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巨灾债券的概述
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在早期的巨灾债券市场普遍使用,用来减少公司的基差风险,但过程过于复杂要求信息的完全披露。
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它代表了损失的相对水平,进而反映总体情况,这可以减少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但它容易引起基差风险。
基差风险是指对冲包含的损失暴露于对冲的表现可能不同的风险(美国精算学会,1999),即用于或构造证券化产品结算的指数或基础的价值可能与保险公司需要的损失不完全一样。
巨灾债券之所以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国际市场迅速发展,这与它自身的优势有关.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发生怎样的巨灾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时,投资者的收益将发生变化。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致损条件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一定级别的灾难,如一定强度的地震;另一类是一定的灾后赔付额。灾后赔付额又分两种,一种是直接以发行债券的保险公司的赔付额为基础;另一种是以特定区域的行业赔付额为基础。
巨灾债券是新的分散风险的途径,扩大了以前只有再保险这条途径。当约定条件就是巨灾发生时,保险人可以不返还本金(当然也不还利息)给债券持有人;但巨灾没有发生时,保险人就要按约定返还本金和利息给持有人,而且它的报酬率要高于市面上的其他债券的回报率。
② 巨灾债券的巨灾债券发行的程序
当保险公司与发行机构签订巨灾风险债券发行约定书后,债券发行的程序应可分成六个阶段。
阶段一:识别/评估风险
界定债券发行所承担的巨灾风险,并选取适当的风险评估模型。在实际中,通常交由专业的风险评估公司进行,如EQE、AIR等。
阶段二:证券发行的结构
针对风险转移者的个别需求以及发行者的国内或地区相关金融保险法律规定,设计出合乎法规要求的债券发行结构与形态,诸如SPR究竟是采取保险公司形式还是采取再保险公司形式等。
阶段三:审查评定
在巨灾债券发行前,由会计师或律师针对分保公司的财务状况、原承保合同的经营状况、分保风险的内容以及SPR公司的财务状况作一评定报告。
阶段四:文件编写编
写债券合同发行的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发行者与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投资税赋、风险转移内容、损失计算等。
阶段五:债券信用评级
由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如标准普尔、穆迪等)提供巨灾债券信用等级信息,作为投资者承包和购买债券的参考。
阶段六:上市发行
通常会交给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由其负责债券发行上市的承销工作。
③ 什么是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怎样的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就目前来讲,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地震、雪灾等巨型灾害的保险。虽然许多保险公司的寿险、意外伤害险、旅游意外险等的保险责任中包含地震受损责任。但是专门针对巨型灾难的保险并不存在。不过,近日,酝酿已久的“巨灾保险制度”在深圳开始试点,今后发生地震等大型灾害,保险体系将向受灾群众提供坚实的救助和保障。
④ 巨灾债券的基本原理
20世纪90年代,一些投资银行、经纪商和再保险公司开发出一种场外交易保险的衍生产品。这种证券不是在交易所交易,其交易方式像适应顾客需要的远期合同或期权。有人将这种证券化的巨灾再保险看成是一种高回报的债券;也有人把它称作类似的单期产品。这种产品将巨灾风险通过资本市场的方式予以分散,具体地说,也就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承保损失相连接的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承保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如果在约定期限内指定的承保损失超过一定限额,债券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将用于弥补保险公司超过限额的承保损失;若指定的承保风险损失没超过该限额,则债券投资者可得到高于无风险利息的回报,作为承担相应承保风险的补偿。
⑤ 全国巨灾保险项目开展情况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险种,通过巨灾保险可以分散巨灾带来的风险。
目前在中国市场上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对巨灾都是免赔的,只有极少的保险保障巨灾。
公共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
巨灾保险在中国是正在建立与完善中。
全国两会期间,与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的巨灾保险广受关注。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出席全国人大天津代表团分组讨论时表示,“农业保险条例已从3月1日起开始实行,保监会下一步将重点研究巨灾险的问题。”此外,全国政协委员、复星集团董事长郭广昌提交了一份《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保障体系的提案》。
在中国,巨灾保险的推行其实也需要政府支持。业内专家提出,“巨灾保险是一种公共、准公共产品,政府必须给予支持。否则,任何一个商业性保险公司都难以开展这类商业保险业务。此外,可考虑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是一项政策性保险,国家和政府应在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再保险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给予支持。”
市巨灾保险体系由公共巨灾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巨灾保险三部分组成。其中,公共巨灾保险首年由政府出资3800万元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6亿元的巨灾风险保障。保障范围涵盖台风、强热带风暴、龙卷风、暴雨、洪水和雷击(雷击仅针对人身伤亡)自然灾害及其引起的突发性滑坡、泥石流、水库溃坝、漏电和化工装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灾害造成的居民人身伤亡抚恤及家庭财产损失救助两个领域。保障对象为灾害发生时处于宁波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员,以及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常住居民的家庭财产。居民人身伤亡抚恤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家庭财产损失救助最高赔偿限额为每户2000元。对居民在灾害期间见义勇为导致死亡、残疾的,由保险机构额外再赔付最高每人10万元的见义勇为增补抚恤。
巨灾基金初期由政府拨付500万元设立,主要用于补偿超过保险公司赔偿限额范围的居民人员伤亡抚恤和家庭财产损失救助。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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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国际巨灾保险制度比较研究
12月3日至5日,随着入冬以来最强冷空气的入侵,我国大部地区遭受了近年来罕见的寒潮天气。而在未来的几天里,剧烈降温、暴雪、沙尘、大风天气还将一路席卷而来。其中,西北地区、青藏高原、华北北部、东北地区等地气温均低于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区气温更是低于了零下20度。据气象部门预测分析称,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今年年初在我国南方曾暴发大规模雪灾,至今还令人记忆犹新。面对50年不遇的大雪,煤、电、路等方面在雪灾暴发时都出现了问题。因此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委员就相关问题提出了意见和建议。面对越来越近的大风、强降温脚步和南方地区可能再次出现的冰雪灾害,我们不妨再次回顾一下委员们的建议,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灾害的教训,积极应对,未雨绸缪。——编者一、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年1月10日以来,我国南方大部分地区发生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低温、雨雪与冰冻灾害,给当地交通、企业、电网、农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险业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各项工作的同时,开始深入研究保险业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应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200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直接损失2042.1亿元。而保险业支付的保险赔款仅为100亿元左右,占比不到5%,远低于36%的全球保险业平均水平。这次雨雪冰冻灾害进一步反映出保险业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现了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紧迫性和可行性1.法律支持。我国开展对巨灾保险制度的研究已有10余年历史,已经形成了一定共识。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因此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适逢其时。2.试点先行。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量力而行,探索试点。因此我建议从构建民居地震巨灾保险体系入手,适度扩展巨灾风险的承保范围,使巨灾保险赔偿基金有个积累过程。3.体系构建。根据国际成功国家的经验,必须建立多层次巨灾保障体系,形成个人自保、保险公司承保、再保险公司分保、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资本市场运作、国家财政参与的体系架构。体系设计安排应该包括政府的财政投入与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的支持,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再保险公司划分巨灾风险区域和安排巨灾管理模型,国际再保险市场支持,共同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开发销售巨灾风险债券等内容。4.再保险作用。地震巨灾保险制度需要发挥好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的支持,这是巨灾保险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关键。5.技术合作。应当建立国内保险公司与中国地震局和相关科研院所以及国际巨灾风险研究机构之间的技术联合,利用地震风险分析与保险精算和损失模型相结合,计算区域最大损失预测,设计防灾减灾管理机制,为巨灾保险制定产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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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巨灾保险债券的分类
巨灾债券的运作及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对策研究吕雪梅
【摘要】: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近些年来,我国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年均达2000多亿,占GDP的3%,占新增GDP的42%。因此,我国的巨灾保险需求不断上升,是一个潜在的巨大市场。但我国目前在巨灾保险方面的供给却十分有限,许多防范巨灾风险的险种几乎空白,供给和需求间存在巨大缺口。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和资金来对巨灾风险进行分保。巨灾债券作为发达国家保险业积累巨灾基金,扩大保险业偿付能力的成功做法,可以将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转嫁给资本市场,从而弥补保险市场的资金不足,同时也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因此,在我国发行巨灾债券对于我国保险业转移巨灾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在深入探讨了巨灾债券的内涵、运作机制及产品特性的基础上,考察了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巨灾债券的发行及运作情况,全面分析了我国发行巨灾债券的必要性、可行性、障碍,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巨灾风险巨灾债券触发条件再保险特殊目的再保险公司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7
【分类号】:F842;F832.5
【DOI】:CNKI:CDMD:2.2007.106715
【目录】:内容提要4-6引言6-9一、研究背景和意义6二、文献综述6-8三、研究方法与内容8-9第一章巨灾债券运作的基本原理9-20第一节巨灾债券的内涵及分类9-11第二节巨灾债券的特性分析11-13第三节巨灾债券的运行机制及风险13-16第四节巨灾债券的定价分析16-20第二章西方发达国家巨灾债券的运作及借鉴20-30第一节巨灾债券产生的动因20-21第二节美国USAA巨灾债券的运作21-25第三节日本巨灾债券运作25-27第三节欧洲巨灾债券的运作27-29第四节发行巨灾债券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及启示29-30第三章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可行性及对策建议30-44第一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必要性30-34第二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可行性34-36第三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障碍分析36-39第五节我国发展巨灾债券的对策建议39-44结论44-45注释45-46参考文献46-49论文摘要49-51ABSTRACT51-54后记54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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