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收到的钱也会用于投资,而债券是比较稳妥的一个投资渠道,当然会进行投入。
㈡ 2018年22家险企拟增资多少亿元
2018年8月28日报道,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共有22家险企发布了增资公告(部分公司暂未获得监管批准),合计增资371.108亿元。从已获批险企来看,截至8月27日,共有15家险企的增资申请获得银保监会批准,合计增资额超266亿元。而去年同期仅有8家险企增资获批,增资额共95.32亿元。从增速来看,今年险企获批的增资额较去年同期大幅增长180%。
随着一些保险公司业务发展持续转型、此前几年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迎来集中兑付期、以及今年行业新单保费增速放缓,个别险企今年出现了现金流紧张及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不得不通过增资补血。
除了增资之外,今年险企也密集发债。数据显示,截至目前,有7家险企获批发行445亿元资本补充债券,而去年全年仅3家公司获批发行合计170亿元的同类债券。
个别险企引入互联网巨头
部分公司增资迫于无奈
今年险企的增资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个别险企通过增资扩股引入互联网巨头及互联网基因,为公司发展带来后劲;部分险企增资则显得有些无奈。
7月25日,银保监会批准京东等四家公司向安联财险中国增资8.05亿元。其中,京东投资4.83亿元,持股比例达到30%,成为第二大股东。
而部分险企的增资计划显得有些“无奈”。例如,7月31日,新光海航人寿在官网披露的增资及股东变更方案显示,将新增7.5亿元注册资本引入新股东,原有的股东海航集团退出,新光人寿减持。此次增资或为新光海航人寿的偿付能力带来曙光。
偿付能力报告显示,今年二季度末,新光海航人寿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421.34%,偿付能力依然严重不足。从主要经营指标来看,新光海航人寿上半年的保险业务收入为4626.74万元,净利润为-3425.84万元,二季度末的净资产为-25093.41万元。
再从今年发起增资的吉祥人寿来看,偿付能力报告显示,其二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82.73%,处于不达标状态;保险业务收入为56362.81万元,净利润为-4358.92万元。
从今年上半年险企增资情况来看,无论是财险公司还是寿险公司,增资的目的多为通过补充资本提高偿付能力,缓解现金流压力,为未来的业务发展带来后劲。
㈢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不是利好
商业银行可赴上交所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是利好。原因是这些发行债券深层意义实际上是一种非股权类的债务性融资,也就是说一样是要从市场融资,只是形式上的不同。现在很多商业银行都面临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只是看现在已经上市的银行来说,每一间银行都有再融资的需求。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 。
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在中国,比较典型的政府债券是国库券。人们对债券不恰当的投机行为,例如无货沽空,可导致金融市场的动荡。
㈣ 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什么类型
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属于公司债券,这和其他公司发行的债券没有区别
㈤ 资本补充债券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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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金融债券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政策性金融债券
政策性金融债券是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券。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进行了一些探索性改革:一是探索市场化发行方式;二是力求金融债券品种多样化。
(二)商业银行债券
(1)商业银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2)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商业银行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3)混合资本债券。
《巴塞尔协议》并未对混合资本工具进行严格定义,仅规定了混合资本工具的一些原则特征,而赋予各国监管部门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确定本国混合资本工具的认可标准。
混合资本债券是一种混合资本工具,它比普通股票和债券更加复杂。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是指商业银行为补充附属资本发行的、清偿顺序位于股权资本之前但列在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可赎回的债券。
按照现行规定,我国的混合资本债券具有四个基本特征:
第一,期限在15年以上,发行之日起l0年内不得赎回。
第二,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
第三,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第四,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三)证券公司债券
2004年10月,经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劵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是指证券公司以短期融资为目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金融债券。
(四)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l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五)财物公司债券
2007年7月,中国银监会下发《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和程序,并允许财务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简称央票,是央行为调节基础货币而直接面向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发行的短期债券,是一种重要的货币政策日常操作工具,期限通常在3个月-3年。
㈥ 中国当前的货币政策的特点,原因和背景
特点:
中国货币政策是中国货币当局为了达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的管理和调节货币与信用的政策。它同样由最终目标、政策工具、操作指标、中介目标等因素构成。中国的货币政策,随中国的政策与发展实践而不断发展变化的,具有中国特色。
原因:
稳健的货币政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提法,它讲的是制定货币政策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它不同于经济学教科书关于货币政策操作层面的提法(如“宽松的”、“中性的”或“紧缩的”货币政策)。
稳健的货币政策与稳定币值目标相联系,它包含既防止通货紧缩又防止通货膨胀两方面的要求,它不妨碍根据经济形势需要对货币政策实行或扩张、或紧缩的操作。
背景:
主要有这样几方面:
一是经过90年代初的房地产和开发区热,到1997、1998年,部分中小金融机构的风险问题已相当突出,当时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面临化解金融风险和防范出现新的更严重金融风险的重要任务;
二是当时尽管社会总需求不足的矛盾已经暴露,但是最突出的还是结构性问题,实际有效贷款需求不足;
三是由于过去我们长期实行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企业高负债经营,自有资金比例很低,再继续大幅度增加贷款,不良贷款问题会更加突出;
四是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本身包括了对货币政策的运用,财政增发国债,银行参与购买,其本身就包含了运用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增长的内容。
(6)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或批准扩展阅读:
大事记
2015年第一季度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在瑞士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瑞士,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
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通知》(银发[2015]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5]42号)。
在前期10省(市)分支机构试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完善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渠道。
2月10日,发布《201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
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苏里南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5.2亿苏里南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2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亚美尼亚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770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第7号公告,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3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续签了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400亿澳大利亚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例会。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㈦ 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为什么不属于企业债款而属于金融债劵
保险公司发行的债券没有直接为企业的经验所用,不属于直接补充企业的流动资金所用,更不属于企业的举债行为,所以它不是企业的债券。
㈧ 保险公司要具备哪些证件
需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八)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4、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8)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或批准扩展阅读: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㈨ 中国货币政策的大事记
2015年第一季度
1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与瑞士国家银行签署合作备忘录,就在瑞士建立人民币清算安排有关事宜达成一致,并同意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地区扩大到瑞士,投资额度为500亿元人民币。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2015年第3号公告,允许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本补充债券。
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14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同时,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结构调整的能力,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以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比达到定向降准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额外降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4个百分点。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通知》(银发[2015]43号)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与常备借贷便利抵押品指引(试行)〉的通知》(银发[2015]42号),在前期10省(市)分支机构试行常备借贷便利操作的基础上,在全国推广分支机构常备借贷便利,完善中央银行对中小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渠道。
2月10日,发布《2014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和存款基准利率。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5.35%;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至2.5%,同时结合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的1.2倍调整为1.3倍;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3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与苏里南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5.2亿苏里南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2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开发银行深化改革方案》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3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亚美尼亚中央银行签署了规模为10亿元人民币/770亿亚美尼亚德拉姆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15年第7号公告,简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管理流程,提高发行管理效率和透明度,促进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
3月30日,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
3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续签了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400亿澳大利亚元的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召开2015年第一季度例会。
3月31日,《存款保险条例》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