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专家表示,境外投资者持续增持我国债券,这既是由于人民币资产的投资价值逐渐得到认可,也得益于我国债券市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吸引各类境外投资者入市。
报道称,这是对中国近年来持续为国际投资者参与世界第三大债券市场提供便利的认可,反映出中国推动金融改革的坚定决心和中国债券市场日新月异的变化,是中国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重要一步。
从QFII、RQFII、“债券通”到中国债券纳入彭博巴克莱全球综合指数,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已初显成效,人民币资产国际吸引力增强,不断扩大对外开放已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❷ 中国增持美国债近300亿元,怎么还摆脱不了美国
中国为什么继续增持美国国债
第一,这与全球范围内金融的去杠杆化(Deleveraging)有关。国际金融普遍实施了在险价值(Value at Risk, VAR)的资产管理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一旦资产价格下跌,金融将被迫收缩财务杠杆,通过出售风险资产来偿还债务。全球主要金融同时启动去杠杆化进程,导致短期国际资本从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市场大规模撤出(这也是韩国等国家面临资本外流的根本原因),并重新流回美国。毕竟美元仍是当前国际货币体系中最具流动性的币种,美国国债仍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上最具流动性的资产。大量短期国际资本重新流入美元短期国债市场,导致了两个后果。其一是美国国债收益率曲线变得非常陡峭,由于大量短期国际资本于美国短期国债寻求避险,导致美国1个月、3个月等短期国债收益率水平迅速下降,甚至一度出现负利率的情形;其二是美元相对于其他主要货币的显著升值,尤其是相对于欧元大幅升值。2008年年初至今,美元对欧元升值超过25%。美元汇率走强也是导致全球原油及初级产品价格下挫的动因之一。
第二,这与中国央行的人民币汇率政策有关。尽管从2005年7月开始,中国开始实施人民币有管理浮动、参考一揽子货币的汇率政策。但自2008年第3季度以来,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深化对中国出口行业的冲击加大,人民币对美元的升值幅度明显减缓。2008年第3季度,人民币对美元名义汇率仅升值0.6%。由于这一时期内美元对欧元显著升值,导致实际盯住美元的人民币对欧元汇率也出现显著升值。2008年第3季度,人民币对欧元名义汇率升值了7.5%--这是汇改以来人民币对欧元汇率最大的单季升值幅度。
综合以上两个原因,不难理解中国央行为什么继续增持美元国债。由于美国短期国债重新获得国际者青睐,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显著升值。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减持美元资产、增持其他币种资产,将导致外汇储备市场价值出现较大账面损失(因为外汇储备是以美元计价)。因此增持美元国债就成为中国央行的暂时之选。在中国央行增持的美国国债中,短期国债的比重可能显著上升,因为金融市场动荡时期,美国长期国债市场价值的波动性更强。增持美国短期国债,也是"现金为王"(Cash is the King)思路的变相体现。 还有购买美国国债的问题,目前国内有不少人都认为,中国购买美国的国债是穷国补助富国,是中国在救美国金融危机。因此,美国可以通过美元的贬值来赖债。但实际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如果中国有大量外汇储备,中国可以通过实物资产的方式及金融资产的方式持有。如果是实物资产持有,在这些资产贬值时,外汇储备同样会减少。再加上,实物资产的持有成本及变现便利程度还会加大外汇储备减值的风险。如果外汇储备是金融资产,那么就需要考虑,这些放在国外的外汇储备持有什么样的金融资产合适?目前世界上是否有比美国国债风险低的金融资产?可以说,在这次次贷危机中,如果中国外汇储备不是比例较高地持有美国国债,那么它所面临的风险比现在要高得多。有人说,最近美国出台的救市方案,发行国债不可避免。如果中国购买美国国债,就是在救美国。但是,如果中国外汇储备不购买美国国债,那么世界上还有什么比美国国债风险更低的金融资产?因此,就目前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来说,购买美国国债可能是降低中国外汇储备风险最好的方式。中国外汇储备持有金融资产的结构,应该是加大美国国债的比重。
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四章 投资运作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除境内上市外资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国债;
(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一个投资机构。 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单个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上述比例。 合格投资者经国家外汇局批准,应当在托管人处开立一个人民币特殊账户。
托管人应当在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结汇资金(外汇资金来源于境外,且累计结汇的外汇资金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投资额度)、卖出证券所得价款、现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债券利息。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买入证券支付价款(含印花税、手续费等)、境内托管费和管理费、购汇资金(用于汇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币特殊账户的资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担保。 合格投资者应当自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三个月内汇入本金,全额结汇后直接转入人民币特殊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的本金应当是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可兑换货币,金额以批准额度为限。
合格投资者自取得外汇登记证起三个月内未足额汇入本金的,以实际汇入金额为批准额度;已批准额度和已实际汇入金额的差额,在经批准取得新的投资额度前不得汇入。 合格投资者为封闭式中国基金管理机构的,汇入本金满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个月。
其他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满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规定的文件向国家外汇局申请分期、分批购汇汇出本金。每次汇出本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相邻两次汇出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上述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投资额度的本金汇入不满一年但超过三个月的合格投资者,在提交转让申请书和转让合同并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批准后,可以将投资额度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申请人。
受让方在获得国家外汇局额度批准和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后,受让资产值低于外汇局批准额度的,可以按差额汇入本金。 合格投资者需购汇汇出上一会计年度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已实现税后收益,应当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汇出申请书;
(二)收益实现年度财务报表;
(三)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四)收益分配决议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纳税证明;
(六)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汇款的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本人。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备案:
(一)变更托管人;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东变更;
(四)调整注册资本;
(五)涉及诉讼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一)变更机构名称;
(二)被其他机构吸收合并;
(三)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分别交还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
(一)本金已全部汇出;
(二)已转让投资额度;
(三)法人机构拟解散、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未通过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年检的,自动失效,合格投资者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分别交还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和外汇登记证。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❹ 为什么中国连续五个月增持美债
据美国某通讯社报道,在连续第5个月增持美国国债之后,中国重新成为美国最大的海外“债主”。
中美之间强劲的贸易往来提振了中国对美国主权债务的需求,国内的出口商从中受益。美国杰富瑞投资银行集团高级经济学家托马斯·西蒙斯分析认为,未来几个月,中国持有的美国国债量可能还会继续增加。
❺ 中国持续增持外国国债有什么好处
中国主要持有美国国债, 用来增加中国的外汇储备, 主要用来投资和贸易。 中国购买大量的美国国债, 意思就是中国把钱借给美国, 美国大量的消费中国的出口产品,这样用来增加中国的贸易发展。 也就直接推动国内的经济发展。 这也是中国和美国的相互依附关系!
❻ 中国为什么还在不断增持美国国债
中国购买美国国债的增与减,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问题。中国的一举一动都在影响着全球社会。那么,就细细探究为什么中国还在不断增持美国国债的原因吧!
但是,不买美国国债,能买什么?
1、抄底战略物资?势必炒高价格
以“股神”罗杰斯为代表的一些人主张,中国应“大胆抄底”,将外汇储备用于在国际市场购买战略物资,进行储备和投资。然而如此庞大的资金流量,和如此明显的投资意图,势必造成市场价格的哄抬,和国际游资的蜂拥而至,回顾近几年来铁、铝、石油等价格走势的轨迹,便不难明白这一点。此外,对一个国家来说,因为实物需要运输、储存,还会产生损耗和折旧,且流动性极差,因而投资实物的成本非常高。作为游资的代言人,罗杰斯提出这样的建议并不难理解,因为这符合他们的利益,但如此冒险,显然不符合中国的利益。
2、向国际机构注资?恐受到他国抵制
有人提出,中国庞大的外汇储备,可用于向IMF等国际机构注资,并借机提升中国的发言权。事实上中国也的确有所行动,日前中国外汇管理局表示,中国正“积极考虑”购买至多500亿美元的IMF债券。然而这种注资本身受到相当限制,此次注资受到鼓励,是因为此系4月伦敦G20峰会各国承诺总额5000亿美元增资的一部分,即使如此,BBC财经仍然预计,中国扩大持股和发言权比例的努力,将受到欧洲许多国家的顽固抵制,因为中国发言权和控股比例的增加,势必意味着它们发言权和控股比例的下降。
3、购买收益高的金融产品?风险太高
有人建议中国将外汇投放在收益率更高的金融产品,或直接用于控股,以获得更高回报;一些人进而指出,与其把钱交给美国政府,让他们去股市抄底,还不如自己去抄。这种想法本身并无问题,问题在于,中国在金融投资的海洋里,只是个不谙水性的“新兵”,近几年的一系列失败投资证明,在高风险的市场里,中国的胜算并不大。国债是最稳妥的投资,因为国家政权发生无序更迭的几率很小。于是,剩下的选择无非就是买哪个国家的国债。国债的可靠性归根结底取决于发行国的综合实力。现在还有哪个国家比美国强大吗?
持有美债,“最不坏”的选择
1、只有美国能消化这么多钱
中国如此惊人的一笔外汇储备,除了美国这个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和最大的负债消费国,任何一个经济体都难以消化,即使中国有意分流外汇投资,也难找到第二个有如此容量的、安全的金融投资市场。事实上,即使做美国“大债主”实际上帮了美国人的忙,美国仍有许多人并不放心,甚至总统奥巴马都免不了要惊呼“再不能借中国人这么多钱”,经济规模和举债规模远不如美国、甚至只是中国一个零头的其它经济体,又如何敢承接这样大的一个“金娃娃”?
2、美国和债主们利益一致
尽管美国素有操纵美元汇率和滥发国债的传统,但作为最大的经济体,美国政府不得不付出努力,确保美元和美国国债体系的大体稳定,以维系庞大经济、金融机器的运转,在这方面,美国和包括中国在内的“债主”们利益是一致的。投入美国国债固然要冒外汇储备缩水的风险,但不至于如贝尔斯登债券持有者那样血本无归;借钱给美国政府固然要忍受“欠债大爷”的讹诈,但不至于如破产“大限”前的通用或克莱斯勒“债主”那样,面临要么把债券换成一堆废纸般股票、要么干脆连废纸都换不回的无情选择题。
3、中国不能抛售美债
中国一旦大幅抛出美债,势必造成其它债主的恐慌,产生足以压垮债券价格的连锁反应,最终吃亏最大的,一是“欠债人”美国,二是“大债主”中国;即使捂着不操作,美国政府依旧会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行事,该印钞就印钞,该增发便增发,中国仍无法掌控外汇储备的安全。即使真能抛掉全部美债,但在目前的国际外汇体制下,中国势必无法改变外汇储备以美元为主的现实,结果只能是既做不成债主,又保不住财富。尽管持有美债绝非好的选择,但在目前情势下,却的确是“最不坏的选择”。
最后,如何走出美债困局?
从长远来看,在国际上,改革国际货币体制、废除美元的一家独大;在国内,改变现有分配模式,实现“藏富于民”,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但这需要时间。从近期看,利用美国经济刺激计划对资金的需求,利用中国经济发展后,中美事实上处于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共同体之中这些便利条件,充分运用政治、经济等多种手段,争取“大债主”应有的利益和保证,是较为现实的。
中美经济目前已经是牢牢捆绑在一起了。中国固然是美国的第一大“债主”,美国同样是“中国制造”的第一大买主。2008年,中国出口总额达14285.5亿美元,其中对美出口2523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出口总值的17.7%,而2007年这一数值约为21%。从这个层面上来讲,确保美国的金融体系不至于陷入崩溃,同样符合中国的战略利益。从长远来看,如果美元一家独大的局面被打破,人民币实现自由兑换,中国的外币资产将不会像今天那样以美债为绝对大头。但在现有的国际经济格局下,拥有近2万亿美元外汇储备的中国,短期内仍将继续坐稳美国的“头号债主”交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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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美债约7.12万亿美元,那持有的人民币债券有多少呢
近几年,美国国债一直在不断攀升——当前已经超过了28万亿美元,仅最近两年时间里就新增了5万亿。但美国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美债总量却变化不大——整体维持在7万亿美元附近,即新增发的美债主要是由美国境内投资者购买的。
仅从总量角度来看,当前境外投资者持有的人民币债券仅约为4806亿美元,而持有的美债却高达7.12万亿美元,差距非常之大。但发展趋势却完全不同——最近一年多,境外投资者持有的美债几乎没多大变化。
但持有的人民币债券增速却高达两位数,即人民币债券的增长潜力更大。相信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持续发展,随着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民币债券的境外持有量仍将快速增长。本文由【南生】整理并撰写,无授权请勿转载、抄袭!
❽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产品或工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取得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运用所管理的资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资格申请表(略)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时间:2007年06月20日 证监发[2007]81号
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托管银行:
为落实《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做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工作,现将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等证明文件;
(二)具有境外投资管理相关经验人员的教育经历、工作经验、从业资格、专业职称等基本情况介绍;
(三)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等主要制度。
二、符合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境外投资顾问(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业务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管理规模证明文件;
(三)投资顾问的公司或合伙人章程;
(四)投资顾问风险控制、合规控制及投资管理的主要制度;
(五)投资顾问最近5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是否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六)投资顾问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投资顾问及其关联方在境内设立机构及业务活动情况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三、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为:
(一)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实收资本证明文件或境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末资产托管规模证明文件;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产条件的说明;
(五)托管业务的主要管理制度;
(六)最近3年没有受到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没有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立案调查的说明。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四、资金募集
(一)募集申请材料
境内机构投资者申请募集基金、集合计划,除按《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1.投资者风险提示函;
2.投资者教育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集合计划的基本介绍;
(2)投资者购买本基金、集合计划进行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介绍;
(3)对投资国家或地区市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拟投资金融产品或工具的基本常识;
(5)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的编报准则、选取标准。
投资者教育材料应当使用简明、通俗易懂的中文语言书写,不应当含有推广某一特定基金产品或集合计划、境内机构投资者或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内容,但可对产品或服务作为实例加以引用,并且该引用不会产生任何推广公司、产品或服务的效果。
3.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附件1);
(2)境内机构投资者与投资顾问签订的协议草案;
(3)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4.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还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1)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签订的协议草案;
(2)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中文摘要。
(二)基金、集合计划的名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语言简捷、明确、通俗易懂;
2.与基金、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国家或地区相一致。
(三)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及其选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在业绩评价期开始时予以明确;
2.业绩比较基准与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方法一致;
3.业绩比较基准的数据可以合理的频率获取;
4.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成分和权重可以清晰的确定;
5.了解组成业绩比较基准的证券当前情况并具有研究专长;
6.接受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性并可合理说明主动管理与业绩比较基准的偏离;
7.业绩比较基准具有可复制性。
(四)基金、集合计划首次募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汇货币为计价货币募集;
2.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集合计划募集金额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3.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集合计划持有人不少于2人;
4.以面值进行募集,境内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产品特点确定面值金额的大小。
五、投资运作
(一)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附件2)发行的证券;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附件3)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附件4)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前款第1项所称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附件5)的境外银行。
(二)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有下列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2.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3.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投资比例限制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20%。在基金、集合计划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3%。
4.基金、集合计划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指数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集合计划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全部基金、集合计划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若基金、集合计划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情况或基金、集合计划具体个案,可以调整上述投资比例。
(五)基金中基金
1.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中基金资产净值的20%。基金中基金投资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2.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基金:
(1)其他基金中基金;
(2)联接基金(A Feeder Fund);
(3)投资于前述两项基金的伞型基金子基金。
3.主要投资于基金的集合计划,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单只基金、集合计划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该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0%。
2.单只基金、集合计划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集合计划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集合计划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集合计划拟投资衍生品,境内机构投资者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在每只基金、集合计划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集合计划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七)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基金、集合计划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管理的基金、集合计划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基金、集合计划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基金、集合计划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对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九)基金、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集合计划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集合计划总资产。
(十)基金、集合计划如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档案管理。
六、费用及净值计算
(一)基金中基金应当有合理的管理费率和销售费用安排。如委托投资顾问的,投资顾问费用可以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二)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至少每周计算并披露一次,如基金、集合计划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
(三)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在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基金、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应当以人民币或美元等主要外汇货币单独或同时计算并披露。
(五)基金、集合计划资产的每一买入、卖出交易应当在最近份额净值计算中得到反映。
(六)流动性受限的证券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七)衍生品的估值可以参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
(八)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合理确定开放式基金资产价格的选取时间,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中载明。
(九)开放式基金、集合计划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的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集合计划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明确小数点后的位数。
(十)境内机构投资者应当自接受持有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持有现金或政府债券的比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品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比例限制。
(十二)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基金收益分配可以不受《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限制,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可同时采用中、英文,并以中文为准。
(二)可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及相关信息。涉及币种之间转换的,应当披露汇率数据来源,并保持一致性。如果出现改变,应当予以披露并说明改变的理由。人民币对主要外汇的汇率应当以报告期末最后一个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三)境内机构投资者如委托投资顾问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管理规模、主要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主要负责人员教育背景、从业经历、取得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职称介绍等。
(四)基金运作期间如遇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顾问主要负责人员变动,境内机构投资者认为该事件有可能对基金投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五)托管人如委托境外托管人的,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境外托管人相关信息,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时间、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实收资本、托管资产规模、信用等级等。
(六)基金如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详细说明拟投资的衍生品种及其基本特性、拟采取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及采取的方式、频率。
(七)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八)基金如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九)基金应当在招募说明书对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下列风险进行披露: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衍生品风险、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法律风险、金融模型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小市值/新兴市场/高科技公司股票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初级产品风险、大宗交易风险等。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上风险的定义、特征、可能发生的后果。
(十)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投票的方针、程序、文档保管进行披露。
(十一)基金应当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计算和表述投资业绩。
(十二)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投资顾问在境内从事相关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九、伞型基金的子基金应当遵守试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
十、本通知自2007年7月5日起施行。
附件:1.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顾问基本情况表
2.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
3.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
4.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❾ 2月外资加仓中国债券超千亿,为何中国债券如此受欢迎
我觉得这跟中国债券的稳定性有很大的关系,因为债券市场本来就是一个稳定的投资市场,同时也是一个避险市场,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当股市的收益和风险进一步加大的时候,很多资金都会流入到所谓的债券市场。
关于股票和债券的关系,我想讲一下,当股票的收益和风险降低的时候,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人愿意投资到股票当中,但是情况反过来的时候,很多人就会通过把自己的资金转移到债券里面避险,这是一个所谓的股债再平衡现象,而这个现象也是很多投资的坚信的一个逻辑。
这个新闻是怎么回事?
这是一个关于中国证券的消息,在这个消息里面,我们可以看到2月份的时候,外资已经持续加仓中国债券,同时规模已经超过了千亿元,可以说这个数字是非常夸张的,这也进一步显示出了目前外资的投资态度和投资情绪。很多人这个时候会非常好奇,为什么外资这么青睐中国的债券?这样做是有什么目的吗?
❿ 前三季度外资净买入逾8000亿元中国债券,外资为何青睐中国债券
外资青睐中国债券的主要原因是中国债券可以带来较高收益。第三季度,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净买入3211亿元债券,由于上半年净买入额约为5000亿元,前三季度净买入额超8000亿元。9月,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净买入1108亿元,环比大增59%,继7月后再破千亿元。
当大量外资购买中国国债,导致收益率下降,从而传导至其他资产。对于个人和企业来讲,最直接的利好就是融资成本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