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国内基金在投资,运行时与国外基金有哪些大的差异
国内传统的公募基金只是做证券市场投资,而且主要是二级市场,标的无外乎就是货币市场品种、股票、债券这些。目前公募基金的总规模在三万亿左右。公募基金家数不超过100家。龙头的华夏规模超过千亿(天弘靠货基迅速冲到了千亿以上,这块业务主要是依托余额宝,而且管理费收益很低,所以其实质意义不大),末尾的基金公司规模不足亿元。贫富差距还是挺大的,股东背景和管理层实力对公司经营都有影响。
放在至少三年前,公募基金的工作,无论是投资还是销售,都是很光鲜的,毕竟他们的人均产值很高。但是,这两年二级市场,主要是股票市场不景气,再加上基金家数的增多,所以整体上基金行业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基金公司目前的销售主要还是依靠渠道,其中银行和券商渠道占主流,为了促进销售,基金公司给银行返认购费,给券商返交易量(事实上,承诺的交易量根本实现不了),所以一只基金发下来,基金公司挣的只有管理费了,甚至有时候为了发基金,基金公司还要倒贴钱请帮忙资金认购,确保基金能发出来。
从2012年底以来,公募基金通过设立基金子公司,已经开始涉足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通过此业务,基金公司将触角延伸到实体经济,而这块市场之前基本是被信托垄断的。基金子公司进入这块市场后,迅速凭借较低的通道费用,较少的监管(比如一些信托不大敢做的票据和房地产项目,基金子公司就敢接手,但是现在监管层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不消耗资本金等诸多优势迅速上位。我接触的一家信托公司,对于拉到的一些监管层敏感的项目,甚至通过旗下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的通道来做。特别是银行系的基金子公司,基本上接手了银行大部分的通道业务,实现了规模的迅速扩大。
但是,通过基金子公司的通道业务实现规模的弯道超车,对于公募基金来说,并不具有持续性;而且监管层也已经注意到基金子公司的狂飙突进。下一步如果监管层加大对基金子公司的监管,面对信托公司二三十年积累下来的实体项目运作经验,基金子公司并没有太多优势。
未来公募基金还是要将重点放在主动管理型的投资上。
私募基金,简单说,主要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顾名思义,前者主要投向证券市场,比如泽熙、尚雅这些;后者主要是投向非标的股权,比如九鼎投资这些,具体的运作模式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佼佼者,大多都是从原来的公募基金经理和投资总监跳出来的。由于私募基金的激励体制中最终要的是收益分成,这就使得,相比那些只注重做大规模拿管理费的公募,私募基金经理更注重做高产品的绝对收益。私募的投资门槛较高,主要面向高净值客户,那些比较牛的私募产品,根本不愁销售。
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些年来发展迅速,特别是以有限合伙为代表。其实,这些公司就是开始抢占一些原本信托的市场。
总体来说,私募基金市场鱼龙混杂,其中不乏牛人的牛公司,也不乏滥竽充数的人的骗子公司。
今年4月份,证监会成立了私募基金监管部,说要将私募纳入监管,私募的备案工作也已经开展。据说,下一步公募和私募的牌照界限将逐渐模糊:公募可以通过专户等形式发私募产品,接受私募基金监管部的监管;私募可以发公募产品,接受机构部的监管。
⑵ 怎么评价釜山行
评价:
《釜山行》观影旅程犹似与冷酷疾驰的火车并驾齐驱。在长达两小时的电影当中,主角们不但一刀未斩,更一枪未发,在丧尸类型中可谓非常创新。不但在表现手法上全面吸收了欧美丧尸电影的商业公式,更成功借丧尸题材反映人性丑陋和南韩的社会问题,剧本呈现的社会意涵细腻。
(2)证券投资基金法上位法扩展阅读:
票房信息:
《釜山行》于2016年7月20日在韩国上映,上映首日曾以87万2349人次刷新韩国影史首映日的最高观影人次纪录。2016年7月23日亦曾以128万738人次创下了韩国影史单日票房最高纪录。最后截止至2016年9月18日累计以1156万5479人次成为2016年韩国最高票房纪录电影。
影片在香港上映时,票房总收6,630万9,290港元,成为香港史上卖座电影第16位、历来亚洲电影票房第一位。在台湾上映,票房总收超过3亿4千万台币,成为台湾影史上最卖座韩国电影。
⑶ 合同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冲突怎么办
法律适用原则是:后法优于先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专门法优于一般法。
⑷ 债权人豁免债务形成的资本公积是计入资本溢价还是其他资本公积,能转增资本吗
1、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目前“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下仅保留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股东捐赠、债务豁免等核算内容。
2、可以转增资本。
如果资本公积来源于企业自身的收入(尽管会计计量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如资产评估增值、捐赠收入等,由于该部分并非源于股东的投入,对其按股息课税并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并非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比如,对于企业“未实现收益”,如果转增资本,就会使公司资本虚高。因此,这部分具有预提性质的资本公积通常是不允许转增资本的。
(4)证券投资基金法上位法扩展阅读
通常而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指股本溢价或资本溢价转增股本,但不排除已经实现收益部分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企业各项资产在持有期间增值产生的资本公积,在资产处置前,该“资本公积”属于不能动用的所有者权益,会计和税法均不确认损益,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只在资产处置时结转损益,不能转增资本。
⑸ 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在契约型基金背景下,探讨投资人是否有任意解除权首先要界定投资人和管理人之间成立信托法律关系还是委托法律关系。虽然两种法律关系下,我国法律都赋予投资人在特定条件下的任意解除权,但相关法理基础、行权条件和法律后果却并不完全相同。实践中有观点以《信托法》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上位法为由,主张契约型私募基金中投资人与管理人构成信托关系。听说上海的徐宝同律师、北京的尤永桦律师,他们是国内这方面做的比较专业的,这类问题处理比较多,很多投资人都委托他们,你可以问问。
⑹ 会计基础题。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出资300万设立,此时有实收资本900万元。
应当不对!
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4 000 000
贷:实收资本 3 000 000
贷:资本公积 1 000 000
丁 应投入的 实收资本=(9 000 000+3 000 000)*25% =3 000 000元
⑺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八:我国《证券法》中证券定义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调整适用范围涉及对证券的界定。因此,回答“什么是证券”的问题就成了《证券法》的第一要务。2019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对证券的定义进行了相应扩容。通过追根溯源,一起来了解一下我国《证券法》中证券定义的演变。《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的规定
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历经五次修改变化,但只有2005年10月和2019年12月对《证券法》的修订涉及到证券定义的修改,其余三次《证券法》修正时,证券定义均保持原有规定未变。每部《证券法》关于证券定义规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证券定义演变概况
证券作为一种金融产品,随着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其本身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与外延,证券立法很难通过概括性的规定来给证券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多采取列举形式,我国《证券法》就是通过明确列举加兜底条款规定的方式来定义证券范围的。
我国首部《证券法》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以明确列举股票、公司债券加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这一兜底规定的形式界定了证券的范围。首部《证券法》制定于资本市场起步伊始,所规定的证券品种还较为有限。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扩大了证券的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同时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对证券范围进行了适当扩容。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容
当前资本市场发展极为迅速,多类投资产品、具有证券功能性的产品不断涌现,原有《证券法》的规定已难以完全适应现状。为顺应资本市场的发展需求,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进行了相应扩容,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此前,证监会曾于2018年制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为发行存托凭证提供了制度安排,新《证券法》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证券种类,为今后存托凭证的发行与管理提供了更高层级的上位法依据。
此外,新《证券法》对于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进行规定。2018年4月,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彰显了统一监管的理念,就资管业务制定了统一的监管标准。此次新《证券法》的规定肯定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的证券性质,将其纳入《证券法》的调整适用范围,有利于提高其法律适用位阶,引导其良性健康发展。至于原《证券法》中关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与交易的规定,新《证券法》则予以删除,这有利于厘清证券法与期货法的边界,为我国将来在期货法立法中作出统一安排预留了空间。
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新《证券法》对证券定义的扩容,将符合证券性质的实质性融资活动纳入到《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体系,满足资本市场的投融资需求,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