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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发行注册制

发布时间:2021-08-09 16:23:51

Ⅰ 目前我国企业债券管理方式是备案制,审批制,还是注册制

您好,应该是注册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 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

Ⅱ 债券注册制与可转股发债有关吗

无关的,证监会规定可转债不能注册发行。

Ⅲ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兼注册制

在以上2种制度的基础上,演绎出注册制兼核准制。1983年以前,台湾的证券交易法属于核准制。1983年修改以后,变成了注册制兼核准制。
该法第17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该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申报生效。”
该法第22条规定:”有价证券之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门核定之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可见,台湾的证券发行或采取注册制,或采取核准制,具体问题采用什么制度,由主管机关决定。

Ⅳ 什么是新股发行注册制取代现行的审核制

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注册制,什么是现在的审核制:

1、证券发行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 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 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在注册制下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不进行实质判断。公司公开的信息完全由投资者自己判断风险,证监会不在进行实质审核。这类主要是美国市场的上市原则
2、证券发行核准制即所谓的实质管理原则,以欧洲各国的公司法为代表。依照证券发行核准制的要求,证券的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若干适于发行的实质条件。符合条件的发行公司,经证券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取得发行资格,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主要在欧洲市场实行的上市原则。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各类财务数据的审核,在审核制的上市制度下,证监会有圈驳回没有达到上市条件的,或者财务数据较差的公司上市申请。而在注册制下,完全交于中介机构审核,证监会不在进行审核。现在我国实行的就是审核制,而国务院立法由注册制取代现在的审核制。

Ⅳ 我国债券发行制度是审批制还是核准制

核准制。必须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证券法一般规定
新《证券法》将原《公司法》有关证券发行的规定全部移至《证券法》中,并对证券发行的规定作出重大修订,完善了证券发行的条件与程序,设置了保荐人制度,将证券的发行分为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并对公开发行作出了定义。
《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Ⅵ 我想知道债券(公司债、金融债、中票、短融等)的主管部门是现在发型债券时注册制还是审批

公司债——证监会
金融债、中票、短融——银监会

公司债是上市公司发行的,需要审批
目前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证券公司发行承销,备案就行

Ⅶ 新股发行注册制是怎么回事

注册制
注册制强调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全面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作出形式审查,不对发行人的资质进行实质性审核和价值判断,而是将发行人股票的良莠留给市场判断。注册制的基础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原则,遵循“买者自行小心"的理念。
核准制
核准制吸取了注册制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同时要求申请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必备条件。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关注发行人的法人治理结构、营业性质、资本结构、发展前景、管理人员素质、公司竞争力等,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判断。核准制遵循的是强制性信息公开披露和合规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其理念是“买者自行小心"和“卖者自行小心"并行。

两大体制不应轻论优劣,A股转向注册制需制度准备。

对于资本市场两大主要证券发行审核体制——核准制和注册制的探讨由来已久,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也是我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一大目标。然而,需要厘清的是,尽管注册制相比核准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基础功能的发挥,但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来者不拒,核准制也不能同非市场化简单画等号。
对于资本市场而言,注册制不仅意味着灵活、高效率的发行制度,同时也意味着更加成熟、制度更加完善的证券市场,意味着更严格有效的监管主体、更自律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及素质更高的投资者。
注册制更利于市场三大功能发挥,当年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多次表示,要推进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逐步推动股票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市场人士也认为,实施注册制更有利于发挥资本市场的三大基础功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初衷和最后目标,均在于更好地发挥资本市场价格发现、融资、资源配置等三大基础功能,对定价、交易干预过多,不利于价格发现功能的实现;发行节奏由行政手段控制,不利于融资功能的实现;上市门槛过高,审核过严,则不利于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
”某证券公司投行部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副总裁马卫国认为,注册制与核准制相比,发行人成本更低、上市效率更高、对社会资源耗费更少,资本市场可以快速实现资源配置功能。“注册制最大的好处在于把发行风险交给了主承销商,把合规要求的实现交给了中介机构,把信披真实性的实现交给了发行人。
”高盛高华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杨昌伯补充说,在此过程中,行政力量的有形之手化作市场的无形之手,市场三大基础功能自然更好地实现了。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发行注册制也并非来者不拒。
“美国证监会接到发行人申请后,会就其提交的材料提出反馈意见,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则需进行有针对性的答复,一般意见反馈和答复少则三四次,多则七八次,直至证监会不再有其他问题才会准予注册。”纽交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杨戈表示,从时间上看,美国证监会的审核最快2个月,一般3到6个月时间方能完成,交易所审核仅需1到1个半月,时间包含在证监会审查期内。伦敦交易所亚太区总裁祝晓健介绍,UKLA审核发行人材料时,也需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意见反馈和回复,之后需有一定等级、两个以上审核委员签字后才能获得发行批文。发行审核环节通常也需时3到6个月。“如果三读之后还有问题,将继续进行多轮意见反馈,如果发行人一直无法完成反馈回复,发审环节就会被无限期拖延下去。”
核准制不等于非市场化证券发行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似乎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但投行人士也指出,并不能将核准制简单等同于非市场化的发审模式。“美国、英国虽然采用不同的审核制度,但两国的证券市场都十分发达,市场化程度也不相上下。”
马卫国说,注册制与核准制并非仅由市场成熟程度决定,而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是监管理念、市场分布、控制层次等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把核准制和非市场化直接画等号并不科学。杨昌伯也认为,虽然香港市场对发行人有核准,但通常发行人向港交所报送申请材料后2个月之内就能够得到反馈意见,通常2到3个月后就能完成申请拿到批文。从审核效率、发行成本等方面看,也并不逊于美国市场。“无论是注册制还是核准制,是否市场化的标准在于市场买卖双方是否能够实现真实意愿的表达。”马卫国表示,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市场自我调节的特性,不仅对市场的完善程度提出了很高要求,同时也要求发行人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核准制则更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参与,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仍不太完善的情况,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他认为,尽管向注册制过渡是大趋势,但也必须在市场环境达到要求的基础上逐步推进。最终决定发审方式的,应当是不同市场的不同特征。我国向注册制过渡尚需制度准备理论研究显示,新兴市场在证券发行上市监管上往往采用核准制,意在通过政府干预的加强,弥补相对薄弱的法律环境和投资者素质有待提高所产生的监管不足。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一阶段实施至今已近一年,从业者普遍认为改革措施已收获了阶段性成果,但我国资本市场新兴加转轨的特点决定了要实现向注册制的转变,尚需多项制度准备。杨昌伯认为,我国资本市场跟成熟市场相比有一系列结构性差异,“这些结构性差异决定了国内发审方式要转变还需要一个培育的过程,目前对于境内市场而言放弃实质性审核并不现实,因为A股市场基础制度、法律法规、诚信体系、股权文化等资本市场硬件、软件等诸多方面,仍待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杨昌伯表示。此外,也有从业者称,即使是目前A股市场的核准制,也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杨戈表示,A股市场目前仍旧存在股票发行供不应求的现象。“境外市场获得发行批准容易,但即使获批IPO失败的风险也很大,国内发行人拿到IPO批准困难,可一旦拿到批准似乎就高枕无忧了。”对此,马卫国建议,应当提高审核效率,精炼报送材料的内容,加大事后监管处罚力度,同时建议发审委公开否决意见。他也提到,在现行制度下应调整审核理念,轻对企业实质运行影响不显著的历史沿革问题,重企业业绩的真实性,未来的盈利和风控能力,以及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核准制是一个市场参与主体各司其职的体系。实行核准制,就是要明确发行人董事、监事,主承销商及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等各自的责任和风险,做到市场参与者和监管者相互制约、各司其职,形成一个完整的、符合市场化原则的证券发行监管体系。
未来发展趋势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表示,推动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到注册制的二次股改,是平衡筹资者和投资者利益、平衡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等各方利益的关键环节。迈过这一步,资本市场发展会再上新台阶。

“取消发行审批制是建设公正、有效市场的必要前提,是根治腐败的有力措施,坚决支持取消审批制。”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经济学与金融学教授许小年也公开发表议论说,看看今日市场即知,审批并未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缺少好公司,股民当然赚不到钱,只能在炒作的游戏中给内幕人抬轿子。股票和债券的上市与增发如同卖白菜,是公司和投资者之间的自愿交易,盈亏自负,不需要批。股票的信息不对称比白菜严重,监管者的重点是信息披露,而非公司质量。
新股IPO的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监管方式。证券监管部门公布发行上市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上市。发行人是否达标的判断由证券中介机构负责,证券监管机构只实施合规性的形式审查。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认为,实行“注册制”,需要交易所保持独立性和公正性,设立高水准的独立会计师及法律事务所,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司法体系和行政监管体制。

“如果实行新股发行注册制,国外成熟市场会有一系列的配套法规,让新股发行保荐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使保荐券商不敢抬高发行价。”李永森认为,从“核准制”过渡到“注册制”是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意味着能一步实现。

Ⅷ 美国证券公开发行如何做到注册制

(一)“注册制”在美国有坚实的政治社会基础
是否设置发行条件和进行投资价值判断,实质问题是政府是否需要替市场就发行人是否“适合”发行进行判断,反映的是政府和市场之间边界尺度的把握。美国采用“注册制”,是现代政府功能扩展与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冲突下的现实选择,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企业的发展,为美国社会广为接受。
(1)“注册制”是现代政府功能扩展与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冲突下的现实选择
美国具有深厚的自由主义经济和小政府的传统,在1929年经济危机前尤为明显,政府对经济干预很少,反映在证券领域,没有联邦层面的证券法,没有强制性的披露制度,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基本是依赖于纽约州反欺诈普通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经济危机爆发后,需要政府更多干预经济成为社会共识,罗斯福藉此得以入主白宫,开始了影响美国历史的“百日新政”。
在证券领域,罗斯福总统当时面临两个可以选择的模式:(a)基于价值判断的州层面的“蓝天法”模式(Blue Sky Law);(b)基于信息披露的英国模式。“蓝天法”模式指的是州政府需要就证券发行是否合理公平,以及是否“适合”该州居民投资发行进行判断。“蓝天”这个词语描述了某些欺诈的证券除了空荡荡的蓝色天空外,没有其他基础。在这两种模式之间到底如何取舍在业界引起了激烈的争论,最终经多次博弈选择了英国模式,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注册制”成为美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基本制度。
时至今日,美国经济社会发生很大变化,本世纪初爆发了安然的欺诈丑闻,2007年又爆发了席卷全球的次贷危机。面对这些危机,美国也通过了《萨班斯法案》和《多德弗兰克法案》进行应对,加大了对上市公司和金融行业的监管,其中《萨班斯法案》对上市企业提出了一系列公司治理方面的要求,对美国“注册制”往政府多管的方向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但是,美国自由经济的传统对政府过度监管带来的融资成本上升和资本市场竞争力下降的后果时刻保持警惕,总会对政府具体监管措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行回顾比较。比如,对于《萨班斯法案》404条要求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内控进行鉴证的规定,经业界回顾比较,如今普遍认为该规定不当增加了企业负担,妨碍了企业融资。为减轻融资负担,增强企业活力,美国国会2012年通过了《JOBS法案》,对新兴成长企业大幅减轻了包括404条规定在内的监管要求。新兴成长企业的标准较低,很多企业都可以达到,《JOBS法案》生效后成功发行的美国IPO企业中,大约75%为新兴成长企业,这样整体上有力降低融资成本。根据SEC的2012年报,美国的资本成本从2011年的10.67%降低到了2012年的8.96%,在43个国家中排名第7位,和美国经济危机后政府放松监管激发市场活力的举措不无关系。
从《萨班斯法案》到《JOBS 法案》之间的变化,折射出美国自由主义经济传统和现代国家职能扩张之间平衡点的拉锯和反复,这种情况会长期存在。这个背景之下,“注册制”只能是美国长期内的现实选择。

(2)“注册制”促进了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和创新企业的发展,广为美国社会接受。
事实证明,选择英国模式,美国把握好了政府监管和市场活力之间的平衡,对促进美国资本市场的繁荣,支持创新企业的快速发展,有巨大作用。普遍的观点认为,美国始于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企业的飞速发展,就离不开“注册制”下对创新友好的市场环境。“注册制”下,政府不设置条件,不进行价值判断,创新企业不会因其天然的高风险而被剥夺上市融资的机会,失去资本市场的支持,相反,由于资本市场的支持,带动了PE和VC蓬勃发展,激励机制层出不穷,造就了创新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最终成就了美国在互联网等创新领域内的世界领先地位。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蓝天法”模式对创新的擎肘。“蓝天法”模式下,政府有责任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面对创新企业天然的高风险,政府免责的天性往往会倾向于否决企业发行证券的申请。1980年,苹果公司IPO在马萨诸塞州就碰到了这样的情形。当时苹果公司发行股票,除需遵守联邦证券法外,在州内出售也需要遵守相关州的“蓝天法”。结果,苹果公司在马萨诸塞州发行股票的申请被州监管机构以风险过高不适合投资者购买的理由拒绝,该州的居民也因此失去了投资苹果公司股票的机会。苹果公司的遭遇,诠释了政府对风险的厌恶,说明了“蓝天法”模式对创新的不兼容。正是因为“注册制”对美国资本市场和创新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其为美国社会广泛接受,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
(二)SEC发行端任务清楚,资源调配合理,专业化程度高。
1996年开始,随着National Securities Markets Improvement Act的通过,在NYSE、NASDAQ上市的公司,证券无须在州政府注册。
SEC在发行端的任务清楚,就是要为投资者获取投资所需的信息提供便利,这也是SEC每年工作评价的4大指标之一。该指标进一步细分为12个可测的分指标,其中和披露直接相关的包括IPO注册文件第一轮反馈需要的时间,对已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审阅的频率等。为达到上述目标,SEC合理调配资源,提高专业水准,保证了“注册制”的有序高效运行。
(1)严格划分公募私募范围,将监管资源集中需要监管的公募交易上
SEC在发行端除了对注册文件进行审阅外,还需要划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确定需要注册交易的范围。对于私募和公募的界定,SEC有具体细致、操作性强的各种规则指导市场。当出现难以界定的新情形时,市场也可以要求SEC以不予处罚函(No Action Letter)的形式进行界定,避免私募交易事后被认定为公募交易而违法的情形。如何界定私募和公募的界限,是SEC支持企业融资的抓手,往往通过调整认定条件来扩大私募范围,让需要支持的融资行为无需注册即可低成本快速进行。比如,SEC可以通过提高发行额度限制、放宽投资人条件、放松推广方式的限制等手段将原本需要注册的交易视为私募交易从而无须注册。在这方面,D条例和旨在推动成长企业发展的《JOBS 法案》就是很好的例子。
严格区分私募与公募的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大量的私募交易交由市场自行调节后,SEC可以将有限的资源放在了最需要政府监管的公募交易上,做到合理调配资源,将需要管的事管好。事实上,当公募交易的监管资源不足时,出现问题的可能性就比较大。安然欺诈案爆发前的20世纪90年代是SEC历史上人手不足最严重的时期之一,SEC不能按期每3年对上市公司的年报进行全面审阅,未能及时发现一些明显不足的披露,对欺诈保持威慑。以安然公司为例,SEC长达约9年的时间未对安然的年报进行全面审阅。一种的观点认为,如果当时SEC的人手充足,能按期正常对上市公司的披露进行审阅,本世纪初爆发的会计丑闻可能不会发生或者不会那么严重。
(2)机构设置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专业分工的特点,有利于提高审阅的质量和效率,完成SEC在发行端的任务。
从功能监管的角度,SEC将所有发行和上市公司的披露都归由企业融资部负责,这样,包括IPO、再融资、债券发行和结构性融资产品、并购以及上市公司的年报等披露均由同一部门负责审阅,有利于合理调配审阅资源,统一审阅标准;在企业融资部内,将审阅人员按照披露人行业划分为12个办公室,有利于提高行业审阅的专业水平,增进审阅效率;每个审阅办公室大约有25-35个员工,主要由具有执业经验的律师和会计师组成,专业化水平相对较高。这样的机构设置,体现了功能监管和专业分工特点,提高了审阅质量和效率。
(三)披露质量高,市场赖以运行的信息基础好,既是“注册制”的特征,也是“注册制”顺利运行的基础。
(四)整体上关注品牌、注重风险控制的中介机构,是“注册制”顺利运行的关键。

Ⅸ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目前,世界上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在申报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间内,主管机关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正式进行证券的发行。这种审核制度的优点是:1)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2)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那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自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这种制度会促使落后的人跟上来,而不是让走在前面的人停下来等待。

实行注册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其证券发行注册分三个阶段:第一,注册文件送达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投资者准备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生效生即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于SEC以供投资者查询的文件。前者为公布文件,后者为备置文件。第二,注册生效等待阶段,注册文件交由SEC审核,如果SEC未提异议的,审核自提交申请20日后,或由SEC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动生效;SEC认为注册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申报人应进行补充、修订;如果SEC认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等情形时,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当然,申报人如能进行按照要求进行了修订,SEC可以解除终止令。第三,正式发行阶段,注册生效后,发行人需将印刷好的招股说明书散发给广大投资者,证券销售正式开始。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与美国大同小异,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该条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看,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的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的又一例证。
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的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所在国。核准制的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增多的情况下,也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由中国证券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指引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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