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自己筹集资金炒股算违法吗比如小型私募投资基金,筹集资金在100W,有契约。是非法么
1,不算非法,但是是不受国家法律认可的。现在为止可以以投资公司的名义也可以以投资顾问公司的名义或者以合伙企业的方式来进行私募基金的投资,无论是投资于证券还是股权,只要募集对象人数不要超过200份,应该说你就没有撞到法规的红线。
2,实际私募基金本身所规定的、所定义的是一种钱的募集方式,是通过向特定的少数人来募集资金这样一种方式,而我们平常所讲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描述的是把钱募集来了以后它的投向、资金的运用方向,第一级是募集的方式,第二级是投资的方向,第三级是投资的风格。比如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有一种投资风格比较激进的就是对冲基金,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涵盖着对冲基金,但不一定所有的证券投资基金都是对冲基金。
⑵ 给你100万人民币,请你做一个股票投资方案
如果我有一百万,并且这一百万是正当渠道得到的,我会好好把握这个机会,加以利用,使其增值,给我带来更大的收益!否则总有一天会坐吃山空··· 风险和利润总是同时存在的,鸡蛋不能放在同一个篮子,我会把这一百万分几种方法投资使用,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我会存十万在银行,四十万买个地段好的门头房,二十万做股票投资,十五万买国债,十五万做一个盈利好的商店。 现在房产变现比较慢,而且国家队第二套房限制越来越多,而门头房是比较稳妥的投资方式,只要地段好,靠房产,每个月都会有不错的收益,其他生意赚钱了,可以多买累计赚的也就更多。这是比较保守的投资方法; 因为以前没有经常炒股,可以选择估值期货交易,因为我对这个还是有一点了解,在投资这个的过程中,可以更深入的学习股票投资,因为股票投资收益快,收益大,当然风险也很大,在股指期货交易中,这一点体现得特别充分。由于这种投机交易本身的特点,站在投资者的角度,将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风险,股指期货交易最根本的风险,来源于“杠杆效应” ,“杠杆效应”是期货交易的原始机制,即保证金制度。“杠杆效应”使投资者可交易金额被放大的同时,也使投资者承担的风险加大了很多倍。 假设一个交易者一笔5万元的资金用于股票或者现货交易,交易者的风险只是价值5万元的股票或者货物所带来的。如果5万元的资金全部用于股指期货交易,交易者承担的风险就是价值50万左右的股票或货物所带来的,这就使风险放大了十倍左右,当然相应得利润也放大了十倍。应该说,这既是股指期货交易的根本风险来源,也是股指期货交易的魅力所在。 我们常常会听到“期货会使你一夜暴富”,或者“期货能使你一夜破产”。这些说法的理论依据就来源于这个的原因。 2.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来源于涨跌方向的不确定性。资本市场的行情变化本质,就是不确定性,也就是任何方法都不能绝对肯定涨跌。在这一点上,股指期货与股票是相似的。虽然行情的涨跌动力来源于这种“货物”的供求关系,但是由于影响因素太多、太复杂,任何人不可能完全掌握现在和将来的全部信息,这就使期货价格变化方向难以绝对的肯定,使交易者的每笔买卖都有正确或者错误的可能。与股票相比,由于股指期货双向交易的特点,这个风险源就比在股票上还大。当然,投机交易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价格方向不确定性的风险,虽然永远存在,但也不是没有办法去规避。我们所见的期货赢家,都是规避这种风险的高手。 股指期货市场中,交易者的“劳动”就是在不确定中寻找相对确定性,在无规律中寻找规律。这当然需要对股指期货交易有更深的了解。3.期货交易的风险还来源于“自己”。 股指期货交易使自己涉及的利益巨大,所以,交易者自己人性的方方面面将更淋沥尽致地体现出来。人都有弱点,但读者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在股指期货交易中,自己的弱点将被放大几十倍!这是与股票交易完全不同的,这将是损害自己“账户”资金的一大危害,是交易者必须面对的又一大风险源。贪婪、恐惧、急躁等普通的人性问题必须引起大家的注意,可以说,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也是对自身修养的锻炼.要明白自己的短处,扬长避短,清醒地认识到自己的风险偏好适应哪种阶段的行情。我在学习股票游子是一定会注意这些问题,炒股是要不断学习,找到自己的炒股方法,不能呢个以为靠股评,朋友推荐,炒股要靠自己,找到自己挣钱的方法,知道为什么买,为什么卖,知道怎么买跌买涨,知道潜力股等,总之要不断去学习。 可以通过市场调查投资一个效益好的生意,每月分红,比如我的家在县城,消费还可以,德克士只有一家,我可以找一个消费好且高的地段找人合伙投资,按股每月分红,或者直接加盟需要投资的生意,调查后如果其效益高,就可以投资,这个风险都比炒股要低。 最后,我要买三十万的国债,与储蓄相比,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它是以国债收款凭单的形式来作为债权证明,不可上市流通转让,从购买之日起计息。在持有期内,持券人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握取现金,可以到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外,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算,经办机构按兑付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它又分为的主要特点是与储蓄相比,凭证式国债的主要特点是安全、方便、收益适中。具体说来是:(1)国债发售网点多,购买和兑取方便、手续简便;(2)可以记名挂失,持有的安全性较好;(3)利率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l—2个百分点(但低于无记名式和记账式国债),提前兑取时按持有时间采取累进利率计息;(4)凭证式国债虽不能上市交易,但可提前兑取,变现灵活,地点就近,投资者如遇特殊需要,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点兑取现金;(5)利息风险小,提前兑取按持有期限长短、取相应档次利率计息,各档次利率均高于或等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没有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只能活期计息的风险;(6)没有市场风险,凭证式国债不能上市,提前兑取时的价格(本金和利息)不随市场利率的变动而变动,可以避免市场价格风险。购买凭证式国债不失为一种既安全、又灵活、收益适中的理想的投资方式,是集国债和储蓄的优点于一体的投资品种。凭证式国债可就近到银行各储蓄网点购买。它分为纸质凭证式和电子记账式国债,我会选择后者因为在国债利息计付方面,纸质凭证式国债到期后,需投资者前往承销机构网点办理兑付事宜,逾期不加计利息。而电子记账凭证式国债到期后,银行会自动将持有人应得的本金和利息转达入其预先开设或指定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账户的本息资金将作为居民存款,由银行按活期存款计付利息。这种灵活的计息方式,增强了国债作为投资品种的竞争力。 最后我会留十万元存入银行,因为那些都有风险,十万元可以在急需时不至于一分钱都没有 这就是我的投资计划,本着鸡蛋不放在一个篮子的原则,把钱分开投资,达到收益的效果!
⑶ 普通人集资炒股违法不
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⑷ 如果个人向其他人筹集资金用来炒股,并且签合同有分红,而且清算的话按一定比例分利润,这算是非法集资吗
资金不能直接在他手上,要在投资人手上,他只能操作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不能直接接触资金。清算分利润,但是如果清算是亏损的该怎么算呢?
这个以个人形式合作就可以了,多人的资金集中在一人身上,投资人多人且是一致行动人,选出个代表他的资金账号上,再转入股票账户,由操盘方管理股票账户,但是不能告诉对方银行账户密码。盈利了要怎么分?亏损了要怎么分?这个都要分清楚,公平的方案应该是盈亏共同承担的。如果只是让汇钱,交资金,这样的就要谨慎了。
⑸ 将非法集资的钱用于炒股是什么行为
你都说了非法集资的钱啦,用于干什么也是违法行为啊。
⑹ 给朋友集资炒股,最后亏完,能起诉吗
这种情况下,应该尝试着起诉吧!因为股市虽然这几年整体比较低迷但是把200万炒成3万元也太离谱了,当然如果要起诉,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否则很难打赢这个官司,证据可以包括很多种,比如谈话的录音,或者微信,短信等等
⑺ 几个朋友一起集资之后再融资炒股票,赚钱平分,亏钱共担,这样算非法集资吗
不是非法集资
但是可以肯定他们的结局是血本无归,因为这样的例子太多了,而且天天还在增加
从来没有听说这样成功的
⑻ 想合伙集资炒股,熟人朋友亲戚及朋友的朋友入股,分成4 6分,风险共担,这算不算非法集资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⑼ 集资炒股算不算非法集资
是不是非法集资在于集资是否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如果经过批准则不属于非法集资,否则即为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特点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投资人(受害人)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