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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使用权债券

发布时间:2021-09-05 08:06:21

1. 专利使用权入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专利评估方法主要是收益法,根据预期收益折现!如果被增资的公司以后准备上市的话,最好找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
专利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具有价值。
一方面,以专利的技术属性为依据,可以将专利承载的发明创造的技术内涵转变为物态的商品。从而完成专利的技术实施。另一方面,更为重要和突出的是,以专利的权利属性为依据,可以在市场中从事资本的多种运作,最大化专利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专利作股、专利信托、专利担保、专利保险等,这是专利技术实施的自然延伸。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商业工具,是企业研发和市场之间的自然链接.是企业价值和盈利的重要增长点。是企业建构商业视野的关键环节。专利对于企业募集发展资金,扩大收益回流,形成竞争优势。强化市场地位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于企业间转让、兼并、收购等重大商业行为有着重要的影响。
技术评估的必要性
1)合资时可作价入股。2006年执行的新公司法第27条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可确指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商标权;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
2)吸引风险投资。风险投资公司不会让自己的钱去打水漂,他们对项目的筛选极其慎重,对技术项目的科技含量、新颖性、成长性、成熟性、风险性等都很关注,然而他们更关注的是技术项目的市场获利能力。一个处于初试、中试时期的项目如果没有风险投资的注入,往往会前功尽弃。但如果拿着权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最好是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其技术无形资产出具的评估报告去找投资机构,一定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质押贷款。《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可以出资质押贷款。产权人及银行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同是否统一,这就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为其评估客观的公允价值。
4)交易的需要。在转让、拍卖、许可使用等情况下应对技术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5)为侵权索赔提供价值依据。中国加入WTO后,涉及到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官司会越来越多,对知识产权损失的价值如何计算,这也需要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的介入。
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企业基础资料
1. 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
2. 企业简介;
3. 公司章程;
4. 企业营销网络分布情况;
5. 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6.新闻媒体、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服务的相关报道及评价等信息;
7.其它。
二.专利技术资料
1.委托方专利产品研发情况简介、专利研制人简介;
2.专利证书及相关受理、转让、变更(合同)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3.专利说明书;
4.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5.专利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6。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专利技术检索资料,行业知名专家对技术的评审等;
7.年交纳的专利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各项费用的收据、凭证;
8. 行业专家对于专利技术新颖的鉴定意见
9. 专利登记薄副本
三.财务资料
1.委托方近五年(含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与专利产品相关财务收益统计;
2.专利产品开发研制资金投入及费用统计(表一);
3.委托方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4.委托方对该专利产品未来3-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
四.其它资料
1.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专利维持年费按期缴纳承诺书。
3.委托方承诺书。
参考资料:先风知识产权集团

2. 我有专利项目如何融资

你可以用该专利作为质押向银行请求贷款。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3. 让渡专利使用权为什么作为要计入税法“销售收入”中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

让渡专利使用权是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让渡专利所有权才属于营业外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在税务处理上,利息收入,企业持有到期的长期债券或者发放长期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让渡专利所有权,实际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它将获取租金收入。对应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税法上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4. 关于一般这个专利使用权是债权吗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可见:
问题1:甲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问题2:乙方可申请专利并售,出售年限不受甲方影响;
问题3:不可以。若诉甲方侵权,则方可以委托开发合同进行抗辩;同时,甲方享有该专利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可告乙方侵害甲方优先购买权;
问题4:甲方只能自用,无年限要求。

5. 2002-2008年各类债券历年发行额

http://www.chinabond.com.cn/jsp/include/EJB/tjyb-more.jsp
上述链接可以查询你所需要的数据。

6. 支票质押 债券质押 专利权质押 仓单质押哪种质押风险最大

所谓风险我认为有两个,一个是兑现的风险,一个是其他权利人争议的风险。其他权利人争议的风险在质押中比较小,因为质押本身较抵押有优先权,可优先受偿。兑现的风险,支票质押,短期可以,但出票日10后就不能兑现了,需要重开支票,如果质押时间较长,支票质押肯定风险较高;仓单(提货单)质押,也有一定风险,主要看是什么货物,如果是水果等货物,风险很大,因为保存不善,该笔货物兑现就会贬值;债券质押,主要看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其风险主要取决于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有较高风险;专利权质押,应是这几个质押中风险较小的,但是其专利的价值如何体现很难确定,也有一定风险。

7. 我为A公司提供我的专利权的使用权,因此取得的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我为A公司提供我的专利权的使用权,因此取得的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8. 我为A公司提供我的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因此取得的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问:我为A公司提供我的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因此取得的报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9. 外商投资汇出专利使用费

按照《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发〔1993〕050号等文件的规定,这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这里所说的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
法规定缴纳或者减免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取得的所得。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而从发行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上述股息、红利,可以直接由境内企业免予扣缴所得税,无需再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按照我国政府与对方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应当免税的,免征所得
税。对此类利息,应由纳税人提供证明其居民身份的证明,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协定审核确认后,通知支付人免予扣缴所
得税。

(三)按照规定,下列利息免征所得税:

1.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所得;

2.我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
期付款利息;

3.我国公司、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
而由卖方取得的利息。对此类利息所得,应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请,并附送有关协议、合同等资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

(四)我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外发行债券,其利率符合优惠利率标准的,其支付的利息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对此类
利息,应由债券发行单位直接向国家税务 总局提出申请,并抄报所在地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抄发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局或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执行。

(五)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我国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一般应照章纳税,确需给予免征或者减征的,除依照国
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外,均应由贷款方或借款方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
总局批准。

(六)按照国税函〔1999〕818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我国国库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
国库券转让收益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对于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外国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扣除设备价款后的
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贷款利息的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经当地税务机关对贷款协议和支付利息的单据审核
确认,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后的余额扣缴所得税。另外,对于外国公司、企业将集装箱租给我国公司、企业用于国际运输
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八)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
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所得税
。具体的范围包括:

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br>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试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3 .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4.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5.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对于上述特许权使用费,除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以外,均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
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除上述特许权使用费以外,凡属于为国务院批准的重大项目或列入国家发展计划的重点项目而引进技术所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优惠的,也应由技术受让方代技术转让方将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报当地税务
机关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上述“有关申请文件及合同资料”包括:

(1)技术转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或其委托技术受让方办理减免税的委托书;

(2)技术受让方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函;

(3)由审批技术引进项目的经贸部门出具的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的建议函;

(4)技术转让合同、协议;

(5)技术转让合同、协议的批准文件。

除上述规定以外,对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九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一)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三)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除本条规定以外,对于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需要给予所得税减征、免征的优惠待遇的,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六条 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所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减证、免征所得税的范围如下:

一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

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

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

二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三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五在开发重要科技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

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

2.核能技术;

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

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

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

6.光导通讯技术;

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

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书由市科委统一印刷),经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市科委。市科委接到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外资委、市经委等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由市科委出具审核证明。外商投资企业凭审核证明,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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