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固定收益证券概述:固定收益证券是承诺未来还本付息的债务工具以及相关衍生品的总称。根据中国市场的具体情况,固定收益证券可以分为三类:基础性债务工具、固定收益证券衍生品、结构型债务工具。
基础性债务工具包括资本市场工具,如国债、公司债等,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库券、商业票据、回购等。
固定收益证券衍生品可分为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利率衍生品如利率远期、利率期货、利率互换、欧洲美元期货、利率期权等,信用衍生产品如CDS。
结构性债务工具如含权债、资产支持证券(ABS)等。
国泰君安的研究报告《中国债市机构投资者行为手册》对中国的债券市场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介绍,虽然是2015年所写,个人认为还是很有意义的一份研究报告。
2. 债券价格与收益率:这是比较基础的内容,在很多固定收益证券的教科书中都有涉及。主要包括对利率的正确认识,如即期利率、远期利率、瞬时远期利率等的区别,计复利频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即期利率定价法和到期收益率定价法,浮息债的定价,怎么衡量债券的收益率。其中,即期利率与到期收益率的区别,到期收益率的缺陷,以及在中国市场上浮息债如何定价等需要特别加以注意。
3. 利率远期、利率期货与利率互换:可以从以下方面来把握,首先是利率衍生品的概览,如合约条款等,其次就是利率衍生品的定价,在中国,由于利率互换浮动端利率和折现率可能不一致,因此不能简单将浮息债设为100(虽然大多数情况下大家还是这么做),那么浮动端的价值如何确定? 国债期货定价中转换因子如何计算、CTD券如何选择,应计利息天数如何确定?(个人认为国债期货的定价是非常检验一个人耐心程度的,稍不留神就会弄错。)最后就是利率衍生品的应用了。
Ⅱ 债券到期再投资的模型案例
(1)P1=1000(P/S,8%,10)=1000*0.4632=463.2 P2=80(P/A,8%,10)=80*6.7107=536.86 P3=100(P/A,8%,10)=671.07 (2) 第一小问:踢除第一年的因素 将时间即N改为9年计算 就可以得到那时的价格。不爱算数了 后面的应该是利息可一避税 用所得收益率除以(1-30%)
Ⅲ 债券信用评级的有那些影响因素
企业信用网中的企业信用记录是企业信用网对企业进行信用调查、信用分析和信用建模之后得出的结果。信用调查是指企业信用网对企业状况及所交往的客户进行调查,搜集有关企业的信用信息,利用互联网工具对海量的企业数据进行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数据建仓等。信用分析主要包括客户/用户分析、信息分析、财务分析、综合分析等。
Ⅳ 债券投资风险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来说,债券的主要风险形式有利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前三者属于系统风险,而后两种属于非系统风险。
一、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动导致债券价格与收益发生变动的风险。由于大多数债券有固定的利率及偿还价格,市场利率波动将引起债券价格反方向变化。当市场利率上升并超过债券票面利率时,投资人就不愿意购买债券,导致债券需求下降,债券价格因此下跌。反之,当市场利率下跌至低于债券票面利率时,投资者就会争相购买债券,使债券需求量上升,价格上涨。此外,债券利率风险与债券持有期限的长短密切相关,期限越长,利率风险就越大。
二、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又称为购买力风险,是指由于通货膨胀而使债券到期或出售时所获得的现金的购买力减少,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低于名义收益的风险。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货币的购买力就要下降,而债券是一种货币性资产,债券发行者在协议中承诺付给债券持有人的利息和本金都是事先约定好的固定金额,此金额不会因通货膨胀而有所增加,其结果是债券持有人从债券投资中得到的货币的实际购买力越来越低。
三、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或地方政府的经济政策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发生波动而产生的风险。它具有多种形式,如投资人购买某种债券时,国家并不要求对其利息收入纳税,但在后期突然宣布债券要交利息税,就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率下降;又如,投资者购买免税的政府债券,就面临着利息税下调的风险,因为利息税越高,免税价值越大,该债券的价格就越高。
四、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也称为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无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而产生的风险。企业发行债券后,其营运成绩、财务状况都直接反映在债券的市场价格上,一旦企业的营运状况不良,企业就有可能丧失还本付息的能力,债券的市场价格就会下降。一般而言,政府债券被认为是无违约风险的“金边债券”。
五、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债券持有人打算出售债券获取现金时,其所持有债券不能按目前合理的市场价格在短期内出售而形成的风险,又称为变现能力风险。如果一种债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按市价大量出售,则说明这种债券的流动性较强,投资于这种债券所承担的流动性风险较小;反之,如果一种债券按市价卖出很困难,则说明其流动性较差,投资者会因此而遭受损失。一般来说,政府债券以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债券的流动性较强。
Ⅳ 怎么进行债券投资
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5)债券投资信用分析建模扩展阅读:
债券投资的相关要求规定:
1、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2、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
3、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Ⅵ 请问如何债券基金分析
债基业绩归因方法简介及实证分析
报告摘要:
债券与股票投资组合的业绩归因方法有本质不同,债券的投资收益主要来源于息票利息、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以及持有到期时或者被提前赎回/卖出时所得到的资本利得这三个方面,债券价格除受标的公司基本面影响外,还受到利率水平以及行业风险水平波动的影响,相比股票更为复杂,因此不能用传统的回归方法进行分析。
典型的债券基金业绩归因模型有W-T模型、加权久期归因模型以及Campisi模型。实务中Campisi模型的认可度最高,其将债券投资的收益分解成持有收益和价格收益(资本利得),其中持有收益又可以分解为息票收益和价格收敛收益;价格收益又可以分解为利率曲线管理收益信用利差管理收益。在此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将利率曲线管理收益分解为久期管理收益和期限结构配置收益,将信用利差管理收益分解为券种配置收益和个券选择收益。
根据债基业绩归因分解模型,可以构建持有收益、利率曲线管理能力、信用利差管理能力以及综合管理能力指标。运用过去1年数据对纯债基金的进行实证分析的结果显示,综合管理能力指标与基金收益呈现一定的正相关性,且得分较高的基金平均收益率要高于整体平均收益,因此该模型对基金业绩评价具有一定的参考性。
持有收益能力较强的基金有:融通债券A/B、新华纯债添利A、银河领先债券、富国产业债等;利率曲线管理能力较强的基金有:交银纯债A、博时安心收益定期开放债A、交银双轮动A/B、鹏华产业债等;信用利差管理能力较强的基金有:嘉实增强收益定期债、建信纯债A、易方达信用债券A、万家岁得利定期开放债等;综合管理能力较强的基金有:华夏纯债A、广发理财年年红债券、交银双轮A/B、交银纯债A、融通岁岁添利定期开放债A等。
随着我国多层次债券市场的发展以及产品创新力度的加大,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保持了较快的发展速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基金公司相继推出了各种不同类型的债券基金,如信用债基金、可转债基金、中高收益债基金、短期融资券基金等不同投资标的的债券基金,以及ETF、LOF、定期开放式、分级基金等不同模式的债券基金。
随着债券基金的不断发展,如何对债券基金的业绩进行科学有效地评估和分析,成为了当前基金公司和债券基金投资者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方面,对债券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绩效归因,可以科学地度量基金经理的投资管理能力(息票收益管理、利率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等等),帮助基金经理解答他们的投资决策出了什么样的问题,哪些决策过程带来了正的超额收益,哪些则是负的,怎样改进才能够提高他们的投资业绩;另一方面,通过绩效归因分析,可以帮助投资者解答某只债券基金为什么取得了比市场指数更好或者更差的业绩,超额收益和损失的具体来源是什么,从而帮助其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Ⅶ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的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 b]
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规范信用评级程序和方法,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按照《指引》有关要求,建立和完善内部信用评级制度。
二、各公司应严格执行信用评级制度,规范操作流程,保监会将对各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公司应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通过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分析评估,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二○○七年一月八日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债券投资信用风险管理,建立保险机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下简称信用评级系统),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险机构投资各类债券,应当进行内部信用评级(以下简称信用评级)。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以及其他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债券可免予信用评级。
第三条信用评级包括发债主体信用评级和债券信用评级。
第四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设立专门部门或岗位,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借鉴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制度和程序,建立信用评估模型,健全信用评级系统。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机构信用评级系统建设和运作情况,实施分类监管。 第六条信用评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一致原则。评级人员应当核实评级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基础数据、指标口径、评级方法、评定标准的一致性;
(二)独立客观原则。评级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不受发债主体及其他外部因素的不良影响;
(三)审慎稳健原则。评级人员应当充分考虑宏观经济、特定行业和发债主体经营管理可能存在的波动,全面审慎评估发债主体经营和财务状况、债券风险收益状况以及其他风险。
第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级管理制度,及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信用评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信用评级议事规则和程序规定;
(二)信用评级方法细则;
(三)信用评级报告准则;
(四)评级人员操作规范;
(五)尽职调查制度;
(六)跟踪评级和复评制度;
(七)防火墙制度等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八)其他制度。
第八条信用评级部门应当至少由两名以上专业人员组成。信用评级专业人员应当具备金融知识和财务分析能力,主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明确工作职责,避免业务与其他部门交叉。信用评级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交易。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应当采用国际国内通用的评级定义和符号体系,原则上分为投资级、投机级、违约级三个等级,每一等级分设若干档。
第十一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规范管理和使用评级信息,逐步完善评级信息数据库,持续积累违约事件、违约率、违约回收率、信用稳定性等信息和数据,并作为经营管理资源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信用评级部门或岗位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分类整理相关原始资料、评级材料、信用评级报告等。
第十三条信用评级基本流程,包括信息收集、调研访谈、初步评定、提交报告、跟踪评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媒体信息和其他公开资料,广泛积累各类数据,将其作为信用评级的基础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发债主体交流,了解其业务经营、财务计划、管理政策和其他影响信用评级的情况。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通过实地考察获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严格审查所获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信息资料不完整或存在虚假陈述的,保险机构应当不予评级。
第十七条信用评级人员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评级方法,分析研究评级对象,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初步评定信用等级,并按规定程序审定后,形成信用评级结果,作为债券投资和风险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信用评级报告应当逐级上报,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使用。风险管理部门应当监督信用评级结果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债券存续期内评级变化。跟踪评级每年至少二次,应当适当提高信用级别较低的发债主体的跟踪评级频率。
发债主体出现资金链中断问题,需要滚动、重复发行债券,或者发债主体、担保人、担保物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保险机构应当及时重新评定发债主体和债券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债券市场研究,分析信用等级与债券价格等关联因素,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指标体系,规范评级程序和方法,详尽分析影响发债主体信用评级的风险因素,评定其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偿债能力评估包括个体评估和支持评估。
个体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风险管理和财务实力。
支持评估主要分析发债主体在宏观经济和股东单位中的地位、股东结构和政府支持程度,评估受评对象需要资金时,获得外部支持的能力。
发债主体法人机构设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应当分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主权风险。
第二十三条发债主体偿债意愿评估,应当重点考察下列因素:
(一)信用记录,主要考察发债主体历史违约记录;
(二)公司治理,主要考察股东背景和构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设立和履职情况、管理决策和执行情况、关联交易和履职监督情况、激励和约束机制等;
(三)发债主体人员素质及管理状况,主要考察法人代表素质、员工素质及管理水平等;
(四)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五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建立一般财务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特殊财务指标体系。
第二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可比原则,按照不同行业财务特征和风险状况,建立并调整相关行业财务评估基准,准确反映发债主体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
第二十八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状况,结合债券特点和相关合同,考察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信用程度,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九条债券和相关合同评估,应当考察发债主体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现金流和综合现金流、到期偿付能力、偿付及时性等,重点关注与债券资金流向和收益相关的因素。
第三十条保险机构确定债券信用等级,应当重点考虑债券清偿顺序。
(一)担保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先于普通债券,其信用等级可能高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二)普通债券:不含任何增信条件,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优于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等同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三)次级债券:本金和利息清偿顺序列于公司普通债务之后、优于混合资本和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
(四)混合资本债券:符合一定条件时,本金和利息可以延期支付,清偿顺序列于次级债券之后,优于股权资本,其信用等级一般低于发债主体信用等级,且低于次级债券信用等级。
第三十一条第三方机构为发债主体提供全部或部分债务担保的,该债券的信用等级最高可以等同于保证方信用等级。
第三十二条债券含有抵押、质押、信用保证等增信条件的,应当评估抵押物和质押物的市场价值、流动性、抵押和质押比例,评估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承诺条件以及偿付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审慎原则,对增信作用设置一定限制,控制增信债券信用等级上调级别。
第三十四条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关注特定债券有无担保、担保的法律效力、担保条件、不可撤销性以及担保人财务实力等。
第三十五条保险机构投资短期融资券,应当根据发债主体信用等级,重点分析其发行期内行业走势,现金流、资产流动性对本期债券的影响,以及发债主体出现危机时,采取融资手段偿付债务的意愿、方式和能力。
(一)发行期内短期融资券走势分析,着重考察行业近期变化、发债主体近期产品结构调整、新项目投产、在建项目建设等因素,分析发债主体新近发生的股权变动、组织构架、管理模式、高管人员、资产并购和出售等变化,对经营的影响等。
(二)现金流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现金流预测的依据;根据未来两年收入、成本变化及投融资计划,预测未来1至2年的现金流;分析对不利经济环境下,发债主体未来1至2年经济活动现金流的敏感性等。
(三)资产流动性分析,着重考察发债主体资产结构、流动资产机构、资产周转情况以及应收款项、存货等资产的变现能力等。
第三十六条评级人员撰写信用评级报告,应当包括评级分析和评级结论。
第三十七条评级分析应当简要说明本次评级的评估过程和影响因素。主要包括发债主体基本情况、所处行业、治理结构、业务分析、资本实力、财务状况、风险因素、募集资金投向、偿债保障能力、抗御风险能力、发债主体外部信用增级措施、债券合同条款、第三方潜在支持程度、债券收益率或风险溢价等对信用等级影响。
第三十八条评级结论应当写明信用级别释义、评级结论的主要依据、发债主体或债券的信用等级等,并简要说明评级对象的风险程度。
第三十九条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应当与前次评级报告保持连贯,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据以确定发债主体及债券信用等级的有关依据的主要变化情况,以及对评估对象信用状况的影响;
(二)重新确定发债主体和债券的信用等级。
第四十条信用评级、跟踪评级报告应当注明报告日期。
第四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制定其他发债主体和债权类投资工具的信用评级制度、程序和方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