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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为何设交叉违约条款

发布时间:2021-08-28 06:05:22

❶ 付息,债券设置有4年赎回条款,在赎回时公司将以1030元的赎回价从债券持有者手中赎回债券。 1.目

一楼

❷ 可转换债券中设计回售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 )

错误
答案解析:
[解析]
可转换债券中设计回售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❸ 债卷发行中的偿债基金要求是什么“债券发行中的偿债基金条款对投资者有利”你同意吗为什么

偿债基金主要是保护债券投资者能得到债券偿付时所需要的现金流。
偿债基金条款对投资者有利并不同意,原因是偿债基金条款是债券发行者为了发行债券,提高债券的信用,发行者根据自身的情况,来制定偿债基金条款内容。一般来说发行者财务不出现问题时是不需要用到这偿债基金条款,若出现财务问题,特别是那些无担保的信用债券,投资者想利用这条款维护自身权益时,就会发现这些条款实际上是很脆弱的,经不起实际考验。

❹ 投资的债券发生违约是什么意思

投资者应了解的四件事:
一、债券违约后的主要救济途径

“违约”中的“约”代表的是合约或合同,“违约”就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延伸到债券市场,广义的“债券违约”囊括发行人对其与投资者之间协议中任何条款的违背,除了常见的发行人未如约兑付债券本息之外,还可能包括发行人增加对外担保、转让重大资产或者整体负债规模超限等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当然,最为常见或本文聚焦的是狭义“债券违约”,即由于信用风险导致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包括在债券到期之前出现解散、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明显丧失清偿债券本息能力的情况。

违约发生后,视违约程度、债务人财务状况、债权人权利状况等因素,债券持有人主要有三种救济途径:

一是自主协商。一般来说,如果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只是暂时出现问题、最终偿债可能性较高,而且诉诸司法成本相对较高,同时在无增信措施条件下,司法处理并不一定带来处置上的优势,在多种权衡之下债权人倾向于选择自主协商方式,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在自主协商过程中,债务人可就后续的偿债安排与债权人协商达成一致,包括制定具体的债务重组方案等。如果债券设定了担保,投资者可以通过担保代偿方式解决。从实践来看,佳兆业海外债券持有人在其违约之后主要采取上述方式,由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债务重组方案。

二是违约求偿诉讼。在违约求偿诉讼方式下,债权人预期债务人企业的经营状况已经出现恶化并有持续的趋势,但债务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不满足资不抵债等破产申请条件,因此债权人可以对债权人提起违约求偿诉讼,要求债务人在限期内偿付本息,还可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额、逾期利息等。

三是破产诉讼。如果协商未果,债务人已经出现资不抵债情况,那债券持有人只能祭出破产诉讼的绝杀招。在破产诉讼方式下,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通常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最终进入破产程序的多为有担保的债权人,这主要是由于这类债权人在财产清偿顺序中较为靠前,有较强硬的话语权,偿付率占优势。在破产诉讼途径下,债券持有人可以申请重整或破产清算或参与债务人申请的和解程序。在以上三种救济方式中,违约求偿诉讼和破产诉讼均属于司法诉讼,一旦启动相关流程,通常有明确的司法程序和要求,投资者能够发挥的作用也主要是积极参与和表达诉求,剩下的事要看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而定,处置时间也比较长,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

从国内已经发生的债券市场风险事件来看,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同捷科技、华锐风电等均以协商方式解决,前两者由担保代偿,同捷科技通过配股筹资兑付,华锐风电通过资本金转增股本、由引入的战略投资者出资偿付;湘鄂债持有人已经提出违约求偿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上海超日经过破产重整后实现全额偿付。

二、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方式与工具

总结国内外债券违约处置案例来看,债券持有人可基于救济途径选择不同偿债保障工具,具体来看包括以下几类:

(一)行使担保权

担保包括物权担保(物保)和保证(人保)。在债券中使用的物权担保形式主要包括抵押、质押,使用的保证主要包括大型企业、专业担保公司以及个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形式。当债券违约时,设置了担保物权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就抵、质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此之前,债券持有人应注意谨慎衡量担保物(权)价值、避免担保物价值不足。而设置了保证条款的债券持有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或担保函等文件中担保条款对保证的责任形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等事项的约定,及时行使求偿权。在实践中,地杰通信、常州永泰丰采取担保代偿的方式解决了兑付危机。在后续研究中,我们会结合具体案例对实际操作中投资者在行使担保权或追加担保时等需要注意的担保物权的设立和生效、抵押物或抵押权的管理以及抵押物处置等细节问题进一步的探讨。

(二)应用偿债保障条款

目前,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常见的偿债保障条款可分为两类:一类围绕债项偿还本身设计,如提前兑付或行使回售权条款。一般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提前兑付或要求行使回售权,主要取决于募集说明书、认购协议等文件的约定。在双方约定的触发条件之外,债券持有人需关注是否满足提前兑付的法定条件。在此种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债券持有人可以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期债券本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债券持有人依据该条款要求发行人提前兑付本息的,需有确切证据证明发行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具体上述各种情形在实践中是如何认定的,有待进一步探讨。

另一类偿债保障条款则通过干预公司的运营治理来间接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安全。对于长期债务,投资人不满足于以不确定性的附属资产来进行违约后的弥补,而是介入公司的日常经营行为、资本运作及管理层的其他重大决策,从源头上避免债券持有人处于不利地位。该类条款主要包括对再融资活动的限制、对资本支出的限制、对投资和资产出售行为的限制、财务指标维持在某一水平等。从国外来看,上述条款,尤其是融资行为限制条款、投资活动和资产出售限制条款的使用较为普遍。

(三)开展债务重组

在自主协商或破产诉讼过程中,债务重组的方式可能都有涉及,一般是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一致的主要途径。债务重组本质上是双方在协商基础上建立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看,债务重组主要涉及资金的筹措和偿债谈判两个环节,对债券持有人而言,资金的筹措环节主要影响偿债资金来源,偿债的谈判环节则主要影响偿还的方式和比例等问题。

在资金的筹措方面,债务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资产出售、引入战略投资者、获取原股东支持等。一般情况下,在出现兑付危机或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进行资金的筹措并非易事,债务人根据不同财务状况可以选择的途径也有所不同:

首先,资产出售的方式将企业其他资产如设备、经营权、租赁权等资产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获得价款来清偿债权人。该种方式较为简单,但通过该方式筹措资金可能受到是否可以得到满意的估值、可能会进一步引发违约的危险等制约。

其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形式引入战略投资者。一般操作流程是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让渡给投资人,作为投资人注资的对价,投资人注资通常专项用来偿付本息及相关费用,华锐风电在应对11华锐债01的兑付危机时即采取上述方案。

最后,获取原股东的支持,具体包括配股筹资和减持股票等。配股筹资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企业向原股东进行股权融资,筹措资金,例如上海同捷科技最终解决11杨浦SMECN1兑付危机的方式就是面向原股东配股筹资。减持股票亦是原股东进行财务支持的方式,例如湘鄂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债券持有人对债务人能够采取的筹资措施和备选方案应有所了解,以提高求偿过程中的主动性。

在偿债方式上,债权人面临的选择主要有展期、削减利率或本金、折价交易、债转股等。对原有债项条款进行调整(包括针对期限、利率、本金等方面的调整)是比较常见的债务重组方式,例如佳兆业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即对期限和利率进行调整,希望通过展期和削减利率来降低债务负担。折价交易由债权人低价回收债务,而债转股将债权转为股权。在实际债务重组方案中,上述工具既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此前,江西赛维在对其海外发行的高收益票据债务进行重组时就采取了多样化的处理方式,如现金赎回、债转股和转为可转债等。债券持有人需审慎考虑债务人提出的债务重组方案,理性决策,不轻易错过获得更高偿付率的机会。债务重组过程往往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尤其在众多主体参与的情况下,债券持有人将面临怎样的选择以及如何做出理性决策是债务重组方式下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

(四)申请财产保全

违约求偿诉讼主要适用于债券到期时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不满足破产诉讼条件的情况。一般采取违约求偿诉讼的债权人债务到期日相对于其他债权人的更早,因而在债务人还有一定偿付能力的条件下只提起违约求偿诉讼可以更大可能地提高债权人的获赔率。在诉前或诉中,可能因债务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使得债权人受到其他损害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前财产保全或者诉中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债权人的财产,限制当事人行为,防止财产流失。

(五)强制清算资产

破产清算制度通过在法律程序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清算,并将可分配财产在有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间实现较为公平的清偿,因而没有更多的措施可以采用。在财产分配顺序上,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三、债券违约处置的主要参与机构

债券违约之后,投资者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与各类机构打交道,也需要参与到部分机构中表达自身诉求。总的来看,在不同的救济途径之下,债券违约处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机构:

一是一致行动协调机构。债券持有人一般人数众多且较为分散,在债券违约处置中需要一致行动协调机构来统一持有人意见,表达其诉求。常见的一致协调机构包括债券持有人委员会和银行债权委员会。以佳兆业为例,海外债券持有人成立了特设委员会,聘请律师事务所参加与佳兆业方面的谈判,集中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见。

二是顾问机构。债券违约处置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需要多方中介机构的参与和配合。在债券违约处置过程中,尤其是债务重组中,债券人和债务人可能会聘请不同的财务顾问、审计师、法律顾问等。越是复杂的债务重组,如债务人为跨国企业集团,需要聘请的顾问机构越多,例如在世纪之交的粤海债务重组过程中,参加的中介机构近100家。

三是司法机构及其指定机构。在采取司法救济途径的违约处置方式中,法院是重要参与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其通常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担接管债务人的财产、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主要职责。该类参与机构的特点是职责法定且需遵循诸多硬性规则。实践中,各类参与机构的参与度如何,是否实现了最初设计的角色、功能,在辅助投资人处理违约事宜中发挥多大的功能等也与投资人密切相关。

四、债券违约处置的依托实现机制

从债券持有人的角度出发,在债券违约过程中自我权益保护的主要依托实现机制包括债券持有人大会制度和受托管理人制度。

债券持有人大会是具有决议职能和监督职能的集体议事机构,是债券持有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实现机制。从国外情况来看,赋予债权持有人团体以法定的地位和权力是较为普遍的做法,并会在相关规范中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性质、地位、职责、召集、决议效力等问题予以规定。在决议的效力方面,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决议需经法院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内对该项制度的规范情况来看,主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事由做了强制规定,而会议的具体召集、流程、表决等细节问题则交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决定持有人会议制度在保护投资人利益的程度大小的关键问题则是大会通过的决议的效力问题。但国内现有规范体系并未明确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导致在实践中大会的决议并不必然得以实现,如发行企业可能会以募集说明书中的既有约定对抗决议。所以,除非在相关文件中做出明确约定或有法律明文规定作为依据,否则即使大会费尽周折做出决议,其不必然得到执行。另外,在程序方面,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难以召集持有人、开展不顺畅等问题。根据持有人会议制度目前的状况,投资人应更加重视相关文件中对持有人会议制度的约定条款,为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的执行提供充分的依据,做好铺垫。

受托管理人制度是债券管理的组成部分,该制度有利于降低债券持有人一致行动成本,对发行人形成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从而保障债券持有人权益。从国外情况来看,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较为成熟,在受托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与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2014年修订后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从执行现状来看,我国债券受托管理人更多的是发挥组织者、协调者以及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执行者的角色,尤其是承担风险管理职责方面,受托管理人较为被动,一方面是由于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存在协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受托管理人无明确责任约束,其与债券持有人的法律关系要辨明,在此基础上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界定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❺ 什么事提前赎回条款和偿债基金条款这些条款使债券风险变小还是变大

提前赎回条款实际上就是债券发行人可以在债券还没有到期前前赎回债券,这提前赎回条款对于纯债券(即债券没有嵌入衍生工具在里面)来说将会产生再投资风险,原因是提前赎回很有可能是市场融资成本发生了重大变化,简单来说就是市场利率降低了,原来这债券发行时的利率支付较高,发行人可以用赎回条款上的赎回价格来衡量再发行债券存在多少降低债务成本的收益在里面,这是会使得发行人行使提前赎回条款的冲动。若债券存在嵌入式衍生工具,如转债,一般能触发提前赎回条款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标的证券超过转股价一定要求才会发生的,一般这种发生的提前赎回只要你把债券转成股票即可,就会使得债券的偿还风险相对是降低了。
偿债基金条款就是债券发行人要提取一定的款项作为保证偿还债务的一个基金,一般有这个基金存在使得债券的偿还风险会降低。

❻ 说明可回售条款对债券价格的各种影响

可回售条款对债券的影响主要在于当可回售时点前,当债券市场价格低于回售价格时,存在理论上无风险套利机会,部分市场资金会借用这些机会套取超出市场正常水平的利息差,其计算方式是(债券回售价格-债券市场价格-相关费用)/债券市场价格*365(或360,这要视乎具体情况)/当前距离回售时点的天数(或当前距离预期回售后收回相关现金的天数),计算得出来的是年化收益,用这个年化收益率对比当前相关时间段内的短期资金利率水平,当这个年化收益率高于当前相关时间段内短期资金利率水平时就会存在套利机会,直到这种套利机会弱化时对债券价格推升就会相应减弱。
很多时候对于普通类债权债券(主要是指非可转债)有可回售条款时都附有在可回售发生时点前,债券发行人调整回售时点后债券票面利率的公告(只能不调整或上调,不能下调),这是防范债券在发行时票面利率偏低,而发行后市场利率大幅走高,导致有较大面积发生回售的情况发生,对发行人的短期偿付能力造成压力,一般当市场预期债券票面利率会在回售时点后上调时对当前的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会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

❼ 凡是有利于发行人的条款会增加债券的价值为何是错的

有利于发行人的条款一般都是在债券发行前加入的,一般来讲这种条款会增加发行利率,因为投资要求对发行人有利的条款进行补偿。这种条款同债券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如果一定要联系起来,也是不利于债券价值的。

❽ 影响债券违约的因素有哪些

一、从债券投资收益率的计算公式R=[M(1+rN)—P]/Pn
可得债券价格P的计算公式P=M(1+rN)/(1+Rn)
其中M是债券的面值,r为债券的票面利率,N为债券的期限,n为待偿期,R为买方的获利预期收益,其中M和N是常数。那么影响债券价格的主要因素就是待偿期、票面利率、转让时的收益率。
1.待偿期(期限因素)。债券的待偿期愈短,债券的价格就愈接近其终值(兑换价格)M(1+rN),所以债券的待偿期愈长,其价格就愈低。另外,待偿期愈长,发债企业所要遭受的各种风险就可能愈大,所以债券的价格也就愈低。
2.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也就是债券的名义利息率,债券的名义利率愈高,到期的收益就愈大,所以债券的售价也就愈高。
3.投资者的获利预期(投资收益率R)。债券投资者的获利预期是跟随市场利率而发生变化的,若市场利率高调,则投资者的获利预期R也高涨,债券的价格就下跌;若市场的利率调低,则债券的价格就会上涨。这一点表现在债券发行时最为明显。
一般是债券印制完毕离发行有一段间隔,若此时市场利率发生变动,即债券的名义利息率就会与市场的实际利息率出现差距,此时要重新调整已印好的票面利息已不可能,而为了使债券的利率和市场的现行利率相一致,就只能就债券溢价或折价发行了。
4.企业的资信程度。发债者资信程度高的,其债券的风险就小,因而其价格就高;而资信程度低的,其债券价格就低。所以在债券市场上,对于其他条件相同的债券,国债的价格一般要高于金融债券,而金融债券的价格一般又要高于企业债券。
5.供求关系。债券的市场价格还决定于资金和债券供给间的关系。在经济发展呈上升趋势时,企业一般要增加设备投资,所以它一方面因急需资金而抛出债券,另一方面它会从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公司债,这样就会使市场的资金趋紧而债券的供给量增大,从而引起债券价格下跌。而当经济不景气时,生产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将有所下降,金融机构则会因贷款减少而出现资金剩余,从而增加对债券的投入,引起债券价格的上涨。而当中央银行、财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时也往往会引起市场资金供给量的变化,其反映一般是利率、汇率跟随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涨跌。
6.物价波动(通货膨胀)。当物价上涨的速度轻快或通货膨胀率较高时,人们出于保值的考虑,一般会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黄金、外汇等可以保值的领域,从而引起资金供应的不足,导致债券价格的下跌。
7.政治因素。政治是经济的集中反映,并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当人们认为政治形式的变化将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时,比如说在政府换届时,国家的经济政策和规划将会有大的变动,从而促使债券的持有人作出买卖政策。
8.投机因素。在债券交易中,人们总是想方设法地赚取价差,而一些实力较为雄厚的机构大户就会利用手中的资金或债券进行技术操作,如拉抬或打压债券价格从而引起债券价格的变动。

二、影响债券投资价值的内部因素
内部因素是指债券本身相关的因素,债券自身有六个方面的基本特性影响着其定价:
1.期限。一般来说,债券的期限越长,其市场变动的可能性就越大,其价格的易变性也就越大,投资价值越低。
2.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越低,债券价格的易变性也就越大。在市场利率提高的时候,票面利率较低的债券的价格下降较快。但是,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它们增值的潜力也较大。
3.提前赎回条款。提前赎回条款是债券发行人所拥有的一种选择权,它允许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一段时间以后,按约定的赎回价格在债券到期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债务。这种规定在财务上对发行人是有利的,因为发行人可以发行较低利率的债券取代那些利率较高的被赎回的债券,从而减少融资成本。而对于投资者来说,他的再投资机会受到限制,再投资利率也较低,这种风险是要补偿的。因此,具有较高提前赎回可能性的债券应具有较高的票面利率,也应具有较高的到期收益率,其内在价值也就较低。
4.税收待遇。一般来说,免税债券的到期收益率比类似的应纳税债券的到期收益率低。此外,税收还以其他方式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例如,任何一种按折扣方式出售的低利率附息债券提供的收益有两种形式:息票利息和资本收益。在美国,这两种收入都被当作普通收入进行征税,但是对于后者的征税可以迟到债券出售或到期时才进行。这种推迟就表明大额折价债券具有一定的税收利益。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这种债券的税前收益率必然略低于高利附息债券,也就是说,低利附息债券比高利附息债券的内在价值要高。
5.流通性。流通性是指债券可以迅速出售而不会发生实际价格损失的能力。如果某种债券按市价卖出很困难,持有者会因该债券的市场性差而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包括较高的交易成本以及资本损失,这种风险也必须在债券的定价中得到补偿。因此,流通性好的债券与流通性差的债券相比,具有较高的内在价值。
6.债券的信用等级。债券的信用等级是指债券发行人按期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足额支付利息和本金的可靠性程度,又称信用风险或违约风险。一般来说,除政府债券以外,一般债券都有信用风险,只不过风险大小有所不同而已。信用越低的债券,投资者要求的到期收益率就越高,债券的内在价值也就越低
影响债券投资价值的外部因素
1. 基础利率。基础利率是债券定价过程中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证券的投资价值分析中,基础利率一般是指无风险债券利率。政府债券可以看作是现实中的无风险债券,它风险最小,收益率也最低。一般来说,银行利率应用广泛,债券的收益率也可参照银行存款利率来确定。
2.市场利率。市场利率风险是各种债券都面临的风险。在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上升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也应上升,从而使债券的内在价值降低;反之,在市场总体利率水平下降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也应下降,从而使债券的内在价值增加。并且,市场利率风险与债券的期限相关,债券的期限越长,其价格的利率敏感度也就越大。
3.其他因素。影响债券定价的外部因素还有通货膨胀水平以及外汇汇率风险等。通货膨胀的存在可能会使投资者从债券投资中实现的收益不足以抵补由于通货膨胀而造成的购买力损失。当投资者投资于某种外币债券时,汇率的变化会使投资者的未来本币收入受到贬值损失。这些损失的可能性也都必须在债券的定价中得到体现,使其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增加,债券的内在价值降低。
内部因素和债券投资价值相关关系
内部因素 因素变化 对债券投资价值的影响
期限长短 期限越长 市场价格变动的可能性越大
票面利率 票面利率越低 市场价格易变性越大
提前赎回规定 提前赎回可能性越高 内在价值越低
税收待遇 具有税收待遇 内在价值越高
流通性 流通性越高 内在价值越高
发债主体的信用 发债主体信用越高 内在价值越高

外部因素和债券投资价值相关关系
外部因素 因素变化 对债券投资价值的影响
基础利率 上升 内在价值下降
市场利率风险 上升 内在价值下降
通货膨胀水平 上升 内在价值下降
外汇汇率风险 所投资债券的币种币值下降 内在价值下降

❾ 可转失债券的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分别是保护谁的利益

设置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因此又被称为加速条款。同时也能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债券利率所蒙受的损失。所以它是保护发行方的利益回售条款保护投资者的利润,因为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购买可转换债券的目的为的是将来能够转换为股票,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是高于股票发行价格的,但是如果股票的价格一直都比较低,并没有上涨比转换价格高,此时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是不可能转换的,而且他们获得的利息也比较低,对他们来说是继续持有该可转换债券并不利,所以他们就会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债券发行公司,这个条款是为了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利益的。

❿ 交叉违约的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条件

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是由起算金额、所针对的债务性质、违约性质、违约主体等方面决定的,每一个环节上所设定规则的不同将决定实际交叉违约条款被启动的难易程度。
违约事件起算金额是交叉违约条款中最著名的变化因素,也称作最低起算额。达到或超过这一限额即构成违约,启动交叉违约条款。
随着衍生交易的广泛开展,当事人从事衍生交易的情况越来越多,可是因为衍生交易是表外业务,如果当事人对债务的约定过分借助于传统资产负债表中项目的表述,则可能不能将衍生交易项下的义务包括在内。因此,在ISDA主协议中,可以在“债务性质”的概念中明确包括衍生交易;将衍生交易项下应付未付的金额作为交叉违约条款项下的债务。
至于什么样的违约会导致交叉条款的启动,理论界普遍认为包括任何未履约、未支付以及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其中在实务中最常见的是任何可以导致加速到期的未履约情况。一般来讲,行使加速到期必须是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发生了未履约,而且不履约状态在宽限期后仍在继续。如果在其它交易项下的债务被加速到期,通常说明该债务的违约是实质性的,而不是技术性的疏忽等可以补救的原因,这样该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能力就大有疑问。其它交易项下出现一些未履行,债权人可能立即要求加速到期,也有可能给予宽限期,与对方进行谈判,或者甚至放弃行使该权利。在后两种情况下,协议的当事人如要保护自己利益就要争取约定在“可以(May)”或者“适合(Capable Of)”的情况下进行加速到期时就可以构成本协议的交叉违约事件。
交叉违约条款的违约主体已经不局限于债务人本身,而是扩展到了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信用支持者等。这种约定比较特别,因为从法律上讲,当事人的附属企业、关联企业,或者担保提供者已经是完全独立的第三者,不管经济上是否有“血缘”联系,但在法律上是完全独立的法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各自的义务,所以因其它法人的违约而担忧本交易项下当事人履约能力下降,这似乎有些牵强。但是这种主体扩展的做法在金融交易中比较常见,已不仅仅限于交叉违约条款。以ISDA主协议为例,其在提及当事人一方违约时,经常使用如下的描述:“该方、该方的任何信用支持提供者、该方的任何适用的特定机构”。这反映了金融交易实践中的惯例以及当事人对任何可能影响对方履约能力事件的担忧与警惕。在有些金融交易协议中违约主体还可以是以缔约一方名义行事的受托人、接管人、清算人、托管人等等。在ISDA主协议中对于违约主体的具体界定,要由当事人在附件中对“特定机构”进行明确。
这种违约主体上的扩展,初一看会担心是否存在有关的法律问题,比如是否与英美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有所冲突。但稍作分析便知,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普通法上合约相对性主要指,除了订约方,第三者不能要求合约的权利;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强加合约的责任于第三方。即一份合同不能将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施加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的其它人。而在交叉违约条款中,所谓违约主体的扩展只是将合同约定的某些主体的违约发生之事实作为触发本协议违约事件的标志或信号,仅此而已。而实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设定、调整仍然是在当事人之间,没有超出合同。当事人愿意将其合同的终止问题与某些事件的发生联系起来,这是他们之间的事,完全可以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约定。
最后,交叉违约条款的适用还要依赖于一个与法律无关的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信息来源获知对方的违约。因为违约当事方自己是不会将自己的违约信息推到大庭广众之下公开暴露的,交易的私密性质很强烈,外界通常是很难获知对方的交易信息的。信息的不足限制了交叉违约条款作用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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