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要求抵押物全额保险的规定是否违反银监局相关文件规定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购买财产险是否合规和合法?是否属于转嫁经营成本?
自中国银监会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其中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抵押物财产险是否属于转嫁经营成本,抵押人支付的保险费是否属于银行的非法得利产生了较大的分岐和争议。后又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银发〔2016〕314号的出台,又对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购买财产险是否构成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和不正当竞争产生了分岐。现试着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买财产险合规合法吗?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险的费用应该由谁出?
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财产险是否属于捆绑销售,是否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吗?
一、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保险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一)商业银行要求抵押物需购买财产保险符合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
1、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对不符合风险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三十六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客户要取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权利,就应承担向银行提供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相应资信证明和抵押担保的义务,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对客户的资信和担保抵押状况是否合格进行独立审查和判断,通过审查认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抵押存在安全隐患会影响信贷资金安全的,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对其提供的担保抵押物采取符合银行要求的安全保障性措施,否则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借款申请。也就是说如果银行认为只有购买了符合财产保险的抵押物才能给予贷款,是商业银行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要求放款。
这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贷款申请前客户已对该房屋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了保险,那么该房屋可以作为相应贷款的合格抵押物,银行予以接受也就谈不捆绑销售和转移成本,第二种情况是贷款申请前客户并没有对抵押物购买财产保险,银行经审查后认为必须抵押物必须购买财产险,这是风险控制的要求,给要求提供其他第三方保证,增加质押或其他抵押物没有什么区别,否则就有权拒绝接受该抵押作为银行相应贷款的合格抵押物。借款人或其他机构也不能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强制要求银行同意用没办保险的资产作为合格抵押物对其发放贷款。商业性贷款是一种市场行为,双方按照法律法规自愿互利订立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本着审慎经营的原则,对抵押物的抵押权属、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充分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能够补偿信贷风险。正是由于贷款抵押物存在灭失的风险,为了防范该风险,借款人通过对抵押物购买保险来缓释风险是商业审慎经营的具体体现。这样做,一方面能够避免借款人因抵押物灭失而给自身带来风险,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商业银行审慎经营的规则。借款人一旦因抵押物灭失而无法偿还贷款,将给商业银行带来资产损失,对抵押物购买保险就可以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来防范化解银行贷款风险。如果商业银行不对存在毁损风险的抵押物办理保险,又缺乏其他有效的风险缓释和防控机制时可能违反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原则,反而会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鼓励借款人通过购买抵押物的财产险来获得银行融资。
1、根据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要求个人住房贷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的,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且将保单交由贷款人保管,并要求抵押期间保险不得中断。商业银行如果不要求对抵押房产购买保险,监管机构有权对商业银行进行行政处罚。
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第五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大力推进农业保险和农民住房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范围,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从而加大支农贷款投入;人行、银监、保监、财政、国土、住建等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鼓励农民通过住房财产险方式为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增信,从而获得商业银行授信支持。说明国家相关部委是鼓励弱势群体通过购买住房财产险,加大风险缓释机制,从而取得商业银行授信支持,进而扩大普惠金融受益群体。因此对住房抵押财产险的重视问题已升到国家普惠金融的基本国策高度。
(三)从行业惯例看,针对房产、车辆等存在灭失风险的抵押标的物,要求购买保险已成行业惯例,基本上所有银行都要求抵押物购买保险并将保险受益人写为抵押权人。原保监会专门针对信用保证保险出台管理办法(《信用保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允许金融机构为防控贷款中的信用风险购买保证保险。以此类推,为了防控抵押物灭失风险购买财产保险亦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二、抵押人购买财产险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符合“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
1、从相关规定看,建设部1997年6月1日施行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抵押当事人约定对抵押房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的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明确保险费是由抵押人承担。
2、从实际受益人来看,借款人(抵押人)才是抵押物保险的实际受益人。虽然大多数银行要求保单应将银行为做为“第一受益人”,但银行也仅就保险赔偿金用途只能用于归还贷款,银行并不能从保险赔偿金中得利。归还贷款后还有的多余赔偿金仍归属抵押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保险费理应由投保人承担。如由银行就抵押物进行投保付费并成为被保险人,银行将成为保险赔偿金的全部受益人,企业正常还款后,因抵押物财产损失后的保险赔偿金只能归属于商业银行,如果企业要保证财产意外毁坏而出现损失,还需要重新额外投保,这实际上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3、从购买行为来看,保险公司及保险人员均由借款企业自行选择,财产保险费用由企业与保险公司协商后缴纳,银行完全不参与企业购买保险的全过程,也无法支付保险费。相关规定也仅限于不能由银行指定具体的保险公司,并从中获取代理费用。
4、从担保法规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因此在贷款抵押中,为了防范作为抵押物意外灭失带来的风险,对抵押物意外灭失或者毁损进行保险是积极和有益的措施。担保法也明确和支持可以从抵押物灭失的保险金中优先受偿,银行并不能获得保险赔偿以外的超额受益。
三、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侵权行为
1、根据人民银行银发〔2016〕314号规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原因是自然人相对金融机构处于弱势,目前商业风险管控环境及政策下,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企业在银企关系中一般是平等,有时还处于强势地位,而且企业也有足够能力去识别产品交易结构和进行价格谈判。故针对企业的抵押物保险并不构成人行金融消保的对象。
2、个人消费者要求购买个人住房保险做为风控条件并不构成侵权,从国家相关部委和制度的规定反而是鼓励弱势群体通过购买抵押财产险来取得银行融资和金融服务,也体现国家对普惠金融的具体政策支持。
3、只要商业银行不要求指定特定的保险公司,或强行要求使用银行自己代销的保险产品,也没有获得保险代理收入,则不应该认定为构成捆绑销售,也不构成侵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和贷款房屋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2〕7号)中明确“各商业银行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允许借款人自由选择保险公司,不得强行要求借款人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各保险公司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要求贷款银行为其代理贷款房屋保险。”进一步证明可以买抵押贷款险,只是不能指定保险公司。
终上,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对抵押物购买财产险,且由借款人自行支付保险费的行为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但受制于各地监管执法水平的差异,特别是一些欠发达地方的监管执法机构,对法律和政策理解能力可能存在偏差,他们本着对商业银行强监管的原则和简单的从保护弱势群体的角度,任意扩大对相关制度的理解和运用范围,从而将所在地银行依法要求办理抵押物保险的行为认定违规行为,如:
部分执法机构认为,“商业银行利用金融机构的优势地位,设置服务障碍,强制购房借款人购买指定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违背了《保险法》规定的自愿原则,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这种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这是对政策的错误理解,简单的套用概念,没有认识到贷款产品是一种高风险的特殊产品,基于风险防范而采取加强控制的前置条件是符合《商业银行法》和正常的商业逻辑,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如果强加给商业银行必须接受无保险的抵押品反而是违法行为。
有部分执法机构固执的认为,购买财产险就应该体现“谁主张、谁付费”的原则,并错误的将抵押物的财产险与抵押物登记及评估费的分摊机制等同起来。他们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文第一条第(七)款规定:“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错误的将银行为了控制风险要求企业对抵押物财产购买的保险,等同于抵押登记和评估费的成本,将其扩大解释为转移经营成本。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答复部分银监局银行服务价格相关问题的函》(银监办便函〔2017〕546号)中也并没有将抵押物购买财产险纳入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反而对押品评估费的承担原则进一步明确,一是贷款申请前的押品评估费由借款人承担,二是商业银行与借款人以合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意味着银企之间是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由谁来支付。
还有执行机构观念认为:商业银行强制购买保险,违反了法律规定;由贷款人作为投保人承担保险费用,受益人却是提供按揭贷款的银行,有失公平。这就纯属臆想,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甚至部分执法机构将商业银行要求抵押人购买抵押物财产险提升到政治高度,站在为企业融资减负的角度来理解商业银行应通过承担保险费来担负社会责任。这可能混淆因果和法律关系,破坏商业银行正常商业逻辑,商业银行承担社会责任不是简单的对所有客户承担保险费,而是应该通过多措并举,通过降低资金成本或风险成本进而降低定价来支持弱势企业取得融资,而不是降低抵押担保的风险条件来支持企业发展,如果不能实现风险可控,不能实现业务可持续,是不可能真正实现普惠金融和支持实体经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弱势群体反而会成为一句空话,可能会造成打着支持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的旗帜,反而让实体经济和弱势群体得不到有效的金融服务。
当然商业银行与监管及执法机构并不是一个完全对等的关系,商业银行还是应要加大与其充分沟通,不要对抗。各地监管尺度和政策理解及专业能力不一样,也可能确实难以沟通,也只能诚恳的接受处罚,幸好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泛善可陈,说明大多数地方的执法机构能正确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
2. 佰联普惠贷款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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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缘起
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联合国在2005年宣传国际小额信贷年时提出,指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弱势群体是其重点服务对象;其内涵主要表现为平等性、盈利性、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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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普惠金融现状
为有效推进普惠金融,央行、银保监会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提供再贴现再贷款;还创设了新工具——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支持工具、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计划。
2020年四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余额42.7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达15.3万亿元,较年初增长30.9%。
注:数据来源于银保监会网站
3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特点
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的特点:
一是银行保险机构是普惠金融发展的主力军;
二是数字普惠金融成为当前普惠金融发展的主流;
三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积极践行普惠金融战略;四是在发展普惠金融过程中越来越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我国普惠金融市场供给矛盾
1
服务范围覆盖不到位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风险筛选模型,主要针对盈利能力强、信用良好的优质客户,主要因为其交易成本低,违约风险小,这类客户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镇区域;而缺乏抵押物、违约风险高的客户则易于被银行拒绝,从而失去平等受益金融服务带来改善经济状况的机会。
2
小贷公司与银行的不兼容
银行主要集中在优质客户,银行的优势在于利率低、额度高,但审核程序复杂,信用要求高;而小贷公司优势在于灵活、审核便捷、覆盖人群广,但利率相对高、额度低。
银行与小贷公司作为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大多情况下却不相兼容,经历过小贷的客户被银行拒绝的可能性较大。
小贷公司的推广普及率高,占据市场大量空间,如蚂蚁金服旗下专司服务小微企业的网商银行,过去5年,全国小店贷款可得率超过50%,仅网商银行无接触贷款累计服务过的小微经营者就超过2900万。他们户均贷款3.6万元,80%过去从未获得银行贷款。
3
普惠产品推广不到位
银行对普惠金融的产品缺少普及大众的过程,老百姓无从知晓,对适用条件也极少了解。银行大多依托助贷公司进行推广,助贷公司成为银行的市场前线,主要通过客户名单的电话销售模式,为银行进行产品推广和客户筛选。
4
变相收费,增加成本
一些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有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等。
另外,市场中还有联合贷款和助贷收取费用的现象,导致普惠金融最终的贷款成本增加,同时也为银行埋下隐患:商业银行只是资金提供者,并未参贷前审批和风险控制,但本质上风险最终还是由银行来承担。
三、什么是好的普惠金融
汉宁和詹森(2010)认为,金融发展指标反映了传统的金融政策目标,侧重于金融深度而非金融广度。普惠金融应成为独立的政策目标,应当从以下四个维度进行测量:一是可获得性,消费者可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能力;二是服务质量,金融服务或产品满足于消费者生活需求的相关性;三是服务范围,金融服务或产品使用的广度和深度;四是服务效果。
四、普惠金融发展建议
1、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为广大社会群体提供金融服务,坚持保本微利,产品设计上贴近百姓接受水平。
2、借助联合贷款和助贷的精准风险把控能力,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合作优化风险定价模型和客户筛选机制,大力推进金融科技的创新和发展,提升风险控制能力。
3、贴近百姓进行产品创新,因地制宜服务实体经济,服务老百姓。
4、加强对联合贷款和助贷的监管,合理控制相关费用,营造良好的借贷关系。
5、加强普惠金融的宣传力度,提升普惠金融产品的知名度,为广大群众谋福利。
3. 人保财险和普惠金融
1.普惠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普惠金融)成立于2013年7月,注册地位于全国金融中心上海浦东陆家嘴,总部设立在北京,是一家集财富管理、信用风险评估与管理、信用数据整合服务、小微借款咨询服务与交易促成等业务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信息服务企业;
2.普惠金融的创始人团队来自国内外顶级金融机构,拥有超过十年金融行业投资和管理经验,之前供职于国内规模最大的领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负责金融行业投资和运营提升,并拥有超过十年的美国财富500强消费类企业的市场营销及管理经验,以及大型金融机构销售管理经验;
3.在普惠金融这家公司里面,我们坚持的排序始终是“客户第一,员工第二,股东第叁”;
4.普惠金融的愿景是为中国广大的未被金融服务覆盖的普通老百姓及中小企业提供透明、便捷和全面的创新金融服务。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4. 平安普惠怎么退还保险费服务费
拨打平安惠普客服热线400-858-0580进行退换操作。
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 协助广大小微型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普通工薪阶层获得专业借款服务,助力中国实体经济发展。
经过多年快速发展,平安普惠在综合实力、公司治理等方面已成长为行业专业典范:拥有卓越的国际化管理团队,丰富信贷业务管理经验;通过人脸识别、微表情、人工智能技术、反欺诈扫描等创新信贷科技,不断提高风险管控能力,稳健领先的风险管理能力也使资产风险表现持续优化;多元借款方案为借款人提供定制化服务,也为普罗大众提供优质借款选择;
同时,全线上申请流程以及线下顾问服务,不断提升服务体验。目前,平安普惠业务覆盖全国300余个城市,线上超7000人的远程团队7×24小时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强大的外部商务合作能力,构建借款生态系统,已累计服务客户超1100万,帮助他们获取超过1000亿元的贷款。平安普惠将继续秉承客户普惠、产品普惠、渠道普惠、社会普惠四个驱动力,以“责任金融、普惠借贷”的品牌理念践行普惠金融。
5. 普惠金融app是假的吗一直要收取保包装费,险费用
是骗子,我只要一万一直叫我多审核几万说利息比较划算,收了百分八手续费,不给提现,还叫我给保险费,一直催,就是不能提现,
6. 请问平安惠普的保险费服务费可以退吗
别想了,退不了的,平安普惠贷款利息高的可怕,简直就是高利贷,服务费+担保费+保险费+利息年化利率高达20~24%,千万别再碰了,资金来源不是平安银行,而是合作的信贷公司,和网贷没啥区别,平安银行很好,但披着羊皮的狼最可恨
7. 平安普惠贷款的服务费,保险费,如何通过正常手段追回谢谢
协商不成起诉处理,
1,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 2,准备证据,你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对方发生纠纷的所有对你有利证据及复印件、及其他可能对你有帮助的证据及证人名单等。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拓展资料:
平安普惠是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营公司旗下开展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的公司的总称。
1、商业创新业务模式的创新平安普惠依托金融科技逐步构建起开放式聚合科技借款服务平台,借助资源挖掘、聚拢和匹配的能力,聚合信贷业务链条中具有模块优势的参与者,连接借款人、增信方、资金方,借助自身线上线下结合的服务网络、经过10余年业务经验验证的智能风险管理体系,向增信方和资金方输出基础信贷评估服务,并整合增信方和资金方的金融资源,为借款人提供多元借款服务解决方案。通过商业模式创新找到一条既符合行业发展现状又满足小微人群需求的全新探索之路。
2、风险管理创新信用数据缺失、风险成本高等是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普通工薪人群难以获得适当、高效金融服务的主要原因。平台基于丰富业务经验提供基础风险评估,以便资金方、增信方在此基础上依托各自的风控体系分别完成独立风控审批。
基于对金融数据和互联网数据的深度洞察,突破以收入或不动产作为信用资质评估标准的传统模式,采用个人资产情况、商户经营、互联网行为等多维数据对不同人群进行风险画像,从而解决普惠金融人群的风险辨识难题,实现对其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同时引入机器学习技术、大数据技术提升风控模型的迭代能力,提高风控效率。在风险承担环节,资金方和增信方共同提供服务,并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分担的功能。平台还可根据资产状况的不同匹配相应的增信方或者多个增信方进行风险分担。这样不仅解决了资产端和资金端不匹配、不平衡的问题,更实现了风险的合理分散,缓解了普惠金融的重资产难题,最终提升了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并降低融资成本。
8. 平安普惠在放款的时候有一个3‰的意外险是什么意思
对于题主所提出的问题,平安普惠在放款时是有3的手续费。不是一个额外的保险。如果是额外的保险你可以拒绝,银监会有规定,贷款不能强行搭售保险。即使你真要买意外险,受益人也要填自己,不要填银行,可以自己去外面买,不要跟银行买,银行卖的太贵了,他们也要吃回扣的。
平安普惠,即平安普惠金融业务集群,是由中国平安集团旗下的平安易贷、平安直通贷款和陆金所下辖的P2P业务整合而成,包括融资担保、融资咨询、小额贷款等业务。服务人群包含小微型企业主、个体工商户、普通工薪阶层等。平安普惠分为无抵押、有抵押以及SME三大事业部,但目前为止占据最大业务的依然是无抵押业务,其中推出的互联网i贷产品,较为市场熟悉。贷款额度与利息来看,i贷的额度为两千到三万,i贷按天计息,按贷款余额收取利息及担保费,日费率为0.1%。相对于其他的比较火的互联网贷款产品,如支付宝的蚂蚁借呗万二万五,腾讯的微粒贷万四万五的日息,贷日息确实很高。从还款上说,可以随借随还的方式是现在互联网贷款产品的便利之处,但是必须要注意的问题是,一定要按时还款避免影响个人信用与生活,杜绝遇上暴力催收自己暂时能做的事就是按还款能力借款,且按时还款。普惠是没贷款的权利,普惠只是一个第三方担保平台,贷的款都是从各个银行下放的,普惠只是替你担保而已,毕竟你找不来担保人替你从银行贷款。社会上有太多的人急着用钱但从银行贷不了,普惠就这样应运而生了。利息高,确实比银行高,但是普惠替你担保放款是具有风险性的,没有利润谁会为你担保!所以普惠平台是要加点服务费的,还有如果你的贷款真的还不了咋办,所以还有每个月的财产保险费,所以如果你还不了钱了,是由普惠帮你还的,但是普惠会那么傻吗,当然不了,所以买了财产险,就有保险公司赔付了。
希望对题主的问题有所帮助。
9. 平安普惠收取保险费是否合法
真正的平安普惠一般是不收保险费的。收也只是年龄较大的人收几百块的意外险而已。
平安普惠因为做的比较大,冒充的特别多。需要警惕。
10. 惠普金融重点服务对象
为小型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提供的金融服务。“普惠金融”是指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若是群体是重点服务对象。
坚持因企施策,一方面针对个别有效抵押资产不足的企业,帮助其与省农发行准入的担保公司取得联系,获得担保助力;另一方面针对一些信用好、效益高、偿还能力强的企业,在抵押物不足的情况下,通过发放部分信用贷款,为其提供融资便利,切实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10)普惠金融抵押物保险费扩展阅读
普惠型小微企业办理抵质押类贷款的,抵押物评估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由建行承担。通过建行渠道对向全国防疫专用账户捐款或汇划防疫专用款项的,免收转账汇款手续费;对防疫相关物资进口、境外捐赠项下汇款、资本项下业务等免收汇款手续费;
对防疫相关物资的生产、经营企业以及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人民币法人账户透支、人民币额度借款用于资金周转的,免收额度承诺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