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挪用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案例
不当获利应该全部归公司所有,因为公司负责人在未经授权情况下擅自开证券交易户口,且自己实际控制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已构成了挪用资金罪,不当获利不应当由公司负责人所有。
❷ 用职务便利挪用老板100万炒股亏光了法律怎么处理
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具体规定:
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 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另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❸ 挪用公司的钱,抄股获利,算什么
如果不是国企那就是挪用资金罪!依据我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是国企,那就依384条定挪用公款罪。
这是刑事犯罪,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国企,直接向检察院报案),由其侦查后交监察机关提起公诉再由法院审理判刑。不应由受害人直接起诉,直接起诉的法院也会转给侦查机关。
❹ 挪用资金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已经使用了在法律上就属于“职务侵占罪”,刑罚不会少于3年,具体几年要看你朋友的认罪态度,如果拒不交还的话,10年都有可能。
1、现在放回去的话取得单位的谅解单位不去报警,那你同学也就没事,如果等单位查觉报了警,那你同学就构成了“职务侵占罪”,是要坐牢的;
2、法院在判刑是会根据涉嫌犯罪人上交款项的主动来酌情减轻刑罚,如果现在无力偿还,法院也就不会考虑酌情减轻刑罚,但是以后还是要偿还那笔钱。
❺ 挪用资金罪怎么量刑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同身份者共同挪用资金的定性。
【裁判要旨】不同身份者共同实施身份犯时触犯数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特征,应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处的原则,选择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量刑。
挪用资金连续犯的认定及其追诉时效。
【裁判摘要】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实施了侵吞行为,而非账面上是否已经平账;挪用公款是否转化为贪污,应当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判断和认定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同一犯意的连续性和犯罪行为的连续关系是构成连续犯的决定因素,虽然犯罪行为之间间隔时间的长短并非决定罪行之间连续关系的独立因素,但若间隔时间超过追诉期限,则很难认定犯意具有连续性,一般不应构成连续犯。
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认定。
【裁判要旨】挪用资金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中的三个月,认定的起算点应是挪用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认定的结算点应是实际归还之日。只要行为人挪用未还超过三个月的,就符合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未还期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是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而是量刑问题。
挪而未用的司法认定。
【裁判要旨】对挪而未用的行为,只要具备刑法规定的其他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挪用资金罪,且为既遂形态。
❻ 挪用资金300多万,炒股赔了,要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只要不涉及商业犯罪和经济犯罪,渎职罪和偷窃罪最多10年内,这么点钱估计也就3-4年。
❼ 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怎么认定
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却可以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是否必然与挪用人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前所述,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人参与策划,或者在挪用人尚无犯意时,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胁迫要挟等,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2.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但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所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识不同的,如何认定? 现行刑法将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三种不同的用途作为不同情形的挪用资金行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行为人对资金的具体用途的认识就关系到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他们对所挪用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识又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挪用人的认识,还是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作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予以不同的处理: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却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一直处于被蒙蔽状态而不知晓实情的,对挪用人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件来认定犯罪的成立;而对使用人则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事后知道却表示同意或默许的,则挪用人与使用人一样,均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其三,如果挪用人与使用人对于挪用后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有着共同的概括的认识,则对挪用人和使用人均应以挪用后资金的实际用途所对应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在认定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时,还应注意的是,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的不仅限于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如教唆行为人挪用资金、为行为人挪用资金出谋划策的,等等。只要其与行为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即使其本人并未使用该笔资金,也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 如,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6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陈、齐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陈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主张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对其理由不能苟同。在该案中,共同犯罪人之间虽有不同的分工,但他们的行为已经结合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该行为整体同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对于各行为人而言,他们互为共犯,因此都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所以对陈、齐二人均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❽ 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怎么计算,被挪用资金用途如何认定
一、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怎么计算
行为人挪用资金数额的大小,是影响刑事责任轻重、有无的重要情节。计算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主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单位资金的,在挪用期间内,给单位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2、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所获取的利息、收益或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能计入挪用资金的数额。
3、在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情况下,挪用数额按下列方法计算:多次挪用不还的,挪用数额累计计算;以后次挪用的资金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的,挪用的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4、多次挪用本单位资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动,有的用于营利活动,有的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应当首先按挪用的三种类型:即“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非法活动型”,分别计算其数额。已还的,以及用于个人生活或挥霍的尚不足三个月的应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种达到相应的标准,就以本罪论处;三种数额均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但相加后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应以本罪论;三种数额均未到达相应数额标准的,相加后仍低于“数额较大”标准的,不应以犯罪论处。即便数额已超过“非法活动型”挪用资金罪的起点数额,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资金用途如何认定
正确认定被挪用的资金的问题,区分不同类型的挪用资金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行为人的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重罪轻的问题。
1、如果行为人用挪用的资金归还借款的,应根据原借款的用途来认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因个人合法的生活消费等非营利性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应考虑“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因从事合法的营利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的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是因从事非法活动而借用他人款项,进而以挪用资金归还的,则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2、挪用资金不直接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为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作准备,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比如在司法实践中,有的人将挪用的资金给他人作注册私有企业的资金证明,以取得工商登记。这种行为虽不是用挪用的资金直接进行营利性活动,但是属于为营利活动作准备的行为,是资金的非法使用人整个营利活动不可缺少的环节,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3、在以挪用的资金作担保的情况下,应当以根据所担保债务的性质,确定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性质。比如,他人为升学、买房等原因从银行贷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法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视其挪用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还是构成一般违法行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产经营遇到资金周转困难而向银行借款,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如果他人从事非法活动,而行为人以挪用的资金为之非提供担保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
4、界定某一活动是属于非法活动还是合法的营利活动,必须结合资金使用人自身的情况来认定。例如,挪用资金进行炒股,对一般公民来说,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但是如果是证券从业人员挪用资金进行炒股,或者挪用资金给证券从业人员炒股,则应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从业人员禁止参与股票交易,显然,应当视为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而不能再以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对待。再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与他人共同经商办企业,那么由于这种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严禁国家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便认定其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挪用人未参与经商办企业,只是将资金给他人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则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
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刑法理论上的认识错误原理,在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的情况下:
(1)如果行为人明知(包括确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则应按资金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即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活动或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则应按行为人挪用资金的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
(2)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使用人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则应当以行为人主观认识为准,确定其挪用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以使用人对资金的实际用途认定行为人挪用行为的性质。具体来说: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合法的非营利活动的,则应视其挪用资金数额、时间,考虑其是否构成“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营利活动,而行为人却误认为他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则其行为应属于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如果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而行为人却因认识错误,以为他是用资金进行合法的非营利性活动或者营利活动的,则应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超期未还型”挪用资金罪或者“营利性活动型”挪用资金罪。
❾ 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虽然不能单独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却可以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1.挪用本单位资金给他人使用的,使用人是否必然与挪用人共同构成挪用资金罪? 如前所述,非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可以成为挪用资金罪的共犯,但前提是这些人员与挪用资金罪的特殊主体之间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共同故意是指使用人与挪用人均明知是挪用人本单位的资金而有意挪用,通常情况下,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存在共谋,如在挪用人已有犯意的情况下,使用人参与策划,或者在挪用人尚无犯意时,由使用人指使、唆使或者胁迫要挟等,促使挪用人产生犯罪故意。如果使用人与挪用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挪用人擅自挪用本单位的资金给使用人使用,使用人对此并不知情的,则因不具备共同的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挪用人构成挪用资金罪,而使用人不构成该罪的共犯。 2.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但挪用人与使用人对所挪用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识不同的,如何认定? 现行刑法将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三种不同的用途作为不同情形的挪用资金行为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因而行为人对资金的具体用途的认识就关系到挪用资金罪的认定。在挪用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而他们对所挪用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认识又不一致的情况下,应当以挪用人的认识,还是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作为认定共同犯罪的标准?笔者认为,应当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予以不同的处理:其一,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却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一直处于被蒙蔽状态而不知晓实情的,对挪用人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要件来认定犯罪的成立;而对使用人则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其二,如果使用人故意隐瞒自己使用资金的真实用途,以其他个人用途为由,指使、唆使、参与策划挪用资金,而后将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挪用人事后知道却表示同意或默许的,则挪用人与使用人一样,均应以“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其三,如果挪用人与使用人对于挪用后的资金的具体用途虽没有明确的认识,但有着共同的概括的认识,则对挪用人和使用人均应以挪用后资金的实际用途所对应的要件来认定是否成立犯罪。 在认定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时,还应注意的是,可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的不仅限于使用人,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可以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的共犯。如教唆行为人挪用资金、为行为人挪用资金出谋划策的,等等。只要其与行为人共谋,参与策划并积极帮助行为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的,即使其本人并未使用该笔资金,也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3.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的人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如何认定? 如,陈某是某非国有企业的出纳,齐某为某国有单位委派到该企业的人员。陈某与齐某合谋,利用陈某主管资金的便利,挪用该企业的资金6万元用于炒股,所得收益二人平分。陈、齐二人无疑已构成犯罪,但应定何罪,则不无争议。有的主张二人都构成挪用资金罪;有的主张由于齐某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分,因此陈某应和齐某共同构成挪用公款罪;还有的主张依行为人各自的身份定罪即陈某构成挪用资金罪、而齐某则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主张的结论是正确的,但对其理由不能苟同。在该案中,共同犯罪人之间虽有不同的分工,但他们的行为已经结合成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该行为整体同时触犯了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对于各行为人而言,他们互为共犯,因此都构成想象竞合犯,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所以对陈、齐二人均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挪用资金罪的相关问题,小编为您推荐: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挪用资金罪的法律条文 哪些情形可能会构成挪用资金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