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家禁止经营和限制经营的范围都是哪些有类似《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这样的规定吗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附件
一、鼓励类
1、石油、天然气的风险勘探、开发:限于合作
2、低渗透油气藏(田)的开发:限于合作
3、提高原油采收率的新技术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4、物探、钻井、测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限于合作
5、汽车、摩托车整车制造:外资比例不超过50%
6、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7、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8、公路货物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9、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条件见限制类第(五)
10、会计、审计:限于合作、合伙
二、限制类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二)水上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三)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四)电信公司
1、增值电信、基础电信中的寻呼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0%;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0%
2、基础电信中的移动话音和数据服务: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外资比例不超过35%;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3、基础电信中的国内业务、国际业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25%;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35%;不迟于2007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五)商品交易、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特许经营、委托经营、销售代理、商业管理等各类商业公司,以及粮、棉、植物油、食糖、药品、烟草、汽车、原油、农业生产资料的批发、零售、物流配送;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业务;成品油批发及加油站建设、经营
1、佣金代理、批发(不包括盐、烟草):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可达50%,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烟草):允许外商投资,但不允许经营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可达50%,允许经营书报杂志;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允许经营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经营化肥。经营产品包括汽车(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成品油、化肥、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的超过30家分店的连锁店不允许外方控股
3、特许经营和无固定地点的批发、零售: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
(六)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
(七)货物租赁公司: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货运(不包括邮政部门专营服务的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速递服务不超过49%);不迟于2002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3、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4、广告: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九)保险公司
1、非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1%;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2、寿险保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证券公司: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1/3
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不超过33%;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49%
(十一)保险经纪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不迟于2004年12月11日允许外资比例达51%;不迟于2006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
(十二)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不迟于2003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控股;不迟于2005年12月11日允许外方独资(完)
安徽招商网编辑、整理
❷ 我国在吸收外商投资方面的政策是什么
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
■2005年1月21日,商务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外资委,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出了《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在《通知》中,商务部主要进一步明确了以下的几点:
一、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
二、商务部在吸收外商投资中的主要职责
三、商务部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四、商务部与地方相关部门在外商投资行政审批权限的划分
一、我国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
《通知》首先对我国25年来所形成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进行了一个简单的回顾,总结了目前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结构,其主要由三个法律以及实施条例(细则)组成,分别是:全国人大颁布/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以及国务院颁布/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二、商务部在吸收外商投资中的主要职能
作为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的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其具体职能包括:
1、分析研究全国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拟订外商投资政策,拟订和贯彻实施改革方案,参与拟订利用外资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2、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
3、依法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增资减资、转股、合并);
4、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
5、指导和管理全国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
6、综合协调和指导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具体工作,指导并协调苏州工业园区工作;
7、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
8、另外,现行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的职责,均由新组建的商务部履行
素有外商投资工作的风向标之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发布。
三、商务部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国务院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04年下发文件,明确核定了商务部外商投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主要包括:
1、依法由商务部和原外经贸部负责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企业变更审批;
2、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及企业变更的备案;
3、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对外合作开采合同、物探协议、联合研究协议及变更的审批及备案;
4、外国(地区)企业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营企业的审批;
5、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立项审批;
6、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审批;
7、外商投资企业部分进口货物配额、许可证的审批等。
四、商务部与地方相关部门在外商投资行政审批权限的划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国务院的授权,对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进行审批的权限。
1、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变更手续原则上由原企业设立审查批准部门审查批准;
2、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商务部办理审查批准手续;
3、原经地方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增加经营范围等事项涉及国家专项规定须报商务部审查批准的,应由商务部办理变更手续。
需要明确商务部和各级地方的各级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的背景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10月9日发布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仅仅对于项目立项的行政核准权的下放作了阐述,然而对于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的划分,审批部门商务部过去尚无明确的规定。
《通知》的出台正好解决了这个外商投资项目操作中的政府部门之间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和《通知》的规定,从字面的意思理解:已设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以及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新增投资额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从今以后可以在当地的有授权的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和办理。
另外,《通知》还详细的罗列了我国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依据外商投资三个法律及其实施条例(细则),陆续制订并公布的实施金融、保险、证券、商业流通、旅游、电信、建筑、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广告、会展、电影电视制作等40多项服务贸易领域外商投资及港澳台的法规、规章(CEPA的相关承诺也已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纳入上述法规及规章)。
综上所述,《通知》不仅进一步明确了商务部的职责和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在外商投资领域中与地方的外经贸(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的划分,而且也为广大的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法律工作者提供了一个简单明了的法律法规索引。
—— 江苗
❸ 我国中国境内涉及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条款主要有哪些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 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❹ 中国发布外商投资新规有哪些变化
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6月28日晚间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自2018年7月28日起施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废止,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继续执行。
三是放宽农业和能源资源领域准入。农业领域,取消小麦、玉米之外农作物种子生产外资限制。能源领域,取消特殊稀缺煤类开采外资限制。资源领域,取消石墨开采、稀土冶炼分离、钨冶炼外资限制。同时国家发改委表示,2018年版负面清单积极探索开放新路径、新模式,对汽车、金融领域开放作出了整体安排,实行不断开放,将给予相关行业一定过渡期,增强开放的可预期性。来源:中国新闻网
❺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要在境内进行利润再投资(增资或新设),有什么规定需提供材料优惠政策
先到商务局备案,商务局发放红头的批复,拿着批复到外汇管理局核准,核准后就可以到工商办理营业执照变更了
❻ 在中国,与国际直接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地方肯定有法规的,法规是由地方人大制定的;规章政策怎么会没有法律效力呢,乱扯,自己不会还要教别人。问你法律就不要扯经济,法律就是法律。
❼ 关于公司是否必须给员工买保险有什么相关规定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
❽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相关规定
实际到款金额可以比注册资本稍大,但是少了是不可以的。
❾ 根据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有()。
A,B,D
本题考查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形式。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选项ABD正确。
❿ 请问关于外资投资中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是什么内容
关于外资来中国投资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私人直接投资。
外商投资的投资主体是“外商”,又称为“外国投资者”,这里强调的是外国国籍,包括在中国境外、依照其他国家相关法律设立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此外,由于历史、政治、法律等原因,外商还包括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