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所得税中什么时候属于永久性差异
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
例:(1)企业实际发放工资与计税工资之间及据此计提“三费”之间的差异;
(2)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按税法规定可以列支的业务招待费之间的差异;
(3)企业发生的利息收支与可以抵扣利息收支之间的差异;
(4)企业实际计提的坏账准备与可以抵扣坏账准备之间的差异;
(5)企业实际发生的罚没支出与允许扣除数额之间的差异;
(6)企业实际捐赠数额与可以抵扣捐赠之间的差异。
⑵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免税合并,为什么会导致暂时性差异,而不是永久性差异
但是合并报表后的后续操作仍然是按公允价值进行的。并没有剥离合并实质。
⑶ 国债的利息收入要确认递延所得税么
国债的利息收入在计算所得税的时候是免税的,所以是永久性差异,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问题。
⑷ 法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影响(税收豁免)是永久性差异吗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在时间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税款借方金额的情况下,为了慎重起见,如在以后转回时间性差异的时期内(一般为3年),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转回的,才能确认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并作为递延税款的借方反映,否则,应于发生当期视同永久性差异处理。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按一定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的部分,以及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出租、转让应补交的所得税,均作为永久性差异处理;企业按规定以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再投资所应退回的所得税,以及实行先征后返所得税的企业,应当于实际收到退回的所得税时,冲减退回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详情参考神州财税网:企业会计制度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3%C0%BE%C3%D0%D4%B2%EE%D2%EC
⑸ 请问,国债利息收入,在期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会产生暂时性差异吗
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收入, 产生的是永久性差异,不是暂时性差异。
国债利息根据税法规定是免税的,而会计对于这部分收益需要确认投资收益。两者产生的差异是永久性差异,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逐渐消失。因此,不会引起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
收到利息时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投资-债卷投资
投资收益-(利息)
(5)国债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扩展阅读:
对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一项已执行多年的政策,1992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国务院令第95 号)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也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一项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
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而且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因此,本法保留了这一政策,在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⑹ 怎样判断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是永久性的,还是暂时性的
1、在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产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即永久存在,故被称为“永久性差异”。例如国债利息收入,会计确认收入,税法不确认,形成永久性差异,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2、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列示在会计报表上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即是暂时性差异,例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上涨,会计确认损益,税法暂时不确认,在出售的时候还是要确认的,会计上认为应该交的税但是实际没有交,那么就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从计税基础上来看,是会计账面的数额大于计税基础。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会计确认了损益,但是税法不确认,那么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6)国债免税属于永久性差异扩展阅读
永久性差异的分类:
1、可免税收入
一些项目的收入,会计上列为收入,但税法则不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例如,企业购买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依法免税,但会计列为投资收益纳入利润总额。又如企业从国内其他单位分回的已纳税利润,若其已纳的税额是按25%的税率计算的,则分回的已纳税利润按税法规定不再缴纳所得税,但会计将此投资收益纳入利润总额。
2、不可扣除的费用或损失
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应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上不予认定,因而使应税利润比会计利润高,计算应税利润时,应将这些项目金额加到利润总额中。
3、非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作为收入征税
有些项目,在会计上并非收入,但税法则作为收入征税,例如,企业销售时,因误开发票作废,但由于冲转发票存根未予保留,税法上仍视为销售收入征税;销售退回与折让,未取得合法凭证,税法上也不予认定,仍按销售收入征税。企业与关联企业以不合理定价手段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⑺ 国债利息收入计税基础为什么等于账面价值它是免税收入不应该等于0吗
国债利息是永久性差异,所以不存在暂时性差异,无需计算计税基础。只在当年的应交所得税里,纳税调减,其他不用管。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