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
公司法人的权力是非常大的,但是董事会也可以更换法人代表,那么在公司法中是否对于法人代表的相关行为有着更加深刻的规定吗?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解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
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公司类型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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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的案件类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被列为一类专门的案件类型,该案件类型的案由称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赔偿纠纷”。
制度意义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意义: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
(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从而否定股东的有限责任,要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法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是怎么规定?公司法人人格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所有股东和债券人的相关公平而决定的,在我国的公司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相关规定,所以我们必须遵守,实施这一相关规定,以此来保障投资中的公平公正,不被个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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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股东和债券持有人之间是否存在这利益冲突
存在的
债券的存在,摊薄了股东权益
⑶ 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就是公司的债权人对吗
⑷ 公司的股票和债券持有人享有同样的权利。
错,债券无参与经营决策权力,而且债券在企业资产中属于企业负债,股票是股东投资的表现形式,是企业的所有者的权益。所以两者持有权利自然不同。
⑸ 二级资本债减记后,该债券持有人是不是把本金损失了
二级资本债减记后,该债券持有人是不是有本金损失了?二是智能在剪辑后有可能。该在持有人是不会损失本金。
⑹ 为什么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的利益相对与股份与公司的厉害关系是完全相反的吗
这是典型的公司治理问题。公司的资金来源中,最重要的通常就是股权与债权,其中股权的代表人就是公司的股东,而债权的代表人就是债券持有人。从根本上说,二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当公司经营业绩向好,股东收益于股价上涨,债权人受益于得到稳定的利息回报,信用风险降低。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确实两方有利益冲突的时候。一个公司的融资结构中,股权与债权的比例,通常被称为公司的资本结构,即capital strucuture。当公司借了很多债的时候,债券持有人会拿走很多利息,侵蚀公司利润,对股东不利,而公司要发展壮大,往往又离不开从外部借债,所以到底借多少债,以多大成本借债,称为股东关注的重要课题。所以在公司治理中,通常债权人是很好的对公司管理层、股东的制约,可以监督公司的运营,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人与股东又是互相制约的关系,注意,不是利害关系完全相反,也不是利益相对。
⑺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吗
随着国内债券违约事件的增多,债券持有人会议对投资者保护的效力越来越引人“诟病”,原因主要在于国内债券持有人会议并不受严格的法律约束。对于会议所形成的投资人决议,发行人并没有强制执行的义务,而是有赖于发行人的执行意愿和能力。为解决上述问题,证券时报记者了解到,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推出《投资人保护条款范例》,把投资人保护条款以契约形式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通过事前约束明确事后处置程序。将保护条款写进说明书“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券发行前,在募集说明书中就明文规定好事后相应风险的触发处置机制,这样,债券违约事件的后续处置程序就会受到《合同法》的保护,投资者可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法律效力保障自身权利,避免了持有人会议的流于形式。”一名接近交易商协会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据了解,交易商协会此前推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属于行业自律规定,对于会议所形成的决议是否执行、如何执行等关键问题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保障。本次《范例》的最大亮点,在于根据当前债券违约中常见的风险类型,梳理了七大方面的信用风险事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触发机制,并结合不同的风险特点设置分类处理程序,以供发行人及市场机构撰写募集说明书时参考。
七大类风险包括母弱子强、股权托管、股权结构复杂容易引起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实际控制人被协助调查、对核心上市公司控制力弱、产能过剩行业、名股实债等。《范例》还设计了“交叉保护条款”、“财务指标承诺”、“事先约束条款”和“控制权变更条款”四大类基本条款,将七方面风险事件作为持有人会议触发情形,并分别设置了对应的投资人保护安排。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接近协会的人士强调,事前约束条款的使用并非强制规定,而是由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自主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