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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所得是否合法收入

发布时间:2021-07-28 22:06:49

㈠ 什么是公民的合法收入

公民的合法收入,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一、《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二、《刑法》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三、合法收入
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取得的财物。在我国,合法收入包括:
1、劳动所得。如职工的工资、奖金;农民在承包经营中按规定提留和交税之外的收入;经营家庭副业的收入;个体劳动者合法的利润;稿费等。
2、福利和社会保险收入。如福利费、退休费、退职费、补贴费、助学金、抚恤金等。
3、接受赠送、继承遗产以及合法的租金、利益等。
4、非劳动收入(与上述2、3部分有重合)
是指劳动收入以外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财产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1)财产性收入是指各种投资收入,如投资所得股份分红、股息,购买国债所得债息,股票市场炒股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以及凭借各种知识产权、土地房产权等所得收入,如技术发明成果、专利折合股份所得分红、商标商誉转让所得收入、稿费之外另付的版税、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房租等等。
(2)经营性收入是指经营所得超过平均利润率并由股东会同意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如大胆决策所获得的超过市场平均利润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营销策略吸引人而获得的超过平均利润率收入中应支付给经营者的部分等等。
(3)转移性收入是指遗产、馈赠以及通过再分配所得的国家支付的救济金、扶贫款等等。
(4)其他收入是指除以上三类以外的各种非劳动收入,如购买彩票中大奖等。
依据“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原则,只要法律不禁止公民取得的收入,都是合法收入。当然特殊主体必须遵守其相应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业自律规定等)。如公务员的灰色收入不是合法收入。

㈡ 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

在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各种所有制经济,凡是依法正当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以及他们从事风险经营的补偿,都属于合法收入。各种所有制经济得到的收入也有不同的情况,除公有制经济外,私营企业主的收入中还包括自己的劳动收入和雇用工人带来的非劳动收入两部分。

个体经济的劳动者所得到的是劳动收入。对劳动者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按劳分配是主体,还允许有其他分配方式作补充,如利息收入、股份分红收入等,都属于合法收入。凡合法收入,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2)炒股所得是否合法收入扩展阅读

在以侵权所获利润作为赔偿依据的案件中,也需要原告提供被告的非法经营额,再由被告举证商品的成本及其他必要的扣除额。因此,必须注意区分合法所得与非法所得之间的界限。

非法收入在我国是指单位或个人利用不正当的手段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而取得的财物·如用非法倒卖物资、买空卖空、转包渔利、居间牟利、弄虚作假、骗钱牟利、坐地分赃等手段攫取的非法收入。

㈢ 炒股的收入要交税的吗

不用交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票交易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所以不用交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外需要缴纳)

综上所述,所以如果你是在国内的股市炒股的收益,是免个人所得税的。

(3)炒股所得是否合法收入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

内容全文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㈣ 股票收入所得是否可成为国外消费的合法收入证明

不可以,是要把收入合法化嘛?

㈤ 请问私人替人炒股,从中赚取佣金,是否合法

不合法!

国家现在对此事查的很严格。

一旦发展会被处理的。

你看这篇文章:

今年6月份,市民钱女士在证券市场上结识了一位炒股“高手”。之后钱女士将十多万元交给了这位“高手”,本想借此大赚一票,不想几个月下来,帐面上缩水五万。一气之下,钱女士准备状告这位“高手”。
钱女士以前从来没有接触过股票,今年入春以来她眼看身边的人一个个因为炒股赚了钱,也大为心动。但因为自己又不大会炒股,只好先跟着几个熟人经常在证券市场内转转。在闲聊中,钱女士结识了一位王先生,据熟人介绍,这位王先生可是一名炒股高手。在之前的几个月,他买的股票几乎只只都涨。当时听得钱女士很是羡慕,在几次接触后钱女士决定将手上的十几万元资金交给对方,让王先生代为打理。双方还签下了一份协议,大意是王先生代理炒股,收取盈利的10%作为佣金。事后钱女士十分后悔,她说自己当时光顾着赚钱了,也过于迷信这位“高手”的能力,就没有在协议上明确万一炒亏了怎么办。事实上,直到11月底,钱女士发现自己的帐户上足足亏了五万多元。之后钱女士找到了王先生,要求对方解释。不想对方双手一摊,表示“股市有风险”,要她自己承担。钱女士一气之下,决定委托律师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钱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代人炒股在目前的证券市场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有关证券经纪人的法规,个人从事这种职业在我国目前仍属于灰色地带。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但往往这种协议的规定是非常模糊的,很多时候只规定了代理人的收益,而忽视了委托人的权益。从这方面来看,委托人的风险相对更大。

证券业内人士董先生也认为,目前类似于“带头大哥”的非法咨询、非法经营,在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更有些人,以“民间股神”、“炒股大王”等名义,开设收费讲座、股民培训以及代理炒股等,大肆敛财,这些都属于违规行为。除了督促有关部门进行大力整顿外,股民也应当注意保护自身利益,不要轻易相信一些所谓的“炒股高手”,否则在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个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申诉。

㈥ 炒股获得的钱算不算财产性收入

只要不是违法所得,都是算收入。再说炒股赚的钱,都是缴税合法的,当然是财产收入。

㈦ 炒股赚的钱是否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

炒股赚的钱必须是合法财产,否则股市就不会存在了。

㈧ 给别人推荐股票或是给别人操作账户得到的的收入算是非法所得么触犯法律么

算,非法咨询。只要你没恶意去欺骗别人,那就不属于诈骗。公安局不管你,但证监会要管你。如果你真的具备那个水平给别人操作,那和别人好好商量下。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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