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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系统

发布时间:2021-12-11 19:41:59

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里面,个人截至2017年4月10日是否还不能进行个人注册登记

好像还不可以,我也在等个人登记。
4月5号新升级的系统有说:从业人员管理平台个人入口还没有开通,该入口应该是预备给未在机构任职的基金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的,但目前该功能还未开放。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区别

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目前监管区别笔者大致整理了以下:

中国投资协会是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团体。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成立于1995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思路之争的背景:

1、发改委时代

2003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2006年3月1日,发改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10月18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知道意见》

2011年8月17日,《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1年1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

2、证监会时代

以2013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转折点,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

2013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权纳入证监会。

2014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2月开始:2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后续配套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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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改委时代,基金倾向于企业性质,主要依托《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虽然要求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备案,但实际备案非常少;此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另类投资监管缺失。总体而言,即便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改委的约束力非常弱,主要是发改委并不具备真正的处罚权,也无法给与备案基金很多监管牌照红利。

随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将私募基金统一划入证券监管范畴呼声很高,最终以基金法和中央编办文件为依据,证监会将私募证券和私募股权全面纳入其监管体系。

但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一个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在于:中央编办只是从管辖权上做了划分,并没有涉及股权私募基金如何监管,是否应该区别对待,其出路何方并没有涉及。显然也为此次发改委下辖协会和证监会关于股权私募监管思路发生分歧埋下伏笔。旧的股权私募基金基本沿袭企业思路,但在证监会体系下,根据最新的一些协会监管要求,逐步向证券基金监管靠拢。

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备案证明中有的显示备案编号有的没有编号,这是什么原因

不好说 因为协会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机构 他只是一个民间机构 所以很多东西很有可能是他们审核的时候力度不同导致的 这个其实不用在意 因为既然能正常备案 就证明对他们来说至少算是通过的 认可的

Ⅳ 哪个数据库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

你说的是什么年报?单只基金的年报在基金公司的网站上就有。

Ⅵ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Ⅶ 如何登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

同学你好,网络搜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即可登录。
如果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建议参考乐考题库,快速掌握考点,祝你好运~

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
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
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
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
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债券基金。
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
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
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投资组合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
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
2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
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
基金所投资挂牌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
第八条 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显著
位置,明确揭示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
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销售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
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
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
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
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做好制度、
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
3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
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
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
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
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
层股票。
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Ⅸ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的原则包括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完整性原则是指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及时性原则是指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易解性原则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二、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哪些?

  1. 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 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 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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