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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炒股群案新闻

发布时间:2021-08-13 03:55:51

A. 90后女孩进群炒股砸进102万,这些钱还能追回来吗

像这个90后女孩所谓的炒股,其实并非炒股,而是进了诈骗群。像这种已经被骗走的钱,基本上是要不回来了。即便是追回了赃款,很有可能也会被收缴充公。所以不要抱有太大的希望,我们能做的就是等待着警察把这些犯罪分子捉拿归案。至于钱什么的没了就没了吧,好好的再想办法赚回来。

然后在不断的洗脑忽悠之下,让他们大量的投入金额在他所自己创造的一个网站里面。在这个网站其实跟所谓的炒股毫无关系,他只不过是利用这个网站模拟一下炒股的各种流程。一次又一次的骗这些人不断的投入资金,当被别人发现其行为存在诈骗之后,就玩起了失踪。

B. 莫名其妙被拉进一个炒股群,知道肯定是骗子,但是也没明着要钱,不知道他们什么套路

这是推荐股票,然后告诉你这个股票现在正在拉升期之类的,然后很多人就会买进,造成该股买盘大于卖盘,更多人跟进,然后价格拉升,他们趁机出手。也就是买进去的人很可能就是被套。

C. 加入股票群,被骗58000会员费,报案有用如果有该如何报案

被骗58000会员费,可以报警,有没有用,看公安机关的立案调查情况而定。如果抓获了犯罪嫌疑人,你被骗的财物也就会随之追回。

先保留被骗证据,如:通信记录、聊天记录、转账或汇款记录等。再打110报警或到附近派局所报案。当受害人数、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一定数额时也将被立案调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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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北京市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在1998年7月实施《北京市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

关于诈骗罪犯罪数额(以人民币计算)认定标准,数额较大为三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二十万元以上。

并规定: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诈骗罪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河南省

对于诈骗犯罪,我们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5000元、5万元、50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2]

上海市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D. 90后女孩进群炒股砸进102万,结果瞬间倾家荡产是怎么回事

90后女孩何夏常在微博和各种渠道里搜索“股票”“炒股”,想看看有没有一些KOL或是资源,能够学一波操作。随后,她关注到了一个微博上就有300多万粉丝的财经大V徐某峰,之后进了“炒股经验分享”的微信群,在群内管理员李树某会推荐一些股票,在何夏尝到一些甜头后,开始不断被“洗脑”,前后投进102万,后来她所在的微信群里面的管理人员“统统消失”,才知被骗,只是为时已晚。

其实时间长了,何夏当然也发现,其实李树某推荐的股票也有些是赔钱的。但每当出现这种情况,李树某总能搬出一些貌似“合理”解释,比如:买入的散户过多,导致盘面出现异动,惊动了该股票操盘的主力庄家。庄家不愿意和散户共享盈利,于是拼命靠洗盘打压股价……

李树某告诉这些小股民们,甘心当个小散,最后只能被庄家玩弄于股掌之间。而他的计划,则是把散户们集结起来,带着大家一起吃肉,一起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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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不是新手法,股场却总有新股民

据受害者群的不完全统计,当前,受害者人数已经达到160余人,来自全国多地,总金额在4000万元以上,其中除了像何夏这样的新股民,还有一些曾在股场失意的老股民们。

不少受害者联系原先发布广告的财经大V徐某峰,但此时他已删除了当时发布的推荐微博,并表示“所谓的融资融券、机构通道,都是骗局,王红某、李树某这些都是骗子。提醒了整整两天,如果还有上当受骗的,赶紧去报警。”

虽然手法并不算新手法,但奈何股民总是新股民。警方提示广大市民,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认准正规渠道,投资理财类诈骗往往有很强的欺骗性,那些所谓的“稳赚不赔”“高额回报”很有可能是不法分子事先布下的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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