一般原则,通过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债是由国家发行的债券,是中央政府为筹集财政资金而发行的一种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向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在一定时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由于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所以它具有最高的信用度,被公认为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
『捌』 国债是什么
国债是债券的一种,由国家政府发行,即国家政府以国家信用的名义向社会机构、企业和个人借钱的凭据。
看国债的价格趋势的话,如果买沪深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可以下载大智慧、钱龙、同花顺等交易软件,查看债券分类。也可以通过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网站下载行情和交易软件。
如果通过银行买卖银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直接登录该银行的网站,进入自己的账户,选择理财——债券等即可。
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复制粘贴请注明出处 。
『玖』 中国国债有哪些
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从1994年开始发行,以填具“国债收款凭证”(凭证上记载购买人姓名、发行利率、购买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凭证式国债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和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面向社会发行,从投资者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但不能上市流通。投资者购买凭证式国债后如需变现,可以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除偿还本金外,还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利息。对于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经办网点还可以二次卖出。
凭证式国债类似国外的储蓄债券,是针对个人投资者中带有储蓄性质的这分部资金的特点设计的一种国债,安全性较好,具有购买、保管、兑现方便等特点。
记帐式国债
记帐式国债是从1994年开始发行的一个上市券种。记帐式国债不需印制券面及凭证,而是利用帐户通过电脑系统完成国债发行、交易及兑付的全过程。记帐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安全性较好,而且发行成本低,发行时间短,发行效率较高,交易手续简便,正被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接受。
由于记帐式国债的发行、交易特点,它主要是针对金融意识较强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有现金管理需求的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而设计的国债品种,国债固有的市场功能得到比较好的发挥,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政府债券市场的主要形式。
无记名(实物)国债
无记名国债为实物国债,以实物券面(券面上印有发行年度、券面金额等内容)的形式记录债权,是我国发行历史最长的一种国债。发行时通过各银行储蓄网点、财政部门国债服务部以及国债经营机构的营业网点面向社会公开销售,投资者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购买。无记名国债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不记名、不挂失,可以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如需进行交易,可以直接到国债经营机构按其柜台挂牌价格买卖,也可以利用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场内买卖。
定向债券
定向债券:为筹集国家建设资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采取主要向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简称:“两金”)及其它社会保险基金定向募集的债券,称为“特种定向债券”,简称“定向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