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有何投资限制
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的科技项目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项目应具备一定的成熟性,以研发阶段项目为主。
国家采取各种政策和措施鼓励和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资创业早期的小微企业。享受国家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的创业投资基金,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基金业协会在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投资情况报告要求和会员管理等环节,对创业投资基金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行业自律,并提供差异化会员服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创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检查等环节,采取区别于其他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监督管理;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
㈡ 设立公司制基金有哪些特殊规定,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一、设立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殊规定
(1)设定投资人门槛
《创投暂行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的同时,还特别规定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外资创投管理规定》也要求除必备投资者之外,其他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
(2)允许更为优化的资本制度
《创投暂行办法》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制度做出了创新性规定,即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3)允许以特别股权方式投资
《创投暂行办法》第15条规定,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权、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4)保障对管理人的激励机制
《创投暂行办法》第18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二、税收上有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税收政策通知》的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一)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制度。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可逐年延续抵扣制度。创业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这个规定与目前我国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5年相比较,是一项有益的突破。
(三)所得税不重复征收制度。
(四)股息和红利无须纳税制度。
㈢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㈣ 创业投资企业增值税相关政策,详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一) 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
(二) 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
(三)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四)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
二、 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三、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二)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五、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
(一)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
(二) 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
六、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七、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请遵照执行。
㈤ 风险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是怎样的
由于风险投资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且有助于推动国家和地区的高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而政府通常会提供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1、避免双重征税
风险投资基金一般采取封闭契约型,其主体通常不是法人实体,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司型的机构需要交纳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而风险投资基金的主要优点是基金本身不需交纳公司所得税,即有限合伙人与无限合伙人只需承担个人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就可。
目前我国法律与法规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与设立,以及运作程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税收上也无法正常操作。而以公司形式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则需要交纳双重的税收。在国外的某些国家和地区,政府为了鼓励风险基金的发展,对基金公司也实施减免税。
2、鼓励投资税收优惠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投资人当年投入风险基金中的资金数额从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当年的应纳所得中扣除。对于投资人已交纳的所得税,可对投资人在此后的未来几年中所应缴纳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作抵扣处理。这一举措对于一批富有的个人参与风险投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天使投资人”就是这种情况,他们在分享高风险带来的高收益的同时,规避了巨额的纳税义务。
3、资本利得税优惠
70年代时,美国风险投资发展处于十分低落的期间,为了推动风险投资的发展,美国对其税收做了新的调整,其中把长期资本利得税从49%降到28%,1981年美国政府出于旨在振兴国内尖端产业,谋求高新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又将长期资本利得税降到20%。由于风险投资基金投资的高科技项目对国家经济的巨大推动作用,因此建议我国对投资此类风险投资基金所获红利和资本利得,也应在个人所得税上给予优惠。
㈥ “双创”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时,往往会面临各种困难。竞争激烈、人才缺乏、融资困难等问题使它们的成长之路坎坷不平,而各类税费的征收又是雪上加霜。尽管我国已出台许多政策对创业群体予以扶持,但种类繁多、名目不一的政策仍是让企业目不暇接、无从下手。
在本报记者走访的初创企业中,不少企业告诉本报记者,国家出台的政策虽多,但很少能被企业用上。一方面是政策五花八门,企业难以精准对接;另一方面是企业精力有限,难以通晓每条适合自己的政策。故而,政策虽好,惠及企业仍需再下功夫。
为此,仅针对初创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刘合斌在日前的“发现双创之星”广东站活动中就给予了梳理。
刘合斌表示,自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企业创新和创业的政策,且针对不同的创业群体,支持政策也各有不同,总体可从广大创业者、特定创业者、给创业者投资的投资企业(简称“创投类企业”)、创新类创业企业四类创业群体中加以概括。
首先,对广大创业者而言,一方面,创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内可以减半征收,并且税率下降20%;另一方面,创业企业、小微企业,日销售额或营业额达到3万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刘合斌表示,仅针对这两项减免,2014年就给全国的小微企业、创业企业减免了税款约1000亿元。与此同时,金融企业与创业企业、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免征印花税,用以扶持其金融发展。对创业企业、小微企业免征政府类相关基金,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建设费等。
其次,对特定的创业者而言,针对大学生、军转干部和企业下岗人员这三类人员创新创业,有每年约8000元的税收减免额;对大学科技园区的自用或者是出租的孵化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营业税等;对科技类企业的孵化器,亦是享受免征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等。
第三,对创投类企业而言,创投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且创投类企业法人、合伙人也能享受该项政策。同时,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五年内分期缴纳。
最后,对创新类创业企业而言,则有创新活动费的支持。对于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软件、集成电路等重点行业则有“三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税收优惠。例如,对软件类的企业,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对技术合作或技术转让的企业而言,技术转让在500万元以内,应纳税所得额是免征的;500万元以上则是减半征收。对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是免征增值税。
总而言之,整体来看,我国的税收支持扶持体系还是覆盖面较广、优惠力度较大。刘合斌表示,我国税收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约为每年2000多亿元,占GDP的0.04%,在发展中国家中处于领先地位,且与发达国家相比(美国约占GDP的0.05%),差距在逐渐减小。
虽然从免征量来看,美国的免征起征点是一年5万美元,而我国当前针对小微企业的起征点是月营业额达到3万元(月营业额3万元以下则免征),经济发展程度和美国仍有很大的差距,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给创业者提供的税收支持高于美国,可以看到,现在是创业的最好时期。
事实上,针对创业创新,我国除了在税收方面给予支持外,其他方面的政策支持还有很多。刘合斌指出,除税收支持外,亦有政府类基金相助,还有如科技部等部门的专项支持。若将这三类支持相加,我国对创业的支持或可处于全球顶级的水平。
㈦ 证券投资基金税收优惠
(一)针对基金公司的投资基金,(二)针对,基金投资者(买了该基金公司基金的投资者),意思是投资获利不征税.
(三)是针对,基金公司本身,基金公司本身可以投资自己的基金.
反正就是都不征所得税.
2.目前中国对所有的证券和基金投资,都不征税,在国外是有税的.
㈧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㈨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政策是什么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的一项政策。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㈩ 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截至2017年7月,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
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
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
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
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
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
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
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计提的贷款扣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享受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59.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
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
(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68.企业外购的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职工培训费用;
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
(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