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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发布时间:2021-12-01 11:15:14

1. 券商机构销售和公募基金机构销售,哪个更好

证券公司,即券商,是从事证券业务的,比如股票买卖。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是需要有席位的,也就是一种交易资格,但是个人没办法取得这种资格。而证券公司有这种资格。所以当你想要投资到证券市场上的时候,就要借用证券公司的资格,也就是把你的钱存进它的户头,然后再进行交易。

实际的交易都是你自己在进行,只需要给证券公司一笔手续费,相当于租用交易席位的费用。基金是把小股资金集合起来进行投资的。基金公司就是公司制的基金,也就是这个基金是以公司法人的形式存在,在法律上有法人地位。

证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相对来说,基金公司更好进。基金公司的发展前景更广,福利待遇也好,具体怎么选择还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定,这仅代表我的个人看法。

2.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有哪些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

1、公募证券基金

2、私募基金

3、财务公司

4、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伙企业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扩展阅读

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这类投资者一般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等特点。由于这些投资活动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使得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资产的安全性, 能够充分分散投资风险

按照其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企业法人、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机构等。企业法人是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充当着既是资金供给者又是资金需求者的双重角色。企业法人进行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资产增值,二是参与管理。这种投资一般都是长期投资,交易量大,但是相对较稳定。

3. 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

基金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类,即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自律组织。
1.基金当事人: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
2.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3.监管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基金自律机构(证券业协会)

4. 求问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机构构成是什么在线等,急,谢谢

1、基金持有人。(一般指基金投资者)
2、基金管理人。(一般指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
3、基金托管人。(一般指银行)
4、基金销售代理人。(一般指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

5.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机构构成有哪些部分

基金参与主体一般包括三类,即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行业监管自律组织。
1.基金当事人:份额持有人(即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一般为商业银行)
2.市场服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
3.监管自律组织: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基金自律机构(基金业协会)

6. 证监会公布可以代销基金的19家第三方理财机构,急!大家知道几家说几家就行~

截至目前,证监会一共批准14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获得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排队申请的据媒体报道有上百家

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2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7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10 天津凤凰财富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11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12 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13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4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2010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用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内容简介: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规范运作是扩大基金规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销售渠道不断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基金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2010年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基金》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分析》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交易》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投资基金》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投资分析》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交易》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用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点击查看

8.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

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第十六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

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

(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

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

(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

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

(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

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

(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

(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

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

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9.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机构名录

1、商业银行(59家)
(1)全国性商业银行(17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核准时间 1 中国工商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2001年8月 2 中国农业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2001年12月 3 中国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2001年12月 4 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2001年7月 5 交通银行 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2001年9月 6 中信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2002年1月 7 深圳发展银行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2002年5月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2002年7月 9 招商银行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001年12月 10 兴业银行 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9层 2002年8月 11 中国民生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2002年9月 12 中国光大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2003年1月 13 华夏银行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2004年11月 14 广发银行 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广发银行大厦 2005年7月 15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2006年7月 16 浙商银行 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2008年8月 17 渤海银行 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5号 2009年10月 (2)城市商业银行(30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核准时间 1 北京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2004年10月 2 上海银行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585号 2005年1月 3 平安银行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大厦 2006年7月 4 宁波银行 宁波市中山东路294号 2008年2月 5 青岛银行 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 2008年5月 6 徽商银行 合肥市安庆路79号徽商银行大厦 2008年7月 7 东莞银行 东莞市城区运河东一路193号 2008年10月 8 南京银行 南京市淮海路50号 2008年10月 9 杭州银行 杭州市凤起路432号 2009年1月 10 临商银行 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2009年2月 11 温州银行 温州市车站大道温州银行大楼 2009年5月 12 汉口银行 武汉市建设大道933号 2009年6月 13 江苏银行 南京市洪武北路55号置地广场 2009年9月 14 洛阳银行 洛阳新区开元大道256号 2010年1月 15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 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2010年2月 16 烟台银行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18号 2010年6月 17 齐商银行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105号 2010年9月 18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 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168号 2010年10月 19 大连银行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2010年10月 20 哈尔滨银行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2010年10月 21 重庆银行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2010年11月 2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2010年11月 23 天津银行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15号 2011年2月 24 河北银行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2011年5月 25 嘉兴银行 浙江省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2011年6月 26 广州银行 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5号 2011年7月 27 西安银行 西安市东四路35号 2011年9月 28 长沙银行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1段433号 2011年9月 29 金华银行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668号 2011年9月 30 包商银行 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6号 2011年9月 (3)农村商业银行(12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核准时间 1 上海农商银行 上海市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 2008年2月 2 北京农商银行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2008年4月 3 张家港农村
商业银行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2009年12月 4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 深圳市深南东路3038号合作金融大厦 2010年1月 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 东莞市城区南城路2号 2011年2月 6 常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常熟市新世纪大道58号 2011年7月 7 顺德农村商业银行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2011年8月 8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业务网点仅限于县级支行及城市地区网点,不包括三农服务性网点) 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东路10号 2011年8月 9 吴江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南路1777号 2011年9月 10 江南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中路668号 2011年9月 11 江阴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号 2011年9月 12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中路219号 2011年10月 2、证券公司(94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核准时间 1 国泰君安证券 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2002年7月 2 广发证券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2楼 2002年8月 3 国信证券 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26层 2002年8月 4 招商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2002年8月 5 华泰联合证券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层 2002年8月 6 中信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三层 2002年8月 7 海通证券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金钟广场19层 2002年10月 8 申银万国证券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2002年10月 9 西南证券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座22-25层 2003年1月 10 华龙证券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8号 2003年1月 11 大同证券 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号 2003年1月 12 民生证券 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6号中国人寿大厦1901 2003年1月 13 山西证券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2003年1月 14 长江证券 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2003年2月 15 中信万通证券 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2003年2月 16 广州证券 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5楼 2003年2月 17 兴业证券 上海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18层 2003年2月 18 华泰证券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2003年2月 19 渤海证券 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3号 2003年2月 20 中信金通证券 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2003年2月 21 万联证券 广州市东风东路836号东峻广场3座34-35层 2003年2月 22 国元证券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国元大厦 2003年2月 23 湘财证券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958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2003年3月 24 东吴证券 江苏省苏州市爱河桥路28号 2003年12月 25 东方证券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2004年4月 26 光大证券 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6楼 2004年4月 27 上海证券 上海市九江路111号4楼 2004年5月 28 国联证券 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2004年6月 29 浙商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2004年6月 30 平安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 2004年8月 31 华安证券 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A座 2004年8月 32 东北证券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证券大厦 2004年7月 33 南京证券 南京市玄武区鼓楼大钟亭8号 2004年8月 34 长城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2004年8月 35 国海证券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2004年9月 36 财富证券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财富中心 2004年9月 37 东莞证券 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2004年9月 38 中原证券 河南郑州市经三路15号广汇国际贸易大厦 2004年10月 39 国都证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 2004年11月 40 恒泰证券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111号 2004年11月 41 中银国际证券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 2004年11月 42 齐鲁证券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2004年11月 43 华西证券 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2004年11月 44 国盛证券 江西省南昌市永叔路15号信达大厦 2004年11月 45 新时代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层 2004年11月 46 华林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6楼 2004年11月 47 中金公司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 2004年12月 48 宏源证券 新疆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宏源大厦 2004年12月 49 广发华福证券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 2005年1月 50 世纪证券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2005年2月 51 德邦证券 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2005年2月 52 金元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2005年4月 53 西部证券 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2005年4月 54 东海证券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达广场 2004年9月 55 中航证券 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江西教育出版大厦 2005年4月 56 第一创业证券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 2005年3月 57 中信建投证券 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2005年12月 58 财通证券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2006年7月 59 安信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2007年4月 60 银河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2007年5月 61 华鑫证券 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2008年1月 62 瑞银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2008年2月 63 国金证券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2008年3月 64 中投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2008年3月 65 中山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B座 2008年3月 66 红塔证券 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 2008年3月 67 日信证券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层 2008年5月 68 西藏同信证券 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2008年5月 69 方正证券 长沙芙蓉中路二段200号 2008年6月 70 联讯证券 广东省惠州市下埔路14号 2008年6月 71 天源证券 深圳市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18楼 2008年8月 72 江海证券 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2008年8月 73 银泰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 2008年12月 74 民族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 2008年12月 75 华宝证券 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 2009年1月 76 厦门证券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2009年1月 77 爱建证券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博爱大厦)20层-25层 2009年1月 78 英大证券 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楼 2009年3月 79 信达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2009年7月 80 东兴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2009年7月 81 华融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A座9层 2009年9月 82 天风证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2009年11月 83 大通证券 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1号保嘉大厦 2009年12月 84 财达证券 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庄家金融大厦 2009年12月 85 中天证券 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2010年1月 86 财富里昂证券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中心15楼 2010年2月 87 五矿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荣超经贸中心47楼 2010年4月 88 高华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中心18楼 2010年5月 89 华创证券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2010年6月 90 恒泰长财证券 吉林省长春市珠江路439号长财大厦 2010年7月 91 万和证券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0层西厅 2010年9月 92 中邮证券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320号华弘大厦 2010年11月 93 首创证券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2011年2月 94 国开证券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17层 2011年5月 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1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核准时间 1 天相投顾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2004年7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4、独立基金销售机构(4家) 编号 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 核准时间 1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8楼 2012年2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1.浦东分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2层
2.昆山分公司: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纬一路8号国际金融大厦313室
3.厦门分公司: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28楼H2单元
4.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君谊大厦2号楼401室
5.武汉分公司:武汉市江汉区新世界国贸大厦建设大道568号写字楼42层08、09号
6.宁波分公司: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901号(18-2)(18-3)
7.广州分公司:广州市环市东路371-375号世贸南塔1216室
8.南京分公司: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55号1901-1902室
9.杭州分公司:杭州市朝晖路203号深南广场写字楼2301室
10.苏州分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苏华路2号国际大厦1704-1705单元
11.青岛分公司: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6号招银大厦2208室
12.北京分公司:北京市光华路1号嘉里中心北楼6层605,606,
608,615
13.温州分公司:温州市锦绣路锦城商务楼1001室—3
14.义乌分公司:义乌市宗泽路567号7楼707室 2 联系地址 电话 核准时间 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层 2012年2月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联系地址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资产托管部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96号 无 3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电话 核准时间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东方财富大厦2楼 2012年2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联系地址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 无 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电话 核准时间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903-906室 2012年2月 监督银行指定部门 监督银行联系地址 监督银行
联系电话 电子银行部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36号 1.浦东分公司: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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