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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怎么收税

发布时间:2021-03-18 23:58:46

A. 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问题。

创业资本多数是以创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存在。
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投资基金。
所谓投资基金,就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外汇、货币等金融工具投资,以获得投资收益和资本增值。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投资基金,它的主要投资者是机构投资者,投资方向是针对快速增长的新兴行业,投资形式采用权益性投资。

B. 青岛高创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怎么样

青岛高创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2017-11-06在山东省青岛市注册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华中路66号基金谷1号楼201-24室。

青岛高创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70222MA3ERNMF8L,企业法人青岛少海高创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曹卫峰),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青岛高创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青岛高创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外投资2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通过网络企业信用查看青岛高创少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多信息和资讯。

C. 创业投资基金怎么认定

创业投资基金是股权投资基金的一个特别种类,主要投资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中小微企业的创业阶段,因此世界各国均通过特别立法,一方面明确财税扶持政策,另一方面对其投资领域进行引导,以确保政策目标实现。我国对创业投资基金的扶持政策包括:在财税方面,税务总局于2009 年印发了《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对创业投资基金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了规定;在监管方面,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在自律管理方面,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 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D. 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之间是一个怎样的包含关系

首先他们都是基金的形式。 而基金又分为公募和私募。 至于他们的关系就是没有太大关系。从名称上具体就可以看出这个基金主要投资的范围、行业和标的物了。但是因为目前我们的私募基金投资人员和企业,还不是那么十分专业做某个领域或行业。所以基本上都说混投。。

E. 如何改善我国的创业投资环境

楼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关资料,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创业投资的组织与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证券时报

我国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一直是业界关注的问题,本文作者从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和是否作为集合投资制度的法定组织形式两方面来对创业投资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获得对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较为客观的认知。(全新优良投资工具,透视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创业投资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

综观创业投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创业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类:一是集合投资形态即投资基金形态,二是非集合投资形态即非投资基金形态。在这里我们重点考察“集合投资形态”。这种形态不仅是创业投资基本形态的发展方向和创业投资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采取私募型和封闭式。(独家证券内参,365天资讯情报站……)

然而,投资基金只是集合投资资金的客观存在形态,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们作为独立财产主体或独立的经营主体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实行的创业投资基金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有限合伙法设立的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另一种创投基金的法定组织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在美国创业投资界占主导地位,其普遍实行的基本条件是: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均为平衡法体系,制定实行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委托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拥有大批具有较强风险控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及专业投资管理人等。显然,中国现阶段还基本不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强调投资主体的资格,至今还没有无限责任法和有限合伙法,再加上中国本土的出资人特别注重对投资活动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本人在对台湾创业投资事业进行考察时,曾专门咨询台湾的同行,为什么台湾很早学习美国,许多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负责人都曾长期在美国学习和工作,台湾的创业投资企业却没有照搬美国的有限合伙制而实行公司制?台湾同行的回答很简单,因为台湾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华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虽几经修改,但仍属大陆法体系。然而,台湾在推行公司制过程中,善于巧妙地引入有限合伙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机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湾创业投资以私募方式发起设立公司型基金,设置封闭期,大都委托专业投资顾问机构代理从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的投资经营活动,并实行委托代理费用制和投资净收益分成的奖励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并采取私募方式设立的封闭型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安排的特点是:在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之间实行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及相应的利益激励和风险约束机制。从这个意义上讲,目前在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中,由两个以上投资者通过入股方式进行集合投资的,似乎有点象公司制的创业投资基金,然而由于国家缺乏相关的特别法律法规,在其募资方式、未设置封闭期及内部治理和运作机制等方面还没有真正成为规范的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运作机制即委托———代理和管理机构化的机制,其本质上仍属于现行《公司法》所规定的加工贸易类企业,只不过从事的业务属于投资类而已。

所以,我国现行《公司法》存在许多不适合并限制创业投资发展的规定,必须加以修改。

创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讨

在讨论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的时候,还涉及其管理模式。由于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内部治理制度的差异。

一般地,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存在两种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托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创业投资公司既设董事会,又设专业管理团队,自行管理投资公司的资产及投资经营业务,并在公司内部实行授权经营的机制,即董事会行使法人财产所有权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和监督权,被聘用的管理团队即经营班子由董事会授权负责投资管理的日常活动。目前中国设立的本土创业投资企业普遍实行自我管理模式。它们均依照现行《公司法》设立并开展投资经营运作活动。这是由于中国创业投资业尚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投资经理人市场尚未形成,委托代理风险很大,对专业管理人市场声誉机制的激励和约束效力还远不能充分发挥等,因此,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入股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必须特别强调“投资者主权”的原则,尽管投资者作为股东并不完全熟悉创业投资业的特点。

经过几年的实践,“自我管理型”创业投资已暴露出许多先天的弊端:董事会控制权太大,管理团队缺乏自主性和稳定性,由于出资人不甚懂得创业投资业务,在投资决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资回报,与项目投资长期性的创业投资基本特征相悖,尤其是在激励和约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再加上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实收资本制和双重征税等。因此,为了创业投资企业的生存和为股东提供年度回报,管理团队不得不去投资那些短期之内有效益的非创业投资业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及其他债权投资等),减少甚至放弃对高成长性创业企业的投资。这种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业的潜在危机,如不从根本上解决,将迟早会爆发的。

委托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征是创业投资(基金)公司不设经营管理团队,而是委托与之相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投资经营管理,双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从而实现管理团队的机构化,并通过量化业绩报酬和管理费等使激励和约束机制硬化。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运作机制的运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会委托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选择、评估分析和提出投资建议书,报经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同意后,负责办理项目投资的具体事项和投资后管理,然后再提出投资处置建议书,报由公司(基金)董事会决策。公司(基金)法人财产的投资和收益主体均是创业投资公司本身,而不是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台湾地区便是公司制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委托管理模式的成功典范,它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目前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外资创业投资机构,几乎都将投资基金设在境外,实行委托管理模式,同时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管理操作平台,由于它们拥有资源和管理机制的优势,其竞争力很强,远非中国本土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相比。

这里还要补充说明一点,曾有一种说法,把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委托管理关系视同于金融信托关系。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当我们深入对比研究美国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和台湾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之后,便可彻底弄明白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是民法上所讲的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信托法》所讲的“信托—受托”关系。因为在“信托—受托”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在“委托—代理”关系中,财产所有权并没有转移,而仅仅转移经营权,即创业投资基金只是将投资经营管理权转移给独立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如果人为地将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代理制混同为信托制,并借口加强金融监管而反对推行创业投资基金的委托管理制,将会铸成历史的大错,中国创业投资业大发展的希望也将成为泡影。(待续)

(作者系深圳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秘书长)

F. 论文题目《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运营模式选择》,请大家帮忙帖相关资料,最好是成品。给给 ^-^

关于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模式的建议
唐 颖

我国创业投资业的发展,已经有十几年历史了,但在创业投资的法律、政策条件、政府支持的意识和行为模式以及创业投资机构本身的投融资实践等方面,还仅仅处在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对自主创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体制”,成为培育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目前国内一些省市已着手研究如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探索建立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折子工程。结合北京实际和现有的创投资源,北京在创投引导基金模式选择上不仅要简单易行,还要为创投业的未来发展做好机制准备。
一、内创投的沉浮与北京的实践
创投公司可以说是伴随我国市场化的进程而曲折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成立的中创投资公司,由于创投业务较少,在市场上挣扎几年后很快转向房地产产业。由于邓小平南巡讲话提出了大力发展科技风险投资,支持科技性产业发展的号召,1994年后又陆续成立了20多家风险产业机构。由于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偏离了创业投资方向,大量资金被投向低风险领域。1996年后,上海、北京相继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创投公司,这些机构对大众化的风险投资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
与此同时,证券市场的发展几乎主导了国内创投的浮沉。2000年前后,受互联网风潮、纳斯达克和国内的“创业板即将推出”的传闻的影响,国内创投达到了高潮。2000-2001年,仅深圳设立的创投机构就超过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时,创投又掀起了一个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创投机构4家。此后IPO暂停,创投归于平静。今年IPO开始发行,国内创投又开始活跃。
北京创投业起步较早,2004年末,共有创业投资机构87家,其中本地创业投资机构55家,外资创业投资机构20家,外地创业投资机构驻京办事处11家,中外合资创业投资机构1家,可投资资本共52.27亿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广东及其他省市创业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9%,14%,10%,7%,10%。不过从创业投资的总投资额来看,国内创投投资总额80%以上是国外创投机构的投资。自1998年市政府出资1.2亿元引导非政府资金6.9亿元,成立两家创业投资公司以来,这两家公司的资本规模一直维持不变,并且相当一部分投资偏离了创业投资性质,整体经济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时机成熟,条件具备
(一)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时机和政策已经成熟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讲话明确提出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快发展创业投资是一条重要的途径。为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力度,2005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从政策上规范了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鼓励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同时,国务院日前下发的《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简称《配套政策》),明确了加快发展创业投资的有关政策。除了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扶持政策外,还包括:(1)鼓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创业企业。国家发改委也正在着手研究制定《国家创业引导基金管理规定》。(2)在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督规定许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险公司投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允许证券公司开展创业风险投资业务,允许创业风险投资企业通过债券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国家发改委正与保监会、证监会、银监会沟通,共同研究起草相关法规规章。(3)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引进技术消化吸引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提供贷款,给予重点支持。国家开发银行在国务院批准的软贷款规模内,向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用于项目的参股投资。中国进出口银行设立特别融资账户,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提供融资支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二)北京市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条件已经具备
首先,为落实好《办法》政策,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已制定了《北京市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对本市的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创业投资备案管理工作为政府全面了解本市创业投资企业情况,从政策上引导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提供了最基本的条件。
其次,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非上市公司可以进入三板市场进行股份的转让试点为创业投资企业拓宽了资本退出渠道。退出渠道是创业投资资本得以实现增值和再投资良性循环的关键。当前我国的退出渠道包括证券市场上市、企业并购和股权回购。目前对投资未上市企业的退出方法较为单一,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上市。我国2004年5月设立的中小企业板为高新技术企业搭建了一个发展平台。但因市场容量有限,远不能满足我国创业投资业日益发展的需要。
值得庆幸的是,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工作在今年年初取得突破性进展。我市中关村科技园区6家公司作为首批非公开发行试点公司,于今年1月被批准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俗称“三板”)挂牌交易。可以说,上三板挂牌为今后更大规模的场外柜台交易做好了准备。更重要的是在试点企业中,有3家涉及创业投资,此次试点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困扰创业投资企业多年的投资退出机制问题。如果试点能够扩大,此项政策可为当前更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后续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更为有利的是,为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市的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在国家发改委的批准下已经启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可以考虑依托现有的每年5亿元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以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创业投资的引导基金,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
北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符合国家优先鼓励发展的技术创新和高技术项目给予相应的匹配投资或贷款的补偿,并实行风险共担、收益分享,回收投资项目的分红所得和股权转让收入用于滚动发展,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导基金的运作可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补偿基金加股权投资
可考虑依托现有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每年将部分专项资金作为引导基金。将引导基金分成两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会资金共同投资或组建一家创业投资公司,另一部分作为创业投资的补偿基金。创业投资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风险项目公司,并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筛选、辅助调查、后期跟踪等工作。
为解决创投公司融资问题,提高创投公司资本运作能力,创投公司可以用引导基金的补偿基金作为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信用担保,在公司正常经营下,如不能按时偿还部分贷款,由基金的补偿基金偿还。
(二)引导基金加担保机构
这种模式是在第一种模式的基础上,引入担保机构,并将创投公司作为风险项目公司的投融资平台。政府通过补偿基金放大担保公司给创投公司担保的贷款规模,并引导创投公司的贷款方向。创投公司可组建专管机构,负责创业资本的运营,承办项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综合协调管理全部项目公司的资金运作,并负责批量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负责贷款的统借统还,对银行承担最终还本负息责任。
这种运作模式可以考虑引导基金只作担保公司的补偿基金,而对创投公司不进行投资。这样一方面减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资,另一方面也利于创投公司的市场化运营。
(三)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吸引社会投资
这种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资的公司吸收其他社会资金共同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为引导基金,和国内外具有优良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或团队,以共同组建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创业投资发展。政府通过组建母基金的方式与企业资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贷来支持风险投资项目。母基金可在发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资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内根据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协议,逐步向子基金拨付资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资成本并对收益进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对子基金进行清算,并最终将基金卖给社会投资者。
在最初设立母基金时,根据《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软贷款,满足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从而较快组建母基金。目前国家开发银行正在积极介入到创业投资中,并于今年3月,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这种模式建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四、引导基金建立的几个相关问题
从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历程,可以认识到当前政府设立引导基金时须着重考虑的三个相关问题。
(一)政府的定位问题
引导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到那些商业性资金不愿进入的、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领域。过去政府对创投企业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但这种国有控股企业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往往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目前政府对创投的支持要重点考虑通过建立一个规范的引导基金,以参股或给予补偿的方式来吸引民间资金或者是一些外资的进入,政府并不干预创业投资的运作,创投项目还是要由创业投资家们自己选择。政府通过引导基金的运作,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风险投资。政府的责任是设计好引导基金的运作模式,落实好相关的财政金融优惠政策,并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创投公司投资方向和创投企业性质问题
当前政府参股或引导创投公司首先要考虑创投公司的投资定位问题,由此来决定相关的引导政策。如果创业投资基金作为完全商业性资金,它主要投资于处于扩张期的创业性企业,对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由于存在很多风险,商业性资本不愿意进入,而这正是当前政府要介入并能充分引导社会资本进入的创投领域,这也符合政府进行风险投资的初衷。因此,当前本市引导基金应主要投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
因此,政府建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应主要具备以下特点:一是基金的主要资助对象是一般投资者或银行不愿提供资金的高科技、产品新、成长快、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的企业,中小企业是重点;二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以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投领域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资公司所有权为目的,要让创业投资者甘愿承担创业投资的风险,创投资本投资的着眼点不在于投资对象当前的盈亏,而在于创投资本的发展前景和资产增值,以便能通过上市或出售获得高额的资本利得回报;三是引导基金引导的创业投资者并不直接参与产品的研究与开发、生产与销售等经营活动,而是间接地扶持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监督与咨询,使所投资的公司能够健全经营、价值增强。
由此看来,创投公司的性质应是以追求长期(至少5-13年)的市场盈利为目的市场化主体,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这种长期性应体现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产品从发育、成长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时间,而这种盈利性是一揽子项目的盈利,不以单个项目的利得论创投企业的盈亏。
(三)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
当前国内外创投运作模式大体上有五种。一种是美国的中小企业创投基金(基金投资型),政府通过信用在社会上募集资金,以部分募集的资金吸引社会资金投资中小创投企业,并以投资公司的大部分利润按股份制给投资者,同时通过贷款来获得另外的资金,从而发挥政府的杠杆作用。
另一种是以色列基金和台湾的开发基金(本文提到的苏州工业园区和国家开发银行成立的投资引导基金就类似此种类型),通过组建母基金,带动多个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时,逐渐把政府投资的股权随着社会资本的进入出售给社会投资者,最终退出母基金。
第三种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创投企业定位成一个母基金方式,通过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管理团队发起一些小的投资公司。第四种是深圳模式,是把大众基金集中在一个集团内,建立起一个航空母舰,来带动很多小的舰队。第五种是现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结合起来。既设立一个母基金,支持一些独立小团队,又设立创投公司来自己投资,管理着一部分基金。
本文所设计的引导基金的三种模式,是综合考虑以上各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本市现有的创投资源而设计的。本文所设计的第一种模式类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补偿基金来吸引银行贷款,放大基金。由于我国有关产业基金的法规并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来增强创投公司的融资能力。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操作上能够较快启动,引导社会资金的示范作用会很快显现。不过,这种模式政府投资的风险较大,如果同创投企业相关的约定不完善的话,引导基金很难在长期投资中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种模式在综合考虑第一种模式优点的基础上,做强创投公司,并将其打造成投融资平台。为减少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风险,引入担保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风险防范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同时,如果政府只设立补偿基金,而不进行投资的话,以补偿基金来放大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从而增加创投企业融资能力,实现政府基金的杠杆作用。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当前政府通过政策性担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最常用的做法。以这种运作模式,政府承担的风险较低,政府干预创投公司运作的程度也较低,也较易操作。
第三种模式类似以色列的模式。这种模式可以说市场化运作程度较高,是政府介入创投领域程度最低的一种模式,利于创投企业的独立发展。并且在基金成立时就设计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证了引导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模式选择的建议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当前可考虑采用第一种模式较快启动引导基金,较小规模地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创投领域,在创投企业有一定的实力且能够进行资本运营时,将其打造成投融资平台,再转向第二种模式。这是当前较为现实的一种选择。
尽管第三种模式相对投资公司而言有许多优势,但实际上由于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基金运作模式实际上仍按投资公司的模式运作(区别在于创投公司自己运作投资,而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的管理人代为运作)这种基金并不具有真正意义的基金(如免税等)。所以,如果以第一、二模式运作投资公司较为成功的话,待条件成熟再组建母基金也为时不晚。

作者单位:市发改委

G. 如何成立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公司基本注册流程
《1》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2》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 。“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3》、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4》、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5》、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6》、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8》、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9》、 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H.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是什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一项政策。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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