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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强制执行被告人国债

发布时间:2021-04-01 17:53:32

A.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已买国债的资金吗

可以对之采取冻结措施。

B. 法院判决了被执行人电话关机了联系不上

既然法院已经判决了被执行人,那么被执行人的电话关机联系不上,你就得托人上点儿心或者是自己注点儿意,发现被执行人的踪迹后立即报告。法院让他们触动法警协助你。对被执行人实行强制措施。不然,法院法警是没有时间替你。追她被执行人的。

C. 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能否强制执行

应该说强制赎回条款是可转债买卖双方的一个契约,国家法律法规中只是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r\n\r\n事实上,上电电力从2007年7月13日到2007年8月13日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媒体上发布了8次赎回公告。基金公司为什么没有及时转股,我也不知道。\r\n\r\n上电转债募集说明书中有这样的赎回条款:\r\n在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上海电力\”股价连续30 个交易日高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公司有权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若在该期间内发生过调整转股价格的情形,则在调整日前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计算,在调整日后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计算。当赎回条件首次满足时,公司有权按可转债面值的101%加上当年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在\“赎回日\”尚未转股的可转债。若首次不实施赎回,该计息年度内将不再行使赎回权。\r\n当前述赎回条件满足并且若公司董事会决定执行本项赎回权时,公司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5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赎回公告至少3 次,通知持有人有关该次赎回的各项事项。\r\n其中首次赎回公告将在该次赎回条件满足后的2 个交易日内刊登,否则表示放弃该次赎回权。\r\n赎回日距首次赎回公告的刊登日不少于30 日但不多于60 日。

D. 到期债券如果有争议能不能执行

债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人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虽然债权和物权同属财产权的范畴,但债具有相对性、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等特点。债权是一种对人权,当一项债的关系确定时,不论发生的根据如何,它的债权人、债务人就已经确定,债权人的请求权原则上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行使处分权,衍生出债权的“可转让性”和“可代位清偿性”。债权的代位清偿性,为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提供了理论基础,换句话说,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债的相对性的突破,是基于债权代位权而采取的措施。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大部分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而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动产、不动产外,另一部分就是依法拥有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被执行人常常通过行使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由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或称第三人)代位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或申请法院执行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所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作出了较为具体的专项规定,使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根据该规定,代位执行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这里的不能清偿债务不同于作为破产原因的不能清偿,而是指被执行人暂时无偿还能力或只具有部分偿还能力,而不能理解为根本无偿还能力,否则即应执行终结或进入破产程序。反之,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就没有必要将被执行人的债权作为执行标的。需要注意的是,评价被执行人能否清偿债务应排除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生活必需品或生产、经营的必备财物等,而只能以此外的财产及资金为限。 2、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本案以外的”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是法律文书中确定要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这里指的债权,必须是已经到期的债权,即使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即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对未到期债权,被执行人无履行请求权,申请执行人也自然无从代位行使。关于债权是否到期应作具体分析:即有法定期限的以法定期限为准;有约定期限的以约定期限为准;既无法定期限也无约定期限的,原则上被执行人可随时要求第三人清偿,与此相应,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代位执行。当然,对于未到期债权,第三人如自愿提前履行,申请执行人也应有权申请代位执行。这种到期债权是现实的债权,不是将来的不确定的债权,不能附有条件或期限。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注意三点:一是被执行人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违法所得、犯罪所得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作为债权债务关系予以保护;二是被执行人对案外第三人拥有的权利,必须是金钱、有价证券等可执行债权,物权和人身权利不能成为代位执行的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还明确:被执行人收到履行通知书后,与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放弃债权或延缓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或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这时的异议如果仅仅是对履行期限所提出的,也应认为其异议无效。 3、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代位申请执行在开始上只能采用申请方式,而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发动。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享有是否申请代位执行的权利,只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作出是否适用代位执行的决定,而不能不尊重其权利自主决定。如果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发动代位申请执行程序,不仅会剥夺申请执行人的处分权,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还有可能出现申请执行人不愿意接受第三人给付的情况。人民法院发现有可以代位执行的对象,可以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并加以指导。代位执行涉及诸方面具体问题,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为宜。申请书可以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正在执行该案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并写明第三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地址、住所等基本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履行不能的事实、原因、财产状况以及要求第三人给付的数额等。对申请书人民法院不进行审查,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还应当制作履行通知书,并送达第三人。

E. 法院是否可以扣划多个被执行人的其中一个被执行人存款来偿还全部欠款

如果多个被执行人是互负连带责任的,那么,法院就可以扣划其中一个被执行人的存款来偿还全部欠款。反之,如果多个被执行人不是互负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就不能扣划其中一个被执行人的存款来偿还全部欠款。那么究竟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这就要看判决书是怎么写的。

F. 法院若何追回被告以他人名义买的国债。

需要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是被告买的(所有权归被告的)。

G. 请教老师,法院强制执行所采取的措施是那些,方式是什么。谢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据此,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时执行,法院可以采取上述措施执行。
详情你可以参阅《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H. 法院有权利冻结个人买的国债吗

法院有权利冻结个人买的国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I. 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否可以强制执行 可以 还是 由债券人决定

公司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不可以强制执行,难以显示其合法性,所谓强制执行力,通常是指国家机关所赋予的。
公司债权人可分为主动债权人、被动债权人、社会债权人以及公司债债权人,此分类是依传统民法以及针对公司制度所为的分类。
一、主动债权人
所谓主动债权人,通常指的是与公司发生契约之债的债权人。契约遵守当事人意思自主原则,须由当事人双方台意签署,契约始能成立生效。故公司债权人透过契约而与公司发生债之关系,可谓是基于其意思自主的结果,性质上是主动促成债之关系发生的,故此种公司债权人称为主动债权人。
二、被动债权人
所谓被动债权,顾名思义可以得知,此种债之关系并非出于债权人之自愿,而是被动发生的债权。公司于营利过程,因其与外部之接触,外部人即有可能因公司本身的行为或其雇用人之行为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产生债权,侵权之债即为被动债权,而对公司拥有被动债权的主体即为被动债权人。
三、社会债权人
在公司法中与主动债权人以及被动债权人相并存的,还有另一大类的债权人,他们是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举凡对员工以及顾客之保护、对环境与生态之保护、对社会资源之节约利用、甚至税收之缴纳,均为社会债权之一部分,而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因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谐所做出的法律调整,亦可视为是社会债权的一部分,基于社会债权而对公司拥有债权的人即为社会债权人,既然此种债权是基于社会公益而生,则政府往往成为此种社会债权人,乃是极容易想象的事了。
四、公司债债权人
公司债债权入是指因购买公司所发行的公司债券而对公司享有公司债权的人。此种债权人属于主动债权人,因其与公司债之关系的发生系基于购买公司债的行为,但债权人本身又是以投资者的角度而购买公司债,此又类似于股东,故而特别划为一类债权人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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