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看他投资的是什么金融产品,保本是无论如何都不会出现本金损失(除非国家信用不顶用、企业倒闭)
② 政策允许保险公司可以承诺保底收益吗
如果你一定要买分红型保险,记住一定要问保底收益,不要问什么最高收益。所有保险公司承诺的保底收益,一般最高也不会超过2.5%,谁说的保底收益超过2.5%,基本都是忽悠你,不会写在合同里的。
根据我的原则买保险,下次你一定买到心仪的保险。。。
③ 理财产品保本保底什么意思
我回答一下吧,上面的回答不全面。
保本,顾名思义,就是保证本金。就是说不管发生什么意外,到期肯定还你的本金。
保底,其实是跟银行说的,银行的底就是你存款时约定的利息,比如半年的是3.0%,一年是3.5%。这个底的保障是国家担保的,因为银行都是要给央行交保证金的。所以有保障。
而理财产品的保底是指就算行情不好,理财公司也要给你出的利息,当然这个利率就比银行的底了,一般是年化1.5-2.5%
但相对来说不错了,因为你有可能高收益,同时又没承担大的风险,最坏的结果也是你收回了本及低于银行定期但高于活期的利息哟。
④ 投资公司理财书面保证收益,受法律保护吗
只要保证手续合法,就受法律保护。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收益既有可以计量的,也有不可计量的。精神收益、实际收益、货币收益是收益的三种形态。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的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会计学上的收益概念称为会计收益。根据传统观点,会计收益是指来自企业期间交易的已实现收入和相应费用之间的差额。
长期以来,对收益的解释,传统会计学与经济学存在明显的差异。正确揭示其含义,并且完善传统会计收益理论,对准确评价企业整体收益水平非常重要。
⑤ 银行理财产品 可否承诺保底
可以的,一般承诺保底的利息都比较低,看你自己的风险偏好的。
⑥ 到底有没有可以承诺保本或者保底的信托产品呢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也不得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因此,包括代销银行在内的各方都不能向客户做类似承诺。如果有理财经理做过类似保证,更需要万分小心!签订信托合时大家也会留意到有这么一句:“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或最低收益”。
⑦ 你们的投资理财合法吗
我觉得有很多投资理财,并不是很合法,一般的投资理财,要看的是哪一种,比如平安保险理财,还有很多种理财,可是对我来说,理财保险,都会有一般的风险,比如你去银行投资理财的话,都是合法的。
⑧ 去投资担保公司做理财,年收益10+%。都存在何种风险。换句话说在什么样的特殊情况下会血本无归
没有保底的 有了就是骗人的 小心吧
⑨ 银行的理财产品61天保底收益4.5%可信吗这种保底是没有风险的吗
根据资管新规要求,未来理财产品均不能承诺保本保息,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当然不承诺保本保息并不意味着理财产品就有很大的“风险”了,也并不意味着银行理财就不靠谱,主要还是看产品背后所投资的资产标的的风险等级。
您也可以关注“银行智能存款”产品,按照存款保险保障制度,50W以内100%赔付。度小满理财APP(原网络理财)平台上就有一些包括活期、定期银行存款产品,如活期产品“三湘银行活期”,提前支取收益3.9%左右,随时存取,当日起息,节假日无限制,任意自然日支取,当日实时到账,无交易日限制,无限额限制;如定期银行存款产品“振兴智慧存”,满期收益率在4.8%左右。
具体您可以在应用市场搜索“度小满理财APP下载链接”或者关注“度小满科技服务号(xiaomanlicai)”了解详细产品信息。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哦!
⑩ 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有效与否
1、宣传册的内容不能作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只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视为要约。即商业广告不仅要内容具体确定,而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该宣传册仅承诺年收益率,且双方在合同中重新约定了年收益率。因此,该宣传册不应视为要约,也就不能成为理财合同的一部分。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来确定。 2、理财合同中关于保证收益率的约定是无效。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的代理制度和《合同法》中委托合同制度的相关规定,被代理人(委托人)对代理人(受托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只承担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被代理人损失的责任。根据权责相当的原则,他就不需对被代理人承担任何保底责任(当然,如果他违背被代理人的意志,则要承担背信责任)。如果要求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保底责任,并且与被代理人共享利益,则势必会导致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从属的代理关系演变成平等的合作关系。而且,即便是平等的合作关系,也不应有单方的保底责任。因为平等的合作关系也只能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不能是一方保本受益,另一方承担全部风险。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 其次,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的规定,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应列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受托人应根据在与委托人签订的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中约定的方式为委托人管理受托投资,但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者分担损失。因此,即便将委托理财行为作为以转移委托资产所有权为基本特征的信托制度来说,任何形式的保底条款亦是不允许的。 再次,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券商不可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买卖价格;《证券法》又规定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为承诺。显然,《证券法》从维护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出发,根本上否定了证券公司保底条款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