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产品都可以投向非上市公司股权吗可以投向VCPE基金吗谢谢
你是想投原始股吗,我这里有个比较好的项目。
㈡ 如何投资非上市公司
这种投资方式国内已经有很多人在做,也就是“私募股权投资”。通常情况下要与专业的财务公司或者基金公司合作。这些专业机构会给投资人提供经过评估、审计的项目信息,投资人再决定是否投资
㈢ 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吗
对银行理财业务分类管理,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禁止发行分级产品;银行理财业务进行限制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除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之外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境内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及其受(收)益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㈣ 公募基金如果投资于未上市公司的股权那还怎么撤出资金
公募基金不允许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后一个问题,回购一般就是企业自己回购,或者找下家接盘
㈤ 信托合作理财计划,原则上不得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吗
并没有这个限制。信托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于股权项目。或者并购项目重点要分清,信托财产和信托公司自有财产的区别。
㈥ 未上市公司股权如何交易
假如你要在该公司未上市前转让,只要找到愿意购买的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到该公司的董事会办理备案就行了。
假如该公司已经上市,则直接在证券交易公司开户,委托证券公司转让(和炒股一样)。
㈦ 个人如何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
需要专业的证券从业资格评估公司来评估价值,<br>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br> 我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以公司股权进行质押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了不同规定,即: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br> 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经向中介机构(亦可称之为“与出质人和质权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后,该股权质押合同才始得生效,而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一般还应该由出质人在公告中予以披露,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的方式获得该股权质押的情况,从而使该股权质押的事实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进而使该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公示力和公信力。这样,就完全可以起到防止出质人在质押期限内将该股权非法转让或者将其重复质押给其他人的情况发生,从而为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br> <br>但以登记作为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仍存在以下问题:<br> 登记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所引发的第一个问题是,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因为如果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最多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债权还是没有保障。但是如果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则对债权人就有利多了。因为如果是由于出质人的原因而没有办理质押登记或者出质人拒不办理或协助办理登记手续,则债权人就可以起诉出质人违约,从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甚至可以要求法院强制出质人协助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原因(合同)与结果(物权变动)相分离的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物权变动中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似乎应该采取更为科学的严加区分的态度。这样,既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也避免滋生纠纷。民法典草案的第296条改正了《担保法》的这一错误,该条明确指出:“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时起设立。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权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簿之时起设立。”因此,登记是质权生效的条件而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br> <br>目前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践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现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非所有的上市公司流通股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这种质押合同应当是有效的。但是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应当经过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后,质权才能成立。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它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订立质押合同的双方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就造成了一个两难的局面,一方面法规要求质权必需登记才能设立,另一方面,法规又不允许唯一的法定机构办理登记,这无疑是十分荒谬的。这样的结果违背了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也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br> <br> 、上市公司国有股出质的特殊规定。<br> <br>从质押的程序来说,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以国有股进行质押,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明确资金用途,制订还款计划,并经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次,以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最后,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br> <br>从质押的目的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br> <br>从质押股份的数量上来说,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
㈧ 公募基金 可以投资非上市股权投资吗
不可以!
公募基金是不能投资非上市股权的,也不能直接投入到实业。
公募基金(QDII除外)只能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A股(权益类)股票、权证,债券市场上(固定收益类)的央票(货币市场工具)、国债(包括由财政部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包含可转债),银行存单(大都是短期的定存或者通知存款)。
公募基金根据不同的品种和该基金基金契约的规定,在各种投资工具中做相应的配比。
最后,QDII基金,投资于全球的金融市场,他们不知可以买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产品,还可以根据合同要求做一些衍生品,买一些国外的基金。有些QDII基金还有投资地域的限制,比如上投摩根亚太优势,这个主要投资都是亚太地区金融市场。
㈨ 投资公司操作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合法嘛
一、目前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问题在于
1、公司信息披露不够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当然,上市公司也存在这些问题,这是中国诚信度不高在经济领域的集中体现,但是,相比对于上市公司出台的强制披露和股权集中托管等约束性较强的法律法规,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股权托管没有法律强制性,造成投资者无法及时、准确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也客观上使得不良投资公司有机会赚取暴利,甚至欺骗投资者。
2、非上市公司股权流动性不足。这是一个具有全球性的普遍的问题,因为,非上市公司的发展时间短、经营前景不明朗,会有很大的变数,所以,不会出现象主板那样频繁买卖的情况,也不适合普通投资者,更适合机构投资者和有承担较大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
二、“非上市公司委托投资公司代为寻找民间资本购买其股权以期达到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这条途径是合法的,但是前提是投资公司尽到提醒风险和充分、准确披露公司信息义务,如果两点不满足,就涉嫌欺诈了。
三、 这条途径是否为国外模式的“进口”,这个问题不好回答,在国外一般这就是“私募”,因为,这种途径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所以,是不是进口倒无所谓了。
四、而未来的趋势会按此途径延续嘛?
我个人认为不是的,因为这种途径效率不高。在美国的OTCBB和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应该是我国非上市股权流动的发展趋势。
㈩ 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否作为收
. 投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作为收入并入利润。
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予以剔除,不作为纳税所得额计算,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