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国上市公司资金募集信息的披露渠道和内容 在发行股票债券时 需在哪些媒体披露
最快是在上交所、深交所信息披露上看
❷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的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应及时披露任何对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任何信息。
第四十四条发行人全体董事应承诺保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发行人及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应承诺在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公告前保守秘密,不利用未公开的信息谋取利益。
第四十六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包括发行前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告、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持续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第四十七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应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
第四十八条定期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增加以下内容:
(一)转股价格历次调整的情况,经调整后的最新转股价格;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转股的情况;
(三)最大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
(四)担保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五)发行人的负债情况及资信变化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九条临时报告除应遵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的,发行人应予以公告:
(一)因发行新股、送股及其他原因引起股份变动,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的;
(三)发行人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如期偿还本息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人发生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诉讼、或者涉及合并、分立等情况的;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投资者持有发行人已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20%后,其所持该发行人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10%时,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书面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发行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也不得买卖该发行人的股票。
第五十一条依照前条规定所作书面报告和公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有人的名称、住所;
(二)所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名称、数量;
(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达到规定比例或者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的日期。
第五十二条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投资者,若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为股本与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的合计数,占公司已发行的股份与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股本的合计数达5%以上,以后每增加或减少1%,或上述比例达到30%以上,该投资者应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❸ 债券发行,发行人应披露什么信息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材料目录:
(1)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申请书(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通过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申请);
(2)发行人近三年的财务资料;
(3)发行人投资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本次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的文件;
(2)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书;
(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
(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
(5)经审计的发债主体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6)经审计的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7)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8)企业债券发行公告;
(9)承销协议;
(10)承销团协议并附承销网点和承销金额一览表及承销网点所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11)担保函;
(12)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13)发债主体和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4)法律意见书;
(15)各中介机构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16)其他必要文件,如发行公司债券的,需报送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7)本期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
(18)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❹ 为什么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信息披露
是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穿紶扁咳壮纠憋穴铂膜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❺ 如何规范或有负债对会计信息披露
对于或有负债(发生概率为5%-95%之间,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企业无需做会计处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对于发生可能性概率大于95%的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❻ 年报,中报,季报的法定披露时间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6)债券信息披露扩展阅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❼ 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包含哪些可以按银行、证券、保险类划分吗
《证券法》 第六十五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❽ 什么是上市公司持续性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那些内容
持续信息披露也称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持续信息披露也称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证券发行时初次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的信息披露
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集体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财务报告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载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报表附注等。财务报告既具有私有产品的性质又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在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之前,财务报告是企业的私有信息,披露之后,财务报告就成了公共信息产品。由于信息披露后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因而存在外部性和搭便车的现象,会抑制企业信息披露程度,导致信息供给不足,而考虑到市场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反映,上市公司将倾向于披露有利的信息,不愿披露利差的信息,以稳定投资人对公司的信心和股价。这些现象会引起市场失灵,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本文对当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一些建议。
从证券市场的角度出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目标是:
一是信息披露应该能够促进资源的最优配置。当信息披露者向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而筹集到了必要的资本(股票或借入资金),并因此而获得了丰厚的利润,那么可以认为信息披露已达到了资源的最佳配置的目的,即实现了社会资源的最优增长、社会福利的最大化以及其他有益目标。
二是信息披露有利于投资者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事实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这一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当市场披露了有用的信息,投资者在权衡不同证券价格所反映的风险和报酬的基础上,做出购买、持有、转让的决策,并形成一个合理的证券投资组合,这样既分散了风险,同时也将筹集到必要的资本,进而获得丰厚的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