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炒股配资 > 最高法统一债券案件裁判思路

最高法统一债券案件裁判思路

发布时间:2021-08-01 23:25:22

1. 最高院明确执行中如何双倍计算迟延履行的惩罚性利息

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一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复。


(1)最高法统一债券案件裁判思路扩展阅读: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解释》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2. 最高法发布司法解释统一劳动争议裁判尺度是什么 一共有18条!谢谢您能告诉我

尺度就是法律!

3. 最高法公布的案例能做判案依据吗

判例在我国并不是法律渊源。但是最高法的判例有很强的权威。对法官在裁判案件中有指导作用。

4. 如何保证裁判尺度统一,落实司法责任制

必须从司法层面切入,从理念到制度进行反思和完善,尽可能促进“同案同判”,实现公正审判,确保司法公正。制定法律适用细则,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要进一步实现立法的超前性和细密性,扩大法律的涵盖范围,减少法官自由裁量的比重。应尽量通过详细的实体法规范来实现法律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控制。在遵循现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各种具体适用规则,从而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要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填补相关法律漏洞;上级人民法院要尽可能制定法律适用的规范意见,细化相关规定,统一司法尺度。

加大法院内部案件质量监督力度。进一步强化审判委员会研究案件的功能作用,完善规范合议庭运作,集思广益,扩大司法决策过程的民主性,确保案件质量;同时,要建立法律适用协调机制。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机构之间、审判组织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建立和推行相关专业审判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审判长联席会议、疑难案件研讨等制度的作用,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统一法律观点,统一裁判标准。此外,还要进一步规范审判权行使,对审判权行使的各环节进行合理分解,注重分权制衡。

组建专业化合议庭,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的审理。在我国现有司法体制下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推行专业化审判模式,进行案件类型化的审理和裁判,追求同类案件裁判的同质化,达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要求,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裁判”的目标。

加强上级法院的业务指导,规范裁判标准。上级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或审判业务文件、发布指导性或参考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总结审判经验等形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规范和统一裁判标准。

构建案例指导制度,避免“同案异判”。雷德林克指出:“每个先例对未来的同类或类似性质的案件都具有某种指导力量。”在我国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其目的是为了在现有的制定法的法律体制下,借鉴判例法制度中对我们有益的东西,以弥补制定法规范的不足,避免“同案异判”。因此,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确保“同案同判”。

以上为相关论述,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5. 最高法院:如何强制执行债务人已到期的

案情介绍:

一、无锡市贤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贤顺公司”)与李志军合同纠纷,贤顺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下称“锡山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提取被执行人李志军在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北建设公司”)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锡山法院向华北建设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华北建设公司支付到期工程款1000万元。

二、锡山法院扣划华北建设公司银行存款350万并冻结650万元,华北建设公司以李志军在其公司已无债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归还款项并解除强制措施。锡山法院裁定驳回华北建设公司异议请求。华北建设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复议,无锡中院裁定驳回复议请求。

三、华北建设公司向江苏高院申诉,请求:撤销上述裁定,解除执行措施。江苏高院作出(2015)苏执监字第00169号裁定,撤销了锡山法院及无锡中院的裁定。

四、贤顺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认为:华北建设公司是被执行人收入的协助执行人而非到期债权第三人,江苏高院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撤销江苏高院裁定。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贤顺公司的申诉请求。

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华北建设公司的定位,民事诉讼法及《执行规定》第36条所规定负有“支取收入”义务的协助执行人,具有特定含义,系指负有向被执行人给付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义务的用人单位。在被执行人为工程承包方、第三人为工程发包方的情况下,如申请执行人主张对第三人予以强制执行,只能适用《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因此,江苏高院将华北建设公司定位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的第三人,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能否对华北建设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执行规定》第61条至第69条规定了“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制度。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

实务要点总结:

我们总结该案的实务要点如下,以供实务参考。同时也提请当事人在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应得收入和到期债权时,应注意判断其中的不同之处,结合最高法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根据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对第三人申请执行,前提是第三人对债务并未提出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则不得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且对异议不进行审查,这是现行法律对限缩执行裁量权的制度要求。所以,当事人可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应得收入,而若主张执行到期债权,则必须征得该第三人(次债务人)的同意。

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到期债权,该他人对于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相关当事人一方面要留意对方提出异议的情况,另一方面有异议权的当事人要积极主张权利提出异议。

三、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所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协助法院执行的义务,法院在执行阶段向协助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单位协助查封被执行人的债权,协助单位有协助法院查封的义务。

6. 最高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第24条问题的答复》应该是指《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7.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保险法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属于什么解释

属于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就是依法有权做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广义上是指,每一个法官审理每一起案件,都要对法律做出理解,然后才能够具体适用。因此,必须对法律做出解释,才能做出裁判。每一个案件都要这样做。由最高法院对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就是司法解释。

中国的司法解释有时特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

(7)最高法统一债券案件裁判思路扩展阅读:

司法解释只能由有权机关做出。

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司法效力,有关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遵照执行。应该严格依法进行。没有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也要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和法律的原则作出解释,供审判工作中具体适用。这就是我们对司法解释的一般理解。

司法解释的分类: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中需要进一步具体明确的问题所做的叫做立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所做的叫做行政解释。

4、我国的法定解释仅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在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包括:

1、对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而使理解和执行有困难的问题进行解释。

2、由于情况的变化,对某类案件的处理依据因有不同理解而需作出解释。

3、为统一审理案件的标准而就某一类具体案件说明应如何理解和执行某些法律规定。

4、对各司法机关之间应如何依据法律规定的精神相互配合审理案件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在法律方面和实用实践方面,具有重要的补充性和指导性价值和意义。

阅读全文

与最高法统一债券案件裁判思路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炒股可以赚回本钱吗 浏览:367
出生孩子买什么保险 浏览:258
炒股表图怎么看 浏览:694
股票交易的盲区 浏览:486
12款轩逸保险丝盒位置图片 浏览:481
p2p金融理财图片素材下载 浏览:466
金融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属于什么 浏览:577
那个证券公司理财收益高 浏览:534
投资理财产品怎么缴个人所得税呢 浏览:12
卖理财产品怎么单爆 浏览:467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浏览:531
保险基础管理指的是什么样的 浏览:146
中国建设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 浏览:719
行驶证丢了保险理赔吗 浏览:497
基金会招募会员说明书 浏览:666
私募股权基金与风险投资 浏览:224
怎么推销理财型保险产品 浏览:261
基金的风险和方差 浏览: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见 浏览:610
银行五万理财一年收益多少 浏览: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