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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国债可行性报告

发布时间:2021-08-10 18:16:03

『壹』 国债资金林如何验收

第一条 为加强国债项目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安全使用,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指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债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国债资金和地方国债转贷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 国债项目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各级政府对国债项目实行统一领导,成立国债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国债项目管理协调会议制度,根据国债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项目进展等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级计划部门按照国家规定项目审批权限,对基本建设项目履行审批和申报职能,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初步设计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和计划执行情况监管。以及重大项目的中后期评价。

各级财政部门对国债资金实行“三专一封闭”管理,按照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负责国债资金拨付与监督,并指导财政财务管理。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根据国债项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按照计划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实施方案组织初步设计,负责项目实施及本行业国债项目管理与监督。

项目法人对项目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工程质量、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保值增值等全过程负总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债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向同级计划、财政、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条 国债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实际、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西部开发优惠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从其规定。

第五条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和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的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当对以拟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以及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作出说明;经营性项目还须落实项目资本金,并就资本金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资本金认缴进度等内容)作出说明,并附出资方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还须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证明资料。

第六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内容,达到规定工作深度,并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分析和论证。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未经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咨询机构评估论证的项目,不得审批。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法律法规设定权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拟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提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意见。

第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及相关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拖延建设工期和超概算,确需变更的,须经审批单位核准。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改变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等,事先须向原审批部门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第八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均应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和各类合同签定工作。其中,项目法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不具备招标能力的,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九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款标准,但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特殊情况,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项目且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须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但邀请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订立规范合同。合同应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必须足额配置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应按照规定作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发挥监理工作对工程投资、进度和质量的控制的作用。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工程质量的地区行政领导、行业主管部门领导、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经手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并经试运营后,应按照批准设计文件和其它有关资料,由建设项目法人及时编制竣工决算,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各级财政部门应强化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批复,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财务决算。竣工决算未经审计部门审计,不得作为竣工验收和移交依据。初步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计划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所有建设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从项目筹划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中主要包括立项过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纸、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与项目有关的报批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及监理日志。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债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国债专项资金“三专一封闭”制度,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债专项资金用户”,单独建帐,单独核算。拨款和收款过程中,应分清资金来源、款项性质,作到专人、专户、专帐、封闭运行,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规范的基本建设财务项目,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建设内容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 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检查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集中检查。经常性检查有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结合业务工作自行安排。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建设制度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资金拨付、配套资金落实、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

第十八条 各级计划、财政、审计、检察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国债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建设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计划部门停止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停止拨付建设资金,直至停止项目建设;资金已拨付完毕的项目或项目已建成的,计划部门可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区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直至停止其它项目审批。

第十九条 建立国债资金项目进展情况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国债项目资金到位及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存在问题等逐级报自治区计划部门。自治区直属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盟市、旗县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报所属地区计划部门,逐级汇总后报自治区计划部门。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对违反本办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违纪问题,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望采纳

『贰』 买入国债期货来对冲股票市场风险,可行吗

不可行,如果你买股指期货,或者融资融券可以对冲股票的上涨或者下跌风险。

『叁』 急求一份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 !!!!

沿淮各市经贸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九日

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以下简称国债项目)的管理,全面考核工程实施情况,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保障工程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淮河流域工业废水治理国债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经委负责组织。

二、验收依据

第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设计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等若有调整,按照批准后的调整文件执行);经备案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文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文件;国家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三、验收条件、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通过交工验收;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二)需进行专项验收的项目(如环保、消防、劳动安全等),经有关部门专项验收合格;

(三)工程经试运行满足设计要求;

(四)工程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并已经通过审计;

(五)参建单位已提交各自的工作报告;

(六)竣工文件已编制完成;

(七)经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八)项目技术资料按照要求归档,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建设内容完成情况;

(二)投资完成情况;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设备运转情况; 项目工艺水平、处理效果及处理能力情况(水及水污染物循环利用率等主要指标达到设计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竣工投产后试运行3个月,运行期满后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书,经市经委签署意见后转报省经贸委。省经贸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竣工验收专家组到项目现场进行验收。

第七条 验收专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并审议项目法人、招标代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听取并审议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工程运行监测报告和审计意见,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审议工程决算报告,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并对投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质量、运行效果和投资效益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书报省经委。

省经贸委根据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书做出验收批复,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罚 则

第八条 项目竣工之后,凡不按照要求报请验收的企业,视同工程不按期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验收中发现的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和工程运行后污染治理效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属重大技术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验收中发现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内容、投资严重偏离批复概算而未报告的、改变国债专项资金用途、逾期不改正等重大问题,给予处罚,国债资金予以追缴。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能运用先进的理论和技术,独立解决生产或科研中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益;发表、出版或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或学术、技术报告;有培养专门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能力;能较熟练地运用外语、计算机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森林培育、森林经营、调查规划、资源监测、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林政管理、野生动植物保护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森林生态、园林绿化、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林特产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森林旅游以及相关专业的规划、设计、生产、加工、研究、推广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或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20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以及相关专业理论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等;熟悉《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了解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级项目的参加者;或省(部)级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二)参加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或本专业的各级技术标准,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三)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技术规定4项以上的主持者或主要参加人。
(四)市(厅)级以上林业工程建设项目及技改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五)市(厅)级以上森林保护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六)市(厅)级以上森林资源管理、森林调查规划、林业专业调查项目的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七)研究开发林业及相关专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2项以上,且为主持者或主要完成人。
(八)林业技术服务、科技管理、技术培训、体系建设等工作的业务技术骨干。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二)获本专业发明专利(发明人),产品经有关部门批准生产、使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三)作为主要参加人起草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条例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本专业的国家、行业、地方技术标准1项以上或企业技术标准2项以上,并经有关部门批准颁布实施。
(四)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林木良种繁育和品种改良工作,推广造林面积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15%以上或推广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增益20%以上。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造林工程5万亩以上(市、县、乡相应递减30%),造林成活率85%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营林工程10万亩以上,作业质量经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且林木蓄积年增长率10%以上。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培育林木良种合格苗10万株以上,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
(八)在森林保护责任区内连续5年或累计8年达到森林灾害控制责任指标,或在预防和扑灭森林灾害中应用新技术作出重要贡献。
(九)主持职责范围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工作,辖区内森林受害率明显下降,防治率、监测覆盖率、种苗产地检疫率不断提高,达部省级标准。
(十)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县以上森林调查或林业专业调查3次以上,经省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十一)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建设技术工作或重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工作,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
(十二)在勘测设计、木材加工、林产化工、经济林果等项目中,作为主要参加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或改善企业管理,提高工效或增加经济效益达20%以上的2项(或30%以上的1项),或所主持开发的新产品被评为国优、省优、部优或绿色食品。
(十三)在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参与的林业综合服务工作和林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办好科技企业,加强科技成果、科技档案、业务培训与管理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绩,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论文、著作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在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作为第一作者宣读、交流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以上。
(四)撰写地市级以上本专业较高水平的技术培训教材、讲义5万字以上(公开发表或内部发行)。
(五)在省级以上专业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论文或专业文章1篇,以及为解决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或经同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已取得预期效果的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为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需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总结《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路建设
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在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路网状况,充分地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报告.
第二条公
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中型,高等级公路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国边防公路)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深度,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路网规划和公路建设五年计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单位的委托书)为依据.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依据,历史背景;建设地区综合运输网的交通运输现关和建设项目在交通运输网中的地们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及适应程度;论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物征、研究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预测交通量,运输量的发展水平;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特征;筑路材料来源及运输条件:论证不同建设方案的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建设规模,标准,提出推荐意见;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测算主要工程数量,征地拆迁数量,估算投资,提出资金筹措方式;提出勘测设计,施工计划安排;确定运输成本及有关经济参数,进行经济评价,敏感性分析,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尚需做财佃分析;评价推荐方案,提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详细要求见附件1及附件2.
第四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阐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通过踏勘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进行简要的经济效益分析,审批后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必要的测量(高等级公路必须做),地质勘探(大桥,隧道及不良地质地段等)、在认真调查研究,占有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对不同建设方案从经济上,技术上进行综合证、提出推荐建设方案,审批后作为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浮动10%以内.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获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大中型项目,高等级公路及技术复杂的独立大桥,5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下达的任务,组织有经验的核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拟订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涂的调查,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经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托单位三十份,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要签定合同、明确任务,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会给可行性研究费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经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评价和交通量预测,应分别按《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办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先由主审单位组织预审,认为报告内容齐全,研究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时,才能提交正式审查,否则应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再行报审.
凡需由国家计委或交通部进行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行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现行报审.
第九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幅面心寸采用297×210毫米(A4)或297×420毫米,(工),附件单独装订.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墨绿色.
第十条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即行废止.
本办法中的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专供汽车行驶的二级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
4.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交通部一九八八年六月

『肆』 国债期货交易的恢复国债期货市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必要性 l、国债期货交易可以有效地管理利率风险,为我国国民经济体系提供利率风险防范机制和工具。随着市场化改革和放松金融管制的要求,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银行加快了推动利率市场化的步伐,利率风险呈现出逐步扩大的趋势,市场主体对于利率风险管理及其工具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国债期货正是利率风险管理地有效工具。
2、国债期货交易能提升国债市场功能,促进国债市场发展,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首先,国债期货交易能显著地提高国债市场的流动性和透明度。流动性不足是困扰国债市场地深层次原因之一,严重制约了国债市场功能的发挥。其次,国债期货交易有助于培育机构投资者和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这是因为:(1)培育机构投资者需要丰富的投资品种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市场依据,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可以为机构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品种,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降低机构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有利于组合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恢复国债期货交易有利于减少市场操纵行为,形成比较公平的市场环境,真正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则。
3、开展国债期货交易能为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从上讲,国债期货交易要以利率市场化作为前提条件,但另一方面利率市场化又需要国债回购、期货和期权市场作为配套的市场机制。由于国债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排头兵,更需要国债期货市场的起步和发展作为呼应。
4、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是完善期货市场,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和参与国际金融竞争的现实需要。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有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提高国际竞争力,而恢复国债期货交易可以作为我国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切人点。由于20世纪90年代初国债期货交易试点积累了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也培养了一批专业人才,另外国债期货与其他金融衍生品种相比风险较小,因此,可以把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作为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切人点。
(二)可行性 我国环境相对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暂停国债期货交易试点时已经有了显著变化,无论是在利率市场化还是在现货市场方面都取得了较大发展,也为当前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交易准备了条件。
1、利率市场化取得阶段性进展,为国债期货的恢复提供了现实依据。国债期货是利率期货的主要品种之一,利率的市场化和资金的流动性是国债期货产生的重要条件。随着我国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对利率的管制己越来越松,利率市场化必将成为必然趋势。如我国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已经放开,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控制已经取消,国债回购市场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回购利率成为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利率形式。1996年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启动,2000年实现外币利率的市场化,其后又推出了利率市场化的三年步骤。这表明我国为适应新的形势和经济发展需要,开始朝利率市场化的方向大步迈进。由此可见,利率市场化和国债期货的推出是相互作用,相互的,利率市场化为国债期货的恢复提供了必要条件,国债期货的恢复又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配套的保障机制。
2、快速发展的现货市场为恢复和发展国债期货市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首先,在国债的发行规模上,1997——2001年的国债发行量分别为2449.39亿元、 3808.67亿元、4014.5亿元、4880亿元和5004亿元自1998年以来无记名式国债的发行完全停止,凭证式国债的发行比例相对下降,而可上市流通的记帐式国债的发行比例则大幅上升,市场流动性大幅提高。其次,国债期限结构更加完善。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1985年至1993年之间,是清一色的 2到5年期中期债券,1994年开始出现了近20%的1年期和少于1年期的债券,同时也有小部分超过6年期的债券,不过没有出现10年以上的长期债券,1997年发行的国债中10年期债券约占5.5%,而2002年以来国债包括了l、2、3、7、10、15和目前期限最长的30年期国债,在长短期限配搭上较以前分布更为“均匀”,使我国国债市场的收益率曲线更为完整,也为国债期货提供了依据。
3、商品期货交易的开展为我国推出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恢复国债期货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国债期货作为金融期货的一种与商品期货交易具有很多共同点,如其价格载体都是现货,其交易机制都是依赖于投资者对未来现货市场价格的预期等,因而在恢复国债期货的过程中可以借鉴商品期货交易一些成功的经验,并有目的的避免一些在商品期货交易中发生而且有可能在国债期货交易中发生的。同样商品期货交易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在交易场所、交易规则设计、交易监管等方面为国债期货交易市场的重新建立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经验。

『伍』 把国债收益率作为基准利率的可行性必要性

基准利率反映的是国家的财政政策取向,属于经济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是反映经济运营情况的一个工具,可惜基准利率是固定的,只有一定的时期央行才会调整,不够灵活。而国债收益率虽然反映的是市场情绪,但是更能反映出大多数人对国家经济运行情况的看法和态度,其高其低,都反映出当时的经济运行情况,由于它是每天都在变化的,因此非常灵活。

『陆』 建筑垃圾再生利用手续

第一步:建垃圾综合处理厂步骤:

『柒』 关于我国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问题的思考

此文系作者和石森(中国地质调查局)合作。原载《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4年第17卷第4期

摘要 文章简要回顾了1994年以来,各届政府领导对公益性地质队伍技术装备的重视,分析了从事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队伍的野外设备、实验测试设备、海洋调查设备现状及急需解决的问题,阐述了2003~2005年国家利用国债专项资金装备公益性地质队伍的特点,并据此提出了完善地质调查固定资产管理,最大限度发挥新技术装备最大效益的建议。

关键词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设备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在国家层面上按照中国国际工程公司在地质队伍“野战军”技术装备评估会上的评价是“少见的单纯以设备购置为内容的重大项目”,是国家利用国债资金专项支持的;在国土资源部层面上更是空前的,势将对国土资源调查评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投资活动。正因为如此,各方面对该项工作均给予了高度关注。笔者就几个不很成熟的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希望能够有所启发。

1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简要回顾

公益性地质队伍建设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地质勘探队伍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1994年8月,朱镕基同志提出,地质队伍要逐步划分为“野战军”和“地方部队”,“野战军”吃中央财政,精兵加现代化设备,承担国家战略任务;“地方部队”要搞多种经营,分流人员,逐步走向企业化。1999年,按照国办发〔1999〕37号文件精神,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除石油部门外,全国75万地勘队伍,有64万陆续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土资源部成立中国地质调查局,省级地质调查队伍陆续组建了不同形式的省级地调院,原工业部门未属地化地勘队伍在组建企业集团的同时,也组建了地质勘查院,承担大调查任务。至此,公益性地质队伍框架初步形成,为国家地质调查工作的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

2000年5月,温家宝同志在第三届全国地层会议上讲话指出:“精心组建一支承担全国基础性、公益性地质工作的‘野战军’队伍,已刻不容缓。地质‘野战军’应当是人员精干并相对稳定、装备精良,以高新技术为支撑、调查与科研相结合,能担当重大战略任务、善于攻坚打硬仗的高素质队伍。”2002年10月,温家宝同志在新中国地质工作五十年暨中国地质学会成立八十年纪念大会上讲话指出:“为保证国家区域性、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并相对稳定、装备精良的地质‘野战军’队伍,目标不能动摇,步伐必须加快。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理顺关系,深化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的改革,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装备。”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工作的研究始于2000年,是在中国地质调查局充分吸收以往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2000年完成了直属队伍“十五”期间地质调查技术装备发展计划的编制工作;2001年组织开展了国内外重要地质调查技术装备状况及发展趋势研究,进口地质技术设备的规划、立项、论证、审批、购置、验收等管理程序和审批权限研究,提交了关于“十五”期间加强地质队伍“野战军”装备的报告;2002年又编制了地质队伍“野战军”技术装备发展规划(纲要)。正是各方面共同努力和党中央、国务院各级领导的重视下,中国地质调查局组织专门力量,依据地质队伍“野战军”组建方案、直属单位结构调整方案和地质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国内一流、国际先进”为目标,在地质队伍“野战军”技术装备发展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地质队伍“野战军”2003~2005年技术装备计划、地质队伍“野战军”2003年技术装备建设启动方案、地质调查“十五”后三年工作部署及装备需求和地质队伍“野战军”技术装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顺利通过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的评估。

2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的紧迫性

地质技术装备作为地质工作的物质基础和技术方法手段的载体,是实现地质工作转变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前提和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也不断地引进了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但绝大部分掌握在研究院所和学校等少数单位手中,使用普及率很低,不少地质调查急需的先进技术装备尚属空白。我国公益性地质队伍虽然是由一些精干、高素质的地质勘查队伍组成的,但其生产设备依然主要由原装备构成,突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地质调查野外装备

这是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的重点,也是目前最急需改善的部分。主要包括野外用车和野外数据采集处理设备、地面物探设备、地面化探设备、深部探测设备、钻探设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调查设备、地质调查成果信息化服务设备。野外生产行驶工具仍以北京吉普等低档车型为主,而且数量严重不足,许多工作中不得不单车作业,加上通讯、救援等方面装备的落后,不仅给野外作业人员人身安全带来严重威胁,更难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数据采集还主要采用传统的笔记本记录、手工勾绘图件。

地面物化探设备一是技术性能差,如电法类仪器设备大多数单位仅拥有常规仪器,只有少数单位是进口设备或比较先进的新方法仪器,至今没有真正的国产多功能地面电磁法仪器;二是数量少,如对厚覆盖区寻找隐伏矿十分有效的化探技术装备便携式X荧光光谱仪、测汞仪、现场快速分析箱等仅少数单位使用。

钻探设备主要问题是品种少,配套性差,国内只有部分探矿单位使用绳索取芯钻进技术、全液压岩芯钻进技术、定向钻进技术,多数单位仍使用国际上已基本淘汰的立轴式钻机,且陈旧、年久失修,缺少性能先进的地质钻机,特别是缺少适合交通困难地区的钻探设备。

航空、遥感设备,航空物探设备在资源调查中使用较普遍,但技术较落后,且应用较少、分布不均衡。在遥感技术方面,我国地球资源卫星目前品种少、技术指标还比较落后,地质数据源主要依赖进口,而且航空遥感数据的采集、处理与应用系统落后,多类航空遥感探测仪器性能与国外同类产品相比差距较大,大部分航摄仪陈旧老化,新型高精度航摄系统数量少,遥感图像处理与输出设备明显落后。

信息服务设备,数据的采集、存储、处理和成果输出能力弱,还远未实现数据采集的自动化。数据的处理设备多为个人计算机和极不完善的数据处理系统,计算速度慢、容量小。网络建设刚刚起步,安全性差、服务能力弱,仅局限于提供网络资源共享访问、电子邮件的收发、互联网的浏览等形式。外部的各类网站总体来说信息共享与服务程度低,向社会提供的主要信息多限于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市场信息和部门介绍等文本信息,而基础性、公益性数据交互式查询与服务开展较少。

对于成果社会化服务设备,近20年来,虽然中国地质图书馆在图书情报工作计算机化和网络化方面一直走在国内同行的前列,并建立了较为理想的网络化远程检索系统,但其他的配套服务还未实现远程服务功能。例如文献用户若索取原文,还需要持网络检索信息到馆借阅专业书刊,还远未实现“以通讯替代交通”的高效文献信息服务方式。

2.2 地质调查实验测试装备

总体来讲,测试设备一是普遍陈旧,大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配置的,技术水平低,超过使用年限,难以满足地质调查工作需要。二是测试仪器设备单一,不能形成组合配套,难以承担多元素、多指标、多形态分析。三是现有仪器设备不能适应地球化学发展要求,达不到各项质量精度指标要求。

2.3 海洋地质调查装备

我国从事海洋地质调查的技术力量分散,涉及许多国家海防问题,与国外相比差距较大。目前,海洋地质调查和技术手段主要有:利用人造卫星导航和全球定位系统(GPS)以及无线电导航系统来确定调查船或观测点及测线在海上的位置;利用回声测深仪、多波束回声测深仪及旁测声呐测量水深和探测海底地形地貌;用拖网、抓斗、箱式采样器、自返式抓斗、柱状采样器和钻探等手段采取海底沉积物、岩石和锰结核等样品;用浅地层剖面仪测海底未固结浅地层的分布、厚度和结构特征;用地震、重力、磁力及地热等地球物理办法,探测海底各种地球物理场特征、地质构造和矿产资源,有的还利用放射性探测技术探查海底砂矿。有的国家还通过载人深潜艇、水下电视、装有多种观测装置的深拖系统和海底照相等方法直接探测海底沉积物和地形地貌以及多金属热液硫化物、铁锰结核等矿产赋存状况。海洋地质调查可根据不同的目的和内容,采用不同的技术方法,完成调查任务,并提交不同比例尺的地质、构造、矿产、环境、工程、灾害和各种地球物理图件以及相应的调查研究报告。

3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的特点

公益性投资的特点是由其自身决定的。公益性地质队伍的生产成果属于非赢利性质的公共产品,是服务于全社会而不具有排他性,是无偿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天生就有市场失灵的一面,其提供不能通过市场来调节生产;与此同时,社会经济的发展又需要不断地提供公益性地质成果,而且质量要求越来越高。这样就注定了像其他社会公共产品一样,要求政府对产出公益性地质成果的地质队伍投资进行干预,要求政府对公益性地质技术装备的购置进行财政投资。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此次大规模集中提升地质技术装备是加快地勘队伍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更好地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就其投资来讲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3.1 在投资选择上以设备采购为主

客观上是地质工作的难度,尤其是找矿难度不断加大,只有依靠先进的仪器设备才能探知深层地下的奥秘;社会经济发展对地质工作提出更高更多的要求,必须破除技术瓶颈才能解决,如实验测试设备和海洋探测设备等。但是,根本原因是由于地勘队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未及时改造、更新地质生产设备积累形成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的方案,本次采购共列出了3大类(野外地质调查设备、实验测试设备和航空海洋设备)3340台套的设备清单。

3.2 投资时间集中在2003~2005年

这主要是由国家发展计划和财政投资的方向决定。国家“十五”计划明确要按照面向经济建设,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突出重点,加快开发能够推动结构升级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和配套技术,重点在农产品加工及转化、装备制造、资源勘探开发、污水治理等方面取得进展,为产业结构调整特别是传统产业升级提供技术支撑。党的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国土开发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公益事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由此可以看出,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顺应了国家经济发展与改革的要求。

3.3 在投资方向上以事业单位为主

这是由我国的地质事业单位的特点决定的。地质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本次集中投资地质技术装备,主要配备给承担公益性地质工作、隶属中国地质调查局的27家直属事业单位,形成的固定资产具有一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特点。

其一是配置范围是非生产性、公益性地质队伍所从事的基础性、战略性地质工作,是为商业性地质找矿提供基础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

其二是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公益性地质队伍占有、使用新技术装备的最终目的是获取社会效益最大化,没有经济效益或只有很少的经济效益,投资不能回收或难以回收,因此,其资金来源只能是财政收入单一渠道。

其三是资金使用的无偿性,正因为公益性地质队伍设备投资是以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投入使用的,因此,只能以国家财政支出来形成、维修、保护这些资产,而且这部分资产的再投资也是国家无偿调拨资金进行的。

其四是使用效益的社会性,固定资产使用后产生的效益不直接以经济成果的形式体现出来,而是通过生产领域外的国家调节从而在整体上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即公益性地质队伍的设备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为社会经营性资产的营运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有效运行服务,虽然自身并不保值、增值,但可以说是间接保值和增值的。

3.4 在投资渠道上是国债投资

国债与财政投融资均是借助于政府信用筹集社会资金的形式。国债是国家为弥补预算支出的不足以债务人的身份,依据有借有还的信用原则取得财政收入;财政投融资是以国家为主体,采取有偿的手段广泛地筹集资金,并按照政府特定的政策目标进行资金投放所产生的一系列资金筹集和资金运用的活动。财政投融资区别于公共财政预算的基本特征是有偿性,尽管国债是政府通过信用方式筹集起来的,但税收在预算收入中的主体地位决定了财政收人的无偿性特征。在财政支出上,无论是税收、其他财政收入,还是国债,无偿性支出仍占主流;相对公共财政的无偿性,财政投融资却是政府采取有偿的手段来运作,即可以通过信用方式筹集社会闲散资金,也可运用政府在资本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利用各种融资工具广泛筹集资金,产生收益后偿还资本金以及收取一定的利息。正因为投资于公益性地质队伍技术装备的国债不同于财政投融资,所以是无偿的。

4 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管理

尽管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是无偿的,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要求进行保值增值,但是却要求资产保全,要求使用中的合理、有效与节约,不断提高公益性地质技术装备的运行效率。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精神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在审议公益性地质队伍技术装备过程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4.1 组建常设管理机构,规范运作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

笔者认为,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项目的管理主体参照国际惯例设置: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受益的建设单位共同组建“业主”,仿照盈利项目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成为项目的“管理主体”。其职能定位是:作为政府投资主体,全权代理甲方,负责专业化运作;按照规范程序统一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建设资金实行财政全过程监督;做好项目的跟踪评价,优化调整投资计划和项目评价工作。

4.2 加速制定建成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的高效使用

早在1998年,财政部为管好用好国债专项资金就提出了新形势下基本建设管理的新思路。即以提高投资效益为核心,逐步建立以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投资项目管理和投资效益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调控管理体系,并为此先后出台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制制度,投资项目的概、预、决算审查和财务报表审核制度,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制度。为此,公益性地质队伍装备投资不仅要严格按照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管理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监理制度、财政基本建设资金评审与财务管理制度等内容,而且要充分考虑到本次设备采购的时间跨3个年度,逐步形成固定资产的现实,必须加快制定适合设备管理、使用特点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保证已经形成的固定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4.3 建立健全系统内固定资产状况信息,优化配置各类设备资源

这不仅包括在用设备的存量情况、使用状况,还包括新购设备、在购设备、待购设备的进展情况。这是优化设备使用效率、调整采购方案、配备方案的基础性信息,必须及时反馈到项目管理主体,以便作出相应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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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柯炳添,潘景华.国有资产管理“非转经”的理论与实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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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王峰,王小华.明确公益性地质工作的法律地位[N].中国国土资源报,2003-12-25.

『捌』 申报国债项目需要哪些程序和资料

第三条 凡申请国债资金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建设程序,即依次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任何县区、部门单位及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前期工作在上一阶段获得批准之前,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作。
除项目建设规模较大或国家有专门要求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再申报项目建议书。
第四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研报告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和准确性要求。项目可研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论证后,方可批复。
第五条 实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在项目可研报告中就资本金的筹措情况,包括出资方及出资方式、资本金来源及数额、认缴进度等作详细说明,同时须在上报的可研报告中附有各出资方出资承诺文件,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有价资产作价出资的,还应附有资产评估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批准后的可研报告进行初步设计的编制。如果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比项目可研报告估算投资超出10%,则必须重新编制并报批项目可研报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项目超概算时,必须经项目初步设计审批部门予以审批。
第七条 按照项目审批权限,除报国家发改委和省发展计划委审批的项目外,国债项目的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批,对项目招标方案和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复项目可研报告时一并审批。
第八条 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除报省发展计划委审批的之外,小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查,经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会同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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