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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国债

发布时间:2021-09-09 15:31:24

『壹』 税法中哪些行为属于免税哪些行为属于减税

我国税法对不同的税种的优惠政策规定是不一样的,这里要区分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以及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根据《车船税法》第三条的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第四条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贰』 怎么理解免税收入,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1. 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等。

  2.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减征部分应纳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应纳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种形式。

  3. 免抵税额就是出口应退税额抵顶内销税额的部分,这部分是不退税的。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假如这部分退税,那么内销那部分就要交税。这样此部分不退,内销相应的部分也不交,就两相抵了。

  4.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叁』 政府采取减税政策,投资人是应该买股票还是国债

减税有利于企业发展,所以应该买股票

『肆』 债券成本中得利息在税前支付,为什么具有减税效应

简单地说,所得税是对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的收入减去费用)征税,利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减项,也就是说被税法视为合理的支出。如果没有利息则减项变少了,应纳税所得额变大了,结果要多交税。所以说利息具有减税的效应。

『伍』 政府债券和国债一样不需要交税吗

政府债券和国债一样不需要交税。

政府债券是政府自己的债券,为了鼓励人们投资政府债券,大多数国家规定,对于购买政府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投资的公司债券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入个人所得税,但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在政府与其他证券名义收益率相等的情况下,如果考虑税收因素,持有政府债券的投资者可以获得更多的实际投资收益。

展资料:

政府债券的特征:

1、安全性高。政府债券是政府发行的债券,由政府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 ,是国家信用的体现。在各类债券中,政府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最高的,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是一种较安全的投资选择。

2、流通性强。政府债券是一国政府的债券,它的发行量一般都非常大,同时,由于政府债券的信用好,竞争力强,市场属性好,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债券的二级市场十分发达,一般不仅允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还允许在场外市场进行买卖。发达的二级市场为政府债券的转让提供了方便,使其流通性大大增强。

3、收益稳定。投资者购买政府债券可以得到一定的利息。政府债券的付息由政府保证,其信用度最高,风险最小,对于投资者来说,投资政府债券的收益是比较稳定的。此外,因政府债券的本息大多数固定且有保障,所以交易价格一般不会出现大的波动,二级市场的交易双方均能得到相对稳定的收益。

『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柒』 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有哪些规定

人所得税的优惠类别包括:免税项目、减税项目二大类别。

一. 免税项目

1.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给予免税。

2.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给予免税。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津贴、补贴给予免税。这个津贴、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给予免税。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 保险赔款给予免税。

6.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给予免税。

7.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给予免税。

8.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给予免税。

9.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给予免税。

10. 对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类似性质的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12. 对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13.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4.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该条例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15.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16.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给予免税。

17.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给予免税。

18.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给予免税。

19.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给予免税。

20.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给予免税。

21. 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2. 对保险营销员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佣金中的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3. 对证券经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佣金收入中的展业成本,免征个人所得税。佣金中的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24.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一年的股票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一个月(含一个月)以内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征税;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暂减按50%征税。

二、减税项目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

2. 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7)减税国债扩展阅读: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捌』 哪些股本,债券可以享受利息减税

哪些股本债券可以享受利息减税?任何股本都不会享受这个。

『玖』 个人所行税有哪些减税、免税规定

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

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

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

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

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

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

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

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

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

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

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

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

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

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

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

得适用)
┌———┬———————————————————————┬———————┐
│级 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
├———┼———————————————————————┼———————┤
│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

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八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

(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

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

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

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

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

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

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

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

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六、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二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将这一条修改为:“应纳税所

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

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

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

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损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

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

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

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

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

纳税额。”
八、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

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

行申报纳税。”
九、第七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三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将这一条修改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

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

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

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

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

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十、删去第九条。
十一、第八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

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十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

续费。”
十三、删去第十一条。
十四、删去第十二条。
十五、删去第十三条。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十七、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此外,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

得适用)和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

经营所得适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

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
│级 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 1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
│ 2 ..│超过5000元至10000的部分 .............│ 10 ........│
├———┼———————————————————————┼———————┤
│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决定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

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本决定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与本决

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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