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都4月5号了,人民银行还没公布2020年4月份的国债发不发行吗请快公布,好往银行卡上转钱哪。
你好,正常下只能等通知了,所以说不要着急,慢慢的肯定会有的。
⑵ 怎么中国人民银行答复六月不发国债呢
你好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发行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电子式储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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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何加强国债资金管理
国债资金不同于自有资金,它来之不易,且用起来应该更严格、更“抠门”引才对。因此,我国对国债资金的管理出台了若干个规定,从国务院到财政部、审计署,再到省市财政部门,三令五申,严格限制国债资金使用方向,严格使用纪律,严格监管措施。如今的国债资金管理面临着许许多多的问题,但是只要管理好国债资金就会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与建设。
管理对策
加强项目组织管理,明确项目法律责任主体
一是要科学界定财政与计委在项目申报上的职能分工。财政部门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不能只充当出纳的角色,要对投资领域的项目决策、资金配置有发言权,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标、投标工作,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定等比较全面的项目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对此,财政部、财政厅应对申报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彻底改变项目申报由计委单独运作的被动局面。二是要明确项目法律主体。在当前的情况下,宜实行项目办主任作为项目法人,并签订责任状,承担项目全过程监管职责,像常设单位法人一样,承担法律责任,并实行终身制。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监督检查
一是实行项目会计委派制。由于工程项目办是临时机构,财务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国债项目是政府性投资,应当实行会计委派制,这符合《会计法》的规定。二是实行项目专管员制。要赋予专管员必要的职权,项目单位的每一项开支必须由专管员审核后,方可报法人签字报账;财政基建拨款,必须由专管员提出意见后,方能拨付;并且要明确专管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财务管理。要建立内部牵制制度,并严格按制度执行,同时实行专账、专户、专人管理,严格搞好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和完整。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也不可忽视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要组织专班,也可联合纪委、监察、计委、审计等部门组织专班,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要严肃处理,切实保证国债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效益。
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是严格拨款程序。要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财政监督贯穿于拨付过程中,可采取两种拨付方法。第一种方式是按预算、按进度拨款,工程款支付累计金额达到工程造价的90%时停止拨付资金,以财政部门审核的竣工决算为依据,待工程竣工后结算。建设资金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范围内,凡超出批准概算的,不再追加政府投资;对个别由于设计不合理或非人为等原因必须调整概算投资的,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并经批准方可实施。第二种方式是实行提款报账制。引入先进的管理办法,实行提款报账制,由项目单位先垫付资金,再按项目的完工情况,到财政部门审核报账,这样能有效地保证配套资金的落实,避免资金被截留挪用。二是要切实落实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好地方配套资金,是全面完成项目任务的重要保证。承诺筹措资金的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进度将资金同比例到位。在当前地方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应想方设法多渠道筹资。三是规范拨款渠道。项目资金原则上全部通过地方财政部门拨付,不能多渠道拨付,这样有利于地方财政部门全面加强管理,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加强基建程序管理,严格“三算”监管
一是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在工程的招标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二是强化项目的“三算”监管。对项目的“三算”监管,是财政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切入点。通过监管,可以达到降低工程造价、避免资金缺口、节约建设资金的目的。监管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工作、工程预算,工程招标标底、工程价款结算,重大设计变更、工程竣工财务结算等。
⑷ 如何提高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
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除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以外的有关货币政策事项做出的决定,报国务院备案即可.
第三,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第四,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第五,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工作,承办有关业务,其职责履行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
第六,中国人民银行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管理情况.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法律地位上既具有行政隶属性,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体现了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
⑸ 财政部,央行:哪些机构可以参与国债做市支持操作
财政部网站首页“政策发布”栏下面有,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2017年1月20日印发的《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办法》(财库[2017]26号),其中提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做市支持操作现场管理,是指对操作现场人员和操作等方面的管理,包括操作现场人员管理、操作现场出入管理、操作现场通讯管理和技术支持管理。
第四条 操作现场人员包括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派出的相关工作人员。每次操作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中心原则上各派出1至2人进入操作现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同业拆借中心应当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操作现场人员名单(格式见附1),名单由同业拆借中心保管,用于进行操作现场出入登记管理。名单上未列示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操作现场。有关单位名单如有调整,应及时更新。
第五条 财政部操作现场人员负责组织操作现场各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操作现场人员负责监督操作现场相关工作合规有序进行。
第六条 同业拆借中心操作现场人员负责保障国债做市支持操作平台及操作现场设备正常运行。
⑹ 试论完善国债市场,推进我国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措施。
国家政府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经济。国家要是刺激经济,国家通过央行买进国债,使得流通中的货币供给增加,导致利率下降。
反之,国家卖出国债,货币供给减少,利率上升,抑制经济。
⑺ 中国人民银行是怎么印钞释放流动性的降息降准的什么的不算,就像美联储买国债似得那种
回收央票!让商业银行抵押资产到央行换取货币!
参考资料:玉米地的老伯伯作品,拷贝请注明出处 。
⑻ 如何提高中国国债市场流动性
中国国债市场面临的所有问题中,二级市场的流动性严重不足是根本性问题。毫无疑问,如果流动性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中国国债市场就难以获得其在国内风险资产定价中的基准地位。 首先,应该统一人们关于国债市场定位的认识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主任李扬认为,若从金融的角度分析,国债市场是基准性市场,国债是基准性金融产品,是无风险的金融资产,它“形成了全部金融上层建筑的基础”,一切金融工具都依据它进行套算和操作,各个经济主体要凭借它来进行风险对冲。另外,国债市场上形成的利率期限结构,会成为全社会利率结构的一个基础,没有一个合理的利率期限结构,几乎所有的金融活动都很难展开,或者说很难有效展开,这个功能是其他的金融市场不可替代的;国债是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主要对象,国债市场则是其公开操作的主要渠道与场所,如果不存在一个规模庞大、极富流动性的国债市场,公开市场操作就不可能有效及具弹性;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发达的国债市场是其实施流动性管理的基础;对工商企业来说,国债也是其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工具;对政府来说,发达的国债市场将有效降低政府筹资成本;对个人投资者来说,具深度与广度的国债市场是他们建立有效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对冲的前提条件。换言之,由于经济总要发展,由于金融“上层建筑”总要不断增长,那些用来作为货币发行准备资产的国债,以及作为广大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二级准备”资产的国债,本质上并没有“还”的问题。如果将金融和财政的关系理顺,李扬认为,我国经济中客观存在着总量约为几万亿的非通货膨胀性发债空间。 其次,应充分重视国债预发行及新发行市场的建设 国债预发行市场是指国债已公告拍卖但未发行的市场。预发行市场的培育有助于对即将发行国债的价格发现(或定价),并大大降低一级交易商对即将拍卖的国债价格竞标水平的不确定性,毕竟一级交易商对每期新发行国债的竞标并不代表全社会对新发行国债的真实需求,因此,如果有预发行市场无疑将对新国债的定价出现偏差,同时也增加了一级交易商的报价风险,尽管一级交易商也可在拍卖前向其客户或其他机构投资者咨询合理的报价意向,但这显然没有像预发行市场那样具有约束力。近期国内热烈讨论并有可能在2004年推行的国债预发行市场是中国国债市场发展的一个积极信号。下一步应该研究如何切实提高新近市场的流动性问题。这涉及国债市场的微观结构构建问题。 第三,应重视国债市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债交易的资金清算与国债交割系统建设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国债市场分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三个市场分隔严重。实际上,国债的集中托管及交割清算是国债市场统一的关键。国债本质上是一个短期的资金市场(短期的现券市场及回购市场),银行则是所有投资者最理想的资金平台,无论是零售客户、公司客户、机构投资者及证券经纪公司,都在银行资金账户,而任何潜在投资者的资金流量模式是不同的,任何一个时点总有一部分的投资者有资金闲置,在我国现有国债市场三分的现状下,这些资金没有办法寻求投资收益比银行活期存款高的国债,从而影响企业或个人投资者投资国债的积极性。这是我国国债分散托管导致二级市场流动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债集中在中央银行且无纸化登记的一个最大的好处是,市场可接触到最广泛的投资者,只要投资者在银行有资金账户就可以直接投资国债,既方便又可节约交易费用,而且国债的回购也有了最大的可操作性,回购双方均得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如此,配合银行对投资者投资国债知识的普及及营销,便可动员至少数千亿元的临时闲散资金投资国债,国债筹资的成本必然降低。在银行资金清算体系方面,人民银行已经成功地于2002年推出全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该系统是RTGS系统,类似于美国的FEDWIRE系统,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系统也已成功地运行了7年,只需将这两个系统有效地融合成一个统一的兼具资金与国债实时清算与结算的系统,就可以解决上述问题。 第四,应重视国债市场的微观结构重构 就中国国债二级市场而言,完善市场微观结构的第一目标是维持一个极具竞争性的分级国债市场。它至少包含两个层次的市场,一个是一级交易商之间的批发市场,另一个是一级交易商与非一级交易商及个人与企业的零售市场。在零售市场上,一级交易过程中累积或消化自己的存货。在批发市场上,为提高交易的效率及维持交易的匿名性,应引入一级交易商之间的经纪人制度,这些经纪商负责收集一级交易商对各种国债品种的买卖报价及意向性的买卖数量,并撮合它们之间的最终交易及将交易信息第一时间向市场披露。目前,国内国债二级市场的微观结构建设仅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在批发市场还是零售市场,相关的操作仍停留在摸索阶段,但为了加快这一进程,成熟的货币市场操作经验,外资金融机构的加盟及它们之间的竞争必定会对我国国债市场的微观结构完善起到重要的作用。向外资金融机构直接开放,让其参与国债市场微观结构的建设,并有选择地给予一些有实力且稳健的外资金融机构一级交易商的资格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之一。 第五,应注重市场交易环境相关制度的建设 市场的交易环境包括市场的交易成本、交易税制、交易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交易风险控制、影响市场参与去向不明行为等的各项规章制度。就中国国债市场而言,最近,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放宽了基准利率向上浮动的空间,但明确规定零售贷款不在调整范围。零售贷款是没有任何风险的贷款,根据风险定价原理,该贷款利率应该允许下调至少50%以上,而如果真是允许这种幅度的下调,或完全放开,那么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投资者都会积极地利用闲散的资金在二级市场上投资国债。政府部门的最大目标在于全力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并降低一切可能的交易费用,应该充分利用自身的监管资源及工具尽可能地考虑影响国债交易环境的各种因素,并有针对性地制定游戏规则鼓励最广泛的潜在投资者参与国债市场的交易。但是,在国债的衍生市场(国债回购除外)上应持慎重的态度,虽然国债的期货、期权市场对投资者规避利率风险有很大的好处,但如果这些衍生工具没有在一个最具流动性、交易规模巨大的现货市场的基础上贸然推出,在一级交易商的治理结构未完善且健康的利率风险控制文化尚未形成之前,难免不会重蹈1995年国债期货市场遭遇关闭的覆辙。 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标杆性作用是无可替代的。但是,这一作用的形成和发挥有赖于国债二级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因此,国债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问题就不仅仅是该市场本身的问题,而是关系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定价机制能否有效形成的大问题,这应该成为我们分析研究和改革完善我国国债市场的一个重要考虑。
⑼ 如何理解《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对国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代理财政发行国债的明确规定。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有代理政府财政部门发行公债和还本付息的职能。根据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但是,为了防止财政出现赤字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透支,增加过多的货币供应量,《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⑽ 中国人民银行是如何实施货币政策的
如何实施货币政策,就是中央银行通过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达到紧缩和放松市场银根的目的。
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手段一般有三种,又叫“三大法宝”,即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再帖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1)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即中央银行通过调高或降低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率,进而影响商业银行的存款的流动性,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资金会从商业银行流向中央银行,市场上的资金就会收缩。反之资金会充盈。(2)再贴现率,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向央行票据再贴现的利率,进而影响商业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比例。(3)公开市场操作。就是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外币、国债,以达到调节市场资金量的目的。央行买进外汇和国债,就是投放基础货币,卖出外汇和国债,就是回笼基础货币。
在我国,还有一种手段经常用到,就是再贷款。就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或收回贷款,投放或回笼基础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