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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利息发票

发布时间:2021-12-01 05:21:56

⑴ 企业购买契约型基金获得的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如何缴税都是什么税

得要看你买的是什么基金了,如果是二级市场买的,分红是不需要交税的

⑵ 认购基金时,“认购资金利息”是什么意思

认购资金利息是指投资者从认购基金开始到基金正式成立期间,投资者的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

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基金尚未成立时购买基金份额的过程。通常认购价为基金份额面值(1元/份)加上一定的销售费用。投资者认购基金应在基金销售点填写认购申请书,交付认购款项。

与基金认购相关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X认购费率(1)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2)

将(1)式代入(2)式可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X认购费率 (3)

将第二项移至左边并整理后可得: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4)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当日基金份额面值 (5)

基金份额面值通常为1.00元/份。

考虑到认购期间的利息,则(5)式可改为: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当日基金份额面值 (6)

如果将(1)中的净认购金额移项至左边,则可得:

认购费率=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 (7)

由(7)式可见:认购费率就是认购费用与净认购金额之比率。

(2)基金投资利息发票扩展阅读:

认购程序

正式发行首日,投资者参与认购分三个步骤进行:

具体步骤为:

第一步:办理开户

(一)个人投资者开户手续:

个人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帐户一般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代销网点当地城市的本人银行活期存款账户或对应的银行卡;

3、已填写好的《帐户开户申请表》。

(二)机构投资者开户:

机构投资者可以选择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或基金管理公司指定的可办理代理开户的代销网点办理开户手续: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帐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基金帐户开户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复印件;

3、指定银行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授权委托书》;

5、加盖预留印鉴的《预留印鉴卡》;

6、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开户注意事项

由于不同的开放式基金在发布招募说明书时内容各不相同,因此,具体的开户注意事项应以对应的基金公告的为准。

第二步:认购

(一)个人投资者认购流程

个人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件;

2、基金账户卡(投资者开户时代销网点当场发放);

3、代销网点当地城市的本人银行借记卡(卡内必须有足够的认购资金);

4、已填写好的《银行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投资者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认购申请书》;

2、基金帐户卡;

3、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4、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缴 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帐户所在银行,主动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帐户以“贷记凭证”或“电汇”方式,按规定划入“基金管理人申购专户”,并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到帐。

代销网点认购流程:

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已填写好的《银行代销基金认购申请表》;

2、基金账户卡;

3、在代销银行存款账户中存入足额的认购资金;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第三步:确认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成立之后向各基金销售机构咨询认购结果,并且也可以到各基金销售网点打印成交确认单;此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成立之后按预留地址将《客户信息确认书》和《交易确认书》邮寄给投资者(转招商银行一网通)

金融机构开的利息发票可以抵扣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方单独开的“价外费用——利息收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⑷ 收到的基金利息怎么记账

应该作为投资收益,进行确认。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⑸ 基金的利率是怎么计算的

利率计算公式:1、存款利率是由国家统一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利率也称为利息率,是在一定日期内利息与本金的比率,一般分为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2、三种利率之间可以换算,其换算公式为:年利率÷12=月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3、计算利息的基本公式,储蓄存款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为:利息=本金×存期×利率;4、利率的换算,其中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者的换算关系是:年利率=月利率×12(月)=日利率×360(天);月利率=年利率÷12(月)=日利率×30(天);日利率=年利率÷360(天)=月利率÷30(天)

⑹ 基金公司向投资人支付利息怎么记账

投资行为是整个企业的行为还是只是投资者个人的行为?
如果是个人行为,则无需理会
如果是企业行为,则
借 应收利息
贷 投资收益
借 银行存款
贷 应收利息

⑺ 基金的利息是怎么计算的

基金其实没有利息这一说,因为基金它就是叫回报率,一般来说只有债券和银行存款才讲究利率。它不是定期的,它基本都是开放式的,你什么时候买入都可以,什么时候卖出也可以,这个期限不固定,那那个利率就没有参考的价值了。

所以投资基金你不要讲那么多的利率,基金也没有办法计算利率,只能是算回报率,回报率你在投资的基金软件上面都能看到的,还比如我上面说的这个我投了1万块钱,我三个月之后这1万块钱变成了11,000块钱,那我的回报率就是10%,我就赚了1000,这个计算简单明了,你要非扩大到一年的话,那没有详细的数据,谁也不能说这个基金一年到底能赚多少钱,因为还没过去呢,我们不确定啊。

私募基金收取业绩报酬要开发票吗

私募基金所提取的业绩报酬方法,最近成为热门话题。在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高净值投资者也踊跃参与。而直到最近,关于业绩报酬计提的方法方式问题,才使得投资者重新审视自己所投资的产品。那么私募究竟有哪些计提业绩方式,哪种方式更为公平?

基本原则:利益一致

众所周知,私募基金的业绩报酬,一般是盈利的20%,有些私募可能达到30%。一般来说,投资人要将盈利部分的20%分给私募管理人,这也是国际上私募基金业绩提成的通常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美国一位资深对冲基金人士曾对记者解释说,他们认为这类以获取绝对收益为目标的投资方式,和投资者投资实业的概念是类似的。投资者投资一项生意,通常是分一部分收益给实际的管理者。所以业绩报酬20%或者30%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盈利。

在私募基金阳光化以前,私募行业的固定管理费通常相当低,一般没有或者在0.5%左右。而在阳光化之后,由于托管行等参与有一定成本,私募的管理费有所上涨。现在股票私募的管理费通常在1.5%~2%上下,大于等于公募基金的管理费。由于大部分私募默默无名,通常规模很小,光靠管理费是难以生存的。

私募基金公司最大的收入来源,还是通过提取业绩报酬。较高的报酬也才能留住好的人才。

从理论上来说,对投资人,虽然让渡了20%的业绩报酬,但这样的一个让渡,会让私募的利益和自己的利益一致起来,让私募的关注重点回到争取正收益上来。也因此,通常较为优秀的私募对下行风险的控制特别重视,因为净值一旦下跌,则不能计提业绩报酬。同时,如果回撤过大,也会随时丧失投资者的信任。

由于业绩报酬的收取,通常都是采用“高水位标记”的方法,所以下跌后即使反弹,如果不反弹到历史净值高位,也是不能提取业绩报酬的。

所以同时,为了更好地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的利益趋同,在资金投入方面,很多私募管理人也会自己购买一定份额。无论是通过信托还是券商渠道,过去很多老牌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常购买10%的份额以表现出和投资者风险共担——这类私募管理人相对更值得投资者信任。

早期的阳光私募,如在过去深国投平台上发行的私募,一般要求私募管理人购买至少一份,并在未来提取业绩报酬时,要将业绩报酬中的一部分转成份额,一直到管理人占到总份额的10%。这样的条款,会让私募基金的管理人与投资人的利益更趋一致,与投资人靠得更近。

通过好的机制将蛋糕做大,让私募管理人和投资人双赢,这是业绩报酬让渡者和获取者的共同目标。

计提方式多有不同

投资者要知道的是,同样的业绩报酬,因为算法的不同,对私募管理人的驱动,及投资人实际让渡出的收益,其实并不一样。

早在2009年,银监会正式对阳光私募的业绩报酬提取办法进行规范,其中称盈利与清盘成为提成的必要条件(当时私募只能通过信托形式阳光化)。对此,当时业内哗然群起攻之,在反对的同时,业内提出用“高水位”提成法代替“清盘法”。

所谓高水位是指只有基金业绩超过了基金历史最好水平,基金经理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譬如,某基金历史最好成绩是净值1.3元/份,而第二年净值回落到1.2元/份,那么虽然这一年基金仍然较发行价1元盈利20%,但该基金经理却得不到业绩提成。如果第二年该基金净值达到1.4元/份,则基金经理可以得到业绩提成,但“高水位”也就提高到了1.4元。这一方法目前已被不少阳光私募采用。

当时,业内认为银监会的新规可能导致阳光私募难以生存。如果要求私募基金清盘后才能提取业绩报酬,虽然从法理上看有一定的合理性,就是说如果不清盘,产品净值所代表的只能是账面价值,每天都是波动的,并没有真正兑现给投资者。但这却违背了长期投资的本意,导致此后发行的阳光私募信托产品为了确保“不饿死”,都会设定1年或者2年较短存续期,对行业的发展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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