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债券与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一般债务,次级债务,优先股,普通股。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㈡ 什么是优先清偿债务
楼主问的是这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根据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工艺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㈢ 个人债务清偿顺序是什么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享有这种权利的人为优先权人。优先权人的此种优先债权的效力不应当受遗产继承的任何影响。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但是,享有这种特别担保的优先权人也不是对遗产全部均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倘若在供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对于普通债权的清偿应以继承人已经知道的(包括债权人已经报明的)为限。继承人无从知道的债权当然也就无法清偿。对于尚未到清偿期的债务,也应当在遗产债务清偿时一并清偿,以避免延缓整个遗产债务清偿的进行。对于那些附有条件而条件尚未成就的债权的清偿问题,情况较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应由继承人和债权人互相协商,或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情估价处理或请鉴定人评定数额。
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我国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㈣ 结合企业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谈股票与债券的风险差异
1、二者清偿顺序不同
债券代表着债务关系,因此在公司解散时受偿程序是:债券先清偿,有剩余则按比例进行股份分红。
2、二者超资产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
股票面值超资产不是破产原因,而债券总值超资产是引起破产的法定原因。
3、二者需要承担的风险不同
由公司债券特点所决定,其流通范围和流通频率小于股票,交易价格的变动也较为平稳。因此,债券投资基本是无风险的。而股票是一种有风险的投资。股权是权益类证券,投资者持股便是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的权益,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和义务,投资者就是公司的管理者,公司破产,损失就该股东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